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管理与税收负担:基于会计误差修正数据的分析_盈余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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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盈余管理(Earnings Management)与税费负担之间的关系是资本市场监管与税会关系协调最为基础和重要的问题。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频率与幅度不断扩大,盈余管理已成为我国会计与资本市场监管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研究盈余管理及其约束机制对于完善会计准则与资本市场监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学界业已开展了大量研究,监管实务界也在监管实践中不断总结盈余管理规律及治理措施。综合国内外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盈余管理的资本市场制度动因、上市公司经理人员奖金动因、债务契约动因、政治成本动因等已经被大量的证据所证实,相关认识也已经在监管实践中得以应用。但是,作为与会计盈余确认密切相关的税收因素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是什么?税负管理是盈余管理的动机吗?对此,国外文献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避税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重要动因,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盈余确认来实现公司最佳的税收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避税并非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动因,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潜在的收益不仅仅是避税收益,相反,上市公司为了获得潜在收益所进行的盈余管理将不惜承担相应的税负代价(Erickson et al.,2004)。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特征明显的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为追求配股资格等动机有夸大盈余的潜在倾向,而避税动机则使公司要低报盈余,在这种两难境地下,我国上市公司的价值倾向如何?是否会向避税的天平倾斜?税负是否可以作为探测盈余管理的工具呢?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深入认识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及其纳税行为规律具有基础性意义。然而迄今为止,大部分盈余管理研究文献忽略了税收这一因素,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相关研究更是薄弱,远不能满足监管实践和投资者决策的需求。本文基于中国的市场特征与制度特征,利用会计差错更正数据,考察盈余管理与税费负担之间的关系,以加深对盈余管理机制及探测工具的认识,并为资本市场相关方面的决策提供经验与证据。

二、文献回顾

(一)盈余管理及其动因文献

国外已有的研究主要通过检验被指控违反了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司,以试图发现盈余管理的各种动机。Dechow et al.(1996)检验了一些因涉嫌违反GAAP(通用会计准则)而被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司,发现降低外部财务成本是公司调整盈余的一个重要动机,被SEC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司普遍具有公司治理不完善等特点。Palmrose et al.(2001)检验了财务报告重述的市场反应,发现管理层欺诈与公司报告重述等行为会引起更强烈的负面市场反应。Bens et al.(2003)调研了管理层为了避免稀释每股收益(EPS)而采取的行为(例如回购股票),发现尽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可以用于更有效的价值投资,但公司的这些资金最终还是用于了回购股票以及避免每股会计收益被稀释。Graham和Harvey(2001)在一项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调查中发现,经理人员非常关注公司财务决策对收入造成的影响。Lys and Vincent(1995)发现AT&T愿意采用权益联营法向NCR股东支付奖金,因为管理层相信如果规避了商誉折旧的话,分析师和投资者会对公司有更高的评价。这些证据都说明管理层为了其特殊的利益,往往会采用直接或间接的盈余管理行为,并且盈余管理的倾向是夸大公司盈余。

Watts和Zimmennan(1986)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有分红计划的公司的管理人员为扩大个人效用,更有可能选择将未来的盈余转移到现在的会计程序,从而提高其报酬的现值。Watts和Zimmennan还认为债权人要剔除盈余管理对财务报告的影响,所需要的成本是高昂的,因此债务契约会激发盈余管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越接近违反债务契约条款的公司,为了避免违约成本,就越有可能选择将未来的盈余转移到现在的会计程序。

国内相关研究文献检验了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扭亏为盈动机(陆建桥,1999)、配股资格动机(孙铮,王悦堂,1999;陈小悦,肖星,过晓燕,2000;李志文,宋衍衡,2001)和高价发行(洪剑峭,陈朝晖,2002)等。张为国,王霞(2004)发现高报盈余错误的公司不但在数量上远远多于非高报错误的公司,而且在差错幅度上也显著高于非高报错误的公司。

可见,国内外有关盈余管理动机的研究文献较为丰富,但是很少涉及税收动机,研究避税是否是盈余管理的动机是一个重要而基础性的问题。

(二)盈余管理与税费负担关系文献

公司在实现会计盈余报告与税收目标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两难处境。公司高报盈余就可能导致较高的税收,为了避免高税收就需要尽量降低报告盈余。那么,公司是如何权衡并采取怎样的价值倾向呢?在过去10年中,学者已经付出很大的努力试图去解释公司到底是如何权衡盈余管理与税费负担的(见Shackelford和Shevlin,2001)。但是在具体的研究中,由于困难重重,至今也没有对这种权衡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尽管没有证据,大部分的相关文献还是假设不论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了哪种收入增长,这些收入都会计入纳税申报单中。例如Scholes et al.(1992)、Guenther(1994)以及Maydew(1997)在各自的研究中都检验了递延应税收入和可能存在的不递延会计收入的动机。因为这些研究均不能观测到应税收入的递延情况,其研究结论都是建立在公司递延会计收入的行为自然会导致应税收入的递延这一假设基础之上。

研究采用后进先出法(LIFO)对税收影响的文献可能是最早的关于盈余管理与税费负担关系的文献(Biddle,1980; Hunt,1985; Davis et al.1984; Abdel-khalik,1985; Morse,1980; Shackelford and Shevlin,2001)。这些文献提供了由于公司采用了虚增会计收入导致额外的税费成本的证据。另外,Johnson和Dhaliwal(1988)研究了取消LIFO的情况,发现取消LIFO的公司具有更高的财务杠杆、更容易突破营运资本限制、存在更多的预提净经营损失,从而得到的结论是公司放弃使用LIFO的动机是管理层企图以此避免债务契约约束,但是这种动机带来了税收成本的提高。Erickson et al.(2004)以被起诉虚增盈余的公司为样本,以重述财务报告而导致的税收调整数据为基础进行估算,研究了虚增会计利润对税收的影响,考察了在何种情形下公司愿意增加税收成本以增加会计利润。研究发现样本公司为虚增不存在的盈余需要承担额外的税费,样本公司共虚增的盈余为33.6亿美元,从而导致样本公司为这些不存在的利润多交纳了3.2亿元的额外税收,可见盈余管理的收益远大于这些额外的税收成本,因此这些公司不惜承担法律风险和额外税收成本来进行盈余管理,而避税并非是盈余管理动机。

在我国,叶康涛和陆正飞(2005)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也越大。该文涉及公司会计—税收差异和纳税调整项目,但其研究仅限于2002年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其中纳税调整项目替代变量的设计也值得进一步商榷。戴德明,张妍,何玉润(2005)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基本关系、会计—税收关系模式、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目标差异及具体的典型业务处理差异进行了分析。

由此可见,尽管盈余管理与税费负担之间的关系是资本市场监管与税会关系协调最为基础和重要的问题,但是相关研究文献却十分匮乏,远远满足不了实践所需要的证据与知识。究其原因主要是研究方法与研究数据的局限,这种缺陷已被学者关注,如Shackelford和Shevlin(2001)就注意到现有文献所存在的方法论缺陷,指出盈余管理与税费负担之间权衡关系研究需要知道采取盈余管理行为与不采取盈余管理行为对税收的影响,但是研究者往往只能观察到公司已经采取了盈余管理行为后的结果,而不能观察到备选行为下的结果,因此很难区分出哪些是公司应该承担的税费,哪些则是公司为了特定的盈余管理而要承担的额外税费。

本文采用发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为样本,可以有效克服上述缺陷,这些公司分别披露了同一年度公司由于采取不合理的会计方法情况下的盈余及其对应的税收以及调整后的盈余及其税收情况。

三、样本选择与研究方法

为克服已有文献的缺陷,本文的样本设计需要实现关于虚增盈余以及为这些虚增盈余而要承担的额外税费的精确度量。我国发生过会计差错更正的上市公司恰好满足这一要求。第一,会计差错更正意味着公司采取了不适当的会计政策与方法,不论其原因如何,如果造成盈余变化就意味着盈余管理,从而不需要对盈余管理进行主观判断,也就克服了研究中的武断或猜测①;第二,样本公司必须披露原来的盈余及其税费,还需要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后的盈余及其税费,这就提供了虚增盈余和为这些虚增盈余而承担的额外税费的精确而客观的度量。

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且从2004年到2008年所有涉及会计差错更正报告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每家公司,我们手工收集并整理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会计差错更正通告》(简称《通告》)。《通告》是对于证券交易所给予的上市公司会计记录调整行为的总结,并且描述了该公司具体的调整项目和调整结果。

样本筛选过程如下,从2004年1月至2008年10月,共有125家次发布会计差错更正通告的公司,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125家次公司明显存在故意欺诈的意图,因此,我们删除了6家次因为能够明确说明造成会计差错调整客观原因的公司,剩下119家次公司;删除4家次数据不全的公司得到有效样本115家次,选取了这115家次公司的会计差错更正数据。表1总结了样本公司筛选过程。

四、统计结果分析

(一)盈余管理情况分析

对每家样本公司,我们收集了年报披露的原始文件和会计差错更正报告的相关文件,并分析了影响公司年度会计盈余的会计差错更正涉及的会计手段(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115家次的有效样本中,虚增盈余的样本为85家次(73.9%),虚减盈余的为样本24家次(20.9%),对盈余无影响的样本为6家次(5.2%)。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目标是虚增盈余,这与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盈余管理的规律一致。在虚增盈余的公司中,虚增手段包括“虚构收入”、“低计成本/费用”、“高计存货”、“购买合并会计操纵”、“不适当的费用资本化”、“偷漏税”、“不适当的收入确认”、“虚报存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资产交换”等,表3反映了各种手段所占的比重。

(二)盈余管理与税费负担关系分析

115个有效样本总体虚增利润1 001 987 122元,平均每家次样本公司虚增利润8 712 931.50元,其中公司虚增利润的中位数为3 694 081.71元。虚增盈余的公司共虚增利润1 834 652 178元,虚减盈余的公司共虚减利润832 665 056元。115个样本中涉及纳税调整的公司有43家,占总样本的37.39%,整体上共少纳税34 552 642元。在涉及纳税调整的公司中,少纳税的公司为33家次(28.7%),共少纳税112 155 092元,多纳税的公司为10家次(8.7%),共多纳税77 602 450元。而其他72家次的公司没有涉及纳税调整。由此可见,虚增盈余的公司85家次,而涉及多交税的公司仅10家次,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盈余管理并没有带来额外的税收,大部分公司还是按照公司的实际应税利润进行纳税,但是却在报表中报告了虚增的利润。整体看,115个样本虚增利润1 001 987 122元,却少纳税34 552 642元。因此,从整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并没有因为盈余管理而带来税费的增加,相反,通过相应的措施,能够实现虚增盈余与降低税负“双丰收”的局面,根本不存在盈余管理与税费负担权衡困境,其监管含义非常丰富。

表4给出了盈余管理方向与纳税调整情况之间的关系。

从表4、图1和图2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国大部分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并没有承担额外的税费负担。相反,部分虚增盈余的公司却虚减了纳税申报,其占虚增盈余公司的比例为31.8%。这些公司一方面虚增盈余,一方面减少纳税申报,从而实现了盈余管理与税负管理的双重收益。当然,这也许是由于公司在盈余管理过程中根本不考虑税收因素所导致的。而盈余虚减公司中少纳税的比例并不高,仅占到盈余虚减公司的25.0%,不涉及税费调整的公司占到45.8%,低于其占虚增盈余公司64.7%的比例。在盈余虚减的公司中,也存在虚增纳税的情形,占盈余虚减公司的比例为29.2%。以上数据分析说明,要么虚增盈余公司存在虚减税费的倾向,要么盈余管理与税费管理行为是两项独立行为,公司很可能在盈余管理过程中根本不考虑税收因素。总之,公司几乎不可能为了降低税收来进行虚减盈余的盈余管理,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体制环境下,避税并非是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

图1 虚增盈余公司涉税情况

图2 虚减盈余公司涉税情况

表5给出了盈余管理与纳税调整的具体统计数据,图3则直观地显示了盈余管理与纳税调整的具体情况。从表5和图3可以看出,无论虚增盈余还是虚减盈余的公司,都存在虚减税费的现象,无论是虚减税费均值还是中位数都清楚地表明了这种虚减税费现象,从而导致整体样本表现出税费虚减。因此,公司存在虚减税费的倾向。从盈余管理情况看,整体样本无论均值还是中位数都表现出盈余虚增,这与上市公司通过盈余管理虚增利润的常识相一致。在虚增盈余的公司中,税费虚减现象非常明显,这说明公司可能存在盈余管理过程中,通过虚假手段降低税负,以实现盈余管理与税费降低双重目标,甚至虚假降低税负以提高盈余,从而把虚假降低税负作为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另一种可能是,公司把盈余管理与税负管理看做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在盈余管理过程中根本不考虑税费因素,同时在税负管理中也不会为不存在的利润承担额外税费。在盈余虚减的公司中,尽管整体上存在税费虚减情况,但是并没有实现税费与虚减利润的同比例变化。因此,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肯定地说,在中国的体制环境下,公司几乎不存在盈余管理与税负管理的两难决策情形,避税并非是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盈余管理可以不考虑税收因素,纳税申报也可以随意剔除盈余管理因素,公司会计行为缺乏必要的税收约束。相反,虚假降低税负有可能沦为了虚增盈余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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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讨论与启示

本文发现的现象令人震惊。在我国,很少上市公司愿意为虚增的盈余支付相应的税费,甚至把税负操纵作为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公司顺利地实现了虚增盈余的同时虚减纳税申报。这种现象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是很少出现的,至少不会是普遍现象。因为,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由于市场相对有效,如果不对虚增的盈余纳税,虚增盈余就很容易被发现,从而产生严重的后果。许多公司“会计丑闻”的曝光就是因为其没有对虚增的盈余纳税,从而被发现和披露的。

图3 盈余管理与纳税调整统计图③

一般说来,当公司作出虚增利润的盈余管理后,存在四种潜在的纳税处理方法。第一种处理方法是公司不在纳税申报中调整应税利润,而是将虚增的利润作为暂时性差异处理。例如,公司虚假地延长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从而通过降低折旧虚增了公司利润。这种虚增利润的方法就不会对应税利润和应交税金产生影响,而作为一种暂时性差异进行处理,也不会带来本期税金的增加。但是这种处理会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而大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往往会引起监管者和聪明的投资者的关注与怀疑,如果他们采取审查行为,就很可能发现这种盈余管理,从而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早期文献指出巨大的税会暂时性差异本身就是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低下和存在盈余管理的信号(Cheney and Jeter,1994; Mills and Newberry,2001; Joos et al.,2002; Phillips et al.,2003)。审计人员会把存在巨大税会暂时性差异的公司作为重点审查的对象,因此上市公司会避免采用这种处理方式。

第二种处理方法是公司把虚增的利润从应税利润中剔除,把虚增的利润作为永久性税会差异。例如,公司可以通过虚增承担低税率的国外子公司的盈余来虚增公司利润,如果假定这些利润要在国外无限投资下去而不是最终交回国内母公司的话,在现有会计准则下就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这种会计处理能够在减少当期涉税现金流出的同时,避免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然而巨大的永久性税会差异会大大降低公司的实际税率,由于实际税率也需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因此也同样会引起监管者与投资者对其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存在盈余管理的怀疑。因此,公司一般也不会选择这种处理方式。

第三种处理方法是对虚增的利润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把虚增的利润纳入了纳税申报,从而增加了本期税费,导致本期现金流出的增加。但是没有由此产生巨大的税会差异或太低的实际税率,从而在税务处理过程中彻底消除了盈余管理的痕迹。尽管这种处理方法代价较大,大大减少了本期现金流,但却可以有效避免监管者和投资者对当期盈余管理的关注和追踪,甚至因为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而受到市场的好评。美国资本市场上发生盈余管理的公司往往要采取这种税务处理方法(Erickson et al.,2004)。

第四种处理方法是公司在会计报表中报告虚增的利润,也在纳税申报中把这些虚增利润纳入应税利润,但是并没有实际交纳,而是作为纳税准备金。这种情况下,公司往往需要税务部门或相关人员的帮助或配合,其难度和风险都会加大。尽管这种做法会减小税会差异,但是这种行为引起监管部门和投资者调查的可能性也较大。由于盈余管理后果的严重性,发达国家的公司一般也不采取这种处理方法。因此,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由于市场较为有效,市场监管者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较高,公司很难既虚增盈余又不增加当期税费,更不用说在虚增盈余的同时,虚减税费了。通常盈余管理公司采用第三种处理方法。当然也有上述四种方法综合使用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部分虚增的利润进行纳税,而对其他部分的虚增利润作为税会差异或纳税准备金处理。但无论如何,完全对虚增利润不纳税的情形是不太可能发生的,即便有,也会很快被发现并予以惩处。

然而,我国资本市场上却普遍存在对虚增盈余不承担纳税义务的现象,说明不存在通过纳税申报约束和调查盈余管理的机制,或者机制没有发生作用。由于对虚增的盈余不承担额外的税费,则必然导致税会差异较大,通过审查具有较大税会差异的公司,就能很容易发现其盈余管理行为,从而可以评价公司信息质量。但是我国资本市场上此类问题的大量存在,说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尚不高,监管者与投资者尚不成熟,大量的监管工具与公司信息质量评价工具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六、研究结论

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基本目标是虚增盈余,占样本公司的73.9%,这与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盈余管理的规律一致。无论虚增盈余还是虚减盈余的公司,都存在虚减税费的现象,从而导致整体样本表现出税费虚减。在虚增盈余的公司中,税费虚减现象非常明显,在盈余虚减的公司中,尽管整体上存在税费虚减情况,但是并没有实现税费与虚减利润的同比例变化。因此,我国大部分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并没有承担额外的税费负担,相反部分虚增盈余的公司却虚减了纳税申报,公司几乎不可能为了降低税收来进行虚减盈余的盈余管理。即在中国现有的体制环境下,公司几乎不存在盈余管理与税负管理的两难决策情形,避税并非是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盈余管理可以不考虑税收因素,纳税申报也可以随意剔除盈余管理因素,公司会计行为缺乏必要的税收约束。相反,虚假降低税负很有可能沦为了虚增盈余的手段。

本文的发现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投资者关于上市公司信息质量及其定价决策、注册会计师对盈余管理的审查以及税务部门的税务检查,都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公司纳税与盈余的对比关系分析、年度税会差异的波动情况以及税会差异的绝对水平,都可以有效分析公司盈余管理或会计信息质量,也可以探测公司是否足额纳税。

收稿日期:2010-07-02

注释:

① 本文把发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都作为盈余管理公司,而不区分其由于失误或者故意,因为公司不会在会计差错披露中自动声明其差错源于欺诈或盈余管理,因此,到底是失误还是故意是很难区分的。

② 因为部分公司同时采用多种手段使利润被高估,我们按照使用不同手段的公司频数作为整体,这样85家高报公司盈余的公司频数为112公司次。

③ 为了直观显示效果,图中盈余调整数量同比例缩小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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