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外资并购具体形式的法律分析_股票论文

我国上市公司外资并购具体形式的法律分析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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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的大门对中国敞开之际,上市公司频频发生涉外重组事件:上海贝岭第二大股东 变更,世界知名的大型电信设备提供商阿尔卡特,通过控股和改制成为上海贝岭第二大 股东;华晨集团与德国宝马合作一事传得沸沸扬扬;中国制冷业巨头科龙电器的第一大 股东,一夜之间由容声集团变成了世界冷媒巨子格林柯尔旗下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 展有限公司;氯碱化工与拜耳公司合资的总投资3.4亿美元的聚碳酸酯项目正式动工… …来自上市公司的种种信息显示,WTO打开了中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新空 间,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将进入外资并购时代。同时,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规制这样的企 业行为的问题也摆到了我们的面前。本文拟对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形式进行法 律分析,对实践中发生的一些并购案例加以法律评价,并揭示我国现行法律环境对外资 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限制和约束,推进外资并购的发展。

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国家股

我国公司的股本种类设置比较复杂,有人民币股票、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 股,人民币股票又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社会公众股)。目前,我国对国家股、 国有法人股的转让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 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 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 规定。《证券法》中第九十四条也规定: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所持有 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对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向外 商转让,1992年7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股份制试点企 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中第19条规定:将国有资产折股出售给外商,其办法由国家 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这些“另行规定”都未见出台,实际上是一片空白。

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根据其中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商可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 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从而成立外商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外资似乎可以协议收购国家股、国有法人股。1995年8月9日, 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伊滕忠商事株式会社签署了国 有法人股股份转让协议。上述两日本公司于同年8月11日一次性购买北旅公司4002万股 非流通法人股,占北旅公司总股本的25%,联合成为北旅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此举开创 了我国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的先例——向外商协议转让。此后,国务院就作出了今 后暂不对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规定。

1995年8月16日,四川广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美国凌龙公司签订了《四川广华化纤股 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转让合同》,转让后,凌龙公司将持有广华公司25.4%的股份, 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这是我国上市公司向外商协议转让国家股的第一例。然而,时至 1996年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文指出:广华公司转让国家股一事违反有关规定,将予 以严肃查处。1996年1月,中国证监会在查处美国凌龙收购四川广华国家股事件时重申 :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对外转让 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而该管理办法同样至今没有出台,故此禁令仍属有效。也 就是说,在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外资仍然无法收购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 。

收购上市公司B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 限于(一)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五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境内上市外资 股股东与内资股东,依照《公司法》享有同等权利和履行同等义务。应该说,我国现行 法律对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发行的B股是允许的,而外资公司也可以并且完全可能通过收 购上市公司B股的形式达到并购该上市公司的目的。1995年8月及1997年3月,美国福特 汽车公司先后两次和江西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认购新发B股协议,从而持有江铃 公司股份30%,成为第二大股东。

间接控股——境外收购上市公司原外资股东股权

间接控股是指外资收购方通过在境外购买某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主要持股公司自身 的股权,达到可以控制这些控股公司或主要持股公司的程度,或者授意被自己控制的公 司收购某上市公司的股份,从而得以间接控制该上市公司的行为。这种收购方法在当前 我国法律禁止外资直接购买上市公司人民币股票的条件下,尤具实际意义。

1996年3月,法国圣戈班集团出于进军我国玻璃市场,继而开拓东南亚市场的需要,在 香港收购了福建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家发起法人股东——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 和香港鸿侨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从而间接持有福耀公司42.166%的股份,取得了福耀公 司第一大股东的地位,该集团驻中国代表米歇尔先生现已出任福耀董事局副主席,完成 了对福耀公司的间接收购。

圣戈班集团收购香港的三益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鸿侨海外发展有限公司是在香港证券 市场上进行的,只要没有违反香港法律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此两项收购 自然有效,但此两项收购的结果必然是形成了事实上对福耀公司的间接控股,根据《股 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起45个工作日内, 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但在其后的法国圣戈班间接收购福耀法人股一 案中,圣戈班间接持有了福耀42.166%的股份,远远超过了30%的强制收购标准,圣戈班 集团作为收购方既未履行强制收购义务,也未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甚至连起码 的收购人情况披露都没有。笔者认为,在日前尚无专门调整外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法 规的情况下,对外资间接控股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应参照内资间接控股收购的相关规定 执行,而不能任由其发展。

参与国有资产债转股

在由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所掌握的庞大资产当中,大量的对上市公司的不良债权最 终都将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来处置。在国有资产债转股的过程,对于允许外资进入的产业 领域,外资可以通过购买、承接债权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并由债权人牵头对上市公司 进行重组。为鼓励外商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促进国企结构重组和优化,新颁布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在符合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向外商出让所拥有的资产、债权。11月29日,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将108亿元不良资产成功地出售给以国际著名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为首 的投标团,投标团以现金加合作经营的方式购买了5个资产包中的4个,这4个资产包里 共有254个债务企业,资产分布在国内18个省市。至于外资如何对这些企业特别是有涉 及上市公司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我们拭目以待。

收购上市公司H股

部分上市公司在发行A股或B股的同时,还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发行了H股。收购H股 股票是在香港证券市场上进行的,只要没有违反香港法律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规则的 规定,自然有效,不过,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同时发行H股的上市公司中,H股所点份额 均属少数,仅通过收购H股是很难达到控股比例的。

收购上市公司流通A股

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的流通A股只能由人民币购买,但目前人民币在 资本项目下尚不能自由兑换,所以外国投资者无法通过收购流通A股来达到并购上市公 司的目的。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外资只能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如H股)或采取间接控股方式来收购上市公司,而对上市公司的国 家股、国有法人股、流通A股等人民币股票却不能染指,而人民币股票在上市公司的股 本中大都占了绝大多数的份额,只收购B股、H股很难实现并购的目的,而通过间接收购 的方式也只能针对极少数股本结构特殊的上市公司。

对此,笔者认为,对外资开放人民币股票是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必然趋势。首先,这 是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需要。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是国际化的市场,但它处在国际大 金融的幅射范围之内,从他初创的时候起,朝国际化方向发展的宗旨就确定下来;而国 际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我国国内证券市场投资者要国际化,不再以投资者的国籍来限 制其投资,意即内资可以购买B股(内资对B股的投资的限制已经取消),外资也可以购买 人民币股票;其次,这是当前开辟引进外资的新途径的需要。当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传 统途径如:外商直接投资组建“三资”企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发行国际债 券、国际贷款、组织企业境外上市等都受到这样那样的限制,近年来,我国吸引的外商 直接投资已呈下降趋势,迫切需要我们开拓新的引资途径,而人民币股票对外资的开放 ,无疑将激起外资的极大兴趣;再次,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十五”期间,国 有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增强我国工业 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工业经济的国际化将成为我国工业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在《中 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强调了要“适应跨国 投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等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 国外投资”的思路。最后,加入WTO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契机。根据我国入 世的承诺,今后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 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合营公司可以( 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 设立基金。可见证券业已大幅开放,国内资本市场也必将不断开放,从而迫使当局逐渐 放开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限制性条件。

综合如上考虑,相信制定中的《兼并收购细则》、《外国投资者收购国内企业股权或 资产的规定》将对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从而扫除外资并购 国内上市公司的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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