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法律规章制度论文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法律规章制度论文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法律规章制度

朱雨茜

(杭州市艮山中学 浙江杭州 310004)

摘 要: 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问题是我国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生活中出现的垃圾分类回收现实需要及现状入手,分析我国城市垃圾回收立法监管相关的法律问题,以及国外关于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情况,并给出我国现行法律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垃圾分类;循环经济;环境污染

一、问题的提出

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提高物质的纯度,增加其利用价值的一系列活动。每个人每天都会扔出许多垃圾,大部分垃圾会得到卫生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而一部分垃圾则长时间堆放,导致臭气弥漫,释放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并导致大气质量下降。特别是未回收的废旧电池,不仅会污染土壤资源,其放射性物质还会危害人体的健康。因此,正确利用回收的垃圾,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增加就业岗位。

Ganeriwal提出了一种基于信誉的无线传感器网络管理机制(RFSN),基于节点成功交互与失败交互次数来选取信任因子[3],通过使用贝叶斯公式计算节点信任度。文献[4]为了应对无线传感网的内部攻击,采用D-S证据理论结合多种证据来识别网络中的恶意节点,并且给出了处理不可靠邻节点信任证据的方法。文献[5-6]选取主观逻辑来描述节点间的信任关系,常用包含代表不同信任程度的元组来刻画不完全信息场景下的信任关系。文献[7-9]分别考虑了通信信任、能量信任以及数据信任,比以往的信任模型更加可靠和精确。

笔者生活的城市,人们为了节省时间,会在各种外卖平台上点餐,而这些外卖都是用塑料盒子包装,人们常常会把这种难以降解的塑料制品与普通垃圾混在一起,致使在集中焚烧的过程中,产生有毒气体,危害人体健康。笔者居住的小区,更出现过因为经济纠纷,导致垃圾堆积如山多日无人清理的情况。这最终导致了未及时回收的垃圾,让小区的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不难看出,在造成这些问题的背后,人们对垃圾分类回收的意识不强烈,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相比之下,有的城市已经开始针对垃圾分类回收出台相对应的制度措施。如,黑龙江省大庆市就垃圾分类问题出台了工作方案,将通过创建党政机关示范单位和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引导市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能力。通过这一方案,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收集、运输、处理环节上短时间内有了显著提升。又如,甘肃省兰州市也开始推广“垃圾分类回收”,不仅在小区的宣传展板上大力宣传分类意识,还深入开展了垃圾分类回收积分换精美礼品,换绿色植物等主题活动。从被输入核心理念到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市民们的参与率在短时间内也有显著提高。

上述城市推进垃圾分类固然可喜可贺,但短期内的政策推动与长期的立法规范之间,还存在明显差别。当前,我国在社会及政治背景下,研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法律规章制度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研究意义。

二、城市垃圾难以有效分类回收的影响因素

在城市生活中,垃圾堆置现象越来越严重,如果没有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垃圾必将成为社会的公害,环境的杀手,甚至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笔者认为,垃圾分类回收很难实施,除了通常理解的个人垃圾没有养成分类习惯外,其客观性成因也不能忽视。

(一)垃圾多样化带来的回收困难

在中央层面立法行为指引效果和强制执行效果不足的同时,一些城市或省份虽然制定了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规范性文件,但在垃圾与城市相伴相生的现象下,地方层面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及执法,已经严重落后于管理规范需求。杭州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之一,虽有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然而,该标准却只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不难预见的是,对市民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他们会习惯性按照原有的方式去执行,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相关地方性规范文件详细规定出法律责任,也因监管不到位而失效。如,在《杭州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条中明确提出:未按规定投放垃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改正,则进行相对应的罚款。而《杭州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七十三条也规定: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即便如此,执法部门并没有实行强有力的监管,致使城市生活垃圾依旧随意投放。由此看来,正是因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不严格,市民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负担,才导致了垃圾分类回收依然举步维艰。地方法律同时还存在法规不到位或内容过于笼统等现象。如,《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减少产生生活垃圾,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完整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亟待建立。

我国早已制定了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法律法规,但并未详细规定出具体实施办法,大多只规定了原则性的要求。,我国《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然而,该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没有具体细则。垃圾分类回收在我国主要应纳入固体废物回收的专业领域,而我国在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立法还存在不足。例如,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规主要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都主要偏重于对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很少涉及垃圾的分类回收。即使规定的内容有政策的指引,但大多数没有详细的规定,无法为社会公众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展开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循环经济促进法》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这些条例虽然涉及对垃圾的处理方法,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规则,致使无法实行垃圾分类回收的方案。

(二)未形成完整细分的垃圾分类处理产业链条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当前,对我国垃圾分类回收相关制度中的许多规则而言,由于许多具体操作层面规则没有设定具体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导致执法效果不甚理想。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相关规则存在模糊不清,也没有规定相关的违法责任问题。不难预见的是,如果不规定出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义务的履行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当务之急应规定详细的垃圾分类回收实施办法,明确法律责任及建立行之有效的制裁机制。

(三)分类标准与居民生活实际不切合

日本曾是一个工业公害大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在快速发展工业时期,环境也曾遭受严重的破坏。历史的经验教训使日本公民认识到在追求环境权利的同时,也应该积极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对此,日本建立起了多种治理机制改善环境状况。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以公民参与为中心的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首先,从立法上看,日本政府针对资源浪费和垃圾回收不完善的问题,制定了《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与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汽车再循环法》等多部法律,强化了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中央基本法律制定方面,日本政府制定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此法作为推动日本构建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法律,它从垃圾产生、回收、再利用等角度,对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应履行的责任分别做出了规定。这部法律对日本城市居民树立环境保护的公共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从执法行为上来看,严格的惩罚措施与监督机制是日本垃圾分类管理成功的保障。例如,通过《废弃物处理法》的多次修订,建立起以问责机制为中心的政府责任,并要求政府机关加强执法力度。在监管方面,日本各地遍布着由志愿者组成的督察队,他们的职责是检查垃圾袋中的垃圾分类是否合法,以及提醒没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民众,采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垃圾。最后,从实际效果来看,日本现已构成“三元”环境管理结构,公众作为最广泛、最有力的一股社会力量,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政府通过明确的立法规定和执法要求,集中企业和公众的力量,提高垃圾分类回收的效率。因此,增强公民的参与度,提高政府的监管与执法力度是我国垃圾分类回收立法的迫切需要。

三、我国城市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现状

(一)中央层面立法

辛晓明等[17]制备月经痛、热板致痛法、醋酸扭体法以及辐射热致痛等疼痛模型,并运用EOP对这些疼痛模型动物进行干预,结果证实EOP能显著延长辐射热致痛模型小鼠痛阈,对其他疼痛模型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从本质上看,垃圾的分类回收是一种市场机制,因其分类的依据是废弃物中蕴含的经济价值。故基于成本效益的角度,并不是所有类型的垃圾都值得回收。由于垃圾的多样化,在处理过程中环节极其复杂。因此,需要产业化的组织协调,对不同类型的垃圾做相应处理,才能形成垃圾分类的持续发展动力。国家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完善垃圾分类处理链条。例如,苹果公司采用了以旧换新的方式将人们淘汰的苹果手机回收加以利用。这样,不仅让淘汰的手机有了一定的价值,而且也可以满足人们对手机的需求。但是,这种以旧换新的方式仅局限于在电子产品中,如果想推广到更多领域,还有待研究。另外,我国的垃圾处理大部分都是政府主导的公共事业,即全部由政府出资并管理从垃圾产生到处理的全过程。这种政府独揽的做法不利于垃圾处理,并且还会导致效率低下。因此,更需要完整细分产业链条,从而推动垃圾的分类处理。

我国垃圾分类回收立法对垃圾分类回收存在相关制度不具体,法律责任规定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导致了执法不严、行为规则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我国应适当借鉴与中国经历相类似国家的相关垃圾分类回收立法,从而学习其中优秀的法治经验。

(二)地方立法层面

城市生活中,除了我们日常的生活垃圾,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工业垃圾的数量也随之增多。而部分工业垃圾具有一定的毒害物质,未经有效分类处理会严重危害环境。此外,在建筑行业中也会产生许多的建筑废弃物。在我国城市化进展中,人们对居住及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筑行业为满足其要求,大量使用不同类型的材料,致使最后留下的残余废弃物难以回收处理。如此多种源头的不同垃圾相互叠加,共同构成了城市垃圾回收工作的庞大基数,而总量的巨大是城市垃圾难以有效精细化回收的重要成因。

(三)关于法律强制性与道德性的反思

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的根本属性,法律的条例规定必须实行,这是履行法定义务的必然要求,否则与传统的道德指引无异。从上述法规分析不难看出,中国当前垃圾分类立法的道德指引性过强,才导致监管力度不够,严格执法带来的社会效果不足。而只有将法律的道德性定位、法律强制性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才能真正降低执法成本,并取得社会效果。综上所述,我国垃圾分类回收法律的强制性有待增强,针对垃圾分类回收的不足,我们需要提出更好地建议去完善。

四、国外立法对我国改善城市垃圾分类立法的启示

(3)花期降水日数呈显著下降的趋势,倾向率为3.1 d/10 a;相对湿度呈减小趋势,倾向率为0.6%/10 a;最长连续日照天数变化趋势不明显,倾向率为0.3 d/10 a;花期冰冻日数呈显著减少的趋势,倾向率为0.3 d/10 a。

(一)日本建立的“三元”结构

每个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又多,又复杂,混合程度大。在我国不少城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分类标准过细。虽然,操作比较明确,但是分类效率较差,个人或家庭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空间进行垃圾分类,可行性较低。因此,并非分类越细越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如,在美国,家庭阶段不分类或粗略分类,而在进入垃圾厂或转运中心前,进行集中化操作。这不仅节省时间,而且垃圾也能得到有效回收。笔者认为,需要专业化、立体化的垃圾处理产业与之配合,才能实现垃圾分类的效果和目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相关分类标准仍然缺乏对居民生活习惯的呼应,复杂的分类标准在全流程一开始,使得垃圾分类难以有效实现,最终导致相关标准形同虚设。

假设Ω是系统(1.1)的所有解(x(t),y(t),u(t),v(t))T组成的集合,对于所有t∈Τ满足x*≤x(t)≤x*,y*≤y(t)≤y*,u*≤u(t)≤u*,v*≤v(t)≤v*.易知,Ω是系统(1.1)的不变集.

(二)德国的收费治理思路

上世纪七十年代,德国产生了大量垃圾,严重污染了土壤和地下水。于是,德国政府开始着手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人们对废弃物的处理。在德国,各种垃圾都要进行严格分类,居民区附近都设有垃圾投放区,并放置棕、蓝、黄、黑四种颜色的垃圾桶,更方便人们对垃圾进行有效分类。除一般的垃圾分类回收规定外,德国对垃圾分类回收最具代表性的是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法律的引领下,德国建立了“双向回收系统”。一方面,德国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分类单独收集的垃圾和剩余垃圾两大类,除了规定居民需要定期向提供上门收集垃圾服务的运输公司缴纳垃圾处理费外,还让垃圾收运者分类送到相应的资源再利用厂家进行循环使用,能直接回收的则送返制造商;另一方面,德国在《废弃物分类包装条例》中,明确生产者垃圾分类回收的基本责任,为配合其实施,德国包装工业和消费品制造业行业协会组建了德国双轨制回收系统有限公司(DSD),DSD以回收包装废弃物为主。德国企业根据其包装材料使用类型及重量向DSD支付费用,并在产品包装材料上标示“绿点”,委托DSD公司回收包装材料。这不仅有效处理了垃圾分类回收的困难,还提高了公民及企业的积极性。因此,这种以收费等经济手段,促进垃圾的运输、处理和再利用,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模式,符合当代中国的需要。

该次实验经SPSS 21.0统计学软件处理所获取的相关数据,其计量资料表现形式为(±s),二者对比研究以t为标准完成检验;其计数资料表现形式为[n(%)],二者对比研究以χ2为标准完成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三)立法建议

参考国外相关立法,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细则和各种配套法规,完善立法体系的同时,着力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严格制裁机制。明确规定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中应负的责任,指明相关部门的执法和监管义务。而在公民守法意识的建立上,应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垃圾分类回收法律意识。通过中心城市试点,实现公民自觉进行垃圾分类。然后,参考我国当前环保发展的实际需要,应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畅通回收渠道。通过向专门从事垃圾分类回收的企业支付费用等方式,逐步完成集中化、链条化的处理。

五、总结

经过本文的分析,我国垃圾分类回收中存在着公民分类意识不强,法律未明确规定相关主体的行为模式,以及相应责任的问题。而在执法过程中,环保部门执法不严的现象也十分突出。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根据国外的相关立法,从内容明确性、政府权责统一性及公民的有效参与等方面,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回收的体系,提出了相应的意见。但关于垃圾分类回收的相关量化性内容,以及相关立法的完善思路等,仍需进一步展开,笔者将在今后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中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研究该问题。

参考文献:

[1]《大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试行)》出台[EB/OL].http://epaper.hljnews.cn/hljrb/20190226/409248.html.

[2]“2019年《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开始实施[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5429484 386516178&wfr=spider&for=pc.

[3]吴庆新.论“垃圾围城”问题的法律治理研究[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

[4]吕维霞,杜娟.日本垃圾分类管理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

[5]武敏.日本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概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6]杨艳梅.国外城市垃圾处理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4(4).

标签:;  ;  ;  ;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法律规章制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