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初步处理提出意见及建议-预委会法律小组主席向港人解释_法律论文

就“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初步处理提出意见及建议-预委会法律小组主席向港人解释_法律论文

就对《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及建议——预委会法律小组负责人向香港人士作说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香港论文,法案论文,就对论文,人权论文,委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华社香港十月二十八日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法律小组内地组长邵天任、港方组长李福善以及委员肖尉云、吴建璠,二十七日下午就预委会对《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有关问题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及建议,向香港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港事顾问进行了通报和说明。他们表示,预委会的建议是经过长期酝酿讨论后提出的,目的是维护香港的法制和稳定繁荣。港英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其中明显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有关条款,不能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依“条例”修改的六条法律,违反了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也违反两个人权公约的精神,也不能采用,应采用被修改以前的法律。

邵天任在发言中说,法律小组的初步建议发表后,港英方面攻击得很厉害,有些观点似是而非,给人的印象好像是这个建议不给香港人人权,香港一九九七年后将没有人权保障。这是他们有意在制造混乱,因此,有必要将真实情况讲清楚。

他说,最近几年,港英大大加快了修改现有法律的速度。从一九九三年到今年六月两年半的时间内,港英立法局提出修改的法律、条例就有一百九十多项,新制定的条例五十六项。按这个速度修改下去,到一九九七年香港现有的法律将面目全非。法制如果受到破坏,香港未来的社会稳定就谈不上,香港的繁荣也就难以保证。对此,法律小组的委员都很忧虑。

邵天任说,关于保证香港市民在一九九七年以后享有人权的问题,中英两国政府早在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时就已得到解决。一九七六年,英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一九八四年谈判时,中方承诺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一九九七年后继续有效,并通过特区法律予以实施。这一原则已写入联合声明,基本法中更作了具体规定。

当年中英谈判时,英方强调说香港现有的法律很健全。从来没有说香港哪些法律违反国际人权公约。以后制定基本法时,英方也建议香港现行的法律不要改。双方对保持香港法律基本不变是有共识的。当年英方还表示,按照英国的制度和习惯,香港要执行两个人权公约,通过普通法法律来执行,通过行政措施来执行,不需要另外制定单行法。英国和香港的法律均不与两个人权公约相抵触。双方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达成联合声明的。然而到了一九九一年,港英搞出一个《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并根据这个条例来审查、修改香港其他法律。英方开始说香港的人权可以通过现行法律得到保障,现在又说现有法律很多不符合人权公约,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实际上这不是人权问题的争论,而是要不要维护两国达成的协议的问题。

邵天任说,英国从一九七六年就参加了国际人权公约,英国到今天也没有搞人权条例,为什么到了一九九一年在香港搞一个《人权法案条例》?世界上很多国家参加国际人权公约,只有一两个国家制定了单行法律,一般是通过宪法来执行。他指出,实际上,港英只是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作为一个幌子,目的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大量修改法例,矛头是对着特区政府的。

他指出,其实,人权公约、人权法案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只是不赞成《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一,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已经承诺了国际人权公约适用于香港;第二,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所抄录的人权法案的一般内容我们也不反对;第三,我们反对的是在“条例”中塞进去的一些“私货”。比如,“条例”讲到:所有先前法律凡与“条例”相抵触的要废除。用这个“条例”作标准来审查其他法律,凡与之抵触的就要废除,这就赋予了“条例”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的地位。现在有的人对“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有没有凌驾地位的问题有争议,事实上,一九九○年三月港英交给中方的“条例”草案中,原标题中就用了“本条例凌驾于现行法律之上”的字眼,后来受到中方和香港舆论的批评,才将这句话去掉,然而内文则一点也没改。

邵天任说,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宣布哪些法律与基本法相抵触而不能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采用的标准就是是否符合基本法。人大常委会不可能对现有香港法律逐项审查,审查的工作就落在预委会法律小组的身上。法律小组在审查香港法律的过程中,发现了上述问题,经过反复研究,为了维护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也本着对香港六百万同胞负责的精神,才提出了上述建议。

邵天任发言后,李福善、肖尉云、吴建璠也分别就有关情况作了说明。新华社香港分社副社长张浚生主持了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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