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合理限制论文_贾宝莹

浅议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合理限制论文_贾宝莹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摘要:近年来网络成为言论自由表达的重要途径,人们利用互联网的特点打破了传统言论自由的事前监督模式,为公民表达自我和实现其他权力的实现提供了便利,是实现民主与法治的基石。但是层出不穷的“网络暴力”使网上言论失去了本身的价值与光彩。由于我国对新兴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合理规制的制度体系不健全,各类措施却仍是利用单纯压制权利来避免“网络暴力”使得效果并不理想。本文对网络言论自由概念进行了介绍,分析了我国网上言论自由的现状,认为应从实现网络言论自由的切实保护入手,在健全保护的同时,对网上言论自由进行合理规制。

关键词: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

1.前言

网上言论是人民实现言论自由权的首要方式,但是近年来网上语言暴力的剧增,使国家公权力和网络服务商注重对这类行为的约束。但由于缺乏明晰、具体的规定,在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取舍中没有确定的界限,导致公民质疑国家公权力和网络服务商采用约束措施的“合法性”,制约效果不理想。为了分析讨论应如何解决“网络暴力”问题,接下来本文将从网上言论自由的概念、现状以及如何进行完善等问题进行全面探讨。

2.言论自由的概念

言论自由,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将其规定为:“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我国《宪法》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有多种表现模式,网络言论自由是现代互联网飞速发展下出现的一种新型言论表达模式。其本质并没有改变,是属于言论自由的一种,只是承载言论的载体不再是纸张或口头等方式,而是变成了电子载体。网络言论自由自然也是需要受到保护与合理限制的。

3.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现状

3.1网络言论自由”还是“网络暴力”

随着互联网的进步,网络言论自由逐渐成为社会民众追求“话语权”和表达自我的主要方式。我国对于言论自由一直实行的是严格的事先监督制度,在巨大的国家公权力面前,公民的私权利的行使显得过于弱小。国家过于苛求公民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等利益的义务,压制公民言论自由权的顺畅行使,忽视了对该权利的保护,忽略了公民对自由表达想法、观点的巨大渴求与期盼。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的出现为公民对言论自由的追求找到了突破口。互联网为公民提供了可以自由表达意愿、寻求“话语权”且没有严格、复杂的事前审查程序的平台,促使了网络言论自由的活跃发展。但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人们从欣喜新技术所带来的益处,到现在忧虑网络带来的弊端和不良影响。由于网络匿名、便捷、即时、广泛等特性,造成公民的网络言论因过于“自由”而使网络言论的初衷发生改变,衍变出“网络暴力”。近年来“人肉搜索”、各种造谣、诽谤等侵犯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等行为层出不穷,甚至由对人发展出对国家、社会行为不理智抨击的“网络暴力”,严重扰乱网络环境。这种语言暴力是影响网络言论自由有序发展的主要原因,让公民在实现网络言论自由时,却又担忧这种变质的网络言论所带来的侵害。

3.2衍生出“网络暴力”的原因

第一,国家层面的原因。我国在多种价值中一直较为重视秩序这一价值。对于言论自由,一直是从管理的角度进行限制。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因追求秩序而过多苛求公民履行义务,忽视了对公民该权利的保护和公民对该权利的渴求。如果在国家义务的方面分析,也是违背了国家不主动侵害的消极义务。这就导致了国家法律制度对言论自由保护以及合理限制规定的缺位。即使为了约束“网络暴力”行为而采取了相应措施,但这种于法无据的限制更会加剧“网络暴力”的出现。

第二,公民方面的原因。随着公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法治思想、民主与权利意识的提升,公民对充分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渴望日趋加深,对苛求过多义务的反感日益加重。在这样急切地期盼中,互联网成为公民渴望实现言论自由权的宣泄渠道。在匿名、虚拟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制的网络下使得公民在实施网络言论自由时迷失了自我,由有理性的个体变成了无理性的群体,遗忘了对言论自由渴求的真正意义,便逐渐将“自由”演变成“暴力”。

4.健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合理限制

我国无论是在传统的言论自由还是新兴的网络言论自由都缺少细致、成熟的保护体系。这就造成我国在言论自由保护方面旧问题没解决而新问题又接踵而至,对于问题的解决办法也是过于片面治标而不治本。因此,解决“网络暴力”问题,应首先完善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在完善的权利保护下,对网上言论自由权实行合理限制。

4.1健全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仅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在其他普通法律中没有关于如何保护该权利的规定,对于保障网上言论自由更是一片空白。其次,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无法直接引用宪法规定,而其他普通法律也没有关于网络言论自由保护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定,由此导致了对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法律制度的缺失,。因此,要解决网上的语言暴力,就应健全关于如何保护网上言论自由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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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宪法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明确普通立法对保护这一权利进行规定的立法权限。我国仅在宪法中写明了保护言论自由,也应将新类型的网络言论归纳为保护的范围。因此,应提高对保护该权利的重视,将其规定为法律保留的事项,明确限制保障该权利时制定相关规定的立法权限,只能由法律实行统一的规定。

其次,完善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法律内容规定。网上言论自由保护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是空白地带,由此导致公权力或网络服务提供商因没有明确的依据而滥用权力侵犯了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或者正当行使权力但却因为于法无据,使合法性受到质疑,反而加剧“网络暴力”的出现。因此,应尽快完善关于保护该权利的法律规定,明晰有关权利保护的法律内容。明确规定公权力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再次,健全公民在网络言论自由权利受损害时的救济机制。我国关于网上表达自由制定的大多是人们滥用权利时的责任追究,却对国家滥用公权力、错误立法、错误执法等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滥用无法律依据的技术手段等行为,应担负哪些责任没有任何规定,对人们权利受损应怎样维权、怎样实现救济也没有规定。[1]因此,应建立、健全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救济制度,让人们在权利受损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救济。法院应依据法律对侵害公民这一权利的行为人实行严格的责任承担。

4.2健全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法律规制

注重保护网上言论自由是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但是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保护权利的同时也应对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国家对权利的保障和限制都是必不可少的。公民应在国家保障的范围内自由行使权利,在国家限制的范围内履行不侵害他人、社会和国家权益的义务。那么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边界是什么呢?对于基本权利的限制总结有两种理论“外部理论”与“内部理论”。[2]基于外部理论与内部理论的各自含义,从《宪法》第五十一条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采纳了“外部理论”这一理论,以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作为限制的边界。[3]

首先,立法应慎重确定网上言论自由合理限制的范围。根据我国《宪法》五十一条规定,对该权利进行合理约束的底线应是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由于网络空间内容的复杂多样。传播的广泛快速等特性,以往事先审查所采取的法律限制标准无法适用于网络言论自由。因此,要对网上言论自由进行合理限制就必须寻找新的法律界限。[4]在对应如何合理约束该权利进行立法时,严格依照不侵害国家、社会权益和他人权利为根本标准,明确合理限制的范围,在限制该权利和保护他人权利、社会和国家权益中找到新的平衡。不能向以往以侵害国家网络安全或破坏网络管理秩序等原因进行立法限制,也不能超出宪法规定的范围进行立法。

其次,立法应提高立法层级。我国大多是利用法规以管理为目的,在网络安全、网络管理等方面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认证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由此,应尽快制定关于网上言论自由合理限制的法律规定,纳入法律保留的范围,提高立法位阶,并完善其他与网络言论自由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立法应重视事后审查原则。我国对传统言论自由限制采取的是事前审查的措施,这种措施因事前对言论进行限制不仅会缩小言论自由的范围,压制权利的使用,还会造成公权力滥用对权利产生侵害,有害于对网上言论自由的发展与保护。其次对网上言论进行事先监督由于互联网的特点需要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实现十分困难,也不符合网络上言论自由的本质。因此,在对网上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进行立法时,应重视事后监督的方式,坚持以保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的理念。严格控制对网络言论进行事前限制,熟练运用事后审查模式。

第四,立法应明确公民滥用网上言论自由权利时的归责原则。对于权力滥用产生侵权时应有确定的归责原则,并以此原则作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滥用,是否属于侵权,是否应进行惩处。因此,对该权利滥用导致侵权时归责原则可以采用“过错责任”,通过谁主张谁举证,证明加害人确有过错的方法,以保证实现对网络言论自由最大限度地保护。[5]应依据国情和互联网的发展状况制定对网上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的规定

5.结语

言论自由是人权中最为重要的权利,是实现民主的必要条件,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出现,使我国公民在对传统言论自由的严格限制下寻求到真正可以表达自我和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国家以往对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和对言论自由保护的缺失,公民在压制下过度追求自由而滥用权利,以及由于对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合理规制的滞后性,造成了“网络暴力”的愈演愈烈。因此,为了避免“网络暴力”,重塑健康有序的网络言论自由环境,面对分析后的网上言论自由的现状,应从对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合理限制的双重角度进行探讨,健全网上言论自由保护与合理限制的制度建设,以期妥善解决网上语言暴力的问题,实现网络言论对国家和公民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 陈桃生.网络环境中的言论自由及其规制[J].贵州大学学报.2006,(1):52.

[2] 张翔.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J].法商研究.2006,(4):96-97.

[3] 胡彦涛.自媒体时代表达言论自由法律限制的论证方法[J].政治与法律.2016,(3):68.

[4] 韩玉琢.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2):77.

[5] 张佐国.从“人肉搜索”看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J].西部法学评论.2009,(6):12.

作者简介:贾宝莹(1992.10—),女,黑龙江省哈尔滨人,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2016级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贾宝莹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5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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