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与国有企业资本结构优化_债务重整论文

债务重组与国有企业资本结构优化_债务重整论文

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与资本结构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结构优化论文,债务重组论文,资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判断一个企业的负债是否过度,不能简单地看资产负债率的高低,还应同时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以及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等因素;多项财务指标显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过低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原因,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最基本的原因是企业资本金制度不健全;在重组国有企业债务时,应注意努力创造出杜绝再次出现过度负债的体制条件,完善企业的资本金制度,使银行重组与企业重组相结合,慎用破产程序,合理协调财政、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过低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因素。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导致国有企业负债过重的原因及重组企业债务的思路有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已超过了企业的偿债能力

我国国有企业负债比率居高不下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对12.4万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料的分析,截止到1994年8 月31日,这些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5.1%,若扣除资产中的损失挂帐,实际资产负债率达到83.3%,比1980年的18.7%高出了64.6个百分点。1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考虑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后为89.9%。当然,高负债率并非一定意味着过度负债。事实上,日本的企业在60~70年代的平均资产负债率达到160 %,即使到了80年代初,日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仍高达77%。所以说,判断一个企业的负债是否过度,并不能简单地看资产负债率的高低,还应同时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是否良好、盈利能力是否强以及能否按期还本付息等因素。我们可以通过对以下财务指标的分析来判断我国国有企业的负债确实已过度。

第一,企业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大大低于正常水平。流动比率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比,它反映企业用流动资产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速动比率是速动资产(除去存货之外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比,它反映企业快速偿还债务的能力。通常情况下,流动比率为2、 速动比率为1相对比较正常。据有关部门对全国12.4万户国有企业的调查, 企业平均的流动比率仅为1.04。有些地方的企业情况可能更严重一些,如湖北省十堰市全市企业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0.88和0.55,大大低于正常水平。以上指标表明,企业短期偿债的能力很弱。

第二,长期负债比率居高不下。长期负债比率反映长期债权人权益在长期资本中所占的比率。该比率越高,表明企业未来支付固定利息及长期债务本金的能力越弱。根据有关统计资料计算,国有企业的平均长期负债率为84.3%,远远高于平均资产负债率。这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也很弱。

第三,获利倍数比较低。获利倍数是指应付利息费用及利润总额之和与付息费用的比率,它用以衡量企业偿付借款利息的能力,也可以用来测试债权投入资本的风险。显然,如果应付利息费用一定,企业的利润总额越多,获利倍数就越高,从而偿付利息的能力越强;反之,则越差。据统计,1994年全国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为3.95%,销售利润率为2.64%,获利倍数为1.40,这表明企业偿付利息的能力较弱。又如,1995年湖北省十堰市全市利息支出净额为25188万元, 占企业财务费用的31.8%,利息负担非常沉重, 而同期盈亏相抵后全市利润总额为-7867万元,获利倍数仅为0.69;1994年内蒙古的中央企业利润总额为-31500万元,净资产利润率为-2.21%。销售利润率为-3.2%, 获利倍数仅为0.73。以上数据表明,这些企业已没有偿付利息的能力。

第四,企业负债经营效益较低导致偿债危机。一般来说,负债经营的基本原则是,负债资金利润率至少应高于负债资金综合利息率,高于企业全部资金利润率。负债资金利润率为负债资金所创利润与借贷资金之比; 负债资金综合利息率为负债资金利息总额与借贷资金之比。 1987~1994年,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资产按12.16%的速度增长,而负债年递增速度却达到25.66%,低效益负债现象严重。1993 年全国国有企业的负债率为60.37%,资金利润率为3.22%,资本利润率为7.7%,当时的银行贷款利息率为12%,显然,企业的负债资金利润率低于负债资金利息率,也就是说,企业无法承担利息支出,实际上处于亏损状态。这就是许多经理哀叹“企业是在为银行打工”的原因。

以上财务指标显示,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确实已超过了企业的偿债能力,具体表现为负债沉淀现象严重,“三角债”越清越多。例如,逾期、呆滞、呆帐等银行不良债权不断增多,到1994年已达到1 万亿元,约占银行贷款的40%。 据湖南省城市金融学会调查, 某市专业银行1996年各项贷款余额中的不良债权已达到56.57%,其中逾期贷款占39.07%,呆滞贷款占14.9%,呆帐贷款占2.6%,均大大超过了《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商业银行逾期贷款应低于总额的10%、呆滞贷款应低于1.5%、呆帐贷款应低于1%的标准。

二、企业负债过度的制度性原因剖析

企业负债是企业通过对外借贷而获得的经营资金,是企业所有者作为有限责任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贷给企业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在一定的风险条件下取得预期最大化的投资收益。债权人在决定是否贷款及贷款多少时必然要考虑企业的偿债能力,而企业的借债行为、偿债能力又与企业资本金制度是否健全有关。因为所有者的投入资本可对债权人实行有效的保护,即企业一旦无力偿债,可用所有者的自有资本抵债。在健全的企业资本金制度下,企业的经济效益越好,资产负债率越低,债权人的投资收益就越有保障。企业作为债务人并非是借债越多越好。事实上,只有当税息前资金利润率高于负债的资金成本即利息率时,负债才能给企业的所有者带来财务杠杆效应。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构成企业的资本结构。由此可见,一个合理的企业资本结构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利益独立、自担风险的市场竞争主体,并在健全的企业资本金制度下,企业所有者与债权人在各自的约束条件下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通过竞争与合作关系形成适度的负债水平。

在传统体制下,实行统收统支的国有企业并不关注企业资本金制度的建立。因为企业与银行都同属于一个所有者——国家,企业是政府的行政附属物,银行又从属于财政。企业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企业的经营活动由政府直接控制。银行的信贷计划只是国家计划的一部分,并从属于财政计划。银行根据指令性计划向企业贷款,且主要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于财政拨款与银行贷款都是国家同一口袋里的钱,企业不能通过直接融资渠道筹资,企业的权益资本与负债资本也就并无实质性区别。所以,当时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是非常低的,这与当时的纵向资源配置方式是一致的。

实行放权让利的改革战略以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之所以直线上升,显然与不健全的国有企业资本金制度有关。

首先,“拨改贷”后使国有企业背上了不该背的“债”。财政信贷不分家以及国有资金被企业事实上的无偿占用,不仅难以解开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父子关系”,从而无法抑制企业的投资饥渴症,而且因对企业占用国有资金缺乏必要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导致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下滑。为了扭转这种企业负盈不负亏、资金利用效率不断下滑的趋势,我国并没有通过实现政企分开、明晰产权关系来重塑企业资本金制度,而是试图通过改变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方式,使企业对资金的无偿使用变为有偿使用,即由财政直接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改革的初衷是期望当企业主要通过银行获得发展与经营的资金时,债权投资的还本付息的强制性不仅会迫使企业努力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而且可使国家有可能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投资资金。在这一指导思想下,我国自80年代初实行“中短期设备贷款”和“拨改贷”以后,不仅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而且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也开始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财政已基本上不向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所以企业的负债率就直线上升。

其次,向国有企业充实资本金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果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及时充实权益资本,则在负债绝对量不变时可降低资产负债率。但由于受以下条件的限制,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得不到有效的充实。1.财政收入, 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大大下降,导致国家已无力向国有企业注资。据统计,我国财政收入(包括债务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由1978年的31.2 %降至1995年的13.3%,中央财政收入(包括债务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从1986年的9.5%降至1995年的5.6%。市场化改革的结果是使国家财政功能由投资与生产型向公益型转变,国家财政在支付公益性财政支出后已无力向国有企业追加资本金注入。2.企业自我积累率低,导致企业的资本金得不到及时的增加。一方面,1993年之前,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和提取的折旧大部分上缴国家财政,负担很重,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由于税负高于非国有企业而多交流转税,以致减少利润量累计达5000亿元,相当于同期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的60%左右。企业留利水平低,自然用于自我积累的资金量就不会多。另一方面,放权让利后,由于企业治理结构的先天性缺陷,出现了所谓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即企业内部人具有利用委托人的授权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如追求短期行为等,从而导致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较低。3.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就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渠道吸收资金来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当资本市场因受体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技术等因素的制约而处于低度发育水平时,绝大部分社会闲置货币以储蓄存款的形式进入国有专业银行,再由银行以信用贷款的形式流入企业,所以企业的负债率不断上升。以湖南省50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为例,企业负债资金比例为70.1%,负债中银行贷款占81.5%。

再次,企业的软预算约束导致信贷的软约束,从而使企业对信贷的需求很少受利息率与投资效益的制约,即企业若要发展只有借债,也不怕借债,这就使企业负债居高不下。贷款的还本付息的强制性是当初通过拨改贷使国有资金由无偿使用变为有偿使用的初衷,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它并没有通过确立法人财产权与健全企业资本金制度来规范企业的借债行为,尽管放权让利后企业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倾向,但企业一旦亏损,企业内部人并不承担多少责任。当企业能负盈不能负亏并主要以贷款形式获得经营资金时,企业对贷款的需求就很少受税息前资金利润率高于负债的资金成本即利息率原则的约束。不管企业效益如何,对于企业来说,对贷款的需求总是很旺盛的。如果税息前资金利润率高于利息率,则企业内部人不仅有政绩,而且可分享由此带来的利益(如奖金等);一旦企业亏本而无法还本付息时,企业经营者也不会为此承担责任。用借债来发展与经营企业,不仅是因为国家停止注资而成为企业迫不得已的行为,而且也是企业经营者通过扩张企业规模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方式。因为企业与银行都属国家所有,国家一般不会为了让企业偿债而使企业破产,反而会给企业某种庇护。这就是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有钱用完,无钱借款,还贷下届”现象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自然难以下降。

最后,本应由财政承担的负担转由企业承担,这也是导致企业过度负债的一个原因。实行放权让利的改革战略以来,由于国家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而财政支出并没有明显减少,因此,在财政赤字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国家常常将部分收支缺口转嫁给企业。例如,主要由企业承担向企业富余职工支付失业保险金,向老职工支付养老保险费,从事非生产性建设投资(如职工住宅、托儿所等),承担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支付地方政府的各种摊派等。当企业因亏损而发不出工资时,为减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企业获准从银行借到“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发工资。当企业无法上缴税利时,从银行获得税利入库贷款用于向国家上缴税利。企业显然无法从留利中支付以上费用,只能转而向银行贷款。以上非生产性贷款不能创造利润,从而它注定是无法偿还的,这就使企业的负债越积越多。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反映的是一种转型时期新旧体制因素相冲突的综合性现象,它与企业体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众多因素有关,但最基本的问题是企业资本金制度的不健全。

三、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与资本结构优化的思路选择

现代企业在某一时点上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等财务状况通常由资产负债表来反映。企业资产是企业拥有并预期会为未来经营带来效益的经济资源,它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企业资产无非来源于债权人和股东两个渠道。因此,在任何时点上,企业资产必须等于其所举债务和股东出资之和,即资产=负债+股东权益。股东的投入资本与企业的借入资本之比即为资本结构。

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实际反映出资本结构的不合理性,即相对于企业的自有资本而言,借入资本过多,从而导致企业的偿债危机。不管企业的过度负债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目前国有企业过高的资产负债率确实已成为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和制约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也使银行潜伏着危机,因此实行企业债务的重组已成为当务之急。所谓债务重组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冲销无法归还的债务;二是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改变债权债务关系,或是更换债权人,或是将债权转换成股权。

由前面的讨论可见,不管选择哪一种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只要在企业的资本金制度的重构上没有取得突破,那么,政企不分、权责不明、产权模糊等问题就难以解决,企业的预算约束就不可能硬化,从而企业债务的重组就很难取得成功。这是因为,当权益资本与负债资本没有实质性差别,企业可以找到种种庇护理由而延期还债或赖帐时,也就无法形成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时,企业不仅不怕负债,而且也不得不靠借债来维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在上述条件下,企业的借债行为就不受税息前资金利润率必须高于利息率原则的约束。因此,如果采用非市场化的手段来核销企业无法偿还的债务,不仅目前财政与银行均无能力背上沉重的企业债务(例如,目前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每年正常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只有70亿元左右,要核销目前约8000亿元的呆坏帐,这只能是杯水车薪,如果要核销更多的呆坏帐,则可能导致金融体系的危机),而且即使通过以上方案人为地把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降低到适度水平,也还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效益低下和企业不怕过度负债的问题,甚至可能为企业今后的进一步赖帐开了一个先例,从而会再次出现企业过度负债问题。所以,当企业资本金制度仍不健全时,企业债务的重组不可能是“最后的晚餐”。

完善企业的资本金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中对企业的债权人实现有效的保护。由于企业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出资人只在自己认购的股份限额内对企业承担出资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清偿责任,而由企业法人以企业资产对债权人承担最终清偿责任。所以,为了巩固企业的财产基础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对企业的资本金即所有者的投入资本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法律规定在不同的国家又存在一定的差别。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实收资本制,它们对企业资本金作了以下严格的规定: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设立时,应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总额,并由股东认足,否则公司不得设立。2.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必须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其目的是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公司章程不得任意修改变动。而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的授权资本制则允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不一致,即公司资本总额只需在章程中确定,股东无需全额认足、缴足股本,只要认足、缴足一定比例股本或章程规定的最低限额股本,公司便能成立并开始营业。末认足的股本,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待公司成立后再进行募集。尽管资本授权制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但它更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也不再恪守传统的实收资本制,而是在立法中注意把实收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结合起来,形成了所谓的资本认可制,也就是公司设立时不需要全额认足股本,并可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未认之股份。但此种发行权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且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我国的《公司法》基本上实行的是资本认可制。

企业如果完全运用自有资本进行经营显然不能满足企业的扩张动机,举债经营则可使企业获得负债效应(又称财务杠杆效应)。在由法律规定的企业资本金制度对债权人利益进行必要保护的条件下,企业或多或少地利用负债经营已成为现代企业的一个共同特征。这时就存在一个股东权益资本与负债资本的合理比例,即最优企业资本结构的选择问题。

企业资本结构的最优化选择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行为动机及他们面临的约束条件。只有当企业权益资本的所有者承担投资决策风险时,他们才会有动机,从而才会根据负债经营带来的收益高低与承受由负债带来风险的能力主动约束企业的负债水平,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如果对债权人的保护缺乏财产基础或法律约束,或者缺乏资本金的注入机制,企业就会主动地过度负债以寻求企业的发展。因此,重组企业债务的关键是要健全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制度。当然,由于引发企业过度负债原因的复杂性,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它要求各个环节的配套改革。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再参照国外重组企业债务的经验教训,在重组我国企业债务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任何企业债务重组方案都应努力创造出杜绝再次出现过度负债的体制条件,使企业有这样明确的预期,即这次的债务重组肯定是一次“最后的晚餐”。为此,必须明确企业权益资本的所有权主体,其核心是塑造出能真正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责的主体,杜绝企业“不怕负债”的制度基础。在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加快“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提高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把国有企业改造成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从而使企业的借债行为严格受税息前资金利润率必须高于借债成本(利息率)原则的约束,防止今后重新出现呆帐和死帐问题。

第二,完善企业的资本金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额构成企业的法定资本。法定资本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物质保证,是企业净资产的一部分,也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业务的财力保证。由于所有者只以投入资本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为了保护企业财产和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应规定企业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应贯彻资本认可制,在所有者的权益资本与借入资本之间形成一个合理比例。通过强化企业的财产基础和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保持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三,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应使银行重组与企业重组相结合,实行企业体制与银行体制的同时创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应力图不干扰企业与银行正在进行的正常经营活动,尽可能减弱债务重组产生的负面影响。日本在这方面积累的经验对我国的债务重组有参考价值。由于日本将企业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分列为新帐户和旧帐户,从而使它们能在对旧帐户进行重组的同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并通过设立协调帐户,使新、旧帐户合并后能继续进行再评估。我国债务重组方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债权转股权,另一种是政府通过发行债券购买银行呆帐,然后银行再在一定年限内按低于债券的利率重新购买呆帐,利率差就成为政府对银行的补贴。银行同时为企业注资,使企业有能力逐渐还清债务。对无法清理的坏帐,政府应同时冲销企业的债务与资本金。

第四,应慎用破产程序解决企业无力清偿债务的问题,避免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大规模的倒闭。因为,简单地使用破产程序将不可避免地使整个经济体系负担过重并导致无休止的拖延,如工人的失业率急剧上升、债务问题进一步恶化、银行不堪重负等。匈牙利、波兰等国家在这方面都有值得我们吸取的教训。

第五,债务重组过程中必定要冲销一部分不良债权,为此,合理协调财政、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一个合理的债务分担机制是必要的。尤其值得警惕的是不应通过采取通货膨胀的筹资政策来冲销呆帐。因为,通货膨胀尽管能够减少债权人(存款人)的重组成本,但是以此来重组债务将损害国家反通货膨胀政策的可信度,从而可能引起经济的波动。

第六,债务重组过程中必然面临企业与银行的重新注资问题。一般来说,证券市场的开放与不断完善对于企业和银行成功地重新注资以及形成合理的资本结构有着积极的意义。除了在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外,还可通过引进外资、职工持股、增提折旧等途径充实企业的资本金,以降低资产负债率。当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不足或证券市场发育迟滞时,债权—股权转换是对企业重新注资的另一种可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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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作者承担的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九五”规划基金项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国有企业资本金问题研究”的一项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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