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上市银行董事会治理比较分析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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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董事会治理的国际模式

由于经济政治、历史文化、公司法系和资本市场发达程度的不同,各国董事会治理模式存在一定差异。从世界范围看,董事会治理模式有单层制、双层制和业务网络式等三种模式(参见表1)。

(一)单层制董事会治理模式

单层制模式是股东导向型的,也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该模式只有一个管理机关,即只有董事会而没有监事会,股东大会将绝大部分经营管理权交付董事会,董事会拥有决策权和监督权。通常单层制董事会由职能细分的次级委员会组成,次级委员会的设置依银行的规模大小而有所差异,但在大部分实行单层制董事会的公司中,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等委员会是常设的次级委员会。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董事会采用这种模式。

(二)双层制董事会治理模式

双层制董事会治理模式是社会导向型的,也称欧洲大陆模式。该模式建立在“共同决定”原则基础上,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职能,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所以,双层制董事会是具有专职经营的董事会及专职监督的监事会的双重机构。由股东代表和工会代表共同组成的第一层董事会——监督董事会,其成员全部由非执行成员组成,具有聘任、监督和必要时解聘执行董事会成员的权力,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政策目标、挑选人员执行政策目标、监督目标的执行过程以及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价,由监督董事会提名决定的第二层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其成员全部由执行董事组成,其职能主要是执行监督董事会决议,负责日常经营活动。德国、奥地利、荷兰和部分法国公司的董事会采用该模式。

(三)业务网络式董事会治理模式

业务网络式董事会治理模式也称为日本模式。日本银行大多数董事兼任公司各事业部的领导,社长兼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集决策和执行于一身。其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与董事会是平行机构,只有监察权,不能参与公司的决策和具体经营,监事会成员来自企业内部。日本银行的股权结构表现为个人持股比例低,企业法人交叉持股比例高且稳定,这使得日本公司治理“内部人控制”严重,表现为董事会规模庞大,30~35人也常见,董事会包括了四五个等级组织,大银行的董事会一般执行仪式化功能,权力集中在主席、首席执行官和代表董事手中。

(四)三种董事会治理模式的比较

英美等国上市银行采用单层董事会制,一般不设监事会,董事会负有决策和监督权。单层制董事会独立性较强,通过在董事会中引入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加强了董事会实施控制权的低成本内部转移的可行性,也降低了高层管理人员串通和收买股东的可能性。该模式强调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有助于增加决策的客观性,加强对公司经理阶层的监督和约束,维护股东利益。德法等国上市银行采用双重董事会制,分别设立负责管理的董事会和负责监督的监事会,董事会主要由公司管理层组成,而监事会由股东或员工代表组成。双层制董事会中监督董事会是银行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主要职权是监督执行董事会的经营业务,而执行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向监督董事会负责。由于执行与监督职能的分开,双层制董事会在运作中更有效率,而且职工参与决定制度,有利于对银行经营监督和促进银行稳定持续发展。业务网络式董事会模式有利于减少董事偷懒的动机,降低代理成本,但“内部人控制”容易集聚经营风险。

国际上主流的董事会实施监督功能的方式,是通过独立董事而不是职工代表董事,因为后者属于内部人,和管理层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监督行为不独立,而且职工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甚至会出现冲突。因此,职工代表董事参与公司治理与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并不一致,在外部治理作用显著的美国,此种结构不易被投资者接受。

二、我国上市银行董事会治理与国外银行董事会治理的比较

国际上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主要是两种,英美法系下的单层次结构和大陆法系的双层次结构,单层次下董事会下辖审计委员会在内的多个委员会协助董事会的工作,在双层次结构下商业银行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我国既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也借鉴了英美法系下的成果。

(一)我国银行董事会治理同德国董事会治理模式上的差异

德国的监事会是在董事会之上的一个组织,从拥有任命董事会成员和批准某些特别交易的权力来看,监事会的基本职责是监控、指导董事会成员工作。德意志银行的双层模式结构如图1所示。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工作只有监督的权利,可以提出建议,但不能干涉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如果监事会和董事会之间存在争议,由股东大会来裁决。一定程度上,董事会更接近经理层的功能。

图1 德意志银行的双层组织模式结构

我国上市银行董事会模式类似德国的管理董事会与监督董事会并存的双层模式。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普遍采取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的模式,董事会与监事会独立存在,互不隶属,各自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职责是负责除需由股东大会决定之外的本银行的生产经营决策,它的职能相当于德国的管理董事会。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活动,并对本银行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会的职责大致相当于德国的监管董事会,但与德国监管董事会可以控制管理董事会不同的是,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的权利相对较弱,对董事会没有太大的制约作用,而且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建立起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各家银行也尚未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监事会获取足够的信息,以对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

(二)我国同国外上市银行董事会独立性上的差异

在英美国家,为了保证董事会的有效性,存在大量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是美国等一些国家对除了担任公司的董事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家族、商业关联的董事会成员的总称,在英国等一些国家则称之为独立董事。担任外部董事的通常是其他企业的前任或现任经理人、会计、律师事务所的职业会计师和律师,以及前政府官员和大学教授等。“董事会的独立性”(通常用外部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来衡量)和“董事会规模”成为衡量一个董事会是否有效的重要指标。在美国,银行独立董事要占到50%以上,一些大的商业银行就更多,如花旗集团董事会成员有3/4的人来自集团外部,汇丰集团董事会也有2/3的人来自集团外部。德国商业银行董事会中不设独立董事,却受到外部监管机构监事会的监督。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都设有监事会,又都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上市银行董事会应聘请一定数量(可达到30%左右)的独立董事。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独立董事受到供给源、社会声誉机制缺乏的制约,仍需要一定时间的完善过程。根据2007年度公司治理评价指数,上市银行机构公司治理总体水平虽然有待进一步提高,但是在现有上市公司中行业治理指数相对领先。上市时间较短的银行机构治理状况相对较好,这说明近年来我国上市银行机构的治理质量有所提高。

(三)我国上市银行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方面同国际上的差异

国外银行董事会为有效发挥董事会制衡和决策的作用,一般建立各种委员会,以增强董事会监督银行业务的效率与能力。较为常见的委员会包括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合规性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此外,还有如治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为了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国外银行往往通过强调各委员会的独立性来达到目的。以负责董事选聘的提名委员会为例,为保证大多数董事的任命独立于管理层,提名委员会均建立了适合自己的结构框架、制定规范的提名程序,其成员也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一项对标准普尔超级1500家公司中的金融企业的调查显示,提名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占20.3%,独立董事占大多数的占50.7%。

我国银监会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必须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还应当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将充分利用各专业委员会对银行实现有效治理和科学管理。比如,董事会要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汇报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合法性、审慎性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则既可以通过外聘审计师了解银行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也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内部的稽核部门获取信息。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在运作中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充分利用独立董事体现小股东和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审计委员会,一定要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我国董事会下设的一些专门委员会与国际做法有所不同,其中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设有提名委员会,而审计委员会隶属于监事会,且未规定薪酬委员会也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巴塞尔委员会指出,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对于改进公司治理非常有益。专门委员会是现代公司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提高董事会决策的专业化水准,而且可以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四)我国上市银行董事、监事的职责规范方面同国际银行的差异

在德国,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级的区分,监事会是上位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任命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有权检查财务状况,负责批准特定交易,并在银行利益需要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是下位机关,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负责执行银行业务。

日本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也有自己的特色,监事会和董事会是平行机关,均由股东大会选任和罢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日本的董事会基本由银行内部董事组成,董事之间有地位高低之分,细分为主席、总裁、高级常务董事、常务董事及一般董事。监事会只有检察权,不能参与决策和具体的经营管理。日本的独立董事设在监事会之中,由于缺乏历史和社:会基础,日本外部监事的建立仍比较少见。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行使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职权,监事会的存在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似乎功能重叠。下面用列表的形式阐述银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若干规定(见表3)。

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实际上有很多重叠,从独立董事的功能来看,实际上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除外)的监事会制度。英美公司法上提出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皆因英美公司的构造是“一会制”的董事会制度,在这些国家并没有独立的监事会。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在现有的框架中提升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管,增强管理层的自律,并确保关联交易的公正性。独立董事的作用完全可以通过对现有监事会组成的改革和效能的改进而实现,如赋予监事会以独立的权限。严格地说,我国银行的监事会已经具有了独立董事的全部职能,更何况还设立了外部监事。正如日本,在美国胁迫其增设独立董事时,干脆将独立董事放在监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似乎增加了一层监管,但增加这样的监管并不意味着银行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

三、国际上市银行董事会治理的共性

客观地说,上述三种董事会治理模式各有所长,都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不存在优劣问题,在不同国家、不同环境下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三种模式在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提高银行运作效率方面有许多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国际银行业普遍提高了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并在传统的董事会框架中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各国对独立董事还规定了具体条件。例如,除了领取董事报酬外,独立董事与银行没有其他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从属于银行的股东、咨询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或是接受银行大额捐赠的非盈利机构,不是银行的借款人等。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规定,所有银行的董事会都必须以外部董事为主,独立于管理层,并强烈主张董事会主席以及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由外部人员担任。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规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中只能有不超过两名的董事来自管理层。

(二)保证为董事提供详尽的信息

董事需要获取详尽的信息从而对银行的整体情况、面临的主要风险与机遇、银行发展战略以及战略所依据的前提条件有一个完整翔实的了解,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有效监督银行的经营。因此,董事会应建立机制以使其能获得相关信息来监控银行的运行状况。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机制包括管理层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报告通常包括银行的业务收入与费用、贷款结构、不良贷款情况及其冲销力度、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贷款的集中度、资本充足率、风险敞口与风险管理状况,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和间接受益的内部交易,以及重大的违规事项,或是其他对银行的声誉、安全、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各种报告的详细程度及报告频率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银行一般在章程或公司治理规则中明确列出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蒙特利尔银行规定了贷款和或有负债审查程序、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资产负债管理、融资管理、增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等需董事会批准,衍生金融工具、利率风险和货币风险敞口的管理、审计立案、内部控制等事项需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四)建立所属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

为有效地发挥董事会制衡和决策的作用,国外银行董事会一般建立各种委员会以增强董事会监督银行业务的效率与能力,较为常见的包括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合规性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其他的还有治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在各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上,国际银行非常强调委员会的独立性。例如蒙特利尔银行,除执行委员会由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等组成,风险评估委员会由首席运营官等参加外,其他委员会均由外部董事组成。

(五)完善董事的激励与机制

许多银行用股票或认股权证的形式作为薪酬的一部分,以使董事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相一致。因此,银行董事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奖励计划等长期激励收入已占收入的主要部分。花旗集团自198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便以普通股方式支付外部董事报酬,以使董事们和其他股东有一致的所有权利益。2001年1月1日起,董事可以选择用报酬的全部或一部分以期权的形式购买花旗集团的普通股。

(六)健全董事的约束机制

一是董事的资格要求。如英国金融服务局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任职要求,英格兰银行还建立了一个非执行董事的建议推荐性机构,即非执行董事提拔委员会,用来促进非执行董事的举用和任命。二是董事的任职期限。如澳大利亚规定董事的任职不超过三届,英国规定董事的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三是董事的兼职。董事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才能了解银行,当好监督和顾问。因此,许多国家的公司治理准则对董事的兼职都有明确规定。如美国企业董事协会蓝绶带委员会报告指出,董事会应限制董事的兼职,一人不能同时在6个以上的企业担任董事。四是董事会绩效考评。为促进董事尽心履职,有着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银行通常建立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评价机制。蒙特利尔银行人力资源和薪酬委员会每年按照事先订立的定量和定性的标准,对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和董事进行年度评价,并由外部咨询公司根据每个董事的表现整理出结论。五是董事的赔偿责任。许多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马来西亚等)的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由于董事的疏忽等个人原因造成企业或股东损失的,董事应负赔偿责任。

四、上市银行董事会治理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商业银行董事会治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也有很多的共性,我们在研究借鉴的过程中,不能照搬某一模式,而应结合我国的特殊制度和文化背景,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业银行董事会治理模式。总之,只有相对较好的银行董事会治理,而没有出现普遍适用的模式,对银行董事会治理的国际经验要辩证的分析,以高度科学的扬弃态度稳步推进我国银行的董事会治理。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治理,应借鉴国际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建立与银行业绩挂钩的董事薪酬制度,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建立完善的董事会信息报告制度,建立董事会对高层管理人员的问责机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董事产生机制。

(一)改善银行外部治理环境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受到银行经营环境、法律环境、社会信用水平、金融市场发达程度、银行监管水平等多因素的制约,改善商业银行董事会治理水平首先需要改善银行外部治理机制,通过外部治理环境的压力来迫使商业银行董事会有效率地决策和监督管理层,从而使得管理层能有效地经营管理银行。一是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银行经营管理人员不良行为的后果都会反映在银行股价中,股东可以通过股票市场的信息,“用脚投票”来表达对银行的信任程度,银行要吸引投资,必须首先经营好银行,这对兼有委托人与代理人身份的董事会来说是压力,能促使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能。二是要培育董事人才市场,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选拔银行董事会人员,确保银行董事人员之间的充分竞争。

(二)优化商业银行董事会结构

首先,逐步增加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重。具体来说,要减少大股东单位派出董事数量,逐步提高独立董事比例到50%以上,并且董事会组成人员中只能有不超过2~3名的董事来自于管理层。其次,董事会主席或董事长由外部人士担任。这说明商业银行领导权结构是两职分离的,即董事长与银行行长的分离,能防止权力的极度膨胀,从而避免董事长为谋求自身利益而侵犯股东利益的情况。最后,保持董事会人员的适当规模。曾有学者对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做了实证研究,认为董事会的最佳规模为7~8人,在此规模下,能很好发挥董事作用,从而从整体上提高董事会效率。而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规模一般都在15人以上,过于庞大的董事会规模会使银行董事会在沟通与协调上产生问题,其功能发挥也会产生机能障碍。

(三)完善制度,健全董事会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职责

完善制度,规范董事会程序,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银行应当通过章程、议事规则及董事会授权等制度,清晰界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规范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实质性决策权力,避免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确保董事会的运作合法合规,避免陷入无序运作的状态;确保董事会与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董事的职责源于其对股东应履行的尽职与忠诚的受托责任,这种责任的履行要求董事有高度的责任心。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健全银行的公司治理》文件中明确指出,有效的董事会应清楚地界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与主要责任。国外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银行也大多制定了董事规则,明确规定董事的职责。

(四)提高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性和代表性

一方面,银行业是一个专业素养要求较高的知识密集型产业,拥有决策权的银行董事会必须提高其成员的专业水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董事的培训,不断提高董事的专业素质。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不仅要具备一般公司董事所具有的公司治理知识及经营管理的决策能力,还必须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熟悉商业银行的经营和运作。另一方面,要提高董事会成员的代表性,以体现各个主体的利益。具体可采用以下措施:第一,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中既要有银行治理方面的学者,还要有具备银行管理实践经验的专家,要保证独立董事得到完整准确的信息,并对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工作效率的兼职行为进行约束;第二,设立职工董事,通过有效的选举或选拔制度,推举那些既能代表广大职工意见,又具有一定治理能力的人员加入董事会,这不仅能有效缓解银行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员工积极性;第三,减少大股东董事,增加小股东董事,建立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五)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OECD公司治理原则》指出,独立董事可以极大地推动董事会的决策工作,能够为董事会和管理层业绩的评定带来客观的看法。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地位和身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既不代表股东,也不代表经营管理层,与银行也没有关联的利益关系,因此具有独立的客观判断能力,可以比较好地维护存款人、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银行整体的安全和稳健。具体而言,独立董事应当着重发挥以下作用:一是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批,制约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作出不利于银行和其他中小股东的行为;二是独立监督银行经营管理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三是参与董事会决策,对重大决策提出独立客观的判断意见。

(六)提高监事会的效力

从长期看,与全球公司治理结构和我国资本市场全球化的发展相适应,独立董事将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独立董事制度得到充分发展、走向成熟的同时,监事会也将发挥重要作用。监事会是董事会之外与其并行的公司监督机构,可以发挥事后的非参与过程的监督作用,与独立董事功能可以相互补充。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包括浦发银行在内的境内上市公司,建立了公司监事会,但其对公司的监督约束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所以,应继续推进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从而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的目的。充分发挥监事会功能,一是逐步完善监事会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监事会运作方式。二是丰富监事会的人员构成,适当引入专职监事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浦发银行已经在新一届监事会中引进了两位外部监事,并由其中一位担任监事长,在平衡监事会结构、更好地发挥监事的监督作用方面做了大胆的尝试。三是为监事会有效行使职权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四是强化对监事会运作的监管。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七)建立有效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委托—代理机制下,对于具有受托义务的董事而言,他们同样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道德风险与“机会主义”动机,因此,有效的董事激励与约束制度设计有益于协调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激发董事关注银行发展的积极性,增强董事的受托责任。在董事激励机制方面,可以考虑建立与银行经营业绩挂钩的薪酬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使董事拥有银行股息红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将董事的长期利益与银行经营业绩挂钩,激励其发挥主观能动性,科学、积极的行使权力,在董事约束机制方面,可考虑进一步强化董事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建立科学的董事会评价体系对董事会工作进行科学评价,奖罚分明以促进董事主动工作,从而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注释:

①“一会制”和“两会制”同“单层制”和“双层制”的提法,意思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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