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社会中的民族形式过程_摩尔根论文

论民族社会中的民族形式过程_摩尔根论文

论国家社会的族体形态过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形论文,过程论文,社会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族体形态过程是民族过程的核心内容。进入国家社会以后,由于民族的政治过程和经济过程已被纳入国家的社会系统之中,不再成为独立的民族过程成分,因此,国家社会的民族过程主要由族体形态过程表现出来。

族体形态过程由民族的生物、文化和规模三种形态的演化所构成。这种过程是通过民族的自我发展和与外部的互动这两个途径实现的。自我发展是民族内部两种生产推动的结果:物质资料的生产推动了生产工具的改进、产品形态的改变及各种精神文化的创造,直接导致了民族特征文化的改变,同时也为族体规模的增大或分化提供了基础;民族人口的生产则是族体规模的改变和因生物性进化或变异而导致的形貌变化。与族体形态过程构成互动的外部因素又可分为社会环境因素和自然环境因素。自然环境中的气候、物产、地貌、资源等直接规约着族体的文化特征、体貌和规模形态。民族共同体因流动、迁徙则可以改变这种规约。社会环境因素由民族关系和超越民族的政治、经济等一系列社会关系所构成。但在前国家社会中由于民族和社会的统一,与族体形态过程有关的社会环境因素等同于民族关系因素。不同民族之间的战争、交换和其他形式的交流既是民族关系,又是全部的族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改造着民族的文化构成、血缘构成和族体规模,族体形态过程即在此改造中得以实现。

族体形态过程的社会环境因素是在国家社会中完善起来的,因为只有到了国家社会,民族才成为社会的局部构成。这时的社会环境不但仍表现于民族关系中,而且也鲜明地表现于其他社会关系中。其中,由国家扩散开来的政治关系又是作用于族体形态过程的最直接因素,国家社会内的民族关系、经济关系等总是通过政治关系作用于各个民族的。例如,国家社会中的民族不平等在于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在于有统治民族和被统治民族、占据主导地位的民族和从属民族的社会分层。由于这种政治关系,又使得被统治民族或从属民族有向统治民族或占据主导地位的民族同化的趋势。此外,国家社会的政治关系又可以渗入到影响族体形态过程的其他因素之中,从而引起族体形态的改变。如国家可以通过民族迁徙使民族所处的自然环境得到改变,国家推行某种生产方式又可以促进或阻滞民族的社会发展等,都可以造成族体形态过程的变化。总之,由于政治因素的介入,国家社会中的族体形态过程的速率加快了,性质改变了。对这些变化趋势,我们可以从族体形态过程的三个要素上分别加以分析。

一、血缘民族向地缘民族的演变

血缘民族和地缘民族是分别对应于前国家社会和国家社会的两种族体形态,这已为人们所熟知。然而,从字面上讲,“血缘民族”和“地缘民族”并不是清晰的概念划分。首先,民族都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只是表现程度不同而已。孙中山先生曾把血统看成是造就民族的最大的一种“自然力”。〔1〕至今,一般的人、 甚至国外的一些学者也还是把民族和具有血缘联系的种族混为一谈,可见民族与血缘关系联系之紧密。其次,即使是“血缘民族”也是生活于具体的地域之中的。定居的部落之间往往有着明确的界线划分;游牧民族虽然迁徙无常,但也是各有领地,游牧于一定的地域之内。因此,仅从字面上是不好区分民族的“血缘”和“地缘”的。

对于血缘民族和地缘民族的理解最好追寻到摩尔根那里,因为关于血缘和地缘的观点虽然最早出自亨利·梅因的《古代法》,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对其论述是最充分的。

摩尔根认为,一切政治形态都可以归结为两种基本方式。“按时间顺序来说,先出现的第一种方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社会。 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 在古代, 构成民族(populus)的有氏族、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 它们是顺序相承的几个阶段。……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这种组织的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的财产,政治社会即由此而产生。”〔2 〕摩尔根在这里讲的是“政治形态”,但事实上,而且也正如摩尔根的论述所表明的,前国家社会的政治形态和民族是统一的。他所说的社会组织——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既是政治组织,又是民族单位,而这些单位都是“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说明白些,即是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的。这从他对氏族制度的系统论述中可以明白地显示出来。但由于血缘关系的相对性,这里的亲属关系又是以可以确认的世系联系为范围的。恩格斯从词源学上对此作了解释:“摩尔根到处用以表示这种血族团体的拉丁语gens(氏族)一词,象同意义的希腊语genos一词一样, 来源于一般雅利安语的字根gan……gan的意思是‘生育’。gens,genos, 梵语的dschanas,哥特语的kuni,古代斯堪的纳维亚语和盎格鲁—撒克逊语的kyn,英语的kin,中古高地德意志语的künne,都同样表示血族、世系, 不过拉丁语的gens和希腊语的genos 都是专用以表示这样的一种血族团体,这种团体自夸有共同的世系(这里指的是出自一个共同的男祖先),并且借某种社会的和宗教的制度而组成一个特殊的公社。”〔3 〕氏族的原义即是有共同世系(不论是真实的、还是“自夸”的)的血族集团,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都以氏族为基础建立起来。因此,摩尔根和恩格斯所讲的血缘民族的意思是明确的,这就是由有共同世系的亲属关系联结起来的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为氏族系统族体。摩尔根和恩格斯没有讲到队群,但队群也具有血缘世系性质,是一种准氏族,因而它也属于氏族系统族体,即血缘民族。

明白了血缘民族的确切含义,地缘民族的含义即使不去理会摩尔根的解释也是很清楚的,这就是超越世系血统亲属关系的非氏族系统族体。

民族的血缘性是前国家社会族体形态的生物学特征,它的存在在于人类始初交往的缺乏和相互隔绝,也在于生产的不发达。“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4〕于是,当生产力得到较大发展, 人类交往开始打破隔绝以后,民族的血缘性也便开始发生转变了。这种转变在国家形成期间表现得最为激剧,而在国家社会产生之后仍在继续。

国家形成期间民族血缘关系的破坏在于该时期的激烈社会冲突,这种冲突根源于该时期私有制的发展和阶级分化的加剧。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作的分析已很透彻。国家形成以后,国家扩张导致的大规模战争,统治集团实施的民族压迫和民族同化政策,国家行为对社会结构的调整等都不断切割着民族原有的血缘联系。血缘民族之血缘关系的破坏同这种民族的解体是同一过程,而在这种民族解体的同时,地缘民族也便随之产生了。奥本海默曾谈到了这一点,他说:“那些最初并非同一血统,而且语言通常也很不一致的人们,最终会融合成为一个民族,具有同一种语言,同一种习俗以及同一种民族感情。这种统一是在以共同的遭遇和需要,共同的胜利和失败,共同的欢欣和共同的悲伤中逐渐地产生的。当主人和奴隶奔忙于共同的利益时,一个新的巨大的领域就被打开了。随后产生了一股相互的同情感,一种共同服务的意识。”〔5〕

国家是在对血缘关系的破坏中产生,并始终是作为与血缘关系对立的力量而存在的。这一点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国家除了有对民族血缘性的破坏和与之对立的一面外,又有对其利用和与之相容的一面,这一点也是应当认识的。

不能说没有人注意到国家和氏族共存的现象。如法国学者迪韦尔热就说:“即使在名副其实的国家中,亲缘关系和家庭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6〕我国学者汪连兴也指出,近几十年来的研究告诉我们, 在世界历史上,各民族所建立的早期国家几乎无一不是保留了明显的血缘氏族组织作为社会基层单位。他在列举了阿兹特克、印加、古埃及、古印度、中世纪和近代的非洲以及我国商周时代的大量事例后强调说:“在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部落组织依然存在,并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构成社会制度的基本单位。对于这个铁的事实我们无须回避,也无法回避。关键是要看到,这时期的氏族部落已经不是独立的社会实体;在它之上,已凌架起一个异已的力量——国家,后者利用传统的力量把氏族和部落等当作自己实行社会管理的一种现成的、最方便的组织形式。”〔7〕这些论述都是正确的。 实际上,摩尔根也注意到了这种现象。他在论述氏族组织为国家取代的同时,也多次指出了氏族组织存在的长期性。如他谈到,“在希腊人和罗马人当中,直至文明发展以后,这种组织依然存在”;〔8 〕罗马的“氏族到帝国时期以后还维持了很久”。〔9〕因此, 不加分析地批评摩尔根把氏族组织和国家绝对对立起来是有失公允的。

氏族与国家的长期并存反映着地缘民族形成的曲折过程。它并不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马上形成的,而是与血缘民族的消失相对应,处于一个此消彼长的长期过程。其间,更多的族体呈现出的是血缘与地缘的混杂状态。西方近代社会中对家世血统的注重,日本国家浓烈的家族特征,我国农村至今尚存的宗族色彩等,都是血缘民族和地缘民族混杂状态的典型表现。

族体形态从血缘性向地缘性转变的长期性和曲折性是与国家对氏族系统的相容性相一致的。这种相容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显示出来。

1.国家建立之初对氏族传统的利用。国家形成前后,剧烈的社会动荡对氏族制度的冲击是任何历史时期所不可比的,但国家建立所需的权威和体制等又必须从原有的氏族制度中去发掘。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国家的出现严重动摇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们共同体的基础。但还远不是血缘关系的最后消失。这首先是因为国家机关是从氏族部落组织机关发展而来的。氏族部落制度虽然受到打击但并没有灭亡,据有国家政治权势的人物同时也是氏族部落的贵族,他们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他们在氏族部落中的显赫声望来维持。这就使他们必然留恋旧氏族制度。雅典国家和罗马国家建立后以氏族酋长组成的‘贵族院’和‘元老院’及他们的守旧行为就是最好的说明。”〔10〕

2.国家对氏族组织形式的利用。一些学者已经指出了氏族、部落在国家社会中被作为基层社会单位的史实,这在一般国家的早期阶段是普遍存在的。但还须补充说明的是,还有一些国家,特别是游牧国家,他们的基本社会组织始终是氏族、部落。我国北方的游牧国家即是如此。甚至直到解放前,这些游牧民族也还普遍保留着这种组织。这种情况反映出,由于经济形式的制约,游牧国家与氏族组织有着更大的相容性。它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游牧经济的落后性需要保留氏族组织。这种落后性首先在于,游牧生活居无常处,不能长期固定,有碍于生产经验的积累、生产技术的改进和文化的发展与提高。其次,游牧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只是适应自然,而不是改造自然。因而,一旦大自然降临灾害,便难以抗拒,甚至造成民族性灾难。再次,游牧不像农业生产,草原牧场不能像农田那样可以经过人工灌溉、精耕细作等得到人为的改造,而只能任其荣枯;牲畜产量在缺乏技术保障、科学饲养的情况下也不能得到大的增长。此外,草原气候多变,自然灾害频繁,一遇暴风雨、雪便会造成极大的灾难。因此,在前国家社会因生产力低下而存在的氏族组织形式,在国家社会由于生产力的继续低下而不得不继续保留。

第二,游牧经济需要生产场所的公有,相应地也需要公有的社会组织形式。游牧经济不能拘束于狭小的生产场所,牧场不能像耕地那样分割。国家社会虽然已是私有制社会,但游牧的个体经济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保持一定范围的游牧场所的公有;生产场所的公有,又需要保留相应的公有制社会组织形式,即需要保留原有的氏族去管辖、保护和经营自己的牧场。

第三,游牧经济中生产组织和军事组织的合一,仍需要以自然的氏族为基础。前国家社会的氏族通常都是生产、生活组织,在游牧民族那里,它又是一个常备的军事组织。这种组织“宽则随畜,因射猎禽兽为生业;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11〕到了国家社会,游牧民族的且牧且战经济特征使得它们仍不能失去这种组织。氏族组织的既能生产,又能战斗,成为游牧国家得以强悍的一个条件,也是维系他们的国家存在的一个条件。

3.国家统治对血缘关系的利用。血缘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最直接部分,它对人们社会联系的作用也是最久远、最有力的。因此,利用血缘关系实施统治,也是统治集团最常采用的手段之一。我国是一个有着浓厚宗法传统的国家,这与先秦以来历代统治集团对这种关系的利用不无关系。范文澜先生在谈到周代的分封制度时说:“西周封建制度与宗法有密切的关系。周天子自称是上天的元子(长子),上天付给他土地和臣民,因此得以行使所有权。天子算是天下的大宗,同姓众诸候都尊奉他做大宗子……周制同姓百世不通婚姻,这样,各国间同姓即是兄弟,异姓多是甥舅,彼此都有血统关系,可以增加相互间的联系。周天子称同姓诸候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候为伯舅叔舅,诸候在国内称异姓卿大夫为舅。想见有宗的庶民互通婚姻,同样也保有甥舅关系。上起天子,下至庶民,在宗法与婚姻的基础上,整个社会组织贯彻着封建精神……”〔12〕周代的这种做法在后世不断被秉承。

国家对血缘关系的利用在日本曾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日本明治政府在1911年颁布的国民修身教科书中明确规定:“我国以家族制度为基础,举国构成一大家族,皇家是我等之宗室,我等国民以对父母敬爱之情崇敬万世一系之皇位,是以忠孝为一不可分。”〔13〕武寅著文对此作了历史分析,认为近代日本国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家族国家,“在家族国家的组织形式下,家族被视作整个民族、整个国家的一个缩影,而国家则被视作扩大了的家族”。〔14〕这里,国家对血缘关系的利用再清楚不过了。

以上情况说明,由于国家与民族血缘关系的相容性,族体形态从血缘向地缘的转变经历了长期而缓慢的过程。但必须明确的是,国家与血缘民族的相容是相对的,而排斥和对立则是绝对的。因此,尽管血缘民族向地缘民族的转变是缓慢的,但却是持续不断的。在谈到血缘民族在国家社会中存在的同时,我们还不得不指出,这种存在很大程度上是虚拟的。也就是说,在氏族、血缘关系的背后,实质上已是地缘关系的内容。例如,所谓家族国家的日本,其家族制度仅是一种“拟制血缘关系”,这种关系“实际上是祖孙纵列式血缘关系的一种扩大,主从关系,上下关系,领属关系等等非血缘关系,都可以模拟父子关系的形式。”〔15〕国家社会中的一般氏族组织,由于历经流徙交融,也多已血缘混杂。

其实,血缘关系和氏族存在的虚拟恰恰反映着国家和血缘民族既相容又对立的关系:血缘关系和氏族形式的存在反映着国家与这种族体形态的相容;而这种关系和形式的虚拟又反映着国家与这种族体形态本质上的对立。因其相容和利用,需要有这种关系和形式的存在;因其对立和排拒,又使得这种关系和形态不能不发生性质上的转变,从而使得国家仍然需要的这种形式和关系填充着另外的内容。然而,向地缘关系转化既然是本质,是主流,那么那些虚拟的形式和关系最终会褪去,显示出国家社会真实的地缘民族的内容。

二、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演化

民族是具有相同文化的人类群体;民族差别本质上是文化差别。因此,在族体形态过程中,文化因素的演化具有更本质的意义。

族体形态中的文化构成可分民族文化和普同文化两个部分。族体形态中文化因素的演化也即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演化。

“民族文化”一词有两种解释:一是指一个民族的文化,即一个民族所拥有的全部文化;二是指本民族的独特文化。〔16〕为叙述方便,也为概念的准确,本文取第二种解释。或者可以径说,民族文化即是一个民族的特征文化。正是有了民族文化,才使不同的民族有了区别。不少学者都谈及文化的民族功能,由此也可以说,民族文化即在民族生活中执行民族功能的文化。

“普同文化”即为各民族所共有的文化。由于任何人类社会都有着共同的基本需求,也由于人类社会总是处在不断的交往和互动之中,因此任何民族都会由此而形成某些共同文化,这即是普同文化。

普同文化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各民族在满足基本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共同文化。它主要表现在物质文化方面,如作为劳动产品的粮食、畜产品、矿产,简陋的居所、工具、蔽体之物、交通用具等。这些文化在各民族相互隔绝的条件下都能够由各民族不同程度地共同创造出来,成为普同文化。另一部分即是由民族文化演化而来的文化。自民族出现以来,除了因基本需要而产生的共同文化之外,各民族总是在各自的发展环境中创造着新的文化。这些文化起初无疑表现着自身的特殊创造,属于民族文化。但当与外界交往,被其他民族所接受之后,便成为与其他民族共有的文化,即普同文化。

由人类满足基本需要而产生的共同文化和由民族文化转化而来的文化,在普同文化中的比例是不断变化的。起初是以前者为主,这在早期社会民族之间交往不多的历史条件下只能如此。但出于人类基本需求的共同文化毕竟是有限的,当这种文化达到一定累积之后,普同文化的扩大便只能经由民族文化的转化了。而且,社会愈发展,这种转化的速率愈大,在普同文化中所占的比重也愈大。

普同文化的两个构成比例的变化反映着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流动的历史趋势。同时,这也正是族体形态过程中文化演化的历史趋势。然而,在我们指出这种历史趋势的同时,也必须指出民族文化和普同文化的界限是相对的:一种民族文化被其他民族所接受,从而转化成了普同文化。但这种普同文化又会在新的民族环境中被改造,从而形成新的民族文化。新的民族文化又会传输出去,再为其他民族所接受,成为新的普同文化……因此,民族文化和普同文化既是客观存在的,又是相互转易的和相对的。但普同文化正是通过这种螺旋式的转易扩大着范围,实现着绝对。

国家社会是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持续转化的历史阶段。作为人类历史的巨大飞跃,国家社会发生这种转化的规模之大、范围之广、程度之深,都是前国家社会所不可企及的。

国家社会中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演化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上发生。

国内层面的演化首先是与血缘民族向地缘民族的演化相对应的。血缘民族向地缘民族的演化是国家社会中发生的新的民族组合。这种组合首先使得组合各方的民族文化扩散出来,使它们分别在一定的范围弥漫,成为一种普同文化。然后,随着地缘民族的形成,这种普同文化又与之结合,形成一种新的民族文化,完成一轮循环。如前所述,血缘民族向地缘民族的转化是一个相当长久的历史过程,因而这一轮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转化也是一个长久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转化进行的同时或完成之后,建立在地缘民族发展基础上的新的转化也在发生或开始发生。地缘民族文化的不断创造和民族交流的发展,为这种转化提供着保障。而国家社会加速发展的历史进程和国家对民族过程的干预,又使得这种转化呈现加速的态势。

首先,国家社会对社会生产力的有力推动,为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转化提供了物质保证。国家社会原本是生产力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进入国家社会又极大地推动着生产力的进步。这种进步对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转化起着支撑作用,因为民族文化的存在和不断创造是它向普同文化转易的前提,而这种存在和创造是与生产力发展的物质条件分不开的。又因为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转化需要民族间的交流方可完成,而国家社会中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这种交流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生产和生活内容。同时,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使得民族交流的规模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形式更加多样。在前国家社会中只有通过直接接触方可实现的民族交流,在国家社会中通过间接传媒即能完成,且这种交流所产生的影响要广泛得多,对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转易所起的作用也有效得多。

其次,国家社会的整体性为国内各民族的交流提供了必要性和必然性。国家社会是一个整体社会,它的整体性质规定了国内的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其他社会领域都须统一在以国家为范围的一个社会系统之内。在这个统一的社会之内,各个民族实施交流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正如列宁所讲:“只要各个民族住在一个国家里,它们在经济上、法律上和生活习惯上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7〕事实上,国家社会内的这种交流和联系不但促进着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转易,而且导致着一种以国家为范围的新的族体因素的形成。

再次,国家行为对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转化实行干预,这种干预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自觉的,但却是强而有力的。国家实施的民族不平等政策是这种干预的最突出表现。民族不平等是以民族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差异为前提的,于是那些处于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的民族的文化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传入被统治的或地位较低的民族之中。这种传入或是通过国家的强力推行,或是因其占据主导地位而逐渐渗入。另外,国家为维系统治、管理社会而实现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等行为总是超民族的,各个民族的成员也往往因此而被卷入这些由国家发动的社会活动之中。于是,脱离自己的民族社会,将自己的民族文化带入新的社会环境进行相互交流,便是不可避免的了。

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演化在国际层面上要比在国内滞后一些、迟缓一些,这是因为国际层面上的演化需要突破国家界限。但自国家社会出现以来,国际层面的演化也从未停止过,而且也同国内层面的演化一样,呈现的是加速态势。其原因在于两个方面:

其一,国家扩张使得国际之间的战争和冲突从未停止过,从而也使通过这种方式的民族文化交流未曾停止过。国家扩张是剥削阶级的阶级属性的必然表现。正是由于这种扩张,征服国家在对被征服国家实行领土占领、经济掠夺和政治统治的同时,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民族的文化向被征服民族输出。所谓自觉,是说征服国家有目的地、通常又是强制性地将自己的民族文化推行于被征服国家和地区。诸如国家制度、宗教信仰、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都可以成为输出的内容。阿拉伯帝国扩张时对伊斯兰教的推广,西方殖民者在殖民地区的传教活动,日本帝国主义当年对我国和朝鲜的奴化教育等,都是这方面的事例。所谓不自觉,是说征服国家的民族文化向被征服国家和地区的流入是未经主观行为推动的。由于征服国家的统治和主导地位,其民族文化的辐射面是很大的,穿透力是很强的。因此,即使征服国家未利用强制手段予以推行,这种文化为被征服民族所接受也是正常的。当代拉丁美洲和亚洲、非洲一些国家对其原宗主国语言的广泛使用,即是这方面的事例。由于国家扩张而造成的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演化,其流向主要是指向被征服国家和地区。或者说,由这种途径转化而成的普同文化,其来源主要是征服国家民族的文化。但这里只能说主要,而不能说全部,因为任何文化交流都是相互的。即使在这种征服和被征服的关系下,仍然有被征服民族的文化成分注入普同文化。

其二,战争之外的国际交流呈扩大趋势。在内、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一个民族的发展,关键在于交流。著名人类学家弗朗兹·博厄斯曾说:“人类的历史证明,一个社会集团,其文化的进步往往取决于它是否有机会吸取邻近社会集团的经验。一个社会集团所获得的种种发现可以传给其他社会集团;彼此之间的交流愈多样化,相互学习的机会也就愈多。”〔18〕应该说,这个道理是深刻的,也是为人们所普遍认可的。因此,在人类历史上,除战争外,各民族之间的和平交流也从未停止过。战争曾是古代社会国家间民族交流的主要形式,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际制衡力量的增强,现代社会国家间的民族交往愈来愈多地仰赖于经济贸易、文化体育等非战争形式。交流的目的是汲取,因而参与交流的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转化是自然的。同时由于国家的介入,民族交流的规模和范围也是大而广泛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样刺激和加速着这些交流。借助于先进的科学技术,国际间的文化交往也可以、而且愈来愈多地在间接渠道上进行。世界的距离在缩小,各民族的文化在接近,这正是此种交流的结果。

国家社会阶段是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大规模、加速度转化的时期。我们无法估量当今世界这两种文化的比率,但普同文化向民族文化的猛烈蚕食,普同文化对人们生活的全面覆盖,我们无一例外都是会感受得到的。笔者在这里引述一段有意思的文字,或许能更深刻地说明这一问题:

“……醒了过来,他躺着的这张床的式样起源于近东,但在传入美洲之前在北欧已有所改变。他掀开被子,它可能是用印度首先栽培的棉花制成的,或者是由近东首先栽培的亚麻制成的,也可能是由中国首先发现其用途的丝绸制成的。所有这些材料都是用在近东发明的方法纺织而成的……他脱下印度发明的睡衣,用古代高卢人发明的肥皂洗干净。然后刮胡子,这种近乎受虐狂的礼仪似乎是在苏美尔或古埃及产生的。在出去吃早饭之前,他透过窗子向外看了看,窗子是用埃及发明的玻璃镶制的。如果天正在下雨,他要穿上用中美洲印第安人发现的橡胶做成的雨鞋,并带上在东南亚发明的雨伞……在去吃饭的路上他停了下来,买了一张报纸,用古代吕底亚人发明的硬币付了款……他的吃饭菜盘子是用中国发明的制陶术制成的。他的刀是钢的,这是印度南部发明的一种合金,叉是中世纪意大利的发明,汤匙是罗马的发明……在吃完水果(吃的是美洲西瓜)和喝了第一道咖啡(一种阿比西尼亚植物)之后……他可能会吃在印度支那驯养的一种鸟的蛋,或者吃小片的东亚驯养的一种动物的肉,这种肉又是用北欧创造的方法腌熏过……他一边抽烟(美洲印第安人的一种习俗),一边读着当天的新闻,新闻是用德国发明的方法把古代闪米特人发明的符号印刷在中国发明的材料上的。如果他是一位非常保守的市民的话,那么,当他被外国的动乱报道所吸引的时候,会为自己是个纯粹的美国人而用印欧语言来感谢一位希伯来神。”〔19〕

三、族体规模由小到大的演化

与血缘民族向地缘民族的演化及民族文化向普同文化的演化同步而行的是族体规模由小到大的演化。而族体规模由小到大的发展不外通过两种途径:一是人口的自然增长;二是不同族体的联合。

前国家社会中族体的增大以人口的自然增长为主,这种增长通常以族支分蘖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摩尔根和恩格斯在讲到北美印第安人时所说的:一个部落分裂为几个氏族,氏族又分裂为女儿氏族,老氏族成为胞族,部落又分裂为几个部落,最后有亲属关系的部落又形成部落联盟。族支分蘖属于苏联民族过程理论中的“民族分化过程”,这种理论认为前国家社会中民族过程的主要形式是民族分化过程。前国家社会中族体的增大主要以族支分蘖的形式表现,可以归因于两点:一是民族之间有着较大的距离间隔,相互隔绝自然不会发生族体联合,而且历史越早,相互隔绝的程度越大,族体联合的机会也越小;二是限于社会发展水平,族体的规模不容过大。在低下的生产力条件下,单位面积的资源对人口的承载能力是极其有限的。因此,不但一般的族体单位容不得异族成员进入,即使对异族成员的奴役也无法实现。“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性,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20〕。

进入国家社会以后,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族体的联合都可以成为族体增大的途径。族体分化仍会发生,可因自然灾害或资源枯竭而流徙、而发生分化,也可因国家行为导致民族迁徙而发生分化。但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国家社会空间领域的扩展,人口增长导致的族体增大不再只以族支分蘖的形式表现出来,族体规模可以不经分化而得以延展。

相对于人口的自然增长,由族体联合而造成的族体规模的变化更为显著。族体联合或称“民族联合”,被苏联学者认为是国家社会出现以来民族过程的主要形式。勃罗姆列伊所讲的“从原始社会解体时代起,族体联合过程已成为居于优势的过程”,〔21〕即是这个意思。根据苏联的民族过程理论,族体联合又可分为“聚合”(或译作“结合”)、“同化”和“一体化”三种类型。所谓族体聚合过程,即指“几个语言和文化相近的族体融合为一个族类共同体的过程”;族体同化指“一个族的一些不大的集团(或个别代表)在另一个族当中溶化的过程”;而“族际一体化就是语言和文化上根本不同的各个基本族体(部落、部族、民族)之间的,导致某些共同的族体特征出现的互相影响”。〔22〕

这种划分和解说尽管是具体的,但却是有问题的。其一,“族际一体化”不应当属于族体联合过程,因为根据他们的定义,族体“联合过程,即把原属不同民族的人们联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民族”,而“一体化”仅是“导致某些共同的族体特征出现的互相影响”,〔23〕并未达及族体的联合。其二,它把“族体聚合过程”仅仅划定在“语言和文化相近的族体”之内,这是有悖于事实的。实际上,几个族体融合为一个族体的过程不但在语言和文化相近的族体之间可以发生,在不相近甚至相距很远的族体之间也可以发生。中国的汉族就是由历史上汉藏语系、阿尔泰语系和南亚语系的许多不同民族共同融铸而成的;当今美洲的现代民族也是由种族不同、文化不同的印第安人、欧洲人、非洲人共同融铸而成的。因此,所谓的“族体联合过程”实际就是民族融合和民族同化的过程,而联合的条件也并不限于语言和文化的相近。

国家社会的民族融合和同化与国家的性质和职能等有极大关联,这将需另文详述。这里仅需指出的是,由民族融合和同化构成的族体联合在国家社会中也是一个持续不断且呈加速度的过程,它的结果就是族体总量的不断减少和族体规模的不断增大。1961年以来世界上百万人口以上的民族数目的下述变化即可说明这一点。

时间 1961年1975年1980年

1985年

人中在一百万以上的民族 224

257

278 305

其中人口上千万的民族446269

72

其中人口上亿的民族

4 777

摘自《世界民族概论》,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3年,第34页。

可以看出,世界上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的数字是逐年提高的。并且毋庸置疑,族体规模继续增大,族体数目继续减少,仍是未来民族过程的基本倾向。

注释:

〔1〕参见《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592页。

〔2〕〔美〕亨利·摩尔根著、杨东莼等译:《古代社会》, 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61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 第81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 第2页。

〔5〕〔美〕乔纳森·哈斯著、 罗林平等译:《史前国家的演进》,求实出版社,1988年,第50页。

〔6〕〔法〕莫里斯·迪韦尔热著,杨祖功、 王大东译:《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67页。

〔7〕汪连兴:《荷马时代·殷周社会·早期国家形态》, 载《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5期。

〔8〕〔美〕亨利·摩尔根著、杨东莼等译:《古代社会》, 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86页。

〔9〕同上,第337页。

〔10〕《民族学研究》,第8辑,第145页。

〔11〕《史记·匈奴列传》。

〔12〕范文澜主编:《中国通史》,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5~76页。

〔13〕〔日〕石田雄:《明治政治思想史研究》,未来社,1954年,第8页。

〔14〕〔15〕武寅:《论日本近代家族国家》,载《历史研究》,1992年第3期。

〔16〕贺国安:《传统文化、民族、民族学》,载《民族学研究》,第10辑。

〔17〕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民族出版社,1986年,第257页。

〔18〕〔美〕斯塔夫里阿诺斯著,吴象婴、梁赤民译:《全球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57页。

〔19〕〔美〕C·恩伯·M·恩伯著、杜彬彬译:《文化的变异——现代文化人类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536~537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 第154页。

〔21〕〔22〕〔苏〕Ю·В·勃罗姆列伊著、汤正方译:《族体与族体过程》,载《民族译丛》,1983年第2期。

〔23〕〔苏〕Ю·В·勃罗姆列伊、Г·Е·马尔科夫主编,赵俊智译:《民族学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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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社会中的民族形式过程_摩尔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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