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关系_政治论文

论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关系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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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个根本问题,因而,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关系以达到二者统一,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基于对二者关系的思考,人们提出了党内民主建设问题,并且认为这是在党的领导下发展人民民主的前提、关键和出发点。但是,这里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讨论: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相统一的关键何在?党内民主怎样促进二者统一?它同人民民主的关系是什么?它的发展可以不依赖人民民主建设吗?本文将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一、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统一,主要在于党的领导适应人民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新类型,其本质特征是人民民主和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意味着人民权利在最大广度和深度上的实现。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权利和人民根本利益原则,人民民主的发展不但要以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为前提和归宿,而且在经济层面需要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经济的支撑,有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为之提供保障;在政治层面需要有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力量对社会各阶层利益要求进行综合,以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国家生活实行有效控制。于是,一个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以人民利益为最高价值追求的、致力于经济社会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政党领导,就成为人民民主存在和发展的本质要求。在中国,这个政党就是中国共产党。它集中体现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利益要求。

党的领导和人民权利、人民民主的确立,是在本质上对现代民主政治的结构性和制度性改造。由此,一般政治民主问题就表现为人民民主的实现、维护和发展问题,表现为党的领导和人民权利、人民的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强调正确规范党的领导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政治关系,并且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是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这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其发展方向的科学说明。

应当认为,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是历史地统一的,但历史的统一从来也是辩证的。不仅存在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国家之间的相对分离,而且存在权力所有者和权力掌握者——执政党之间的相对分离。分离就意味着差别、可能出现的不一致以及权力对所有者权利的侵犯,意味着权力和权利之间包括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之间政治平衡可能被打破,政治统一可能被破坏。社会主义不能自然排除权力的扩张和变异,也不能自然防止人民权利保证者的权力不因其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预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马克思认为:国家权力的掌握者并不是简单地按照统治阶级利益协调政治生活;他们是一个官僚机构,而“官僚机构认为它自己是国家的最终目的”,总是不断扩大其权力和能力。无产阶级建立的国家政权,已不是旧国家,但它作为仍是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难以完全摆脱旧国家的弊病。正如马克思所说,只要存在国家权力,“官僚政治就是一个谁也跳不出的圈子”[1](pp.301-303)。由此,执政党的权力也存在不断扩大的可能,也会因此而破坏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苏东剧变的教训证明,在社会主义国家,正是执政党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扩张导致权力变异,导致人民权利的丧失和人民国家权威的沦落。于是,统一被破坏了,政治危机出现了,这是苏东党和社会主义失败的重要原因。“应当如此”和“能够如此”的东西未必等于“事实如此”、“必然如此”。实现统一是有条件的、是一个实践过程。人们要避免苏东事变的重演,不单要立足于应当和能够达到统一的判断,而且必须面对现实的矛盾性,避免政治权力失衡,争取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统一。这应是我们认识问题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那么,我们怎样对待和处理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关系,以实现二者的统一呢?当然,需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发扬人民民主。但是,这样的回答显然没有触及二者关系及其内在的矛盾性一面,因而无助于实现二者的统一,甚至无助于消除可能发生的领导权力对人民民主的侵犯。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党;在于党的领导应当而且必须适应人民民主及其发展要求,而不是像曾经发生过的那样,使人民民主适应和顺从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应以人民民主为依据。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2](p.1128)这就表明,党的领导权力来源于人民,因人民利益而存在,因其对人民利益的保证作用而取得政治合法性。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党的领导对人民民主的适应关系。党是以自己的先进性而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核心的。人民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和历史使命,必须拥有自己的权利。人民权利不可侵犯,不可替代,任何形式的侵犯和替代都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本质的否定。党的先进性就在于党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相信、重视人民争取自己利益的主动精神,尊重人民自己解放自己的权利,正确引导人民为实现自己利益采取行动。因此,党的领导只是以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动员和支持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组织自己的国家政权,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不是把党当作人民意志和国家政权的直接支配力量。这就是说,党的领导应致力于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应在人民民主的政治体制下规范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适应人民民主的要求。

党的领导适应人民民主,这是社会主义政治分析的理性结论,也是社会主义政治实际的客观要求。应当认为,这个问题决定着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前途,也是二者关系在矛盾中达到统一的关键。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国家生活的领导核心,居于执政地位,因而是具有控制力的权威。这使党的领导在其与人民民主的关系中拥有相对强势,成为矛盾的主导方面。因而党的领导行为——它是否致力于实现和保障人民权利,是否致力于维护和完善代表制政治体制,是否以自己的行为适应人民民主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应人民民主,将会促进或阻滞人民民主的发展,将为人民民主提供保证或改变人民民主的性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争取自己利益和权利的要求将不断增长,这是一种促进党的领导适应人民民主的内在社会力量。当发展人民民主成为发自社会深层的政治要求时,如果党的领导不能适应人民民主,不能在其与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上对社会变动作出积极反应,将导致党的政治合法性的削弱以至丧失。毛泽东曾经说过,面对人民群众,“一切革命的党派、革命的同志,都将在他们面前受他们的检验而决定弃取。”[3](p.13)社会主义需要政治平衡,需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统一。统一是通过党的领导对人民民主的适应达到的。因此,居于领导核心地位的执政党一定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解决这个重要问题。

二、党的领导适应人民民主,关键是要发展和完善党内民主

适应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应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是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的制订者、贯彻者,是国家政权的组织者、监督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者。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其履行政治功能、组织功能和意识形态输出功能来实现的。就此而言,所谓适应问题就是党的思想和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对国家政权的组织和领导,党在这些方面的决策行为,是否代表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支持。然而,仅仅这样看问题是不够的。本质决定形式,又因获得相应形式而实现。在政治生活中,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首先,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人民民主的国家形式。人代会是人民自己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自己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政治组织,其权威的确立和实现是人民民主的根本标志。社会主义确认了党的领导,党受人民委托对人民的代表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实行政治领导和监督,使其始终保持人民民主的本质,切实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党组织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能代替人民代表机关的职能,它同人代大会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于行政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在人代大会体制下,党的领导的实现就在于其对国家生活的政治和组织决策是正确的,而且是能够在制度程序上获得人代大会的支持和认同的。因此,人民民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人代大会的领导,同时要求党的领导适应这个制度,而不是超越这个制度。

其次,关于公民权利制度。这是中国人民民主的政治基础。它在制度上确认并维护人民群众在经济、文化和政治领域的基本权利,保证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选择、参与和监督权的实现。人民通过政治权利的行使进入国家生活,表达自己的意志,这是执政党形成正确决策、国家机关正确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前提,也是在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达到党和国家机关在政治上高度一致的重要前提。人民群众政治实践的基本形式,民主决策的机制,就是人民的政治参与和政治监督,就是人民的政治选择。执政党只有在制度上面对和适应人民的选择,才会“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4](p.149)

然而,问题并未止于人代大会制度和人民民主权利的提出。党的领导及其决策行为既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活动,那么,在实践中,党将如何面对和适应人民的政治参与、政治选择和政治监督呢?它能够广泛接受利益要求的输入并在正确综合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决策吗?它在必要时能及时纠错或者说服群众吗?它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对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能通过人民群众及其代表机关的选择并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吗?要在实践上解答这些问题,不仅有赖于人民民主制度的完善、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党的领导对人民民主的正确认知,而且有赖于党把这种认知转化为党的制度建设,建构起回应人民民主的机制——与人民民主相应的党内民主机制。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统一问题,党的领导适应人民民主问题,最终将归结为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问题。

有人认为,党内民主是创造良好的党内环境、增强党的活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需要,是使党成为思想先进、政治坚定、组织坚强、作风优良的先锋队组织的需要。这无疑是正确的。应当指出的是,党的先进性是相对于时代的历史要求,即一定时期人民的利益要求而言的,而时代和人民利益的政治诉求就是人民民主。党内民主是党内生活的政治形式,其主要价值就是通过党内的民主参与、监督和选择,保证党的干部和党的各级组织,自觉坚持人民利益,从人民利益出发,以正确的决策积极回应人民的参与、监督和选择,回应人民代表机关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从而在机制上保证党的领导适应人民民主。应当认为,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适应价值和对党的先进性的增进价值是一致的。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不仅是增进党的先进性的需要,而且,是党在政治上适应人民民主,从而实现人民的利益要求的关键。人民民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是在党内民主的实现过程中达到的。

有人认为,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发展的出发点、前提,这无疑也是正确的。[5]而且应该在深层次上看到,党内民主是对人民民主的回应机制。党内民主成为人民民主发展的促进因素。如果没有这个机制,就会由于外部联系渠道和内部输入渠道的障碍而使党的领导权力的现实和人民民主的要求相脱节;就会由于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功能的衰弱而使党的领导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控制权力趋于集中、扩张,过度权威化。于是,人民民主的政治空间可能被压缩,人民的国家权力可能被虚化,人民民主的发展就因此被阻滞。

党内民主是怎样促进党的领导适应人民民主,并使二者达到统一的呢?

首先,党内民主是一种内部输入机制,是一种广大党员及其代表、党的下级与基层组织进入党的决策的参与机制。它确认党员、党员代表和各级党组织的参与权,并切实保障党员、党的下级组织和党的委员会成员,“都可以在党的组织内和党的会议上自由地确实地进行讨论,并且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建议。”[6](p.136)这就创设了一种前提——在集中全党智慧和政治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代表人民利益要求并能得到人民及其代表机关认同和支持的决策,其中包括党的理论、政策和关于国家政权组织的决定。其次,党内民主也是指党内的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机制,它不仅要在制度上形成权力分工和制约关系,强化党的监督机构,而且要求落实党员的选举权、监督权,健全党的代表制民主。这就创设了一种保障——使领导者始终代表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大多数,坚持为党和人民谋利益。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和代表制民主,是一种参与,也是一种制约机制。面对党内的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和代表制民主,就是面对人民的需求、认知和态度表达,这意味着领导决策必须对大多数人民群众负责、对全党负责,而不是只对上级意志甚至只对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负责。国内外执政党的历史经验表明,丢失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没有健全的代表制民主,就是放弃民主控制,而没有民主控制,就不能切实保证领导者始终坚持人民利益和全党意志的立场,因而在实际上不能有效防止种种脱离群众以至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不仅如此,党内民主还应包括党内与党外的沟通机制。人民的利益要求、意志、情绪的输入,政治决策的输出及其间的说服、教育、动员,需要从制度上开通对话和讨论的渠道,对社会开放批评并及时反馈。沟通机制的建立,就是通过广大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在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设一座民主化的桥梁。这座桥梁使党内参与、监督、选择和权力制约同人民的参与、监督、选择和制约相联系,使党内民主同人民民主相链接,从而把党的领导及其决策置于人民民主的基础上。沟通意味着党内民主不应是封闭性的,而应是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的开放性系统。对于这样一种开放系统来说,重要的问题不仅在于制度设施,而且在于党员和党的基层组织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为此,就应赋予党员和党的基层组织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和权利,并使这种权利的行使只受法律和党章约束,而不受任何其他约束。只有以全党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基础,党内民主才能真切地体现人民的利益要求,成为一种使党的决策适应人民民主的有效机制。

沟通机制、内部输入或参与机制、党内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机制,等等,构成了党内民主的机制系统。这是一个为党的决策接受人民参与和监督,为党所输出的理论、路线、政策和国家权力组织活动经得起人民选择、得到人民群众及其代表机关认同和支持,提供内部保证的系统。要使党的领导适应人民民主,达到与人民民主的统一,就应当完善这个系统的机制,充分发挥这个系统的功能。

三、党内民主制约人民民主的发展,而人民民主又是党内民主赖以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党内民主的重要意义是相对于人民利益及其对人民民主的诉求而言的。离开人民利益和人民民主,人们就不必强调甚至不必提出党内民主。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制约着人民民主的发展,但从根本上说,党内民主的发展又是为人民民主所规定和推动的。从上文对党内民主的机制分析可以看出,党内民主必须以人民民主为出发点和归宿,必须与人民民主相适应;脱离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就失去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就不可能在理论上作出科学说明。因此,我们还需要着眼于人民民主及其发展来认识党内民主,以获得对党内民主及其发展问题的全面理解。

离开人民民主的基础及其动力作用,党内民主不可能充分发展,甚至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发展。当社会的民主要求和权利愿望没有在一定规模上形成时,就不可能有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积极行为和理性自觉;而当社会生成了民主要求和权利愿望但却缺乏制度保证时,就不可能排除大多数人出于自身利益而产生的权力依赖。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社会都需要增加权力供给,扩大权力空间,以维持政治平衡。在中国的特定情境下,社会的民主要求和权利愿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虽已开始形成,但还没有达到一定规模,因而权力依赖还是比较广泛存在的事实。这需要我们因势利导,通过加强人代大会制度和公民制度建设,为人民民主的发展开辟道路,为权力适应人民民主发展创造条件,如果不是这样,固有的政治平衡难以改变,党内民主可能因为缺乏社会政治动力而难以取得实质的发展,它对人民民主的作用也就可能成为空谈。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人们在强调和着手党内民主建设时,决不能忽视和放松人民民主建设。不论是培育公民民主意识,还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其指归都在发展人民民主。人民民主发展了,以人民民主为基点的政治平衡开始建构了,党内民主发展就有了基础和动力,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统一才能加强。其二,党内民主将适应人民民主而发展。人民民主的发展是一种量变积累的过程。[7]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持政治平衡,维护政治稳定。因此,人民民主的发展将表现为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关系的结构性渐变,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人民民主权利的逐步增长。这是一个逐渐增强人民民主基础,并在这个基础上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统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党内民主是因动力和基础条件的积累而发展起来的。

同样地,在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能不能健康、持续发展,人民民主的发展能不能达到经济社会发展所要求的速度和力度,党内民主从而党的领导能不能同人民民主的发展相统一,关键在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的党。

首先,在于执政党是否确立了现代民主政治理念,坚持政治民主化的方向。代表制民主政体、人民的政治参与和政治选择,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以及旨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宪政体制和法制体系,这都是任何一种现代民主政治所不能舍弃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是人民维护其基本利益所不可或缺的政治条件。社会主义政治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它在不同历史时代有不同内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大多数人民群众来说,所谓根本利益就是从社会利益关系的整合中获得平等地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争取和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基本条件。这在政治生活中就意味着依法保障公民政治自由和权利,意味着建设旨在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代表制民主政体。人民民主和党的领导的确立是对现代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目的,是使之成为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其次,在于执政党是否确立法治意识,致力于法律和制度平台的建构。诚然,宪法和法律制度对人民民主的确定未必等于人民民主的实质性发展,但是,人民民主的发展仍然需要一个体现历史要求和人民意志的宪法、法制平台,用以规制执政党和政府权力及其政治关系,保障人民利益和权利。应该认为,法制权威的确立、法治精神的形成,是人民民主发展的支撑力量;一定时期宪法、法律体系的完善,则为人民群众争取和推进人民民主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样道理,党内民主的发展也需要一个平台,这就是保障党内民主的党章和关于党内生活民主化的制度。党内民主的制度平台和人民民主的法律平台在民主精神上相通,构成了二者相适应的法制基础。

其三,在于执政党是否具有改革的精神,不断加强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建设。江泽民于2002年5月31日在中共中央党校的讲话中指出,要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改革的精神是指思想理论在实践中的创新,更是指创新的思想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任何经典的宪法术语对民主原则的表达和对公民权利的承诺,都不会自己变成现实。惟有在群众的政治实践中民主思想和法制武器才能被大多数人所掌握,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力量。人民民主的发展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党内民主要适应人民民主的发展,适应才能达到统一。然而,适应不是消极的,其精神在于积极的改革实践,在于与时俱进,根据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要求,适时进行旨在促进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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