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意大利和奥地利国有控股公司_国家控股公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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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奥两国国家控股公司若干情况

1.意、奥国家控股公司简况

意大利著名的国家控股公司主要有4家,即工业复兴公司(IRI),简称伊里公司;国有烃化物公司(ENI),简称埃尼公司; 埃费姆公司(EFM),国家电力公司(ENEL),现埃费姆已经拆并。 奥地利的国家控股公司主要是工业控股公司(OIAG)。IRI和OIAG 是世界著名的和典型的国家控股公司。

IRI成立于1933年,发展的鼎盛时期,拥有4家银行、14个次级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着近300家企业,拥有40多万职工的跨行业、 综合性控股集团公司,是意大利最大的集团公司,1982年居欧洲100 家最大公司的第3位,1986年居世界500家最大工业企业的第11位。经过近几年改革,IRI结构变化较大,银行已经私有化,次级控股公司已减为7个,且多数成为了上市公司,原所控制的企业数量大为减少,职工人数已减为十几万。

ENI公司成立于1953年,主要从事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和加工,有300多个子公司,约一半在国外,从业人数最高时达13万。 1993 年在世界500家最大工业公司中排名第25位,在世界最大石油公司中排名第6位。ENI1992年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是上市公司,已将30 %的国有股权向国外出售。

ENEL成立于1963年,主要从事发电和送电,成立时有近7万人, 最多时近12万人。1992年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但至今股票未上市。政府计划1997~1998年上市,最终目标是改为私人股份为主的公司。

OIAG成立于50年代,是奥地利最大的公司,在欧洲大公司中排名前50位,下设5个行业控股公司,有300~400家孙公司(企业),6~7 万职工。奥地利国有工业的绝大多数企业均属该公司,它控制着全国工业主要原料的生产,在奥地利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OIAG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和改组, 行业控股公司均已成为上市公司, 且OIAG对其股份的控制已降低至24%~39%,但仍然拥有实际控制权。

2.建立和改革国家控股公司的主要动机和目的

西方各国建立国家控股公司的动机和目的并不完全一样,而且,每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国家控股公司的功能要求也不一样。根据西方学者的研究,西方国家建立国家控股公司的主要动机和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 )首要目的是要寻找一种控制大量存在的公共企业的有效工具,控股公司是政府控制而不是放松控制的一种工具;(2 )利用控股公司可以在某些部门通过融合实现协同作用;(3 )对公共企业进行公正公平管理,提高其运行效率和效益;(4 )承担管理政府资产的任务,增加政府投资的财政收入;(5)营救亏损企业;(6)通过改制,将公共企业变成私人企业;(7 )对国有企业完全改为私人企业之前时仍保留的部分国家股权进行管理。

在西方各国中,意、奥是最早建立国家控股公司的国家,也是国家控股公司运行较为成功的国家,近年来又是对国家控股公司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并取得较大成效的国家。两国建立、改进和改革国家控股公司,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动机和目的。

意、奥最初建立国家控股公司的主要动机和目的是管理和控制公共企业,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意大利IRI 建立之初是作为一个临时机构,是为挽救30年代大危机带来的企业大量破产、主要银行面临倒闭、国家经济行将崩溃的局面,当时的任务是接管3 家主要银行所掌管的工业企业的股份,及时对企业进行整顿,并尽快归还给私人资本经营。“二战”期间,IRI成为一个永久性机构, 为政府的经济控制和干预政策服务。奥地利OIAG建立初的目的是接管“二战”结束后原德国留下的工厂,将其收归国有,通过调整和管理以恢复和重建战后经济。

从60年代至80年代,随着两国控股公司建立之初历史任务的完成,两国政府对控股公司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主要是解决控股公司在新的经济发展时期出现的新问题。主要问题是,国有经济政企不分,宏观管理失控,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相当部分企业亏损严重,财政大量补贴。这期间,两国政府对控股公司的结构、功能和任务进行了一定调整。如逐步取消对控股公司的行政干预;将控股公司纳入一般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加强控股公司系统内的财务监管;对控股公司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使其退出部分领域;调整企业结构,将部分企业出售给私人,等等。

80年代末90年代以来,两国对控股公司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是通过私有化使国家逐步退出原国家控制的相当大部分生产领域。之所以这样做,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对控股公司的调整和改组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经营不善和亏损严重问题;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欧共体经济一体化要求取消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支持,保证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近年来,意奥两国控股公司已经实际上变为政府的私有政策的具体执行机构,政府私有化的计划、方案、步骤和实施,均由控股公司来操作。如近年来,OIAG通过股票上市已经成功地对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了私有化改造,于是奥政府又将另一些国有企业划归OIAG管理,并相应提出了对其进行私有化改造的目标要求。

3.意、奥国家控股公司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意大利和奥地利的国家控股公司按其功能和结构的不同可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实体型控股公司。意大利的伊利(IRI )和奥地利的工业控股公司(OIAG)即为纯粹控股公司,意大利的埃尼(ENI )和国家电力公司(ENEL)即为实体型控股公司。

纯粹型控股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国家拥有母公司全部股权;母公司本身不是上市公司;母公司以持有下属公司股份为己任,完全从事资产经营,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整个公司是多行业跨部门经营;母公司下面设若干个次级专业性控股公司,专业性控股公司本身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

实体型控股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国家不一定拥有母公司全部股权;母公司本身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母公司既从事资产经营又从事生产经营;公司经营以某一行业为主。从某种意义上讲,实体型控股公司有些类似于纯粹型控股公司下的次级控股公司。意大利的埃尼和国家电力公司即是这样的公司。埃尼公司是一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开采、加工和供应。埃尼公司上市以来,先后两次出售股权,每次15%,现已出售30%股权给社会公众和外国公司。国家电力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其股权全部为国家所有,主要从事发电与供电。电力公司于1992年改为股份公司,但目前仍为国家独资,政府计划于1997~1998年将其上市。

4.政府对国家控股公司的管理

意、奥两国对国家控股公司的管理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依法管理,用法律来确定国家与控股公司的最基本关系。二是政府政策主要通过控股公司贯彻到次级控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和企业中去,政府不与控股公司以下的各级公司和企业发生直接的管理关系。

国家控股公司的运行受一般法和特殊法的调整。纯粹型控股公司下的次级控股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和工厂,实体型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和工厂,过去和现在均适用公司法和民法,与社会上的一般私营公司无多大区别。控股公司自身则采用特殊法,即由国家对其专门立法。每个控股公司都由议会制定特别法,专门规定其职责权限、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这些特殊法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而适时调整。90年代初推行私有化以来,意、奥两国逐步废止了当时的特别法,代之以对国家控股公司进行私有化的特别法律。目前,两国的国家控股公司已成为政府私有化政策的实际执行者,控股公司自身已开始逐步适用公司法和民法,特别是实体型控股公司,如意大利的埃尼和国家电力公司则完全执行公司法和民法。

意大利管理国家控股公司的机构,过去主要是国家参与部、工业部和部际委员会,私有化以后,取消了国家参与部,由国库部负责管理伊利和埃尼,工业部负责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奥地利过去和现在都是由公共经济与交通部负责对工业控股公司进行管理。政府对控股公司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项:(1)任命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伊利和埃尼的董事由国库部任命。伊利集团有5位董事,其中, 两位是国库部的司局级干部,另外3位原来是私营企业主,也由国库选任。 伊利在私有化以前还设有一个监事会,人员包括政府的公务员和国家会计法庭的代表。埃尼的董事长和3名董事也是由国库部选任,国家电力公司的5名董事由工业部任命。奥地利工业控股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监事会,由14人组成,其中政府代表3名,公共经济和交通部派两名,财政部派两名, 所有监事会成员由公共经济和交通部提名并报议会通过。(2 )提出控股公司发展方针、目标,审批公司计划,以及提出公司私有化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向所管理的控股公司发布一般性政策、方针指示,并对其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以保证控股公司的经营与政府的目标相一致;参与制定和审批控股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审批公司的预算和决策。私有化以来,政府有关部门还对控股公司提出私有化的目标、进度、步骤等要求,控股公司则成为政府私有化的具体执行机构,代表政府组织和实施私有化方案。(3)收取部分股息、红利和私有化收入。历史上,意、 奥国家控股公司要向国家上缴部分利润。私有化以来,随着控股公司自身以及下属公司改为股份公司,国家作为公司股东要参与股息、红利的分配,不过多数股息、红利还是留在控股公司,主要用于调整和改善整个控股公司的资本和财务结构。私有化过程中,控股公司通过出售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和股票等形成一大笔收入,其中相当一部分要上缴国库部。(4)其他方面的管理。主要有:第一,价格管理。 政府对控股公司的一些公共产品如供电、邮政、电信等服务价格有一定管理和监督。过去还对一些竞争性商品的价格有某些管理,现在已经放开。第二,财政拨款支持。意大利政府过去几乎年年对控股公司进行财政拨款基金支持,每年从几亿到几十亿美元不等,主要用于减轻国有企业日益增长的债务负担。80年代以来,财政拨款基金逐年减少,私有化以来,几乎趋于消失。第三,要求控股公司向不发达地区进行投资。意大利政府长期以来一直要求国家控股公司要将总投资和新增投资的相当比例(分别高达40%和60%)投向中南部地区,增加贫困地区的就业。私有化以来,这种要求已经大为减少。

5.国家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公司和企业的关系

控股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完全按照公司法和民法的规定执行。控股公司对下属公司的管理主要有几个方面:(1)任命公司董事、 董事长和总经理,选择公司组织和管理结构。控股公司的董事往往出任下属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2)审批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 投资和长期发展计划。(3)监督和审核下属公司的年度报告。(4)对下属公司提供和分配必要的资金,主要是国家给控股公司的财政拨款基金。除此之外,控股公司对下属公司的一般投资、生产经营和人事管理等从不干预,对下属公司的子公司和直属工厂,控股公司更是奉行完全不干预政策。

1992年私有化以来,随着部分实体型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的下属专业性控股公司实行股分化改造,控股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是控股公司主要依据其股份份额参与公司管理,对下属公司几乎不再分配资金。由于控股公司仍然持有部分原下属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者即使股权未过半,但其份额使其实际拥有控制权,因此,控股公司与这些公司的主要关系基本维持不变。如奥地利工业控股公司下属的奥钢联和奥钢技术公司均已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公司目前只分别握有其39%和24%的股份,由于其他股东股权较分散,加之这两家公司相互持股20%,因此,工业控股公司仍然握有这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实体型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的专业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关系过去和现在都完全按照公司和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这类控股公司下属三类企业,一是子公司,二是参股公司,三是直属工厂。子公司和参股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控股公司对其管理按公司法规定执行。直属工厂是非独立主体,相当于企业的一个车间,完全执行控股公司的指令。

6.国家控股公司的调整与重组

意、奥国家控股公司从成立以来就不断地进行调整,过去调整侧重于产业和企业结构,近年来在继续进行产业和企业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同时,大规模地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这两类调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调整与重组的主要方式和途径是:(1 )根据企业市场大小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规模,把不适应市场变化的大型企业划分为若干较小的独立的企业单位;把生产和经营同一类产品的企业合并,以降低成本与内耗。1986~1988年间,OIAG就采取了这种办法改组了许多下属企业。(2 )按行业和市场划分组建行业控股公司,对行业内企业进行统一指导与协调,以更好地实现发展战略和引导投资。1989年OIAG 用此办法组建了6个行业控股公司。(3)调整行业结构,在加强部分行业的同时, 退出部分行业。90 年代初,意大利撤并了埃费姆( EFM)公司, 将其机械行业的多数企业转为私营,另有部分行业的企业归并其他控股公司。 IRI近年已将原属4家银行转为私营,完全退出银行领域。ENI作为一家烃化物专业公司近年来已对其产品和经营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舍弃了一些非战略产业,从冶金、矿业、机械制造等行业中逐步退出,关闭了化肥厂、精细化工和专用化学品厂,以集中精力从事烃类业务。(4 )出售和关闭亏损企业,提高控股公司整体经济效益。这种办法一直都在使用,近年来则更加使用得果断和广泛。80年代,IRI共出售了150家企业和独立经营单位,多为经营亏损的中小规模企业。(5 )劳动力的重组。两国各个控股公司通过产业和企业结构调整,通过关闭和出售企业,通过提前退休和自然减员等办法,大大减少了职工人数。ENI 职工最多时曾达13万人,后来逐步减少,90年代私有化以来,就已减少到3.9 万人。OIAG 职工人数已从80年代最高时的12万人减少到目前的不到6万人。IRI钢铁部门1987年有雇员3万人,通过关闭企业和压缩生产,到1990年时减少到约1.5万人。近年IRI则已完全退出钢铁行业。除提前退休、自然减员和企业出售后由新雇主雇佣部分职工外,意大利专门设立了政府基金即CIG,以帮助失业职工。80年代末,又在CIG内单独设立了一项特别的改制基金。CIG资金部分来自政府财政, 部分来自雇员交纳和社会捐助。短期失业工人可在有限时间内从CIG 获得相当于原来同样数量的资金。

二、意、奥国家控股公司经验启示及其若干政策建议

1.认真研究我国建立国家控股公司的实际目的

将国家的一般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分开;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系,明确和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深化企业改革,加快国有经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加快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加强企业管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等等,都是我国建立国家控股公司的主要动机和目的。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建立国家控股公司将带来各个方面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有关各方对建立控股公司的实际动机和目的并不大一致。综合管理部门比较倾向于在实际上追求上述目标,但有的部门仍不大愿意放弃应当减少的某些审批权力,也不大愿意接受并不大实惠的某些行业管理职能;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总公司更多地倾向于全面授权行使国有资产代表者职能,以便使自己尽快从“婆婆”变为“老板”,倾向于进一步加强而不是弱化对下属公司企业的直接管理;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则积极争取国家能直接授权或再授权其行使国有资产代表者职能;一般企业则不愿已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被进一步削弱。面对各个利益主体实际不同的动机、目的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同的行为倾向,国家应当认真研究建立国家控股公司的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特别要认真研究当前几家试点单位的具体实施步骤和目标,研究各个利益主体追求自身特殊目标而可能出现的实际偏离国家总体目标的行为,采取相应对策,以保证国家控股公司改革获得真正成功。

2.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确定国家控股公司类型

国家控股公司的类型有多种,既可以是纯粹型也可以是实体型。目前我国的国家控股公司是以实体型为主,地方的国家控股公司均为实体型,中央的三家控股公司试点也是以实体型为主。我国的行业总公司和专业经济部门改为国家控股公司,虽然主要从事某一行业经营,这一点类似于意、奥的实体型专业控股公司。但我国是一个大国,地域广阔,企业众多,而一些行业总公司又处于垄断地位。行业总公司下属的一些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本已作为独立经济主体在市场中运营多年。因此,一般不宜在一个行业中只建立一家国家控股公司,即使要建立独家控股公司,也不宜建立实体型控股公司,而应建立以资产管理为主的纯粹型控股公司。

从意、奥国家控股公司改制情况看,实体型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的次级专业性控股公司现在都已改为股份公司,且相当一部分已成为上市公司,国家只掌握其部分股权,有的甚至只有不到50%的股权。意、奥政府这样做虽然有自身的特殊原因,但这样做对国家、社会和公司自身三方都是有利的。我国目前的国家控股公司都被要求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我们认为,这种要求对中央一级的国家控股公司是合理的,但国家再授权的次级控股公司和地方性国家控股公司也作此统一的和硬性的要求则不一定合适。从吸引社会资金、减轻政府负担、打破行业封闭、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方面看,次级控股公司和地方性控股公司宜建成多个投资主体、以国家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的还可成为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这里的以国家为主,可以是国家控股50%以上;若其他股东股权较为分散,国家控股也可以低于50%。OIAG目前在奥钢联和奥钢技术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已低于30%,但由于其他股东股权很分散,这两个公司实际上仍受OIAG控制。

另外,不应简单地将国有独资理解为单一政府部门或单一国有单位投资,多个政府部门或多个国有单位投资的公司,一点也不改变公司的全民制性质。因此,中央国家控股公司下的再授权的次级控股公司和地方国家控股公司,不能以国有独资为由,拒绝其他政府部门和国有单位投资参股本公司。

3.正确处理政府与国家控股公司的关系

意、奥两国政府对国家控股公司的管理从过去的很严格到目前的逐步放松,其管理方法和手段有的是不成功的,但许多东西不管从当时看还是现在来看,都是可行的和成功的。我认为,有两点经验值得借鉴:一是依法管理,用明确的法律来确定政府与国家控股公司的相互关系。我国的国家控股公司基本上都是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下建立起来的,这与我国的改革具有探索性有关。但部分地方的国有控股公司已经搞了多年,中央的4家国家控股公司已经开始试点, 当前除急需制定一部通用的国有控股公司法律外,还应对中央的各个国家控股公司作出一些特别要求,如由国务院审批其公司章程。目前国务院对3 家控股公司采取批复的办法是必要的,但其过于原则和简略,具有过渡性特点。从明确和严格规范政府与国家控股公司的关系,控股公司的内部结构以及其与下属公司的关系来讲,控股公司应当有一个经国务院审批的明确具体的公司章程。二是在政府与控股公司的法律关系明确后,政府对控股公司的日常政策管理主要应放在控股公司总部上。控股公司的下属公司和企业则应完全由控股公司来管理,政府不应再绕过控股公司干预其下属公司的运营。包括下属公司的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项目审批等均应由控股公司管理,政府若要对这些事项施加影响,也宜通过控股公司,而不对下属公司直接下达行政指令。

4.合理确定控股公司内部纵向关系

随着私有化的进一步推进,意、奥国家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公司的关系将进一步发生变化。但从其过去和目前的情况看,国家控股公司内部纵向关系的处理是比较成功的,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最值得借鉴的是,处理纵向关系完全以公司法和民法为据,并且执行法律比较严格。我国国家控股公司与下属公司、企业的关系的处理受行政关系、企业法和公司法多重标准制约,由此带来一些复杂的矛盾。行政关系要求的是服从,企业法强调的是企业的14项自主权,公司法则主张依据股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利。这三种标准在许多方面并不大一致,而各方均以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政策标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由此导致上下矛盾。例如,企业法赋予国有企业投资自主权、税后利润处理权和部分资产处置权,而公司法则将这些权利大部分给予了股东和股东大会。基层企业要求贯彻企业法,落实企业的14项自主权,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许多为行政、半行政性公司)则以公司法为据强调自己的出资者股东权利。在今后的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中,要解决上下矛盾,理顺纵向关系,必须逐步减少以至最后取消过去的行政关系,代之以完全的经济关系;同时,要将现有的国有企业尽快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便上下双方都完全依照公司法来处理关系,避免双重法律标准带来的矛盾。

5.要把结构调整与重组摆到重要位置

意、奥两国的国家控股公司从建立以来经常进行结构调整,特别是80年代末以来,结构调整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某些方面的结构不是简单地调整,而是完全重组。调整和重组主要涉及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资产和产权结构、劳动力结构等多个方面。我国进行国家控股公司改革,要把结构调整与重组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不论是中央一级还是地方一级国家控股公司,都应如此。

合理确定产业和产品结构,突出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意、奥国家控股公司进行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的一大特点是,各专业控股公司均缩短战线,集中力量向本行业内的自身优势的产业和产品倾斜,不仅不向其他行业发展,而且放弃本行业部分产业和产品。我国近年发展的一些大公司(包括部分地方控股公司)、大集团比较倾向于进行跨行业经营。跨行业经营虽然可以避免单一行业的经营风险,但跨行业多方位经营也可能带来分散精力,形不成优势。我国控股公司大都是以某一行业或产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属专业性公司,而且本身往往就是一个大行业、大产业。因此,控股公司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应眼睛向内,而不是向外。控股公司要集中精力把本行业的事搞好。即使是本行业,也不是大小各类产业都去抓,形成行业内的大而全小而全,而应把主要力量放到关键和主导产业、重点和优势产品上,要下决心放弃部分产业和产品,由其他企业、特别是由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去生产和经营。

(2)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放弃一般中小企业。意、 奥两国控股公司采取关闭、合并、兼并和出售等办法,将相当一部分亏损、产业前景不好、产品缺乏市场的企业予以放弃,较好地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和重组。我国每一控股公司所属企业大中小都有,而且其中不少是中小企业;各行各业都有,相当部分属非主导产业,有的是其他产业;大部分非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技术水平低、产品落后、管理差、市场无前景,处于困难甚至亏损境地。地方控股公司的情况更是如此。控股公司改革要加快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要下决心放弃相当一大部分没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一般小企业基本上都应放弃。国家控股公司更应抓大放小,集中全部精力搞好大中型企业。放小则是放弃小的,通过破产、兼并、出售、转让等办法,由城乡集体企业、职工集体、私营和个体企业等去经营管理。

加快资产和产权结构的调整与重组。这是结构调整中的最重要的一项,其他方面的结构调整往往也要通过资产和产权结构的调整才得以实现。意、奥两国控股公司产权调整的目标是完全私有化,逐步以将大部分国有产权转给社会公众和外国投资者。我国控股公司调整资产和产权结构主要目的则不同,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国有资产在社会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尽管如此,意、奥两国的许多作法值得借鉴。一是通过出售资产和股权让出一些产业和企业,实现产业和企业的结构优化;二是通过兼并、收购企业资产和股权,以进入和加强某些产业;三是通过大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以保证国家控股公司对这些大公司的控制;四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通过限制社会公众和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数量,实现社会股权的分散化,从而达到既能广泛吸引资金、壮大资本实力,又能保证控股公司在股权低于50%时仍对该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这些做法完全可以为我所用。第一、二种办法可以用来调整我国控股公司的产业和企业结构。第三、四种办法则启示我们,中央国家控股公司的次级控股公司(再授权公司)和地方国家控股公司,不宜都建立为单一的国家部门或机构的独资公司,也可建立为多个国家部门和机构共同投资的多主体公司;也不宜统统建立为纯粹国家投资(包括单一和多个国家部门和机构)的公司,也可建立为国家投资为主,同时允许其他人(包括社会公众和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多个投资的公司;两类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持股,而且,在社会股权分散的前提下均可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下属的大公司和大集团在股权结构安排上更是完全可以采用这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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