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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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年来,英国以国民保险和国民保健为主体的社会福利制度,经过不断的调整和修订,已有很大发展,到目前已达到相当的规模和较高的水平。概括起来,英国目前的社会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国民保险、国民保健、个人社会福利、住房和教育等五个方面。

一 国民保险

国民保险法规定了一个由多种津贴和补助金组成的综合性社会保险制度。按各项津贴和补助与国民保险费的关系,可将津贴和补助分成缴费性和非缴费性的两类。领取缴费性各项津贴的条件是,领取人须按周缴纳保险费,而且须缴足一定期限。大部分津贴属于此类。非缴费性津贴是概括特殊需要发放的,毋需缴费。

国民保险费分四类。第一类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雇员一般要缴相当本人工资6.5%的保险费,雇主要为每一名雇员缴付相当雇员本人工资10%保险费,此外,雇主每雇用一个人还要缴一笔相当雇员工资3.5%的国民保险附加费。第二类保险费由小商人、独立职业者缴纳,每周2.10英镑。第三类保险费为每周2英镑,由因有收入而未就业者缴付,属自愿性质。第四类保险费由独立职业者缴纳相当自己每年净收入(2250英镑——7000英镑)的5%。

英国目前发放的各种津贴补助,名目繁多,而且时有变化,据统计,大约有40多种。按领取津贴对象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母亲和儿童

①产妇津贴 产妇在分娩前后共17周中,每周可领取18.50英镑产妇津贴。

②生育补助 产妇每生育一个孩子可领25英镑生育补助。

③儿童津贴 发给每名儿童每周4英镑儿童津贴,免缴保险费和所得税,发至16岁。在校就读者可发至19岁。私生子女和只有父亲或母亲的儿童每周加发2.50英镑。

④儿童特别津贴,缴纳了保除费的父母离婚后,如父亲死亡,抚育孩子的母亲每周可领取11.10英镑儿童特别津贴(包括4英镑儿童津贴)。

⑤儿童监护津贴 负责抚育孤儿或失去照管的儿童的监护人每周可领取监护津贴7.10英镑,免缴保险费。

2.寡妇

①寡妇津贴 寡妇每周可领32.60英镑寡妇津贴,在丈夫死亡后的26周内发给。如有孩子,则每名子女另加每周11.10英镑儿童特别津贴。如其丈夫曾缴足第一类保险费,她还可领取和收入相联系的附加津贴。

②寡妇母亲津贴 26周后,有子女的寡妇可领取每周23.30英镑的寡妇母亲津贴,每名孩子另发11.10英镑儿童特别津贴。

③寡妇抚恤金 如无子女,则可领寡妇抚恤金,40—50岁者每周6.99英镑,50岁以上者每周23.85英镑。60岁以上领取退休金。

3.患病者与伤残者

①疾病津贴 因患病不能工作者每周可领18.50英镑疾病津贴,共28周,另外每周发给病者妻子及其他成人赡养人口每人11.45英镑补助,儿童每人5.70英镑。

②病残抚恤金 患病28周后仍不能工作者,可领每周23.30英镑病残抚恤金,发给其妻子的补助增为14英镑。对于未到退休年龄而患病逾5年者除原抚恤金外,按年龄发给从1.55—4.90英镑的病残津贴,有子女者另外照发儿童津贴。

③护理津贴 对因伤残生活需要照料者,每周发给其12.40英镑(半日护理)或18.60英镑(全日护理)护理津贴。对于行动不便者,每周发给交通津贴12英镑。对于处在工作年龄而因护理伤残亲属不能工作者。每周发给护理津贴14英镑。

④伤残津贴 因工作中的意外事故或某些规定的疾病而受伤或残废者可领取伤残津贴,每周21.25英镑,最多发给26周。如有赡养人口,则再加发每个成人赡养人口每周11.45英磅,儿童津贴每周5.70英镑。如果造成残废,则在26周的伤残津贴期满之后,按伤残者的残废程度,每周发给7.60—38英镑的残废津贴。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另发不能受雇津贴、护理津贴、特别困难津贴等。

4.失业者

失业津贴 失业者可以领取数额与疾病津贴相同的失业津贴,但领受期最长为一年,一年后如继续失业,则改为领取社会救济金。领取失业津贴者必须在人力服务委员会(即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寻找工作。

5.退休者

①退休金 在英国,凡女满60岁,男满65岁,只要缴足保险费(一般为156周),退休后每周可领退休金23.30英镑。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者,如继续工作满5年,可以在领工资的同时领退休金。1978年实行的一项新的退休金计划规定,凡缴纳保险费满20年者,可以在基本退休金外另得一笔和原收入水平相联系的附加退休金。

②养老金和高龄补助 未缴足社会保险费因而不能领退休金或只领取少量补助金的80岁以上的老人,凡是男子、单身妇女和寡妇,每周可以领取养老金14英镑,已婚妇女为8.40英镑(包括高龄补助25便士)。所有80岁以上养老金、退休金领取者都可以领取每周25便士的高龄补助。

6.死亡者

丧葬补助金 凡是国民保险费的缴款人及其家属死亡,都可得到丧葬补助金,成人为每人30英镑,儿童酌减。

7.有特殊困难者

①战争抚恤金 对于在军队服务而受伤的军人和在战争中受伤平民,发给战争抚恤金。100%残废的士兵每周为38英镑,其余依次酌减,其妻子儿女另发津贴。除了基本抚恤金外,还发给其他各项津贴,如经常护理津贴、不能受雇用津贴等。因战争而造成的寡妇和孤儿也可以领取抚恤金,士兵的遗孀每周为30.20英镑,如有孩子,另发儿童津贴,并且发给最高额不超过11.50英镑的房租补贴。如系死亡军人的受赡养的父母或亲属,也可以领取抚恤金。

②低收入家庭补助津贴 家长有全日工作,有子女,并且收入低于官方规定标准的家庭可以领取此项项津,1978年规定的标准是: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每周54英镑,每多一个孩子,另加4—5英镑,津贴额即为此项标准与家庭实际收入差额的一半。但是,一个孩子的家庭每周津贴最多不得超过12.50英镑,每多一个孩子加1英镑。低收入家庭还可以得到每周1英镑的取暖费,有子女的可获得学校免费牛奶和免费膳食以及免缴国民保险费、处方费等。另外可享受房租补贴等。

③社会补助金 对于年满16岁以上而未获得全日工作者和收入不够维持生活者,发给社会补助金。其数额为一个人的基本需要与本人收入之间的差额。

二 国民保健

根据国民保健法规定,所有的英国人都可以享受免费医疗。但是牙科手术、视力检查和配眼镜要收费,对医生所开的每种药都要付处方费。下列人可以免交处方费:产妇、哺乳期妇女、儿童、退休者、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病人,战争或因公伤残津贴领取者以及低收入家庭。牙科门诊检查免费。牙科治疗病人须负担第一个英镑的费用,但21岁以下在校学生、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可以免费。16—21岁的离校青年安装假牙须付假牙费。儿童配眼镜可以免费。

国民保健法的实施由政府卫生部负责管理。英国全国各地分设100多个地区卫生管理局和委员会,负责管理国民保健的具体实施。每个区设有一个总医院,并设有普通医院、诊疗所、卫生中心、精神病院、传染病院、妇产医院、结核病医院等专科医院。目前英国国民保健系统共拥有2700所医院,37000多名医务人员(其中医师约14000名),415700名护理与接生人员和约50万张病床。此外,还有27000名私人开业医生、949名眼科医生和约15500名牙科医生与卫生管理当局订有合同,为国民保健系统服务。全国还有约10670个零售药店与卫生管理当局订有合同,负责国民保健处方的配药。

国民保健系统规定由医师、护士、理疗师、体疗师、职业病医生、语言障碍治疗师和心理学医师对老人、伤残病人和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并免费向他们提供假肢、假眼、助听器、轮椅等医疗手段。重伤残废病人可以免费使用响铃、无线电、电视、电话和取暖器等设备。

国民保健系统的服务内容还包括对学校卫生、家庭卫生、食品安全、药物安全、环境卫生、卫生教育、防疫、毒品戒瘾治疗、堕胎、酒精中毒、私人医疗以及医务人员的培养训练等有关问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国民保健的全部费用的88%由政府征收的税收来支付,其余的由人民所缴纳的国民保险费和处方费与其他收费项目的收入支付。1978年政府用于国民保健的开支达76.15亿英镑,占当年政府总开支的12%。

三 个人社会福利

英国的个人社会福利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组织针对具有特殊困难的居民所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各类服务。

1.失去工作能力者 为失去工作和劳动能力的人建造适合他们居住的特种住房(有斜坡、扶手和专用厕所等),安装供他们使用的电话或电视机,安排他们学习工艺品的制作和其他职业,向他们提供特种教育,组织供他们活动的专门俱乐部,帮助他们外出旅游等。

2.精神病患者,对精神病患者在其本人家庭内实行登记治疗,建立精神残废者训练中心,处理由精神病患者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帮助一些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

3.儿童 当局对于建造托儿所、幼儿园和儿童游乐场提供方便和给予支持。对有儿童的家庭,特别是有困难的家庭给予抚育儿童的帮助和指导,重视儿童的健康卫生。对于任何17岁以下的丧失了父母或者被遗弃或者监护人以及父母无力赡养的儿童,国家给予照管,包括为儿童寻找监护人(亲戚、朋友或志愿者)或者收养在“儿童之家”和训练学校,以防止儿童堕落或受到虐待。“儿童之家”和训练学校由有关当局与社会志愿工作者共同举办。

4.老年人 由于平均寿命的提高,英国的老年人日益增多。政府部门和社会志愿组织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送餐上门、夜间服务员、洗衣、看管孩子、日间服务中心、老年人俱乐部和娱乐室。

5.有困难的家庭 对于有病人、老年人和产妇家庭,社会服务部门通过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组织登门访问,提供咨询建议和帮助。

四 住房

英国的房荒在战前已十分严重。劳动人民居住状况恶劣。战后,房荒更为严重,大批人流落街头,不少人住在破旧的住宅里,有人甚至强占飞机场和营房,房荒已成为迫在眉睫的社会重大问题,政府不能坐视不管。1940年冬,当德军猛烈轰炸英伦三岛时,英政府已着手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筑。1945年工党政府上台后曾宣布,凡有空余私房者,应自动出租,并限制将住房改作工商业经营等他用。此外,紧急建造25万所临时住宅,并决定1945—1947年先建造永久住宅30万幢。1946年,政府决定兴建“新市镇”,1950年开始建造第一批12个“新市镇”。

政府建造的房屋,50年代为每年18.7万幢,60年代为每年14.4万幢,目前政府拥有的房屋近700万幢。1978—1979年,政府用于建造房屋的开支为52亿英镑,占政府总开支的约8%,用于公共住房的津贴为20亿英镑。据1980年统计,政府用于建造房屋的开支为52亿英镑,占政府总开支的约8%,用于公共住房的津贴为20亿英镑。据1980年统计,英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是住户自有的,1/3是政府出租的,其余大部分是私人出租的。从1960年到1980年,拥有自己住房的人增加了一倍,1980年底拥有自己住房的住户达1,100万户。

政府重视为老年人和病人提供特殊住房,使其方便(有坡形通道、专用浴室、电铃、电话、电视、扶手等)和安全(有报警设备和管理员)。

居民们除了以个人收入或存款购买住房外,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贷款购买或建造住房,贷款的来源主要有房屋互助协会、保险公司、地方当局和银行等。其中以房屋互助协会发放的抵押贷款所占的比例最大,1978年在所有的住房贷款中,该协会占到90%。该协会本身并不建造住房,而是以贷款者所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品发放贷款,贷款期一般为20—25年(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延至30—35年),贷款者按月分期归还本金利息。1978年该协会发放的贷款总额为87.34亿英镑。同年,用该协会贷款购买的住房每幢平均价格为15674英镑。在贷款者所购买的住房价格不超过25000英镑时,其每月收入中用于偿付住房贷款利息的部分可免交所得税。对于低收入家庭,政府发给住房津贴,1978财政年度,英国政府此项津贴的开支为1.48亿英镑。对于第一次购买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政府还给予额外的津贴和其他优惠条件。

地方当局所拥有的住房优先接纳居住条件较差或居住过分拥挤的房客。

私人出租房屋大部分是较陈旧的房屋,有的属个人所有,有的则掌握在房地产公司手中。为了防止私人房屋拥有者向租赁者索取高额房租,政府制定了限制政策,限制措施分为控制房租、调整房租和由负责租金事务的专门法庭确定固定房租。控制房租系将1957年以来一直居住在较陈旧房屋里的房客所交付的房租固定下来,如房屋的居住条件进行了改善,则租金才能相应提高。调整房租是在房主或房客提出要求后,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所交纳的一种较为公平的房租,一旦决定后3年之内不作改变。第三种是由法庭决定的租金,可以保证房客在半年之内有合法的居住权。所有这些措施都有利于制止房租的上涨,保证一般居民获得住房。

五 教育

在西欧各国中,英国的教育事业是一直比较发达的。战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英国新建学校16300所,增加学生名额900万名。目前,全国共有学校38000所,学生1100万名,占全国人口20%,大部分学生(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是教育基金资助的免费生。免费生除了免缴学费外,书本和其他学习用具也都免费。教育当局向聋哑、低能儿童等特殊学校的学生和其他公立学校7岁以下的学生供应免费牛奶,每日每人1/3品脱(合英制0.19升)。如因健康原因,可以免费供应到11岁。公立学校还普遍设有食堂,向学生供应廉价午餐。有些学校还提供交通工具,免费接送居住较远的学生。自费的私立学校学生占学生总数4%。高等教育虽不免费。但大学生中90%的人可以获得政府发给的津贴。

为了维持庞大的社会福利计划,政府每年都支出巨额款项。1978年,社会福利开支总额已达389.85亿英镑,占当年政府支出的61.9%,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27.3%。由于社会福利的范围日益扩大,政府的社会福利开支日益膨胀,在政府支出和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提高。

英国的保守党和工党为了在竞选中取得选民的支持,纷纷向选民许诺各种社会福利,如果哪个政府想取消或削减社会福利,无异于一种政治自杀。但是,两党对待社会福利的态度略有不同:工党更倾向于扩大,主张社会福利的“普遍化”。保守党则倾向于限制社会福利的规模和发展速度,主张实施“有选择性的”社会福利,把工人可以享受的福利改为集中使用在非常贫困和困难的阶层中。随着“英国病”的日益恶化,英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已受到最严重的挑战,两党在社会福利问题上的争吵日益激烈。保守党攻击工党无限扩大“福利国家”的政策造成严重滞胀,把英国引向了灾难。工党则主张继续扩大“福利国家”,反对削减福利开支。不过,尽管保守党主张限制社会福利,但真要付诸行动,却不得不十分谨慎。如撒切尔夫人执政期间在削减社会福利开支上的行动远远落后于她的言论,因为她深知,强行削减,定会引起激烈反应,促使矛盾激化。

从17世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社会福利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601年济贫法颁布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济贫事务逐渐结束,实施了300余年贫民救济。这可以视为英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原始阶段。

第二阶段: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到二次大战之前。这个阶段内的一系列社会福利立法,总结了历史经验,有了较全面的发展。这是“福利国家”的酝酿阶段,具有如下一些特点:(1)整个社会福利制度趋于统一完整,开始具有一定规模,实施范围有所扩大。(2)对无业贫民的救济已转向解决贫苦工人的失业、疾病和老人赡养等问题。(3)较多地以金钱津贴代替实物津贴。(4)经过斗争,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有了提高。社会福利对他们已不再是济贫时期纯粹施舍性质的慈善救济,而开始成为部分工人应享的一种权利。(5)对工人进行较细分类,按类别、行业提供自愿相应的社会福利。(6)社会福利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

第三阶段:战后确立所谓“福利国家”。它曾被资产阶段称为所谓社会福利立法的“第二个兴盛期”,其特点是:(1)社会福利有了新的重大发展,其内容涉及个人与家庭经济生活的几乎一切方面。(2)实施范围扩及所有英国国民,并成为国民社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3)妇女问题受到重视,如对孕妇、产妇、寡妇、离婚妇女都规定相应津贴。(4)福利标准有明显提高。(5)以国民保险与国民保健为两大支柱,并与个人福利、教育、住房福利同时实施。(6)个人有选择社会福利种类的“自由”。(7)战后西方国家出现的新的社会问题在福利制度中得到反映。如对战争造成的寡妇、孤儿和残废者、日益增多的高龄老人、离婚妇女、私生子和仅有父亲或母亲的家庭,都规定了相应的福利。(8)协助官方福利机构工作的民间自愿团体组织有极大发展。

英国资产阶级实施社会福利是为了防止日益高涨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思想的传播,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决非出于对劳动人民的“慈善”,同时,社会福利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成果。当然,社会福利庞大的开支最终是由广大劳动群众所负担的,社会福利并未减轻他们被剥削的程度。战后英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社会福利已成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重要内容之一。

更正

本文原在本专题1996年第5期43—48页全文复印,因排版有误,故重新复印。并向原刊、作者、读者顺致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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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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