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蒋勤荣

我国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蒋勤荣

苏州市吴江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摘要: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探索物业管理之路已经成为物业管理企业和广大居民的共识。我国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最早开发的用来转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经营过程中过失责任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但该险种从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争议,存在着产品销售量低、风险损失难以分摊、保险理赔纠纷多、保障水平低、不能较好地满足物业管理企业的需求等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健全的政策和立法支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决策者保险意识不强、保险公司怠于开发和推广此险种与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不能很好地满足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需求等。对此,国家应健全法规和制度,规范保险参与者的行为;保险行业组织应该营造保险舆论环境,合力培养物业服务管理者的保险意识;保险公司需要了解物业行业规避风险的需求,开发完善优质物业管理保险产品组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形成联盟,在行业内实行统保物业管理责任险,从而提高该险种的市场占有率。

关键词: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存在问题;对策

一、我国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含义及发展现状

2000 年9 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最早推出物业责任保险,该险种是专门针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风险状况而开发、设计的险种。2001 年12 月26 日,万科物业与人保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全国首例物业管理责任险协议。2002 年3 月8 日,深圳中海物业也购买了此险种。随后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物业责任保险。到目前为止,有近30 家保险公司出售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其中大部分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名称多为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也有的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保障范围和物业责任保险相同,但是命名不同。目前,开展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由于承保此险种的业务少,面临的风险无法分散,不能很好地实现风险损失分摊,同时在经营的过程中还存在着“逆选择”等道德风险。所以,开办将近20 年的物业责任保险在保险市场上并没有星火燎原之势。

二、我国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销售量低,风险损失难以分摊

近几年,我国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发展较快,已经有一些大型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形成公司化运作和品牌化管理,但这些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却很少用保险这种方法来转移风险。购买此险种的物业企业较少,带来的结果是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产品销量一直较低。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显示,2018 年1—11 月份产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为5 446.29 万亿元,责任险保额751.85 万亿元,在产险保险金额中所占比率为13.8%,而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中的一个险种所占比率更加小一些,截至2018 年11 月份在我国经营财产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有88 家,而开展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不到30 家,占比不到三分之一,销售量低迷,保费收入少,好多经营此险种的保险公司年保费收入不到30 万元。各家保险公司承保的物业管理责任险营业总额基本都只占到财产险总额的1%-2.5%。保险损失分摊功能的实现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而只有少量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购买此险种,很难实现损失分摊。

(二)保险理赔纠纷多,多重矛盾并存

自开展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以来,在理赔环节上时常伴随着纠纷,在责任认定上常常出现异议。本险种保障范围是因被保险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或产生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而对具体哪些损失和费用是由被保险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很难确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同时即使确定了哪些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来承担的损失,那么到底是不是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这些问题都是保险人、被保险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物业使用者之间争议的要点。所以,在实践保险理赔过程中常常出现多重矛盾。

(三)保障水平低,不能较好地满足物业管理企业的需求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在开发的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产品时都规定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和每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且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中还限定单项最高赔偿限额,既每次事故人身最高赔偿限额和每个人财产最高赔偿限额。而在实践中常常是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保险企业赔偿的最高金额,这样带来的是物业管理部门还要自己承担剩余赔偿金。且由于购买此险种的投保人少,损失分摊困难,保险公司都将该险种的费率定到比较高的水平,这样的结果是此产品不能很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需求。

三、促进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发展的措施

(一)国家健全法规和制度,规范保险参与者的行为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行为以及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双方当事人所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应该只由双方合意来决定,只通过自愿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带来的是物业管理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参加保险和退保,而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也完全从经营利益出发,忽视社会责任。所以,国家必须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双方的权利,规范和约束双方的行为,这样才能有法可依,我国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细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细化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出台有关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借鉴中国香港和美国的做法,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保险参与者的行为。中国香港把购买物业保险事项予以立法,立法规定物业公司必须对所管物业代买房产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实现由保险来转移风险和分散损失的目的。这样物业管理者就能从各种损失纠纷中解脱出来,不用过于担心由于工作失误发生经济索赔案,从而全身心地做好物业管理,更好地为广大业主服务。

(二)保险行业组织营造保险舆论环境,合力培养物业服务管理者的保险意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与居民的生活关系密切,保险行业大力发展本业务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表现。所以,保险行业组织应加强物业管理服务保险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普及该保险,培养物业服务管理者的保险意识。物业管理服务者和使用者与社区等基层政府组织接触最密切,保险行业协会和学会在进行保险宣传、营造好的保险氛围之时应该依托社区这一基层政府组织,让他们积极参与到物业管理保险宣传之中,发挥社区等基层政府组织的桥梁作用,更好地推广物业管理责任险这一保险产品。社区组织可以设计精美的物业管理保险指南、手册,并将其放置于居民小区或商业场所,为物业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使用者提供全面、细致、立体的保险消费知识。

(三)保险公司调研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保险需求,开发优质的保险组合产品

保险公司应该成立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开发和销售的业务团队,单独负责开发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组合产品,同时做到专管专营。保险公司要对物业行业的风险特点、规避风险需要及他们对保险费承受能力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开发出既能满足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需求,又能很好地保障广大业主权益的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产品组合。保险公司在设计物业管理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责任限额和免赔率等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重点要素时必须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 陈飞.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研究[J].商业时代,2007,(1).

[2] 罗向明.广州“5· 7”特大暴雨与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问题探析[J].中国保险,2010(6).

[3] 刘志远.基于物业管理责任险的物业企业承保方案的研究——以沈阳市为例[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6,(8).

论文作者:蒋勤荣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细部》2018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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