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制度环境分析_资产证券化论文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制度环境分析_资产证券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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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金融体系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资产证券化必然会成为金融深化的一个方向。发展资产证券化要求一定制度基础和市场环境的全面支持,对信用支撑、法律建设、税收和会计制度、中介服务机构、有效灵活的监管、市场环境和人力资源以及技术水平等有较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尚未广泛进行实践,因此亟需建设完善的制度环境,消除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一、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制度环境障碍

(一)信用限制

缺乏外部信用增级机制是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障碍之一。资产抵押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证和实现主要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卖方信用支持)和外部信用增级(第三方信用支持),其中以金融担保为主的外部的信用增级是资产支持证券被投资者接受的关键所在。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独立、客观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很不完善,许多评级机构由金融机构筹建,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从而影响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我国目前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从而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程度,而这个问题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

(二)法律限制

1.真实销售需要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

真实销售面临以下法律问题:第一,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债务人三方间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的有效性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我国1993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变更是对经济合同签订原始双方(在资产证券化的转让合约中为原始权益人和债务人)而言的,而对于三方之间的经济合同变更的有效性和时效性没有规定。因此在转让情况下,由于三方间合同的变更是否有效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导致转让的流产,进而使整个资产证券化框架不成立。第二,超额抵押与《破产法》的冲突,使真实销售难以实现。超额抵押是内部信用增级方式之一,即发行人在向原始权益人购买证券化资产时不支付全部价款,而是按一定比例的折扣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从而产生超额抵押。根据我国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已经抵押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但超额抵押部分仍旧属于破产财产,特设载体与其他债权人一样,不具备优先追索权,造成了证券化资产无法与原始权益人进行破产隔离。

2.投资需求主体上的法律障碍

鉴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性和较高的信用等级,机构投资者应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主体。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金融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的投资方向有明确的规定,证券化资产不能成为上述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因此,应在法律上放宽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的运用限制,允许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进入资产支持证券市场。

3.SPV的身份问题

SPV是为实现预期财务目标而设立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但它近乎一空壳公司,没有或者很少有固定的场地、人员,其经营业务也只限于证券化业务,这与《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不符,其合法身份须经过对现行《公司法》修改后才能加以确认。在《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等法规中,对证券主体的发行资格、条件的规定,使SPV无法成为发行人,而商业银行也不能通过资产证券的形式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同时,对证券发行规模、种类的限定,与资产证券多种类、多级别的性质相矛盾。

(三)税收和会计制度

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许多会计处理问题,主要包括表外处理、合并报表和收益、损失的确认。而目前我国尚未有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因此相应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也是一片空白。尽管我国现阶段的会计制度正在改革,但现有的会计处理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导致不同的证券化成本和收益。在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上,要考虑的主要是资产和相关债务是否应该分离出资产负债表。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相当广泛,出售资产和以抵押资产进行融资,是两种极端的做法。介于两者之间的,带有不同程度追索权的资产出售方式会产生不同的会计问题。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融资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税;资产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是否征收预提税。在流转税方面,对原始权益人,如果资产证券化以资产转让的方式出售资产,那么任何收益都被记入损益表内,缴纳所得税,然而产生的损失可能不可扣税,因此损失是否可以扣税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资产证券化往往涉及到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的交易额,如果征收营业税会因成本过高而无法实施。SPV是一个“空壳”公司,如果缴纳所得税,将极大地增加资产证券的成本。买卖合同和财产转让合同需交纳印花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金额巨大,会大大增加交易的费用。如果特设信托机构设在国外,且资产证券化为内部融资,外汇的汇出要交纳预提税。

(四)市场环境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获得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成本较高,只有可保证的收益到达一定水平时,才会积极参与。机构投资者应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体,而且也确实存在着机构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的巨大潜在需求。但目前的法律严格界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国家对养老金、保险金投资方向的规定限制了它们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由于我国从制度上禁止诸如保险机构、养老基金等购买国债、金融证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证券,而证券信托机构更偏好于对风险收益都相对较高的证券进行投资,使得资产证券的市场需求受到极大的限制。作为证券化的发起者,除新近形成的项目资产外,其筹资的综合平均成本都较高,加之国债利率也不低,这使其可操作的余地十分小。

(五)监管问题

监管问题主要包括监管主体的确定、外汇管理以及有关资金支付结算方面的规定。批准证券化项目的机构需要明确,并能与资产的原始管理方、市场运作的监管机构相协调;有关资金支付结算方面的规定,能够保证现金流及时归集转移的需要。如果是银行资产证券化,会涉及到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两个监管主体;如果是企业或项目资产证券化,可能涉及到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等;如果是国有资产,还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等。如此多的部门管理,使证券化的审批、运作都将十分困难。考虑到国内的技术水平和资本市场的容量,在证券化过程中,国外机构的参与和国外发行将不可避免,这就涉及外汇的兑换问题,也需要国家外汇局能予以确定。我国对银行间的结算,特别是异地结算作出诸多规定,应付帐款人支付的现金流会因结算过程的繁杂而滞留在银行体系内,不能迅速到达特设信托机构,导致证券化成本的提高和风险加大。还有特设信托机构的法律管辖权,必须确定特设信托机构的性质,使其具有融资资格,同时必须限制其经营范围,减少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六)缺乏资产证券化的专门人才和足够的资产证券化技术能力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融资业务,涉及证券、担保、金融、评估、财务等各个领域,需要大量不但掌握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知识,而且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比如律师、信用评级人员、会计师等。而目前我国缺乏这方面的复合型人才,这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是一个阻碍,因此,应通过请国外的专家学者来讲学和选择人才送出去培训的方式,加强我国资产证券化方面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二、中国推动资产证券化、改善客观制度环境的对策建议

从长远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资产证券化必然会成为金融深化的一个方向。因此,应根据证券化的特点,事先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好各种客观条件的约束,使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一开始就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这些制度应包括:

(一)建立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可以考虑从我国的住房按揭市场开始,由国家信用提供担保,通过建立国家住房按揭贷款担保机构和中外担保公司的合作方式来满足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外部信用增级的需要。建立国家住房按揭贷款担保机构,一方面可以使我国资产证券化获得外部信用提高,促进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为银行进行住房按揭贷款提供资金来源,有助于体现政府的全面信用支持,具有高的信用等级,提高了投资者的信心,增加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其次,可以考虑引入外国著名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并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应尽快制定有关SPV的市场进入、经营和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适当的修改。鉴于修改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较大,也可以制定一项有关证券化业务整个流程的临时立法。从世界各国银行不良资产清理的历史来看,但凡获得成功的几乎都得到了立法的支持。我国也有必要考虑专门制定关于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立法并在其中详细规定资产证券化的整个流程,因为,如果仅就证券化业务的需要而对相关法律条文单独进行修改的话,其复杂性和难度都较大。

(三)明确审批、监管机构。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综合监管机构,负责制定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法规等管理制度,并负责指导、监督其实施。同时;由有关职能部门参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经营范围、业务品种、市场行为规则、服务对象、财务监管、风险控制、监管主体的职责与权利等,由国务院批准实施,政府推动、支持、制定优惠政策,建立高效、规范、安全的市场体系与交易规则。

(四)扩大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允许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购买资产证券,解决市场约束问题,同时也增加人寿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的收益,为其保值增值创造更有利的环境。在强化监管的前提下修订有关规定,逐步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

(五)调整利率结构,在适当的条件下实施利率市场化,使SPV获得合理的收益空间。利率的市场价格形成和各种金融工具利率的合理化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六)建立规范的担保与评级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较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担保和评级机构。前者不仅为投资者增加了一道防范风险的屏障,更重要的是由于自身利益的约束,使得被证券化资产的定价更与其实际价值相符;后者则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技术,简化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降低交易成本。还应大力发展投资银行及其它市场中介机构,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需要由专业的投资银行和各种中介机构来进行,这就要求我国采取相应措施来促进和规范这些机构的发展。

规范发展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级业。与当前资产评估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相比,以往出台的一些规范资产评估行为的措施已不能满足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经营方式和不同目的的要求,有必要建立一个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同时,借鉴国外资信评级业的发展现状,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在借鉴国外先进评定方法和理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不断改进自己的评级方法。

(七)调整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制定与资产证券化相应的会计处理制度,对表外处理、合并报表和收益及损失的确认等方面的会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可考虑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试行阶段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印花税等,以降低SPV的运营成本,更好地促进其业务的开展。总之,应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和税收法规及现实情况,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和税收制度。

(八)做好市场准备。

1.提高资本市场运作效率。资本市场的发达与完善是资产证券化的迅猛发展与良好运作的基本背景,而资产证券化对资本市场效率的依赖程度较高。我国要在发展资本市场的前提下着重规范市场,通过有力监管促进投资、抑制投机,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加强市场的信息充分披露,通过市场手段对各参与者进行激励和约束。

2.做好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选择适当地区试点,逐步积累经验,创造条件,稳步推广。选择住房抵押贷款作为证券化的突破口,可以选择一些房地产金融市场发展比较好的城市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通过证券化工具来培育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增强其流动性,从而刺激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发展。

3.尽快完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一方面银行应在贷款期限、类型、利率等方面有所变化,更好地服务消费者;另一方面成立由政府为主导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与保险的专门机构,负责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统一抵押申请、抵押估价和抵押合同,并评定证券等级,使之标准化。此外,积极完善房地产交易市场,发展拍卖市场,形成有利于抵押变现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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