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法考”对地方普通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冲击与应对论文

浅议新“法考”对地方普通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冲击与应对论文

浅议新“法考”对地方普通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冲击与应对

□黎亚薇

【内容摘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带来了冲击,特别对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因此,如何应对新的考试要求,培养合格法学专业人才,是地方高校必须要面对和加以应对的问题。

【关键词】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才培养;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8年4月25日正式颁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这标志着在我国实施了15年之久的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为司考)正式变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为法考)。这样一种变化,同时也为全国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如何应对新形势下“法考”的要求,改革和完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完善法学课程的教学手段与方法,是全国各高校法学专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笔者在此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所在院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情况,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法考”与“司考”的区别

要探索和研究“法考”背景下法学教育的改革问题,必须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是“法考”和“司考”之间的差异。通过解读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笔者认为,现行的“法考”与以往的“司考”相比,有以下一些明显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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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考”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以往的司法考试,其结果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律师、检察官、法官和公证员几个群体,而改革后的“法考”,不仅适用于以上群体,并且第一次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

(二)对报考“法考”对象的学历和专业背景要求更加严格。以往的“司考”在报考资格上的要求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同时,对特定地区考生的报考资格可以放宽到“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并且允许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而改革后的“法考”,将报考的门槛明显提高了,只允许“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等三类人员报考,同时对于2018年9月及其以后入校的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只能是毕业后——即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才能报考。

(三)增加了不准报告的禁止性条件。明确将“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纳入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四)考试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改变了过去的“纸上”考试一考定“终身”的模式,具体表现为:第一,将以往的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阶段,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的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第二,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客观题实行计算机考试的方式,主观题实行纸笔考试的方式。而这些改革,不仅是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在“法考”领域的延伸应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法律职业自身发展的一些新特点。

(五)考管结合,强化了对法律职业群体的动态、长期管理。以往的“司考”只管考试本身,而没有将考后取得资格证书的群体纳入管理的范畴,使得“司考”单纯停留在“考试”这一人才选拔的初级阶段。而改革后的“法考”中,一个最为突出的变化就是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一项新的职责,加强了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日常和动态管理,将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由过去的仅只管“资格”的确认,延伸到对法律职业群体的长期、动态和日常管理。

二、“法考”对高校现行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带来的挑战

不可否认的一点是,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并不完全是针对“法考”(司考)而言的,高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事实上也远比“法考”的定位要高,因此,在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中,特别是一些重点院校,他们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定位更高,目标更大,并不仅仅在于让学生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要培养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次。对此,笔者并不反对。但是从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来看,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20多所[2],在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达30多万人。这里面很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不是所有的院校都能够立足于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其势必要寻找符合自己院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定位,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因此,结合学生的就业需求和国家法学专业人才的客观需求,一些地方普通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以“法考”(司考)为导向其实是无可厚非的。在笔者看来,这样一种思路,不仅符合法学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也有利于各高校根据自身特点和国家法治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走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学人才培养之路。但是这样一种以“法考”(司考)为导向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受“法考”变革的冲击也是十分明显的,特别是2018年9月入校后的法学专业本科生不再允许以应届本科生的身份参加“法考”,其势必给学校在教学安排、课程设置等一些方面带来冲击和新的挑战,而如何应对这样一种冲击与挑战,寻找一种适应新的“法考”背景下,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新模式,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初衷。

(一)“法考”对高校现行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带来的挑战。在了解了改革后的“法考”与以往“司考”之间的差异后,接下来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法考”对我国高校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带来的挑战,特别是在相关的人才培养上。而对于这一点又必须要先谈到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法考”之间的关系。对此,其实一直存在的一个争论就是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否应该以“法考”(司考)为导向的问题。

1.以“司考”为导向的高校原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能适应“法考”的要求。在原有“司考”背景下,选择以“司考”为导向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学校,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上为了与“司考”衔接,在相关课程的安排与设置上都会将“司考”涉及的课程内容安排在“司考”之前讲授完毕,以便学生在“司考”之前完成必要的知识储备,为通过“司考”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在学期安排上,一般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课程设置上,会适当减少相关专业课程的安排,为学生的复习迎考创造相对良好的条件。但是变革后的“法考”,以2018年9月入校的学生为分界点,之后的学生不能再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法考”,基于这样一种现实,学校在课程的安排与设置上,就不可能再沿用以往的人才培养方案,相反考虑到这些学生要毕业后才能参加“法考”,相关课程的教学设置就必须要相对延后,以保证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能够与毕业后参加的“法考”有机衔接。

(二)在相关课程的设置和课时安排上,适当进行调整,顺应“法考”的要求。变革后的“法考”因为是学生毕业后参考,这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课程设置与安排上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也为学期课程的安排和学时的设置提供更大的灵活性。这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学生毕业实习的设置和毕业论文的写作安排。考虑到以往的安排主要集中在第四学年的最后一个学期进行安排,可以考虑适当前置。以为学生的复习迎考提供更多的时间。

这个马脸退了两步,哇哇大叫着,抬手扇了我两巴掌,一下就把我扇懵了,脸上火辣辣地疼。我还是不住地叫唤:“伊藤!伊藤——”

(三)在考试考核方式的改革上,可以尝试引入“机考”与笔试相结合的模式。在学生课程考试的方式上,有条件的高校完全可以实行“机考”与笔试相结合的模式,将客观题实行上机统一考试,主观题实行笔试。这样一种考核方式的改革,不仅可以提前使学生适应将来法考的考试方式,也有利于全面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毕竟,实行“两考”模式,出题的范围和题量可以一定程度增加,也可以比较全面地考核学生对所学课程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应用能力。

(一)坚持以“法考”为导向,探索实行“4+1”的人才培养新模式。坚持以“法考”为导向,培养适应基层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学专业人才是地方普通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突破点,对此,学校应当予以坚持。在具体的做法上,考虑到现有“法考”的实际情况,可以探索实施“4+1”的人才培养新模式。所谓“4+1”人才培养新模式,指的是4个学年加1个学期,即允许学生在修满四年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并不马上离校,允许准备“法考”的学生在学校集中备考,推迟离校一个学期,为学生复习迎考创造良好的备考环境和条件。学生推迟一个学期离校,在校集中复习备考虽然会给学校在管理上带来一些问题,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对学生将来的发展能够带来助力。

三、应对“法考”变革背景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思考

在明确了“法考”与“司考”的差异及“法考”可能给法学本科人才培养带来的影响与冲击之后,本科院校在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上应该如何来应对就非常值得思考,特别是对于以往采取以“司考”为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地方普通院校,如何结合新的“法考”变革与自身院校的实际情况,走出一条适合自身的发展道路而言尤为重要。毕竟,与传统的法学重点院校相比,试图复制它们的发展道路,不仅从现实的基础上还是未来专业发展、上升的空间上而言,都不具备可行性,毕竟这些传统的法学重点院校的底蕴是数十年来积累的结果,并且无论是学科特色还是人才培养路径,均已经形成了自身的特有发展之路,并占据了法学学科的高地,具备明显的先发优势。一味的仿效只会让自身院校的法学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之路越走越窄。基于以上认识,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3.对学生的复习迎考带来冲击。在以往的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中,考虑到学生能够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司考”,所以在教学安排上通常会给学生复习迎考留出足够的时间,同时,给学生创造较好的复习迎考条件。同时,从学生的角度而言,毕竟是以在校生身份参加考试,在心态上相对比较平稳,精力上易于集中。但是,按照新“法考”的要求,学生一旦不能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考,其面临的困难明显增加,无论是学生复习迎考的心态,还是复习应考的环境与条件以及受就业压力的影响差异,都有可能影响到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效果。

(二)“法考”对高校现行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影响。“法考”和“司考”相比,至少有五个大的方面变革,而这些变化,给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变革后“法考”的考试方式对现有法学课程考试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从2018年开始,“法考”在考试方式上改变了过去的“纸上”考试一考定“终身”的模式,采取计算机上机考试和笔试相结合。这样一种考试方式,与高校传统的考核方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高校在现有法学课程考试方式上也有必要进行改革,从考试的题型、知识点的设置、具体考试方式上与“法考”接轨,提高学生对“法考”考试方式的适应能力。

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不同的经营管理行实行差异化的监督,根据各支行不同的经营情况进行不同重点的监督,具体来说,就是将每次的检查内容纳入到下一次的检查方案中,深入贯彻一整套审计流程,杜绝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在课程门类的设置上,可以适当增加。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设置是有明确的国家标准的,在以往的教学模式中,考虑到“司考”的需求,在课程门类的设置上由于教学课时的限制,课程门类安排既要兼顾国家的要求,又必须考虑“司考”涉及的内容和范围,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专业选修课和其他选修课的门类,在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上确实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法考”模式下,这样一种限制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因此,为各高校根据自身人才培养的特点增开相应的选修课提供了空间和时间,有利于提高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高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绝不仅是高校自身专业建设与发展的事情,其也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因此,探索和研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地方普通院校法学人才培养问题,要站在国家法治发展战略的高度,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高校人才培养应有的目标。

2.6出院宣教:(1)2周内避免与婴幼儿孕妇近距离接触。(保持1.5米)。(2)左甲状腺素钠片终身替代抑制治疗:甲状腺激素具有抑制肿瘤和转移复发作用,应告知患者出院后需按出院医嘱随访,勿擅自停药或增减左甲状腺素钠片剂量。餐前半小时服用,勿与牛奶、豆浆同服。(3)出院6周后核医学科复查甲功(TSH,FT3,FT4,甲状腺球蛋白和甲状腺球蛋白抗体)和血常规、血脂;出院6月后,遵医嘱核医学门诊复查,如需治疗,及时联系病房。(5)出院后禁食海鲜海产品两周。(6)碘-131治疗后的育龄妇女半年内避免怀孕,男性患者半年内避免授孕。

1.当前还没有为班主任设定标准的定义,班主任这一名词来源于改革开放后教育的发展。2006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将其概念诠释为:“中小学班主任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班集体建设的指导者、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是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骨干,是沟通家长和社区的桥梁,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按照该概念的解释,可以得出班主任的来源是由学校根据教学任务的安排而专门设定的,旨在促进班级的优良环境,建立良好的学习氛围,是将学校安排的指令向学生进行传达的重要人物,是班级的主要指导人。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EB/OL].https://baike.so.com/doc/28115943-29526700.html

[2]李铭.全国开设法学专业院校有哪些[EB/OL].http://www.gaosan.com/gaokao/42611.html

【基金项目】 本文为湖南省普通高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背景下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黎亚薇(1973~),男,湖南邵阳人;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程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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