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保护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分析_种植业论文

品种权保护对农户增收的影响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品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农业一向是WTO谈判中争议最多的议题,因涉及国计民生与粮食安全,向来被各国重点保护,中国更是将农业发展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目前,中国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的品种权保护制度保障了育种者通过创新获得利润,从而激励育种者投入更多的资金去研发新品种,这就使农民有了更多选择新品种的机会。

在中国,品种权指由国家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这里所指的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品种权保护的制度效应可以从育种者和农民二者的收益来体现,Alston和Venner(2002)运用自1970年以来美国小麦新品种研发和推广的相关数据,建立回归模型考察小麦产量和小麦品种权保护之间是否有密切关系,其结论是,美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案》实施30多年来,并没有对作物产量的提高产生显著影响。Srinivasan(2003)提到,发展中国家建立的品种权保护措施过于关注育种者的权利,而忽视了农户在新品种创新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这对于收入低下的农民是不公平的。为保护农民的权利,有必要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中加入农民权利保障的相关规章。但他同时指出,这些规章不仅实施难度较大,而且还可能对育种者创新的积极性带来负面影响。上述研究从农民生产的角度考察了品种权保护所带来的制度效应,对本文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由于缺乏官方的权威统计数据,笔者试图通过对江苏、山东、河南、四川、吉林、甘肃6省农户展开实地问卷调查,获取农户种植玉米、水稻和小麦等大田作物的相关数据,从实证的角度分析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对中国从事种植业农民的增收是否存在显著影响。

二、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与农民增收的关系

许多研究表明,品种权保护制度能够有效保障育种者的利益,但在对育种者创新给予回报的同时,却没能够给予那些推广和采用保护品种(注:按照品种权保护制度的规定,植物品种分为保护品种(通过品种权审定的品种)和普通品种(未申请品种权保护的品种)。)的农户相应的补偿,相反,农户还需要支付额外的购买保护品种以及学习该类品种栽培技术的成本。为此,许多发展中国家通过在品种权保护体系中加入对农户权利保护的条款,并采取种植业补贴政策,以保证育种者和农民的利益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国外相关的研究已较为成熟,但大多数研究都侧重于探讨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对保护育种者的创新活动和推动育种研发投资社会化的影响等方面,至于品种权保护制度对农民的种植收入是否有影响,目前还鲜有学者涉及。

调查发现,影响农民种植业收入的因素有品种的产量、种植规模的大小、良种的采用、生产资料的投入、先进种植技术的采用、销售渠道的多少、气候以及粮食的价格等等。就主要因素而言,农民认为粮食价格的高低与良种的使用是最主要的因素,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

图1 被调查农户认为影响种植业收入的一些因素

可以看出,良种的使用对于从事种植业农民的增收起着重要作用。目前,中国实施的品种权保护制度有效地促进了育种创新。截止到2004年3月,中国品种权的申请量为1501件,已经授权的有451件;同时,农民也有更多选择及采用保护品种的机会。保护品种无论在性状、产量还是在某些特性上较普通品种都有一定的优势。调查中发现,尽管保护品种的价格普遍要高一些,但农民还是乐意选用,而且农民一般也能够承受这种差价。

调查中还发现,广大农民对品种权保护制度还不是很了解,只有18.5%的农民对品种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些了解,28.5%的农户听说过有这么一项法规,而大部分(53.0%)农民从来没有听说过品种权保护制度,统计结果如图2所示。可以说,农民在选择品种时基本不考虑该品种是否为保护品种。图3为各省农民选用保护品种的态度。

图2 各省被调查农户是否清楚品种权保护制度的相关法规

图3 各省被调查农户对选用保护品种的态度

三、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由于缺乏权威的官方统计资料,课题组于2004年3月至5月对江苏、山东、河南、四川、吉林、甘肃6省开展了实地抽样问卷调查,获取了上述各省保护品种与普通品种在2003年种植、推广的有关数据。课题组在6省各选取1个农业大县作为样本县,在每个样本县内选若干个乡,在每个乡选3个村,在每个村选择10户左右的农户展开实地问卷调查。

由于大田作物在中国种植业中占有很大比例,所以,此次实地调查主要选取水稻、小麦和玉米三类大田作物。其中,水稻数据从江苏省的盱眙县、泰州市和四川省的东坡县调查获得,玉米数据从山东省的兖州市、河南省的温县、甘肃省的临泽县和吉林省的公主岭市调查获得,小麦数据从山东省的兖州市、河南省的温县和江苏省盱眙县、泰州市调查获得。上述被调查样本县(市)均为相应省的农业大县(市),农业增加值占到全县(市)地区生产总值的一半以上。

表1给出了各个样本县(市)农户的调查状况。

表1调查样本农户的家庭人口、土地规模与平均亩产

江苏 山东 河南

四川甘肃 吉林

盱眙泰州 兖州 温县

东坡临泽 公主岭

水稻小麦水稻小麦 玉米 小麦 玉米

小麦水稻玉米 玉米

家庭 4.454.484.204.67 3.28 3.83 4.54.503.794.36 4.04

人口 (1.22)(1.24)(1.78)(2.1) (0.92) (0.92) (1.5)(1.51)(1.11)(1.40) (0.99)

土地 11.45

9.712.092.21 4.72 4.71 4.39

4.504.1111.3 20.1

规模 (8.29)(7.2) (1.29)(1.21) (1.39) (1.40) (2.03)2.21) (2.48)(2.9) (9.5)

平均 397.5

278.7

276.25 266.9498.05453.5

353.75 410.85 484.9

490.15

628.8

亩产(104.3)(70.8)(129.2)(125.8)(42.65)(58.05)(76)(98.5)(64.8)(113.2)(97.25)

注:土地规模单位为亩,亩产单位为公斤/亩,括号内数值为方差。

在样本地区,保护品种推广较为成功,尤其是在河南、甘肃、四川、吉林等省份,大部分农户都种植保护品种。在笔者的调查样本中,也有部分农户种植普通品种。表2为各样本地区农户种植保护品种的情况。从表2可以看出,大部分农户种植保护品种,也有部分农户种植普通品种。

表22003年调查样本中种植品种的情况

江苏山东

河南 四川 甘肃 吉林

盱眙泰州 兖州

温县 东坡 临泽 公主岭

水稻 小麦

水稻 小麦

玉米 小麦 玉米 小麦 水稻 玉米 玉米

农户 5454 3838 68467979802071

种植保

2530 1014 50355548582047

种植普

2924 2824 18112431220 23

(二)研究方法

为了分析品种权保护制度是否对从事种植业农民的增收有显著影响,本文运用2003年6个样本省份农户种植的截面数据,分品种(水稻、玉米和小麦)进行实证分析。尽管同一类作物的性状在各省之间是有区别的,但本文不打算描述同一类作物在省与省之间的差别,而是试图分析农户种植保护品种和普通品种是否对其每亩收入有显著影响。为此,本文建立如下实证方程:

LnY=α[,0]+α[,1]X[,1]+α[,2]LnX[,2]+α[,3]LnX[,3]+α[,4]LnX[,4]+α[,5]LnX[,5]+α[,6]LnX[,6]+μ

其中,Y为每亩收入,方程中选用的解释变量主要包括农户投入要素、农户资源禀赋以及一个表示农户是否选用保护品种的虚拟变量X[,1]。农户投入要素包括每亩种子成本(X[,2])、每亩化肥成本(X[,3])和每亩农药成本(X[,4]);农户资源禀赋包括农民受教育年限(X[,5])和每亩的劳动力投入(X[,6])。

该模型主要是一个多元回归方程,主要目的是考察农民种植保护品种和普通品种对其收入的影响,当然,除了品种的选用能够影响农民的收入之外,农户的投入要素对其也有显著影响。本模型的关键是在方程中引入了一个虚拟变量X[,1],以表示农户是否选用保护品种,其中,选用为1,不选用为0。引入该变量的主要目的是分析农民选用保护品种是否对其从事种植业的收入的增加产生影响,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核心。因为,目前中国品种权保护制度的主要获益者仍是公共育种机构和育种企业,还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对农民的增收有显著影响。从投入产出的角度看,影响收入的因素主要有资本、劳动力、土地三大要素。由于被解释变量是每亩收入,故土地因素不用考虑。劳动力因素在本文用农民的受教育年限和每户家庭劳力数来反映。资本因素又从每亩种子成本、每亩化肥成本、每亩农药成本这3个主要影响因素来考虑。其他一些影响因素由于资料数据等多种因素在这里就不再考虑。

四、模型估计结果以及可能的解释

(一)结论

本文采用最小二乘法来拟合回归函数。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模型估计结果

参数 玉米水稻小麦

α[,0]3.31*

4.17** 3.79**

α[,1]0.081* 0.093* 0.057

α[,2]0.324** 0.305***0.298**

α[,3]0.291***0.318** 0.306***

α[,4]0.052* 0.139* 0.005

α[,5]0.111** 0.12** 0.09*

α[,6]0.084

0.29*

-0.063*

经过调整R[2] 0.789

0.755

0.81

注:*表示在10%水平下显著;**表示在5%水平下显著;***表示在1%水平下显著。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投入对从事种植业农民的增收有显著影响,而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对农民增收的影响没有预想的显著。实地调查中发现,通常,保护品种的价格要比普通品种的价格高,模型计算结果表明,种子价格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在诸多因素中较为显著,对三大类作物而言,种子成本每增加1%的投入,农民收入可以增加0.3%左右。同时,农民也普遍认为使用价格高的种子一般都能得到较好的收成以及较佳的作物性状,可以说,种子的价格是影响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但模型反映出采用保护品种对农民增收的影响还不是很显著,这是值得注意的。此外,模型经过调整的R[2]值在0.75以上,这表明,模型中选用的几个自变量比较好地解释了因变量。当然,影响农民种植业收入的因素还有诸如气候、公共投资例如灌溉条件等一些其他因素。由于数据的调查还不够全面,这些因素没能在模型中反映出来,这是在下一步的研究当中应该考虑的。

目前,影响中国从事种植业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还是生产资料的投入,新品种的研发或许也是影响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本文考察的是采用保护品种对农户增产的作用,研究结论并没有否认保护品种的推广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只是从另一个角度指出目前实施的品种权保护制度对农民增收没有达到预期的显著影响。

(二)可能的解释

研究结论表明,目前农民选用保护品种与否对其从事种植业收入是否增加的影响没有预期的显著。之所以会存在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能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原因:

第一,由于时间、经费和物力所限,本文的调查样本分布不够均匀且数量偏小,而且只获取了2003年的截面数据。本次调查选择了6个省份作为样本,除在江苏省选择了2个县(市)之外,在其它5省都选择了1个农业大县(市)作为调查对象,总共调查了600多户农户,且此次调查只涉及到10个左右通过审定的大田作物品种,因此,本文仅对调查样本做出了解释,从而使研究结果有一定的局限。

第二,由于中国品种权保护制度实施的时间仅有短短5年,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建设不尽完善。目前,中国品种权保护范围逐步扩大,保护体系建设初具规模,品种权申请量稳步上升,但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例如,制度和立法大大落后于国际趋势,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备,等等,这些问题制约了中国品种权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对品种权保护制度认识不足,宣传力度不够,相关法律不够健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调查对象对品种权不甚了解,很少听到这方面的宣传,加上传统观念的作用,从而使品种权没能成为农户选择品种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此外,品种权受侵害现象严重,维权较为困难。尽管品种权赋予了育种者保护其创新的能力,但由于非法复制种子利润极高,且过程较为简单和隐蔽,难以查处,加上目前中国品种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很健全,极大地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影响了中国育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继而影响到农户的利益。

综上所述,中国目前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农民仍占绝大多数,通过保护育种者的权利,鼓励育种者的创新行为,使农民有更多选择新品种的机会,并保证农民在选择保护品种的同时也拥有该品种的排他种植权利,从而保障农户利益,这是完善品种权保护制度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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