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介业务发展研究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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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作为社会经济中一门特殊的服务性行业,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联系。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由于经济发展的高度秩序化,银行与企业的联系仅维持在信贷与结算这一层面上。如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与银行的联系面广泛地拓宽了。因此,在我国金融业向商业化转轨的过程中,不失时机地大力发展具有中观协调作用的中介服务业务中非常必要的。

一、发展金融中介业务的现实意义

中介,即中间媒介,它是沟通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站。银行涉足这一领域,发挥自己的经济枢纽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提高银行竞争能力。中介业务是一项多角化经营的业务,从各个角度都能与社会和市场发生联系,经营此项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市场占有率,有利于银行竞争能力的增强。

2、有利于提高银行知名度。金融中介业务与一般银行业务相比,更具有辐射和扩散功能。验资、验证、经纪等特殊的业务又很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易加深顾客的印象,从而在无形之中提高银行的知名度。

3、有利于取得比常规经营更好的经营效益。金融中介业务属于第三产业,它以智力服务为主,社会风险相对较小,容易取得较为稳定的经营成果。

4、有利于金融劳动力的再转化。我国的金融业在传统计划体制下发展多年,金融资产和经营方式没得到多大程度的丰富,然而却形成一个庞大的人才、人员体系。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发展,这部分人极需要转化,大力发展金融中介业务有利于消化这部分劳动力。

二、金融中介业务的种类

随着我国金融业商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金融中介业务将伴随着市场的需求,不断得到开拓,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和金融市场发展的状况,可供选择和发展的金融中介业务有以下几种:

1、金融验证。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企业间的不合理纠纷,我国的金融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的发展状况,适当发展验证、公证中介业务,在这方面最大的优势是开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审查报表,开具验资报告等。

2、金融评估。任何市场交易都需要真实科学的计价依据。尤其是在股份制得到普遍实施的今天,估算企业的资信程度和资产拥有量已成为企业经营和交易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金融部门可以根据这一发展形势,利用金融业的广泛联系性和综合性,大力开办评估业务,建立各类评估事务所。如资产评估事务所、土地评估事务所、房产评估事务所、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信评估事务所等。

3、金融交易。随着金融商品的不断丰富,人们对金融商品流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金融部门因地制宜地设置一些交易场地,购置一些服务设施并配备一定的管理及服务人员,供市场主体进行交易,这是金融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目前金融部门大力发展金融交易中介机构是有很大前途的。

4、金融代理。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宏观经济配套改革的逐步到位,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不断增加,这就要求社会为此提供相应的事务代理服务,以减轻企业经营上的负担。银行可根据这一发展趋势,开办帐务处理、清算、申报等代理业务,成立相应的公司。如破产与清算经纪公司、税务代理公司、代理记帐公司等。

5、金融咨询。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市场竞争、市场纠纷和市场交易秩序最易出现偏差和混乱。企业对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纳税知识、工程知识、注册登记知识的了解欲望也是最强烈的。金融部门可以抓住这一时机,大力开办咨询中介业务,成立社会上所亟需的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工商咨询服务中心、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等。为社会提供银行力所能及的咨询服务。

6、金融商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除运用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外,对行业协会、职业自律协会的依靠将会加强,商业银行可以据此牵头成立一些协调市场主体之间及市场主体与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行会组织。如金融商会、金融家协会、会计师协会,来协商行业事务和管理,提供培训、指导服务等。

三、金融中介的特性

金融中介组织作为联结、沟通、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服务部门,由于它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只是站在公证的角度充当社会微观活动单位之间的红娘,这种双向服务、桥梁作用和红娘角色,决定了金融中介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其自己独有的特性。

1、独立性。金融中介组织必须是与市场运行主体(企业)和市场调控主体(政府)彻底分开的独立法人,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做到自主、自立、自养,且对自身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自律性。金融中介业必须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以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并有一整套行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明确本行业的指导思想与原则,以维护本行业在市场中介活动中的正常秩序。另外,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业务竞争也要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或搞垄断经营,而应以自身的信誉、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去争取客户,达到优胜劣汰。

3、公证性。金融中介的中介性要求它主持公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带任何主观随意性,不屈从外界压力,也不迁就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片面要求,始终以第三者的身份公正无私地开展业务,并对结论的客观公正性负责。

4、权威性。金融中介组织是由国家进行严格资格审查,确定从业务资格,颁发证书、证件,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开展业务的,这就为金融中介组织的权威性打下了基础。

四、金融中介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中介机构能够起到沟通和协调市场主体之间及市场主体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保证社会经济健康稳定运行,同时它还能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进行公平交易提供资信证明、公证、咨询和代理等服务,并且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也有积极的作用。

1、带动企业进入市场。金融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金融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可以为企业及市场准入提供诸如注册资本的验证,资格及有关法律文件的公证、见证等中介服务业务,证实和保证市场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各类金融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代理中介机构可以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业务咨询和业务代理等服务,为企业顺利进入市场铺平道路。

2、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各类金融咨询机构受托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可以提高企业的辨别能力,增强竞争实力。金融商会等通过同行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可以避免金融业之间因不必要的、不正当的竞争而为企业带来的间接消耗,减轻企业的繁杂事务,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避免业务风险。金融评估机构委托为企业进行评估,可以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价值,预防暴利行业的产生。

3、稳定市场交易秩序。金融行业开办的期货交易所、产权交易所及拍卖行等交易机构为企业提供交易场所,拟定交易规则,有利于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便于政府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管。各种金融评估机构通过提供与市场供求相符的、合理的计价依据,有利于交易的正常进行。金融商会对所属成员的职业集体自律,可以使从业者自觉遵守市场交易秩序,为企业创造更优良的市场秩序。

4、协调政府企业间的关系。各类金融代理机构通过代理业务,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机关处理具体事务的压力,同时还可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金融商会可以将所属成员的呼声及时反馈给国家机关,以利于及时调整或修订有关政策,同时通过上情下达,可以及时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传达企业,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

五、我国金融中介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银行商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中介业务已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但相对于经济发展和金融职能转变所产生的迫切需求,仍显得不足。

1、从整体上看,金融中介组织的数量明显不足,金融中介业务在整个金融业务中所占的比重相对较少,另外一些急需建立的金融中介组织还没有建立起来,如金融验证中介、金融代理中介、金融商会中介组织等基本上还处于酝酿阶段。同时已有的金融中介组织发展也不平衡。许多中介组织的功能还没发挥出来。

2、从地位上看,我国目前金融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金融中介组织大多是由商业银行采用行政手段建立的,直接依附于商业银行,接受商业银行的领导,其经费大多由银行拨付,实际上成了商业银行的附属物。

3、人员素质不高。目前我国金融系统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大都未经过专业训练,使金融中介的服务质量不高,效果不理想。

4、从管理上看,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对金融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比较薄弱,没有形成独立的运作机制;另一方面,一些金融中介组织的自律性不强,未能为企业做有效的中介服务。

六、发展我国金融中介业务的配套措施

要使我国的金融中介业务有一个质的飞跃,仅靠商业银行自身的努力还是不够的,从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框架和培育发展市场体系的要求来看,金融中介业务应该是一项全社会共同承担和发展的业务,需要得到社会各经济领域的支持。

1、中央银行应首先确立金融中介组织发展的基本思路。由于金融中介组织赖以立足的社会基础是不断发展的,这就决定了金融中介组织的发展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发展的步骤上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组织的管理部门应注意将中介组织的建设与政府转变职能同步进行。在政府职能由市场逐步替代的时候,应当建立相应的金融中介组织作为载体,并优先发展一批与经济关系较为密切的金融中介组织。

2、加速政府自身职能的转变,为金融中介组织的生长提供空间。当前要彻底转变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理和资产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独立的地位和利益,把一些应该由金融中介组织来承担的社会事务移交给金融中介组织来管理。在政策上要积极扶持一批与政府职能转变密切相关而又是社会和企业所十分需要的金融中介组织。

3、商业银行必须支持和引导金融中介组织独立运行。首先要求银行摆正自己与金融中介组织的关系,银行与金融中介组织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银行可以委托金融中介组织承担某项社会事务,但不能干预其具体的事务活动,防止变相的直接行政管理或翻牌金融中介公司。逐步形成银行与金融中介组织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新型关系。其次,要鼓励和引导原属于自己的金融中介组织扎根于社会,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4、立法部门应依法对金融中介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金融中介组织要得到健康的发展,除有一套适合其自身特点的管理方法外,立法部门还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对金融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权限加以确认,目前有待制定《金融中介组织条例》来明确金融中介组织的性质、宗旨、地位和职能。以此来建立金融中介组织的自我约束机制和与国际通行的工作规范。

尾花:柳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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