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防治串标行为的措施论文_高金阳

浅谈防治串标行为的措施论文_高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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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从串标行为概述;防治串标行为的措施等几方面探讨了主题,旨在与同行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关键词:串标行为;危害;原因;对策

为适应全球化竞争的需要,中国引进工程项目招投标方式,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中国的建筑市场逐步迈入更加法制化、规范化、有序化的轨道。但是,在竞争日益白热化的建筑市场环境中,生产者竞争愈发激烈,需求者一直处于相对主导地位。产品供给者为了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同时获得更大的利益,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频频进行串标,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竞争。尽管为杜绝禁止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予以禁止,但效果仍旧不是很理想。

一、串标行为概述及常见情形

1.串标行为的概述

串标是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是一种投机行为,归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缺失、监管不严与制度不匹配。

2.串标行为常见情形:

(1)投标者之间串标

投标者之间进行串标,是当前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具体有: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操作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之后确定投标方案,参与投标,旨在中标后进行项目的获益分成;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受偿投标人的投标均由项目幕后真正承包方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等等。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也是当前较为隐蔽的一种串标方式,由于招标人内部廉政监管缺失或疏漏,处于负责项目招标的内部员工为个人私利,主动或被动通过中介人士对外贩卖与项目招标相关的价值信息或约定操纵招标文件条款的修改,旨在帮助意向投标人中标,从中获益。诸如: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与招标人共同商定中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定制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等等。

二、串标行为的危害以及原因

1. 串标行为的危害

串标危害性极大,主要有:

(1)串标哄抬标价,直接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提高了项目的实施成本。同时,我国目前绝大部分招标项目都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此类行为直接损害了国家与公共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串标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人受益的同时,直接损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其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干扰市场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建筑市场行业整体的国内国际竞争能力,阻碍行业的长远发展。严重影响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让整个市场处于诚信丧失、违约不断的恶性循环过程。

(3)围标串标实质是各方为了满足各自利益的暗箱操作行为,如给招标人好处费,给陪标者陪标费,给借资质者管理费等,因此,串标行为本身就潜藏着复杂的商业贿赂,与公平、公正、平等的法治精神不符。

2.串标行为禁而不止的原因

着眼国内外推行招标投标的发展历程,串通投标行为由来已久,自招投标实行之始,就可能有串通投标的存在。

我国自 1999 年颁布《招标投标法》起,就明令禁止串标;2002 年 6月 29 日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同样禁止串标,但是串标至今屡见不鲜。客观分析,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

1.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

尽管我国建筑市场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仍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等问题。

首先,现行规范政府招标采购的法律不配套。如:《政府采购法》中的第 72 条、77条中分别规定禁止招标投标参与方的串标行为,但并没有在处罚的内容中进一步认定串标的相关情形,尽管串标历来就是一种隐蔽行为,但法律本身也给实操中串标行为的裁定造成了依据空白。

其次,法律与法律之间不配套。这主要是指《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对上述串标行为的处罚规定上不尽一致。

第三,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某些规定过于宽泛、模糊,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2004年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对串标情节严重的供应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这个“情节严重”却具体的裁定情形规定,执法中无法具体操作,导致人为掌握的空间大,执行的随意性大,进一步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约束力。

2.监督管理不到位和操作程序不规范

一是监督主体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如部分地区招标采购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人员思想涣散,无法从人事配置上满足监督管理需求,偏好将此类的监督工作以政府采购服务形式外包给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一旦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未建立较为严明的内部监督机构,会进一步造成监督缺失。

二是现场监督流于形式。现场监督是防范供应商之间或与招标人串标的重要手段,部分地方现场监督却流于形式。

三是查处串标不到位。基于法律依据模糊、宽泛,执法时人为把握空间巨大,查处不到位,很难形成法律的震慑效果。

四是操作程序不规范。事实证明,在招标采购中,任何一个操作程序的不规范,都会给不法供应商可乘之机,造成串标发生。

三、关于防治串标行为的对策

分析挂靠围标串标可能的情形和手段,可从多方面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1.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

一是组织专业的机构和力量研究市场现行的各种“围标”、“串标”现象,分析特点,对症下药,制定单一和综合应对办法。同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管,减少“围标”、“串标”现象赖以生存的土壤。二是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招投标全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强化资格预审制度,对违规的招标投标行为,予以坚决纠正与处罚。四是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主动公开监督管理部门的受理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对招投标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2.加强招标人的监督管理

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使招标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招标投标程序,探索提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地位,提倡招标方技术经济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避免主管领导直接参与,削弱和减少招标人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诱导和影响作用。

3.加快投标人的信誉体系建设

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可行的诚信评价标准,除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可禁止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对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作出除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性约定外做出如下规定:如发现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无论中标与否,均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将其归入企业供应商黑名单,实施“拉黑”处罚制度。

4.推广实行“资格后审”招标方式

与邀请招标类似,采用公开招标中的“资格预审”审查方式,最终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较少,投标人之间很容易在资格预审阶段取得“地下”联系,极易造成串标、围标发生,甚至经常业主单位(招标人)被投标人“拉下水”,共同实施串通投标。因此,采取“资格后审”招标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上述行为发生。评标委员会如果在开标后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可使得潜在投标人数量增多、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人为控制难度加大、串标难度与成本加大,从而为遏制串标的发生创造了一定的制度条件。因此,为了更有效地遏制串标行为的发生、制止商业贿赂行为,可以采用“资格后审”招标方式,进一步提高串标行为的实施成本。

结语:

总之,只要我们运用科学的方法,遏制住串标的根源,一旦串标变得无利可图了,那么串标行为就会自然而然地减少或被根除。

参考文献:

[1]范宏,杨松森.建筑工程招投标实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4]葛萌.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特性与意义的探讨[J].中国建设信息,2005,(06).

[5]交通部.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

论文作者:高金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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