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从_养老保险论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从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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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上上下下寄以厚望。如何在时间紧、难度大、要求高的情况下把这篇大文章做好,是摆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面前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社保经办机构的同志们应当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国务院改革决定的顺利实施。

      经过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笔者认为从经办的角度,当前应努力做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参保资源管理

      要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参保范围和相关条件,厘清应参保单位和个人,认真组织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关系转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不留死角。要加强参保信息的保密工作,从改革开始实施时就妥善保管好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数据信息以及业务档案资料,不能发生遗失、泄密的问题。在参保资源管理方面,一是编制范围内工作人员混编,难以区分落实到人头。这个问题的解决,应由参保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编制内的混编人员进行清理,确保落实到人。要将此项工作与集中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结合起来,做到先清理后参保,在厘清参保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之前,社保经办机构暂不受理其参保登记申报。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管理的编制外人员,应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三是部分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在这次改革开始实施后,适时办理停止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续,同时按相关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四是从制度改革时点至正式开始经办期间退休的人员,在正式经办开始后,应作为在职工作人员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对应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决定》的相关内容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国家统计局的上述规定已经明确,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除该规定明确的工资总额不包括的14项外,其余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另外,按照改革方案规定,单位工资总额还需扣除按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也就是尚未规范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以及编制外人员的工资,个人缴费工资还应扣除尚未规范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当然如果将复杂问题尽量简单化,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之和,对具体操作层面来讲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补发以前年度工资收入的,应作为补发实际发生年度的工资收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补缴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费,应按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清欠费和滞纳金。另外,关于职业年金费用的收缴,应按《决定》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应与基本养老保险保持一致。

      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定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由社保机构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经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休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退休人员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将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存折和卡上。这方面的工作要求,应与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要求一样,切实做到按时足额并实行社会化发放,“不拖一天、不落一人、不少一分”,绝不能因为工作移交、衔接不到位等问题发生养老金拖欠。这要作为一个硬性要求。

      养老保险基金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工作人员未来的“养命钱”,必须确保安全,防止被挤占挪用。即将出台的经办规程按照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或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分别对基金管理工作作出规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按照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管理层级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要认真落实内控制度,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个人账户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不记录个人账户,待补齐欠费本息后,补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权益记录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打印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等方式及时告知本人,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提高经办能力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有5000多万人,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实施,而且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要同步建立;相对企业职工来讲,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对象总体上文化知识水平、对相关政策的理解能力更高更强,因而对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信息化水平的要求也会更高。这些都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大力加强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经办管理服务要做到高起点、高标准,努力实现“一制四化”的要求,即:实行综合柜员制、网厅一体化、业务财务一体化、咨询查询服务多元化、档案资料电子化。要科学整合现有经办管理服务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及时向政府领导和编制管理部门建议,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充实工作力量,增加必要的经办和服务设施。同时,对经办前台的一些操作性岗位以及某些服务性工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办法来解决工作人手不足的问题。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经验。要加大协调力度,使经办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信息化建设

      要按照部里的安排和部署,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绝不能再走一些地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分散建设、各自为政的弯路。要下大力气抓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行网上经办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权益查询。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金保工程”建设,真正实现对参保人员做出的“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庄严承诺。要做好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在具体经办过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等保密等级较高的信息,应建立特殊人群管理模块,实行专库管理。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实施后,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需求,其中既有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转续,也有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甚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续。这既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愈加频繁的必然反应,也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而积累下来的一种需求释放。在做好思想准备的同时做好各种物质准备(包括技术准备),按照《决定》的要求,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工作,充分适应人员流动和身份转换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按照相关经办规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保障关系转续渠道的便捷与畅通。

      职业年金的相关经办

      改革方案提出,人社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根据部里安排,人社部社保中心将负责中央在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部分管理工作。随着各地改革实施方案的确定和实施,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也有可能在职业年金管理中负责相应的经办工作。这对社保经办机构来讲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的相关内容,抓紧学习年金方面的知识和管理规定,虚心向具有年金管理资质和经验的机构、专家请教,尽快适应新的角色,由外行成为内行,努力把这方面工作做好,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其他相关工作

      各地应根据《决定》、人社部有关文件和本省市实施办法,抓紧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和业务财务制度等配套文件,做到全省统一,防止各自为政。各地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和经办规程,要按照国务院改革决定和部里印发的相关文件进行规范,既不允许政策多样,也不能在经办流程上各搞一套。要根据人社部印发的宣传提纲精神,密切结合经办工作实际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要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对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管理部门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要抓好社保经办机构的内部培训,把政策规定和经办规程学明白、弄清楚,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要点和操作要求,避免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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