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_预算法论文

新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_预算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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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十年博弈,预算法修订终于接近尾声。

       8月25日~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预算法四审稿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写入立法目的,并确立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被认为是新预算法的一大亮点。但不少专家同时表示,全口径预算体系还需要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配合。

       全口径预算四本账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25日公布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四审稿中将“强化预算约束”补充入立法宗旨,对全口径预算的界定和管理更严谨。此前三审稿确立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所谓四本预算,即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构成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据新华社报道,四审稿明确提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事实上,由于现行的预算法未将政府全部收入纳入预算之中,因此让“体外循环”的财政资金有了可乘之机,为很多政府单位“小金库”的存在提供了腐败温床。尽管从2011年开始,中国政府的预算外收入就已经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四本预算都列入了预算报告,但编制和管理都存在诸多不健全之处。比如国有资本预算,目前国有资本预算只是将一部分国有企业的收益纳入,并没有覆盖所有的国有企业,像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就不包含在内。因此,还不能算是真正的全口径预算。与此同时,预算法修正案还将对四本预算进行界定。根据三审稿,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其中包括最出名的“卖地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社保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政府会计制度需配套

       所谓“一级政府一级财政”,预算法的修订最终影响到的还是各级政府对预算的编制和管理。新预算法出台在即,各级政府准备好了吗?尽管各地政府已经将四本预算都列入了预算报告,但只有一般公共预算的编制相对成熟,其他三本预算的很多内容依然没有完全呈现。而且和公共预算相比,其他三本账在审核方式、使用用途、资本注入和回报平衡机制上,有很大的不同。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为例,企业是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审核制度,而预算是收付实现制的审核报批制度,这两者之间的衔接需要更加细化。学界认为,现收现付制就是按部就班,而权责发生制更强调效率,将更好地反映政府行为,是中国政府会计制度的改革方向,但中国现阶段难以立刻转为完全的权责发生制,仍需循序渐进。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也与公共预算存在差异。和公共预算简单要求当年的收支平衡不同,社会保险基金则存在当年收支不完全对等的问题。比如说,社保基金出现当年收入多、支出少的情况,或许是因为当年的就业人口多、退休人口少,而五年后老龄化加快,本地区退休人员增加,支出比收入增长快,这就要给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一个明确的概念。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于增彪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预算收入和支出,首先是一个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但“怎么分”是技术问题,这就涉及预算会计制度。但现行的会计制度下,资产、债务以及一些应付款项、应收款项,都在预算中反映不出来,这让所谓的“全口径”大打折扣。于增彪也认为,现行预算会计制度是现金收付制,也就是实际发生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才纳入预算,必须改成权责发生制,全口径才有实际意义。

       原题《新预算法将表决 考验地方执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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