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会救助来源研究&以河南省范县为例_生源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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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伴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和学费额度的增加,高校涌现出大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数据统计,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在校生1738.84万人①,按照高校中20%贫困面计算,贫困生规模达350万。如此多的贫困生集中在高校,对和谐高校建设构成严峻挑战。

近年来,中国政府借鉴国际资助经验,初步形成了一整套包括奖、贷、助、补、免在内的资助体系,不断加大对高校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对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却引出了另一个问题:是不是政府资助越多越好?按照世界学生资助专家Johnstone的“成本分担”理论,结合世界发达国家经验,较完整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应包括政府资助、高校资助和社会资助。面对严峻的贫困生问题,我国政府提出“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②。当前政府对高校贫困生财政投入不断增加,且有增大趋势;学校资助也迅速展开,国家已要求各高校学校事业费收入的4%-6%用于贫困生救助;而社会资助却仍显匮乏。

笔者认为,社会资助不足,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客观上没有形成良好的慈善文化,且当前我国多数企业家仍处于资本积累初期,资金总额仍偏小,客观资助能力和主观资助愿望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前资助重点放在高校,对高校外的社会资助研究较少,不了解社会资助特点,没有为社会资助创造充分的生存土壤,相关鼓励和规范制度不健全,社会资助零散、缺乏长远系统规划。

因此,对社会资助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非常重要。本文结合河南范县贫困大学生源头资助的具体实践,展开对社会助学尤其是贫困生家乡地助学的研究。

一、河南范县生源地社会资助

河南范县位于河南省北部,辖12个乡镇(11乡,1镇),位于黄河滩区。该地区经济差,连续多年被列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统计显示,2006年范县国民生产总值35.8亿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476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2375元(同期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民人均年收入为3587元)。范县教育水平和规模一般,年考取本科院校学生500人左右。

经济的欠发达直接影响到教育,很多考取高校的学生无力缴纳学费,甚至报到的路费都难以筹措,顺利接受高等教育面临困难。为使当地考上大学的学生顺利走进大学校门并完成学业,2004年5月,范县人事局局长孟贵臣在其家乡河南范县民政局正式注册成立了“范县人才志愿者协会”(属社团法人),开始了贫困大学生救助活动。协会资金来源于本地,救助对象为本地考取高校的贫困大学生,本文称之为生源地社会资助。

协会通过吸纳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举办慈善晚会、争取政府财政拨款等途径筹募资金。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收取会费,个人和组织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等。协会运作参照相关慈善机构经验,其中日常管理费用不超过募集资金的10%(协会管理费用长期低于10%,如2006年为4.6%)。同时,自2005年开始,范县人民政府参与到协会的贫困生资助工作中,政府在当年和今后五年预算中每年为协会拨款15万元,用于协会发展。

1.资助流程和具体办法

范县人才志愿者协会资助贫困生主要有四个步骤。

(1)贫困生申请

申请资助的学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原则上是考取二本及以上高校)后,可以在规定日期,向范县人才志愿者协会提出救助申请。救助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村级贫困证明(贫困证明只做参考,不作为贫困生认定依据)。

(2)贫困生资格审查

图1 范县人才志愿者协会入户调查流程图

协会采取入户调查方法对申请者贫困资格进行判定,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六个步骤:

材料整理和任务分配阶段。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统计出各乡镇申请人数,根据协会会员分布的情况,依就近原则,初步选定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

实际调查阶段。实际调查具有随机性和保密性的特征。随机性,即出发时间是随机的,参与调查者只有在出发前半天才知道消息;调查地点是随机的,调查人员到达出发地点才知道自己所调查的地区。所谓保密性,即调查者和整个调查活动是保密的,调查中也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收取工作人员通信工具、调查过程中派有监督员等。

调查后整理阶段。工作人员调查归来,即对材料进行整理、登记和备案。

在具体的入户调查过程中,范县人才志愿者协会实行“一看,二问,三听”的具体办法。一“看”:看户口簿、房子、家具、电器、摆设;二“问”:问人口、生活状况、家庭人口和收入负担;三“听”:听街坊邻居议论。

在“看”、“问”、“听”调查的基础上,协会根据困难程度将申请者分为上中下三级和上中下三等,排列组合即为三级九等,协会资助的重点主要放在下下、下中和下上三等。为更形象说明其“看”“问”“听”的调查方法和三级九等划分,笔者采集了2006年部分申请者档案如下:

(3)协议签订和资金发放

在调查完成后,协会会与被助学生签定协议,根据不同的救助形式,所签协议不尽相同。范县人才志愿者协会对贫困学生的救助分为四类:

桑梓助学金。协会把筹措资金命名为桑梓资金,桑梓资金意思是来自家乡的救助金。按照入户调查结果(即学生贫困等级),协会把桑梓资金按2000-5000元不等的额度发放给贫困生。该助学金主要用途在于作为学生去高校报到的路费和进入高校后的第一笔生活费。获取该部分基金的学生需要签定“回报桑梓自强承诺书”,其主要内容为:受助学生为范县籍人员,受范县人民资助完成学业,在学业期满,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后,自动成为人才志愿者协会会员,同样参与到当地助学活动中,实现“接力助学”。

结对助学金。结对助学,即部分会员以结对形式入会,希望能与贫困生建立一对一的救助。在选定救助对象后,救助者与被救助贫困大学生签定“结对救助协议”,受助的学生在事业有成之时,同样自动成为协会会员,参与到“接力助学”中来。

应急救助金。范县籍考取大学的贫困学生,在进入高校后,如发生严重生活困难(如没钱吃饭),可向人才志愿者协会提出紧急救助申请,协会先帮其解决问题,后履行相关手续。未曾向协会申请的范县籍高校学生,也可享受该项救助金。该部分资金为机动性资金。

其它救助。协会还整合了当地传统的救助资源,展开联合救助。如协会每年接受“范氏救助”委托,救助10名大学生。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三种资助方式,虽然都有签定协议,但这里的“协议”,不同于贷款等具备法律效力的刚性协议,也不是单纯的馈赠性条款,而是介于两者之间。

(4)后期跟踪

协会将贫困生档案以年为单位长期保存,这其中既有获得资助的学生,也包括提出申请,由于资金限制或其他原因尚未获得资助的学生。这样,可以建立起与受助学生的长期沟通机制,不仅在物质和精神上(如信件、电话和每年座谈会)资助学生,同时还可与受助者保持联系,待其事业有成,邀请其加入协会,实现“接力助学”。

2.资助成果简介

协会成立两年多来,成绩较为显著。

资助资金来源的变化。协会成立两年来,会员人数稳步增加,由成立初的几十名(既包括个人会员,也包括团体会员),发展到2005年的114名,再到2006年的160名。资助主体捐助数额也呈增长趋势,捐助资金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协会获得捐款总数295047.00元;2006年为418028.70元。③会员人数增加了40%,筹募资金数额增加了41%,增幅较大。

申请和受助学生的变化。2005年向协会提出救助申请的学生107人,获得救助的学生总数46人;2006年申请救助的学生158人,获得救助的学生总数76人。申请人数增加47%,受救助人数增加65%,增幅较大。

资助总金额逐年增加。如表2所示,救助总金额逐年增加。

其它成果。除物质、精神资助外,协会还与高校互通信息,对本地学生开展立体式资助。与此同时,协会还开办了特殊教育班——河南范县情商实验班,收录全县39名特殊家庭子女入学。

二、范县生源地社会资助模式对当前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启示

范县生源地社会资助模式在资助对象认定、关注贫困生心理、设置机动救助等方面做了有益探索。

1.贫困生判定

贫困生资助建立在有效的贫困生判定基础上。相比于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税收系统和高度的信用交易,当前中国的大量人口(尤其是个体经营者、低收入群体和农村人口)尚未纳入税收监控系统;过多的货币交易,也加大了对家庭确切收入的监控难度。这和西方通过透明税制,从家庭收入进行贫困生判定有很大差别。

总体来说,当前中国贫困生的判定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判定缺失和判定失实的问题。

所谓缺失,即按照世界上较通用的贫困生判定方法,贫困生判定应集中围绕贫困生家庭展开,即开展家庭收入调查或称为经济收入水平测试(means-test)。其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需要供养的子女;非工资性收入;财产(房产、土地等);特殊情况(失业、残疾等)等。而中国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高校将这一部分的判定简化为由学生所在地的县、乡、村政府部门开具贫困证明。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一方面,某些地方开具证明比较随意,为了本地学生读书,证明越多越好;另一方面,可能出现越是家庭条件优越、占有社会资源多(有关系)的学生,越容易得到该证明。

所谓失实,是指当前中国高校贫困生判定多为“自我判定”和“局部判定”。“自我判定”,即当前高校多根据学生自己所填写的家庭收入状况和贫困证明来判断学生是否属于贫困生或特困生以及贫困程度;所谓“局部判定”,即片面判定,单纯根据某指标或个人的判断确定资助对象,可能导致资源分布不均和资助效率低下。

范县模式下的入户调查方法对贫困生判定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第一,判定思路清晰。由于没有经济来源,高校学生的经济状况基本取决于其家庭经济状况,因此客观调查家庭状况是贫困生判定应有的出发点和最具实效的途径。相比于西方的贫困生判定,范县人才志愿者协会虽然没有获得税收、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控数据,而更多的是采取观察、询问和调查的方法,但其出发点是一致的,都是从源头查起,以“家”判“生”,以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贫困度来判断学生是否该受资助以及资助额度。其思路非常清晰。

第二,判定方式合乎实际。在税收、保障系统监控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通过观察实物,开展外围访谈,了解家庭成员数量、工作、收入、供养学生数和身体健康度等,基本能够客观调查和反映家庭的收入状况和对学生的负担能力。其三级九等的分类制度也比较细致,较能甄别出贫困、特困人群及贫困度,对选择救助对象和确定救助金额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第三,具体操作客观、公正,抗干扰能力较强。调查中采取的人员临时通知,随机分配,收缴通信工具等做法,可以使调查最大限度的排除外界干扰,做到公正、客观、仔细、具体。

第四,判定成本较低。据笔者调查,范县人才志愿者协会2006年对全县12个乡镇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调查一般花费两天时间,除去机会成本,生均调查费用为:2080/198=10.5元,人均调查成本并不高。

2.心理资助与机动资助资金的设置

大学生处于青春时期,情感波动较大,自尊心旺盛,当前部分高校倡导资助的“公平、公正、公开”,往往要把受助者名单公之于众,以进行“监督”;部分高校还增加了同学互评、贫困生不许用“奢侈品”(电脑、手机)等规定,这可能造成受助学生产生或加剧自卑心理,增大精神压力,甚至造成部分学生抵触贫困补助的现象。范县开展的生源地社会资助,对贫困生给予充分的尊重和肯定,认为他们是面临“暂时性”困难,建立起畅通的沟通机制,对增加贫困生信心和培养感恩之心有重要作用。

范县开展的生源地社会资助,除了强调资助的过程公正严谨,还突出了灵活性,具体表现就是机动性补助的设计。所谓机动性补助,即在贫困学生出现临时或紧急需要而提供的补助。如贫困生生活费用完,出现吃饭问题,这个时候如果没有机动性补助,则可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当前资助方式多为校内贷款、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资金、伙食补助等制度性补助资金,而机动资金较少,部分学生实在出现吃饭等方面经济困难时,较难获得及时援助。范县人才志愿者协会设置了机动性资金,到目前为止,已受理了5人的紧急救助申请,发放应急救助款5400元,原因全部为“没钱吃饭”。当前除了少数高校设置机动资助资金之外,多数学校没有应急资助资金。是否可以借鉴范县资助方法中的应急模式,设置专项资金,采取先资助,后办理(补办手续和检查申请是否属实)的方法,建立起深层次关心关怀弱势者,解燃眉之急的资助制度呢?

3.“刚性协议”与“良心条款”

如果把国家助学贷款这种具备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还款协议称之为“刚性协议”的话,那么范县社会资助中,协会与学生签定的“回报桑梓协议书”则可称之为“良心条款”。由于当前范县资助的受助者尚未达到协会预期的“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还款期,所以“刚性协议”和“良心条款”的还款效果尚无法比较,但对二者进行一些分析和预测仍然很有意义。

当前,国家助学贷款已经成为高校资助贫困生的主要手段。自1999年开展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来,部分获贷学生已经进入还款期,而据教育系统和银行系统于2005年底对1999年实施贷款试点8城市234所院校联合进行的调查表明,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存在着较大问题,其中不良贷款率12.88%,资金违约率19.75%,人数违约率28.25%,平均违约资金3910.46元。还款情况并不理想,这也直接导致了银行的担忧和“惜贷”现象的产生。而由于建国初“国家办大学”观念在人们心中的根深蒂固,有的学生甚至认为自己上不起学,国家就应该帮助,甚至有学生不知道贷款要还,对国家贴息,以及学校为贷款而为学生所做的工作并不领情。范县开展的生源地社会资助,学生虽然也和救助机构(范县人才志愿者协会)签定了还款协议,但更多的是“良心条款”,类似于君子之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对5名受助学生进行了访谈,他们都表示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候,协会施以援手,事业有成一定会回馈协会、回馈家乡,言谈中流露出感恩之心。

国家助学贷款,作为银行贷款的一种,以具备法律效力的“刚性协议”约束着借贷学生;而范县模式下,却靠亲情、乡情以及并不具法律效力的柔性协议督促学生(非制度约束)。

4.入校前资助、社会资助、高校资助的互动

当前贫困大学生资助主要集中在高校,高校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贫困生资助体系。而据调查显示,部分学生尚未入校就面临辍学。面对通知书,因无力凑齐学费和第一笔路费、生活费而放弃学业甚至采取极端手法的情况(如父母自杀)偶尔会见诸报端。④

从被录取,到进入高校,是贫困生失学较容易发生的一环,而该环节由于既不属于中学资助范畴,又未纳入高校资助体系,因此存在盲点。范县的生源地社会资助正是“扫盲”的结果,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未入学而先失学的问题,通过入校前资助对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进行有益的补充和延伸。

社会资助和高校内资助是贫困生资助的两条线索,但二者不应是天然分开,自成体系的。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对部分受助学生开展了访谈。有一个特殊的案例引起笔者注意。2006年,协会受助学生卢太龙由焦作工学院(现河南理工大学)考取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该生自幼丧父,其母改嫁,为特困孤儿。协会对其曾进行过长期救助,但所花费用只能解决其生活困难,无力帮助其缴纳学费。在其本科毕业时,协会致信河南理工大学有关部门,证明其家庭情况,希望学校考虑予以减免学费。河南理工大学非常重视,最终减免卢所拖欠的学费9300元。

由上例可见,这其中就有一个社会(人才志愿者协会)与高校(河南理工大学)互动的过程。事实上,当前国内高校资助体系大多囿于象牙塔之内,很少从外界采集信息,社会救助系统也较为封闭,两者之间多为“自循环”系统,缺少沟通和联系,难以达到联合救助的效果。范县生源地社会救助主动进行了与高校救助的对接,有一定意义。相反,如果社会救助与高校救助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就可能出现部分专家所担心的“过度资助”或“重复资助”现象。

一直以来,人们普遍存在两种思考,一是高校中的贫困生大多来自于贫困地区,另一种是贫困地区以“等、靠、要”为主,无法实现自救。笔者此次有关范县生源地社会资助的调查显示,范县考取高校的大约40%的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贫困,证实了第一种论断,但是否贫困地区就无自救能力,完全依靠外界支援呢?事实并非如此。贫困地区同样存在富有人群,这些人群里同样有慈善动机,而且贫困往往导致考取高校人数少,这也降低了资助面和资助难度。因此,只要科学建制,发掘潜力,循序渐进,完全可以达到资助的目的。对此,范县人才志愿者协会三年来的探索就是一个很好的注脚。

注释:

①参见《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7年5月。

②参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2007-05-21。

③文中所引有关协会财务状况数据全部来自于河南范县环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代码41090005)审计报告。

④参见杨东平的《教育公平的理论和在我国的实践》,载于《东方文化》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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