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值分析_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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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值问题,是自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土地经济理论界争论较多,分歧较大且至今尚未有统一理念的基本理论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加以澄清。

一、不同的土地价值观

(1)土地无价值论

土地无价值论可以分为土地资源无价值论和土地整体无价值论两种价值观。土地资源无价值论者认为,“土地是一种自然资源,不具有价值。”(注:王克忠、李国荣:《“土地商品论”值得商榷》,《房地产经济》1989年第1期。) 这是因为“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不是劳动凝结的产物。”(注:王克忠、李国荣:《“土地商品论”值得商榷》,《房地产经济》1989年第1期。) 持土地资源无价值论者显然认为土地就是不同于土地资产的土地资源,“虽然土地资产与土地具有不可分离的偶性,但两者不是一回事。”(注:王克忠、李国荣:《“土地商品论”值得商榷》,《房地产经济》1989年第1期。) “在开发利用土地时人们对土地的任何投入,……不过是投入土地的特殊的固定资本。”(注:于俊文、孙翔:《土地价值概念质疑》,《中国土地问题研究》(文集),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因而,“经过人类开发利用,经过现代科学技术加工改造的土地,”也没有价值(注:于俊文、孙翔:《土地价值概念质疑》,《中国土地问题研究》(文集),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所谓‘土地价值’的概念是不科学的。”(注:于俊文、孙翔:《土地价值概念质疑》,《中国土地问题研究》(文集),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土地整体无价值论者认为:①“土地开发总费用中,真正用于加工整治土地、真正能在土地上形成价值量的,比重很小。……城市建筑地段只是在加工平整之后,兴建建筑物之前这个特定阶段,才凝聚少量的价值。……平整土地而凝聚在土地中的价值,确是转移到建筑物上,并且随着建筑物寿命终结而消失殆尽。”(注:戚名琛:《对城市土地是商品的质疑》,《江汉论坛》1985年第9 期。) ②“开发土地的劳动, 限于土地的有限性,不可能由众多的个别劳动者去竞争,难以形成社会必要劳动,因而不可能形成价值。……开发土地的劳动只有个别劳动,而无社会必要劳动,因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法确定,价值量无法计量。……开发土地的劳动耗费,都远远低于土地价格。……显然,用劳动价值去说明土地价格是行不通的。开发土地的劳动不形成土地价值,只形成土地资本或土地资金。”(注:杨圣明:《中国的土地价格问题》,《中国城市土地使用与管理》(专题报告及附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因而土地是无价值的。

(2)土地全价值论

土地全价值论者认为:“土地凝结了人类的长期劳动,就其整体而言,都具有价值的。……就某一部分土地而言,即使从未凝结过人类劳动,它依然具有价值。”(注:雷仲箎:《土地的“全商品论”》,《不动产纵横》1994年第4期。) “即使完全未经人类劳动参与,尚未进入交易的天然土地,都是有价值的。”(注:王万茂、高波:《试论土地价值》,《不动产纵横》1993年第 1期。) “土地资本价值与土地自然价值在内在的耦合机制的运动中形成土地价值。”(注:王万茂、高波:《试论土地价值》,《不动产纵横》 1993年第1期。)土地全价值论的论据有三种:①“我们改良土壤,不仅改变了土地的使用价值,而且也在物质含义上改变了土地本身,创造了价值,而此价值(社会劳动)凝结于土壤之中,……土地是有价值的,这种价值是人类劳动的成果向土地本身转移的结果。……任何一片土地,一经人类涉足就有了价值。人类涉足的结果至少是了解到这片土地尚未开发。……这种知识本身就是劳动的凝结,是价值。这个价值又转至土地本身,体现在土地待开发的潜力上。更进一步说,即使人类从未真正涉足,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察知某一片土地是未开发的,这片土地也就有了价值。其价值来源于对其将来开发(不包括矿藏的开发)的潜力的认识。”(注:唐允斌:《土地公有 有偿委托》,《经济研究》1985年第12期。)②“亿万年来,土地凝结了人类巨大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劳动,既包括实物生产劳动,也包括非实物生产劳动。前者如围海造地……及围绕上述活动所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后者如为捍卫土地不被侵犯与掠夺而付出守卫的劳动及巨额捍卫武器与设施,乃至付出鲜血与生命。”未凝结过人类劳动的土地,“包含有从相邻土地上积累的社会劳动所辐射或者说转移过来的价值量”,且同凝结了人类劳动的相同使用价值土地相比,也应具有相同的社会价值,因而具有价值。“人类投入土地的劳动所形成的价值积累,具有长期效应和历史效应”,可分为远期(隐性)土地价值积累和近现期(显性)土地价值积累。“远期隐性土地价值积累是价值源泉与实体,……近现期显性土地价值积累,则是地价中非地租因素即‘土地投资补偿’性回收部分的价值源泉与实体。”(注:雷仲箎:《土地的“全商品论”》,《不动产纵横》1994年第4期。) ③“土地生产力的存在是土地价值产生的客观基础。……如果土地资源没有这部分生产力……人们必然要创造这部分生产力,而要付出的劳动量又必然与这部分自然生产力相当,因而它们并没有质的差别。……土地自然价值与由劳动创造的价值并无本质区别,土地自然价值同样是一定量的人类劳动的体现,其特殊性就在于它是隐含的人类劳动罢了。土地的级差性和稀缺性是土地价值存在的根本原因。……劳动价值是土地价值实现的前提条件。(注:王万茂、高波:《试论土地价值》,《不动产纵横》1993年第1期。)”

(3)土地收益论

土地收益论认为:“土地价值就是通过土地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中的一部分社会价值总量,……讨论土地有无价值,就看土地是否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有土地垄断、土地制度、土地性状、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价值量的方法……是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按一定的比例分割总剩余价值。……这个比例值的大小主要由土地与资本各自的供求关系决定的。”(注:李铃:《论“土地价值”》,《中国土地科学》1991年第4期。)。 土地收益论也可以说明土地价格论。

(4)土地商品价值论

商品价值论认为:“城市土地具有劳动产品和自然资源的二重性。建筑地段或城市土地这个劳动产品,具有商品属性,必然有价值。……它的价值……由凝结在地皮中的劳动量……所决定。……土地价值是地租的基础,地租是土地价值的转化形式。”

(5)土地效用价值论

效用价值论认为土地价值或经济价值等于实际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存在价值三者之和。其中,使用价值为土地在拥有期限内预期回报经过贴现计算的现值;选择价值为潜在收益的价值;存在价值是人们为保证其存在或不消失而愿意支付的货币价值。”(注:陈秀华:《社会主义建筑地段性质初探》,《中国房地产》1984年第1期。)

(6)土地使用价值论 使用价值论认为:“城市土地价值总量,与形成城市土地使用价值的总劳动量是相适应的;但在具体城市、具体地段、具体用途上的土地价值量的分配,并不按该用途地块所直接包容的社会劳动分配,而是按其使用价值级差效应原则分配的。”(注:潘家华、 高映轸:《土地资源的价值成份及其社会定价》, 《不动产纵横》1993年第4期。)

(7)土地价值二元论

二元论者认为,经过人类开发的土地是由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二部分组成。土地构成的二元性决定了土地价值的二元性。土地物质的价值特征大体表现为:①土地物质具有使用价值,但不具有由劳动创造的价值;②土地物质的经济收益地租、地价,是以劳动价值为零的物品为基础而索取劳动价值的垄断收益,称之为“零基垄断收益”;③上述垄断收益是随土地物质的供求状况而变动。土地资本的价值特征表述为:①土地资本以其中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作为价值实体,其价值量以凝结在其中的平均社会必要劳动量来计量;②其价值具有持续性、积累性;③其价值量不可能因不断积累而有增无减;④大型土地固定资产的效益具有扩散性,受其影响而具有不同强度效益的各个地块的土地价值,相应地有所不同,其价值的总和即整个土地固定资产的价值;⑤大型土地附着物的效益,同样具有扩散性,对土地价值会产生或正或负的影响,但土地附着物的劳动价值并不扩散到附近的土地上,成为土地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总之,“以劳动价值为尺度,则土地自然资源量是无值的基本概括,这正是土地价值与普通商品的价值的根本性区别。”(注: 周诚:《土地价值论》,《中国土地科学》1992 年第2期。)也有学者认为, “土地资本价值是通过第二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实现的,从而使社会对土地资本支付过多的东西,于是便产生了土地资本的‘虚假的社会价值”。因而,土地物质的无价值和土地资本的‘虚假的社会价值’构成了土地价值的二元性,这是土地价值的真正内涵。”(注:黄贤全:《价值论与土地价值原理》,《甘肃房地产》1994年第2期。)

二、评不同的土地价值观

(1)土地资源无价值论者认为土地资源不是劳动产品, 因而无价值,这完全符合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但将土地等同于土地资源,把土地资本排除在土地之外,进而得出土地无价值,未免有些偏颇。马克思既说过“经济学上所说的土地是指未经人的协助而自然存在的一切劳动对象”(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68页,120至121、52页。), 也曾言“投资……使土地由单纯的物质变为土地资本。”(注:《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99、722、 744至745页。)可见,对土地构成的认识不能过分拘泥于马克思的片言只语,而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土地是地球的陆地表层范围内,由土壤、岩石、矿藏、水、气候、地质、地貌,以及人类活动对上述要素产生的种种结果所组成的自然与经济综合体,因而土地是由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共同构成。

(2 )土地整体无价值论认为以劳动价值去说明土地价格是行不通的,这是有些道理的。因为土地构成的二元性决定了必须以地租资本化理论和劳动价值理论作为解释土地价格的理论基础。以在土地中形成的价值量小并存在在于特定阶段来否认土地价值的存在,显然理由不充分,如果在土地中形成的价值量不一定小,也不仅存在于特定阶段呢?土地中凝结的价值存在于“特定阶段”的论断,是以土地价值转移到建筑物上为依据的;土地资本价值既可能发生损耗,也可能不发生损耗,土地在建筑物构筑过程中不似农业生产般参与生产过程,何以会发生土地价值向建筑物上的转移?实在令人费解。以土地的有限性,判定开发土地的劳动不可能由个别劳动者竞争,进而得出“难以形成社会必要劳动,因而不可能形成价值”,不免有些妄断。现实是土地的有限性并没有限制开发土地的劳动竞争,反而会引起激烈的竞争,土地开发项目的工程招标就是提供了这种竞争机制。工程概预算可能就是对社会必要劳动量尽可能准确的估计,因而不能说“无法确定”“无法计量”。土地价格高于土地开发劳动耗费的部分正是土地物质价格,也即真正地租资本化。

(3 )土地全价值论者可能是为土地价格存在的合理性寻求一种劳动价值的解释,以迎合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这一论断。若如此,则大可不必。马克思说:“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68页,120至121、52页。) 人类认识或察知到某一片未开发土地,固然付出了劳动,但其价格根本不取决于“认识”所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若以“认识”也可以产生价值,那么由农用地向非农用地转换时巨大价格增量,是否也可以归因于对“转换”的认识产生了价值呢?这种“认识论”显然难以成立。为证明土地物质中劳动价值的存在,不惜探寻史前人类劳动、乃至“鲜血与生命”,可谓用心良苦,但不知每一次流血与牺牲能产生多大的土地增值,就能否产生土地增值也值得怀疑。人类投入土地的劳动固然可以形成价值积累,但由于存在价值消耗和无效积累,因而价值积累不一定能增加土地价值。(注:高映轸:《土地商品化的理论出路》,《不动产纵横》1995年第2 期;戚名琛:《对城市土地是商品的质疑》,《江汉论坛》1985年第9 期。)马歇尔也曾批评“土地的全部价值是由人的劳动而来”的断言。这一断言不过是说,“土地的当前价值不应当超过把原始土地改造成现在那样富饶而适于耕种的土地所需的真正农业上的开销。”然而,“许多适用于农业方法的变化,早已陈旧,不堪使用;其中有许多变化,不仅不能增加土地的价值,反使土地的价值减少。”(注:〔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93至294页。)“此外,在这方面的费用必须是纯费用,即加上逐年开支的利息再减去历年得自改良的额外产量的总价值。”(注:〔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93至294页。)“在人口比较稠密的地区,土地的价值一般比这种费用大得多,而且往往大到许多倍。”(注:〔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93至294页。)马歇尔所说的“价值”虽然实际上是“价格”,但可以得出土地价格并非全部是劳动价值表现的结论,因而土地的价格中有一部分是“由于自然的原始性质所致”(注:〔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93至294页。)。即使可以认为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土地具有相同的社会价值,但也不能否定已凝结人类劳动的土地中,仍然存在非劳动即自然因素所致的价格成份。自然生产力的存在固然可以节省人类劳动,但不可能“节省”全部的人类劳动,人类劳动同样也不能创造出替供全部自然生产力的生产力。人类劳动创造的与土地自然无本质区别的是“生产力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劳动价值。

(4)从土地收益论的价值决定和价值量确定来看, 该论的土地价值实则是土地价格。土地商品价值论关于土地“具有商品属性,必然有价值……由凝结……的劳动量……决定”的逻辑推理,好象为地租及土地价格的存在找到了价值基础,实则抹杀了土地与一般商品的区别,否定了其所承认的土地具有的二重性。土地效用价值论和土地使用价值论认为土地价值取决于效用或使用价值,其中的价值已不同于劳动价值。

(5 )土地价值二元论关于土地构成二元性决定土地价值二元性的阐述,既尊重客观实际,又灵活地坚持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地租理论。有些学者引用马克思的原话,得出不同于二元论的土地构成及土地价值观点,不能说这样就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因为在马克思的论著中,“土地”和“价值”在不同语句中确实有不同的含义,若都引用有利于自己观点的语句进行论证,而不尊重客观实际,必然陷入“语录困境”。现将马克思的有关论述简摘如下,祈求读者明辨(注:a 摘自《资本论》(第一卷),第121页;b、c、d、e、f、g、h分别摘自《资本论》(第三卷),第699、704至705、709、714、717、718、729页;i 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上),第337页。):

a.……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

b.这种投资,和一般单纯的耕作一样……会改良土地,增加土地产量,并使土地由单纯的物质变为土地资本。一块已耕土地,和一块具有同样自然性质的未耕土地相比,有较大的价值。……把真正地租的变动完全撇开不说,这就是随着经济发展的进程,土地所有者日益富裕,他们的地租不断上涨,他们土地的货币价值不断增大的秘密之一。

c.资本化的地租表现为土地价格或土地价值,……在租金里面,还可能有一部分,在一定场合,可能全部(也就是在完全没有真正地租的时候,因而在土地实际没有价值的时候)是平均利润的扣除,或正常工资的扣除,……利润或工资的这个部分……形成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和真正的地租一样,对于土地的价格,也有决定的作用。

d.只要土地价格的水平取决于这个使地租增加的情况,土地价值的提高和劳动的贬值就是一回事,土地价格的昂贵和劳动价格的低廉就是一回事。

e.那些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即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如土地),……

f.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地租的量(从而土地的价值)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结果而发展起来。

g.只是就真正的农业地租来说,地租以及土地价值会随着土地产品市场的扩大……增加而发展起来。

h.……瀑布和土地一样,和一切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中没有任何物化劳动,……

i.单纯的自然物质,只要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其中,也就是说,只要它是不依赖人类劳动而存在的单纯物质,它就没有价值,因为价值只不过是物化劳动……

(6)关于“土地资本的虚假社会价值”。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68页,120至121、52页。) 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注:这里指狭义土地资本。土地资本的狭、广义之分参见周诚:《土地价值论》,《中国土地科学》1992年第2期。)前者是后者的基础, 后者是前者的前提;二者作为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共同决定单个商品价值与总商品价值。(注:贾秀岩主编:《价格学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9页至70页。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划分受到胡寄窗先生的批评,见胡寄窗著的《经济理论歧见的剖析》,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可见,任何一种劳动产品价值都由两种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因而土地资本不可能通过第二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现“虚假的社会价值”。即使土地资本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区范围的社会给它支付过多的东西,但可以通过增加土地资本投入以致达到供求平衡,甚而出现供过于求。比如房地产开发热后的北海等地,投入的大量土地资本设施长期闲置,连投资成本也无法收回,更不可能寄希望于社会给它支付过多的东西。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9章提到虚假的社会价值,但没有对其作明确的定义。从马克思的论述可以得出,虚假的社会价值是通过竞争而实现的市场价值(价格)始终超过产品总量的生产价格。(注:《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99、722、744至745页。)土地价格总额显然始终超过其中的土地资本总投入(或土地资本生产价格总和),因而可以说土地价值包含虚假社会价值成分。如果舍去土地资本,则可以看出这个超过额就是无价值疑结的土地物质价格,也就是提供真正地租的那部分“价值”。“必要劳动Ⅰ实际上指的是商品的供给和生产费用,必要劳动Ⅱ指的是商品的需求和效用。”(注:蔡继明:《垄断足够价格论》,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因而,通过第二种含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现“虚假社会价值”的,也只能是无价值而有价格的土地物质。

(7)关于“价值辐射”问题。 从前面对土地全价值论和土地二元论的介绍可以看出,两种价值观都曾运用“价值辐射”理论,即认为投入土地的资本价值有产生辐射从而使周围土地具体价值增加的可能。土地资本投入对周围土地的使用价值(或效用)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周围土地价格升降,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关键是土地价格的升降是否由于受到“价值辐射”而使得土地资本价值增加或减少。这里举个例子或许可以澄清此问题。如图所示,宗地A被B包围,B已作住宅用地,A为空地且用途尚未确定,此时B的单位地价假定为b。以后,在A 上建了一公园,若公园为免费服务,则假定B的单位地价升为2b,这样,A上的土地资本投入使B的地价上涨,可能是A上的土地资本价值对B产生了辐射, 使B上的价值增加。在出售B时,若A 已拟作为公园用地(公园免费使用),则B的地价同样可达到2b,而此时显然还没有A对B的地价辐射。 因而B的地价上涨绝不是由于价值辐射。 当然在公园建成后也可采用收取工程受益费或收门票经营形式。假定采用收取工程受益费形式后,B 的单位地价上升为2b,而采用收门票经营形式时,B的单位地价仍为b,我们不能说采用前一形式时发生了价值辐射而采用后一形式时则没有价值辐射。因为采用哪一种形式都是主观决定的,而价值是否辐射则是客观的,以主观决定客观显然是不对的。两种不同形式间地价差异是由不同情况下的有关B的土地物质效用差异引起的, 这里的地价差异不过是土地物质价格差异。

3.结语

通过对不同土地价值观的分析和评价,笔者认为土地价值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①若以劳动价值论,纯自然土地是无价值的,可以认为无价值而有价格的纯自然土地具有“虚假的社会价值”。

②已经人类劳动投入的土地,是由土地的物质和土地资本构成的,这种土地构成的二元性决定了其价值构成的二元性:土地资本价值和土地物质的虚假社会价值。土地资本价值是由土地资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土地物质虚假社会价值是由土地物质的供求状况决定。

③土地资本投入增加了所投资宗地的价值,同时也对周围其他宗地的土地物质价格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④土地价值理论是进一步分析解决土地收益合理分配、解释土地价格变动规律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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