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行业“反恐”呼唤“出版分级管理体系”--恐怖图书热销与出版分级管理体系的建立_类图论文

图书行业“反恐”呼唤“出版分级管理体系”--恐怖图书热销与出版分级管理体系的建立_类图论文

书业“反恐”呼唤“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试论恐怖灵异类图书的热销与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的建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版物论文,管理制度论文,热销论文,反恐论文,试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初,新闻出版总署发出了《关于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的通知》,要求凡是含有恐怖、暴力、残酷等禁载内容的,一律下架、封存、回收。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具有活灵活现的视觉形象,对青少年的身心会产生严重危害,因此这个“通知”下达得非常及时。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各职能部门难免靠“主观感受”作为评判标准,因此执行难度较大。那么,“封杀”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是否会波及图书?恐怖灵异类图书的标准又该如何界定?恐怖灵异类图书有无出版的必要?对于恐怖灵异类图书的出版发行应该如何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行业内外的高度关注。

一、恐怖灵异类图书社会影响的两面性

辩证地分析,恐怖灵异类图书的社会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1.粗制滥造的恐怖灵异类图书会污染青少年的精神世界,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

人类心理和生理的发育与成熟是一个缓慢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人们对于整个生命过程中可能经历的各种体验的信息,应该分阶段去接触和接受。青少年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价值观和审美观还没有定型,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尚未成熟。因此,那些纯粹以恐怖情节来哗众取宠的低档恐怖灵异类图书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应该予以严格管制。

2.应该允许具有审美和思想价值的恐怖类图书在合适的范围内出版发行

从营销的角度来看,恐怖类题材是一类重要的畅销选题,读者的娱乐消遣需要此类读物。从文艺创作的角度来看,许多作品虽然涉及恐怖情节,但整体的思想和审美价值却不容抹杀。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这意味着,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身心不受恐怖灵异等内容的损害,但并不排除成年人有观看、阅读恐怖灵异类图书的权利。

总之,“谈恐色变”、一味地排斥、堵塞并不符合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律,而放任自流也会对社会造成无穷的后患。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于恐怖类作品要按照文学和思想价值作为标准进行分类,对于审美价值较高的作品允许其出版,但其发行范围必须根据读者年龄和辨别能力等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对于纯粹以恐怖情节来哗众取宠的糟粕则应该排除到出版计划之外。

二、恐怖灵异类图书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初探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为了贯彻这一精神,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恐怖灵异类出版物进行严格管制,对于非法生产和传播者进行严厉制裁,避免其中恐怖、凶杀、迷信、鬼怪等内容对青少年读者造成精神污染。从管理绩效来看,运动式的专项清查活动只能在事后弥补性地减轻消极影响,不能在事先进行有效的预防和管制,因此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我们认为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尽快地建立符合国情的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将适合成年观众阅读的出版物与危害青少年的出版物实行“分而治之”。

1.国际上出版物分级管理的经验

从国际惯例来看,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出版物分级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程序化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不妨以澳大利亚的做法为例:

澳大利亚的电影与文字作品分级办公室的总部设在悉尼,该办公室是根据澳联邦的宪法规定成立的,其管辖范围为全国,主要是对境内生产和境外进口的电影、计算机软件和电脑游戏等动感图像类作品以及文字类作品如杂志、图书等按照标准进行分级分类鉴定。这种鉴定带有强制性,按照规定电影商和出版商必须将其作品先行送审,根据鉴定结果决定其作品是否进入市场播放、发行以及受众的具体范围。若有电影商、出版商不将其出版成品提交审查,办公室有权向警方提出申请,予以强制送审;若有电影商、出版商对鉴定结果不予执行,办公室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该电影商或出版商将被处罚款乃至监禁。该办公室要将分级标准及对各种出版产品的鉴定结果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该办公室独立于联邦政府,但要向议会负责,每年三次向联邦议会报告工作,接受议员咨询、解答疑问。该办公室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提供财政拨款以及收取一定的分级鉴定费用,各占50%。与此相近,新西兰电影与文字作品分级办公室也有类似的功能。

综合分析,上述两个国家的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对于分级鉴定工作非常重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注重维护鉴定意见在法律上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专业化的分级鉴定以及多个部门的联合执法,保障了新闻出版业的秩序和效率,我国的出版管理可以从中萃取有益经验。

2.实施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的意义

所谓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是指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涉及残暴、罪恶、恐怖、性事、不雅或者令人厌恶的言行等内容的书刊进行管制,只允许其在合适年龄段的受众中传播。管制的目标是希望将出版物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出版事业的繁荣。

从国外的出版物、电影和游戏等分级制度的实施效果来看,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申论如下:首先,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可以给管理部门的审查和监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给创作和编辑提供清晰的行动标准,有利于出版业法治化管理的推进。其次,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有助于家长和社会为青少年读者选择合适的出版物,让他们的精神世界免受毒害。再次,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以理性思维和法治观念促进作者的类型化创作,可以激发艺术创作的自由,促进精神文化事业的繁荣昌盛。最后,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增加了成年读者选择的空间,为文艺创作自由和保护使用、传播等公共权益找到了一个缓冲的中间地带,有利于出版业的产业化发展。

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依此来对涉及儿童不宜内容图书的出版发行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应注意的问题

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要得到顺利的实施,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政府部门要组织专家制定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的鉴定标准,并设置权威的、统一的鉴定机构。分类标准的制定要参照宪法、刑法、著作权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并吸纳社会各方意见,以求客观公正。此外,鉴定标准的制定必须从行业实际出发,可以吸收国外以及中国港台地区电影与游戏分级制度的先进经验。

第二,在保障公众出版与言论自由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要发挥行业协会的协助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的力量来促进分级管理制度的推行,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事,不能苟且妥协、流于形式。

第三,出版分级制度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与中华民族的道德传统和文化习俗协调一致。具体来说应该根据传统的道德观念和教育理念为公众提供简明的指示性信息,比如在图书封面印刷特殊标记等,以利家长和儿童选购。

第四,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要有科学的实施程序,即首先要对出版物进行预先分级,比如可以将涉恐图书分为成人级、家长指导级、儿童独立阅读级等。其次要从出版社、中间商和零售店三方抓起,严格执行分级管理制度,违反规定要予以制裁,以儆效尤。比如可以强制规定恐怖灵异类图书必须放在特殊位置售卖,拒绝向18岁以下读者销售,必要时要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等。

最后,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应该具有动态发展性,即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改良。比如可以根据图书内容类型的细化而就分级标准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该根据发行、物流等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地落实分级管理的基本精神,为出版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概而言之,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是立足长远的治本之策,它不仅有利于恐怖灵异类图书出版的健康发展,同时对于其他涉及儿童不宜内容图书的出版而言,也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措施。因此,我国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产业发展和文艺创作的需要,尽早制定并实施出版物分级管理制度,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以上观点仅是笔者个人的见解,希望能够和业界同仁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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