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教育在我国法律实践教学改革中的应用论文_王茂武

“诊所式”教育在我国法律实践教学改革中的应用论文_王茂武

秦皇岛市海港区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066004

摘要:诊所式教学方法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通过接触真实案件,运用和巩固专业知识,培养学习兴趣和职业素养,能更好地适应生动变化的法律实践对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个成熟的、适用于中国大多数高校的“诊所式”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应用和推广诊所式教学,应与传统教学模式有机结合,建立合适的教学效果评价机制。

关键词:诊所式;教育;法律;实践教学;改革;应用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加速期,与此同时,法学教育体制为了适应这种快速发展,也经历了从讲授式教学到案例式教学再到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巨大转变,极大的缓解了法学专业毕业生实践技能较弱的顽疾,但是如何实现诊所式法学教育的中国化,本土化,是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所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一、我国高校传统法学教育专业现状的分析

1.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教师上课的受众是学生,但教师在准备乃至上课的整个过程中,基本上不考虑与学生的互动,而是着重于将自己已经准备好的知识点和知识单向性地灌输给学生。老师的教学封闭在教的体系内,而几乎不考虑学生学的因素推动。

2.以教为本,学生学习难以克服被动性、消极性和应付性。学生普遍认为,教师单向性和封闭性的教学形式,虽然可以使细心倾听的学生更多地了解相关课程的教材内容和老师对课程的诠释,但却难以使学生们真正投身和参与到课堂中,认真学习的学生们忙于记下老师所讲的每一句话,以作为日后复习考试的重要依据,但却无暇对老师的讲授做出积极的思考和分析。

3.学生与社会、与工作的不适应性。而大学法学教育虽然已经给予了他们走向社会并从事法律工作的通行证,但却缺乏对他们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综合能力的全面培训。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优势

1.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是一门应用性科学,它归根到底是为了设立人与人交往的规则并对逾越规则的行为科处责任。过去,我国法学教育多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枯燥的理论学习让学生失去了兴趣,实务能力的缺乏让学生失去了就业机会。诊所式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亲自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有利于提高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为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我国传统教育是简单的教与学的模式,学生在教学中仅仅属于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这种填鸭式教育让学生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需要自己面对各种复杂问题,如麻烦的委托人、复杂的案情、其它领域的知识等等,他们必须耐心的对待,仔细的分析,认真的思考,最终找到解决之道。

3.有利于师生间平等和谐关系的建立。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并不追求一个惟一正确的答案,而是引导学生对案件和问题中的各种可变因素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启发学生的思路,从中找出最佳的可行方案。学生和教师不应仅是教和被教的关系,还应该建立起平等的交流关系。在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中,教师的教案不能随意改变案件的实际情况,教师的分析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案,因此以教师的想法为惟一正确答案的传统思路也就不可能行得通,学生必须在千变万化的事实与法律条文和原理的结合中寻找答案,真正开动脑筋发挥主角的作用。老师也要采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式的方法组织教学,而不能简单地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这种教学模式显然对教师与学生都是一种新的挑战。

4.有利于促进学生对法律职业的理解。很多同学声明选择法律专业是因为父母的要求、社会的舆论或者功利性的考量等,缺乏对法律职业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的正确认识。法律不仅是比较完美的理论性学科,更是具有很强实践性和操作性的学科。学生通过法律诊所,能够深刻认识到法律职业的真正意义,从而投身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业中去,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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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诊所式”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改革中的应用

1.“诊所式”教育之所以被引入法律实践教学当中,是因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离不开理论和实践的互动。学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书本的学习,不仅仅局限于在课堂和院校当中学习,而应该到实践当中去,通过办案和接触社会来学习。法律诊所教育的另一个目标则是培养有公益心、有爱心、有奉献精神的实践性法律人才。中国未来的法治建设是以一大批优秀的实践性法律人才为依托的,因此,引入美国的“诊所式”教育,绝不是一个单纯的模仿,而更重要的是在模仿中有所创新,但置于首位的是教育学生如何具备一个法律人的职业道德。

一个成功的法律人应该学会动态管理自己的任务,能够高效地处理各种业务,而这种能力培养在传统教学内容里是缺位的。法律的权威是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于法官来讲,法官的威信和法官所代表的法律的权威应该让当事人肃然起敬,使他们对法律有敬畏感,从而能够自动地执行法律和判决。因此,法律人应该把法律的权威内化为一种职业本能,自己的一言一行必须体现出法律的崇高和尊严。

2.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大多数法学院(系)的共识,但是如何把理论和实践更好地结合起来,如何来具体地开展实践教学,使之规范化、体系化,还是一个需要认真探索的问题。

(1)资金募集问题。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各个高校现在都面临着经费、实践单位的接受能力、学生的重视程度等一系列问题的制约。美国法学院“诊所式”法学教育之所以得以存在并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拥有充足、多样的资金筹集渠道。鉴于目前我国社会融资渠道有限,可以充分利用国家财政、学校资金、社会基金三个渠道,建立三者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

(2)与课堂教学的衔接问题。尽管现在许多学校都开展了法律实践教学,但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实践教学还没有形成共识性规则。美国“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成功经验表明,“法律诊所”要与教学环节相配合才是最有效的,因此,我国的法律院系应当积极探索与“法律诊所”项目配套的课程设置。对此,应当充分利用课堂教学引用的案例并将其程序化,引入到诊所教学中来。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学课堂教学衔接不当的原因主要在于:在法学理论教学过程中引入的案例难以走下讲堂,成为我们在法律诊所模拟演练的对象,而诊所法律教育中所接触及模拟的实例也很难有针对性地成为我们法学理论教学的案例。

(3)将“诊所式”教育与法律援助相整合

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长期注重理论,实践性不足,对于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缺乏深入的研究,国内某些大学虽然已经开设了一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但并没有把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和法学教学有效地结合起来,尤其在教学管理体系的设计上还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例如,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并未与课程学分与学位的取得联系起来,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只能是依赖兴趣或公益心;同时,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与教学工作量以及相关的绩效考核毫无关联,这表明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与法律援助相关联的法律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学习如何从经验中进行学习的过程,即学生最有效的学习是通过自己亲自代理他人进行法律活动,从而参加到他们自己的教育过程中来完成的。法律援助就可以为他们提供案源,解决了诊所法律教育案源不足的缺陷。

5.结论

诊所式法律教育能够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满足社会对于实用性法律人才的需求,应该在全国高校推广。虽然目前法律诊所的建设存在资金不足等诸多问题,但是我们可以结合其他学科和本地区特色,解决法律诊所建设中的问题,为构建法治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

参考文献:

[1]王彦辉.“法律诊所教育”对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启示[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4):38-40.

[2]刘家昆,顾贵学.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实习模式探索[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210.

[3]刘哲明.试析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整合[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9):78-79.

论文作者:王茂武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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