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警犬使用角度的犯罪现场特性剖析及其启示论文

基于警犬使用角度的犯罪现场特性剖析及其启示论文

基于警犬使用角度的犯罪现场特性剖析及其启示*

方 伟1,陈方园2,黄云海3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 110854;2.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北京 102614;3.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吉林 梅河口 135000)

摘 要: 立足于警犬使用的角度对犯罪现场的特性进行解读有着重要意义。基于犯罪现场遗留人体气味的客观性、可变性和犯罪现场嗅源的复杂性以及警犬作业客观条件的制约性等特点,带犬民警要坚定犯罪现场嗅源勘查的信心,在此前提下带犬民警不仅要快速赶赴现场开展嗅源勘查工作,还要快速使用警犬进行作业。在嗅源勘查的过程中,带犬民警要掌握科学的方法。在使用警犬作业过程中,带犬民警要正确认识警犬的能力,充分发挥人犬结合的优势,保证警犬作业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 警犬使用;犯罪现场;特性

犯罪现场具有客观性、可变性及复杂性的特点,但综观现有的研究成果,传统研究尚未有从警犬使用角度对犯罪现场特性进行剖析的研究。警犬技术应用于案件侦查工作的根本在于警犬的嗅觉作业,警犬嗅觉作业的根本在于犯罪现场的气味,从此角度而言对犯罪现场的特性进行解读有着重要意义。

站在一边目睹了全程的小青发出一阵爆笑,如芸坐在那儿运气,发誓以后再也不跟他打招呼了。小青则乐不可支地跟每个人宣扬如芸被无视的遭遇,大家纷纷取笑她:“原来美女也是这样的待遇,这下我们可平衡了。”

1994、1995、1998这三年的8~10月在涪陵区沿江及坪上一些乡镇发生猪霉玉米中毒,造成4千多头生猪死亡,2004年冬季在涪陵区焦石、青羊、明家、会明等地再次发生,又造成1 000多头生猪死亡。现将该病的发病及诊治情况报道如下:

一、研究犯罪现场特性于警犬使用的意义

所谓特性就是指某人或某事物所特有的性质。犯罪现场的特性就是指犯罪现场区别于其他现场所特有的性质。之所以研究犯罪现场有何特性,其目的在于“以便把握案件现场的本质,防止被纷繁复杂的案件现场扰乱视线,制定出与之相应的查处对策和工作方法、手段,保证勘查工作的顺利实施”[1]

“没有。”鬼算盘回答得很果断。他道:“黑旗会有今天的成就不仅有卓越的领袖,而且还有足够多的可供驱策的杀手,所以安和庄只能说暂时侥幸逃劫。只要黑旗会缓过神来三少努力制造的悬案会顷刻真相大白,那时安和庄必然会被黑旗会排山倒海的力量挤压得粉碎。”他锐利如箭的言词就像故意刺伤年少的萧飞羽。萧飞羽不为所动,他不紧不慢地推动左腕上的钢环道:“有道理,但如果黑旗会没有缓过神来我也许能祈祷侥幸能够继续。”

警犬技术在刑事犯罪现场可以发现、寻找犯罪证据,追踪犯罪嫌疑人来去路线,甚至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这一切依靠的都是警犬的嗅觉作业。警犬技术应用于刑事案件侦查的根本在于犯罪现场。正因为此,带犬民警作为警犬技术的应用主体,只有对犯罪现场的特性有着清楚的认识,才能够在犯罪现场嗅源勘查过程中获取有效嗅源,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该案的切实可行的警犬使用方案,才能够在警犬使用过程中有的放矢,使警犬使用效益最大化,使警犬技术更好地服务于案件侦查工作。

二、基于警犬使用角度的犯罪现场特性

(一)犯罪现场遗留的人体气味具有客观性

所谓犯罪现场的客观性就是指“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在犯罪现场必然会留下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2]。从此角度而言,其所强调的是犯罪现场中肉眼可见的实物痕迹、 物证,并未包含看不见、摸不着的气味。而气味,是警犬嗅觉作业的根本。与痕迹、物证一样,犯罪行为的发生必然导致犯罪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人体气味。故从警犬技术角度而言,对于犯罪现场的客观性更多的是从气味角度予以解读。

1.人体气味存在的客观性

主要选取7个方面的指标:取材环保性、材料加工环保性、施工简易性、施工期水土流失程度、施工期水生生物受干扰度、后期维护便利性、造价经济性。

依据现有的研究成果可知,气味是人和动物通过鼻腔嗅黏膜上的嗅觉细胞感受的一种或多种化学分子(尤其是挥发性化学分子)的刺激。生物“气味”源于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小分子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包括人类嗅觉能感知和不能感知的 VOCs。[3]人体气味是人类皮肤腺体分泌物与身体表面的微生物相互作用产生的气味。[4]人体气味具有“客观实在性、相对稳定性和运动规律性”[5]的特点。故此而言,人体气味的存在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犯罪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气味会受风向、风力的影响而浓度降低,同时,降雨会导致犯罪现场中遗留的各种气味因雨水冲刷而浓度降低,降雪会导致犯罪现场中遗留的各种气味因被掩盖而浓度降低。

2.嗅源存在的客观性

从犯罪现场构成的角度而言,在现场外围,犯罪分子在接近、进入犯罪现场中心时会在现场外围遗留诸如指纹、掌纹、足迹、攀爬、破坏等痕迹和各种生物检材、遗留物质等,同时,犯罪分子在逃离过程中依然有可能在其逃跑路线上遗留各种痕迹、物证。在现场中心,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的互动会导致现场中心遗留大量的痕迹物证,这些痕迹物证要么是犯罪人行为导致遗留,要么是被害人行为导致遗留,也可能是二者共同作用导致遗留。犯罪现场中遗留的这些痕迹、物证,从常规刑事科学技术角度而言,可以进行各种检验、鉴定,从警犬使用角度而言,可以是警犬嗅觉作业的依据,即嗅源。人体气味是客观存在的,警犬作业的依据是气味,但气味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挥发性有机物,其存在更多是吸附于某种载体,这个载体就是嗅源。嗅源在本质上是犯罪现场中承载着与犯罪有关气味的各种痕迹、物证。因犯罪现场中可成为嗅源的各种痕迹物证的存在具有客观性,故犯罪现场嗅源的存在具有客观性。

3.与犯罪有关人体气味遗留的客观性

苏教版课文《西厢记》中有一句经典唱词:“晓来谁染霜林醉,总是离人泪”,初读,便觉不合常理,一个人的眼泪,如何能染红枫树的叶子?显然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了生活常识,是为“反常”,但细细品味,读者却能理解,莺莺不忍心上人离开,一路上悲伤哀泣,作者这样说无非是要强调她缠绵悱恻的离别愁绪,虽夸张却恰如其分地渲染了感情。

警犬作业客观条件的制约性是指犯罪现场客观条件对于使用警犬进行作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犯罪现场的存在需依附一定的时空条件,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其自然条件也不同,而警犬作业并不是全时空无条件的,要受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这种制约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二)犯罪现场遗留的人体气味具有可变性

所谓犯罪现场的可变性就是指犯罪现场形成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犯罪现场形成后极有可能会发生变化,换言之,展现在带犬民警面前的犯罪现场并非完全是原始状态,而有可能是一种变动后的状态。“犯罪现场的稳定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可变性是无条件、绝对的。”[7]传统的可变性观点更多是围绕犯罪现场中痕迹物证的变化而展开的探讨,并未关注痕迹物证所承载的气味所发生的变化。从警犬使用角度而言,犯罪现场的可变性主要体现在嗅源的可变性和气味的可变性两方面。这种可变性影响因素有很多,人为因素,发现人、报案人、现场周围的人以及警察自身等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现场气味发生变化;自然因素,时间、天气等也会导致现场气味发生变化;此外,野外现场除受这些因素影响外,还受各种野生动物的影响而导致气味发生变化。

前夫在一次酒后飙车中突然死去,她顺理成章地继承了他的财产。这一切荒诞无比,她和他,都没有料到。一起继承过来的还有她的合格证、信誉卡、保修卡、发票……前夫死去两年以后,当她再一次整理他的遗物,她发现所有真相。她还知道自己将在五年以后死去,死在床上,或者报废机里。

1.嗅源的可变性

(2)从全国层面整体来看,中国炼化产业产能已经过剩。炼化产业在2006年之前的产能利用率,就2015年和2016年产能过剩情况而言,29个省 (市)中18个省 (市)的产能利用率低于标准水平79%,其中天津、上海、广东、安徽、福建和海南省2016年产能利用率不足60%,产能过剩情况已经相当严重。

嗅源的可变性主要是指作为嗅源的痕迹物证在案件发生后位置发生了改变、消失或者被污染等。造成嗅源改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人为因素导致嗅源可变

首先,发案人、报案人可导致嗅源发生变化。很多时候,发现人、报案人在发现案件之初,极有可能在犯罪现场实施诸如抢救、打扫以及一些其他的行为,由此导致犯罪现场中的嗅源被破坏、污染甚至消失等。其次,被害人、事主行为可导致嗅源发生变化。在有的案件中,被害人的自救行为可能导致现场中的嗅源发生变化,而有的案件并非一开始就发现犯罪的存在,而是在被害事主实施了一系列的生活行为之后方才发现,由此也导致了犯罪现场中痕迹的增减变化、物证的变动等;此外,如若犯罪现场系室外,来往路过的无关人员亦有可能导致嗅源发生变化,如在有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在逃跑途中遗留的足迹可能被路过的行人破坏掉、沿途遗弃的物品可能被路过行人捡走等。

人体气味遗留的客观性启示带犬民警要坚定犯罪现场嗅源勘查的信心。警犬使用现实中,很多案件在带犬民警携犬赶赴犯罪现场后,经初步了解和勘查后就判断现场无使用警犬条件,原因有很多,除天气、时间等因素外,主要因素之一就是经现场勘查并未获取嗅源,尤其在被破坏的犯罪现场,因现场的复杂状态导致带犬民警主观心理对于嗅源的发现存在畏难心理。因犯罪现场中嗅源是客观存在的,只要带犬民警坚定信心,就一定能够发现有效嗅源。如某地发生一起纵火案,一渔场捕鱼船上渔网被烧毁。带犬民警接警后携犬迅速赶赴现场。现场中心因救火行为被破坏严重,经勘查只在船帮处发现一白色布团和被烧焦的塑料桶,白色布团打开后确认为跨栏背心的后背部分,上有较浓的汽油味,其余未发现可供警犬作业使用的嗅源。带犬民警仔细观察现场整体环境,现场起火位置对面系渔场更夫房间,外有一探照灯照射该渔场,犯罪嫌疑人欲进入现场只有从渔船与更夫房间中间小路两侧进入。带犬民警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思考犯罪过程,分析其心理认为:犯罪嫌疑人为保证犯罪目的的顺利实施,在实施纵火行为前极有可能对现场环境进行观察,确保更夫房间内无人或熄灯后才会实施犯罪,而在犯罪现场中观察的最佳位置毫无疑问的是探照灯照射的盲区,犯罪嫌疑人可以看到更夫房间内的情况而更夫却看不到犯罪嫌疑人。基于此种分析判断,带犬民警加强对小路两侧探照灯照射盲区处的勘查,终在被烧渔船东侧50多米处的水库沙滩发现相互挨着的脚印、膝盖跪痕、长方形压痕一处,分析认为此处痕迹应系犯罪嫌疑人拎着汽油桶半蹲半跪观察更夫房间情况时所留,继续向东寻找发现向现场方向来的成趟足迹,带犬民警遂以此为嗅源指令警犬进行追踪作业,警犬追出2公里后至该水库电站职工张某家。侦查人员在张某家搜出一个与犯罪现场遗留的半截背心相吻合的白色半截背心。经讯问,张某交代了纵火烧毁渔网的犯罪事实。

在野外现场,动物的出现极易导致现场中嗅源发生变化。动物的出现可能会导致现场中痕迹被破坏,同时,现场中的各种遗留物亦有可能被动物叼走、咬坏等。

(3)自然因素导致嗅源可变

受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的影响,犯罪现场中遗留的痕迹可能被破坏、掩盖甚至灭失,遗留物可能被刮走、掩盖。

2.气味的可变性

气味的可变性主要是犯罪现场中与犯罪有关的气味受人为因素、时间因素、自然因素以及其他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应当说明的是,前述的嗅源一旦发生了变化,某种程度而言,这就意味着嗅源所承载的气味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1)人为因素导致气味可变

气味可变,除因上述发案人、报案人、受害人及现场周围无关人员的行为导致嗅源发生变化进而使气味发生变化外,还需注意的是:在警犬技术尚未全面推行同步上案的背景下,带犬民警往往滞后于刑事技术人员到达犯罪现场,而在刑事技术人员眼中关注更多的是痕迹物证的证据价值,在发现、固定、提取过程中难免会与痕迹物证有一定的接触,势必会对嗅源所承载的气味造成一定的破坏。即使在警犬技术与其他刑事技术同步上案的地区这一问题依然存在。

(2)时间因素导致气味可变

基于气味自身的特性,时间越长气味浓度越低,由此导致嗅源气味、迹线气味均随时间的增加而降低浓度,有学者的研究成果表明“遗留于硬质地面上的人体脚部气味随着暴露于外界环境中时间的推移,其浓度会逐渐降低。在25℃无风环境条件下,延时3小时后,留存于水泥硬质地面上的人体气味约为初始浓度的10%”[8],也有实践者通过实践总结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保存3小时内的气味迹线为新鲜迹线,3~6小时为淡薄迹线,6小时以上的为疑难迹线或陈旧迹线。追踪作业的难度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难度就越大”[9]

从各站各月的平均风速情况看(图5),各个站点都存在同样的季节变化。平均风速最大的站点为国家气象站(58449),其各月的平均风速基本都高于其它3个站点。

(3)自然因素导致气味可变

This equation tells us that different LG modes will resonate with different cavity lengths D because of the influence of the Gouy phase32. The Gouy phase shift term related with the cavity parameters33 was expressed as

3.现场周围环境对警犬使用具有一定的制约

在负荷预测的应用中,一般需要0~24 h内每0.5 h的负荷预测数据,算法取预测日前一天0点~24点一共48个历史数据,加上预测日前一天平均负荷值,最大负荷值,平均气温,数值天气预报的预测日平均气温作为深度神经网络算法的输入数据。输出数据是预测日0点~24点每0.5 h的负荷数据。

(三)犯罪现场遗留的嗅源具有复杂性

所谓犯罪现场的复杂性就是指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因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而导致的现场中各种痕迹、物品在分布上所呈现的复杂状态。从警犬使用角度而言,犯罪现场嗅源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嗅源发现的复杂性

犯罪现场中嗅源客观存在确实不假,但这并不意味带犬民警在犯罪现场嗅源勘查时就一定能够发现,受多种人为因素、自然因素、现场自身因素以及带犬民警自身现场嗅源勘查能力的影响,带犬民警在犯罪现场中发现、寻找嗅源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如在爆炸、火灾现场,受犯罪行为自身影响及抢险救灾行为影响,现场被破坏严重,带犬民警在寻找、发现嗅源时具有一定的难度;又如在有的案件现场,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较强,作案后对现场进行了精心的破坏或伪装,由此也会导致嗅源寻找、发现具有一定的困难。

2.嗅源确认的复杂性

犯罪现场中痕迹物证存在具有客观性并不代表发现的“痕迹物证”就一定与犯罪有关、肯定可以作为警犬作业的嗅源。带犬民警通过现场勘查会发现诸多痕迹物证,但是带犬民警一定要分析研究痕迹物证的形成、遗留是否与犯罪有关,是否是无关人员所遗留,是在何种情形下所遗留,痕迹物证所承载的气味是单一气味还是混杂气味,是否受到污染、破坏等,所有的这一切都决定了带犬民警在发现痕迹物证的基础上确定嗅源的复杂性。

3.气味提取的复杂性

嗅源本质上是痕迹物证,是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同一痕迹物证可以从多个角度证实犯罪,由此导致刑事技术手段在处理同一痕迹物证时出现优先取舍。同一痕迹物证,从警犬使用角度而言提取的是气味,但从其他刑事科学技术角度而言,可能会固定其形象特征、提取生物检材等,提取气味可能会导致痕迹物证形象特征被破坏、生物检材被污染,但是,如若先固定其形象特征、提取生物检材则会导致气味被污染或者破坏,从犯罪证明的角度而言,警犬技术并不能发挥证明作用,但却可以发挥其他刑事技术难以发挥的独特作用,谁先谁后成为带犬民警与其他刑事技术人员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由此也决定了气味提取的复杂性,此其一;其二,某种角度而言,气味与DNA有相似之处,二者都容易被污染,由此也决定了带犬民警在提取气味时的复杂性。

(四)犯罪现场警犬作业的客观条件具有制约性

犯罪现场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空间范畴。在二者互动过程中,在人体气味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因人体无时无刻不在新陈代谢,气味时刻存在。依据罗卡定律“凡两个物体接触,会产生转移现象,即会带走一些东西,亦会留下一些东西”可知,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一方面,犯罪人在犯罪现场活动过程中,必然会与犯罪现场有身体上的接触,因为接触则必然会发生物质转移,气味是挥发性有机物,必然在接触过程中产生转移,必然会在犯罪现场遗留人体气味,犯罪分子所到之处必然会遗留其足部气味,其所接触之物必然会留下手部气味或身体气味,现场遗留的犯罪分子的随身携带物品必然会保留其原有气味,如若犯罪人受伤有血液流出则必然导致沾有血迹物品、行走路线等遗留血迹气味。同时,由于气味是化学分子,气味分子自身布朗运动过程中,当犯罪嫌疑人身处犯罪现场之中,“他身上的气味将遗留在他到过的地方,并随其活动不断地向各个方向飞散,或悬浮在空间,或附着在物体上,或降落在地面上,于是,犯罪嫌疑人的人体气味就连续存在于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走过的线路上和动作的范围内”[6]。另一方面,因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会与犯罪现场发生接触,亦或在犯罪发生之前被害人已经身处犯罪现场,必然导致犯罪现场中遗留被害人气味,若被害人身上有开放性伤口,在搏斗过程中易导致犯罪人身上粘附被害人的血液,其在逃跑过程中遗留被害人的血液气味,亦或将被害人的物品带出现场,进而导致被害人的气味遗留在现场外围。从此两角度而言,这些依附于现场中的痕迹、物证而存在的或者悬浮于空间范围内的气味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换言之,因各种人体气味存在及遗留具有必然性,痕迹物证在形成过程中因为人的接触必然导致气味的遗留,故犯罪现场中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人体气味是客观存在的。

1.犯罪现场天气情况对警犬使用具有一定的制约

在警犬具备作业能力、案发时间不长、带犬民警经勘查获取有效嗅源的前提条件下,并不绝对意味着警犬的使用依然可以发挥作用。警犬的使用并不是毫无条件的,除警犬自身、嗅源、时间因素外,天气等情况对于警犬作业的制约依然很大,如温度过高或过低不仅对嗅源所承载的气味有较大影响,对于警犬自身体能也是极大的制约,又如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等,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来去迹线将被破坏而导致警犬无法开展作业尤其是追踪。

2.犯罪现场地面材质情况对警犬使用具有一定的制约

传统的追踪犬多是山地环境条件、普通的泥土路面追踪犬,但伴随着社会变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泥土路面多被水泥、油漆路面所取代,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传统的追踪犬已经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硬质地面追踪犬适时而生。从追踪犬现状来看,主要有传统的泥土路面追踪犬和新兴的硬质地面追踪犬,二者使用的环境条件是不同的。与此同时,犯罪现状中犯罪分子的来去路线极有可能是泥土路面与硬质地面交叉更替,这对警犬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制约。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159例患者服用阿司匹林的时间为1~15年。随着阿司匹林用药时间的延长,牙周健康和患轻度牙周炎的比例逐渐减少;当用药时间≥10年,所有患者均患有中、重度牙周炎,趋势卡方检验结果显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0.663, P<0.05)(表2)。

此项目所开发的变频电动机,转速范围较宽,最高转速较高,达2 000 r/min,因此必须进行临界转速的计算。

1.带犬民警赶赴犯罪现场要快

三、犯罪现场特性于警犬使用之启示

(一)犯罪现场遗留人体气味的客观性对警犬使用的启示

(2)动物因素导致嗅源可变

(二)犯罪现场遗留人体气味的可变性于警犬使用的启示

因为犯罪现场具有可变性且可变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一旦现场发生变化,对于警犬使用而言其影响是巨大的。为了防止现场过快发生变化,将变化降至最小,为警犬技术发挥作用创造最好的条件,带犬民警只能以快制变。具体而言:

在犯罪现场,警犬作业的范围更多的是现场外围区域。在现场外围环境中,人员、车辆等流动情况,现场中固有的建筑情况,河流、厕所等情况,都是影响警犬作业的因素。如在有的案件中,案件发生后现场周围聚集了大量的围观群众,亦或案发地系交通要道,人员、车辆流动较大,由此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迹线极有可能被破坏,即使嗅源条件好,警犬追踪也可能出现断踪的情况。

在现有侦查体制下,尽管有部分地区在推行警犬技术同步上案机制,但绝大多数的情况是警犬技术部门往往不能与刑事科学技术部门一同接到警情而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状往往是各种侦查技术手段都已应用且无果后刑侦指挥员方想到使用警犬尝试一下,警犬技术往往被当作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项。就此现状而言,警犬技术部门到达犯罪现场后往往事过境迁,所面临的多是变动现场,此变动乃是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已经勘查完毕而产生的变动,警犬技术难以发挥作用乃在情理之中。尽管如此,当警犬技术部门接到警情后依然要快速赶赴犯罪现场。

2.带犬民警勘查嗅源要快

带犬民警赶赴犯罪现场后,寻找、发现嗅源要快,一旦天气原因如下雨、下雪等恶劣的天气将痕迹物证冲刷、掩盖,特别是将犯罪嫌疑人迹线破坏,不仅导致警犬无作业嗅源,且无法作业。

3.带犬民警使用警犬开展作业要快

犯罪现场的可变性不仅体现在主体犯罪现场,在关联犯罪现场这种体现更明显,犯罪嫌疑人的来去路线极有可能受到行人、车辆的无意破坏以及天气等因素的客观破坏。越早使用警犬开展作业,不利影响因素越小;越晚使用警犬开展作业,不利影响因素越大。诸多警犬使用的现实充分说明并非警犬能力不足,而是使用警犬作业与案发时间间隔过长,犯罪嫌疑人的遗留迹线已经被破坏,已不具备警犬使用条件。与此同时,气味具有挥发性,时间越长,气味遗留越少,也不利于警犬的嗅觉作业。

(三)犯罪现场遗留嗅源的复杂性于警犬使用的启示

1.带犬民警犯罪现场嗅源勘查必须掌握一定的方法、技巧

嗅源的客观存在并不意味着带犬民警在勘查过程中的必然获取,带犬民警的现场嗅源勘查行为必须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只要带犬民警能够仔细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特点,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就一定能够通过现场勘查发现可供警犬作业使用的嗅源。例如,2012年6月17日某地农户家自种林下参被毁,直接经济损失约40余万元,带犬民警携犬赶到现场勘查确认系犯罪嫌疑人使用镰刀将人参割断,现场遗留足迹均为迷彩胶鞋,多且混乱,难以确认犯罪嫌疑人足迹。带犬民警通过访问事主得知案发前一天事主曾雇佣当地人员对参地进行除草,除草人员均穿迷彩胶鞋。在这种情形下,带犬民警并未放弃,而是认真研究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特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对事主家的人参进行破坏,因此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不会注意其脚下,换言之,即使脚踩到人参苗也无所谓,这与除草人员除草时的心理特征是截然不同的,除草人员的目的是将参地内的杂草除掉,但前提是不能破坏人参苗,因此其在参地内必然会注意其脚下,避免踩到人参苗。带犬民警意识到这一点后,在参地内重点勘查那些踩在人参苗上的足迹,以此为嗅源使用警犬进行追踪作业,最终追至犯罪嫌疑人家,案件得以破获。

2.嗅源必须经排查确认后方可使用

带犬民警经现场勘查后发现、提取一些可用作嗅源的痕迹物证,但并非所有经勘查发现的痕迹物证都是犯罪嫌疑人遗留或与犯罪行为有关都可以成为警犬作业依据的。对于勘查发现的痕迹物证,带犬民警一定要分析研究其形成过程,并与曾经到过犯罪现场的无关人员比对排除后才可以使用,否则警犬作业极可能因为嗅源出错走进错误的方向,从而误导侦查。例如,某地发生的一起强奸杀人案件中,带犬民警携犬到达现场后,经现场勘查后发现遗留足迹一枚,在未经排查确认的情况下主观认定这枚足迹就是犯罪嫌疑人遗留,遂将其作为嗅源使用警犬进行追踪作业,警犬感受嗅源后直接追踪至被害人隔壁邻居家,后经侦查查明警犬追踪对象并非犯罪嫌疑人,而是在犯罪嫌疑人实施作案后该人听到邻居家小孩哭,遂到邻居家查看,见到女主人被害小孩在哭,抱走小孩后报案,现场遗留足迹正是其去现场查看时所遗留。

(四)犯罪现场警犬作业客观条件的制约性于警犬使用的启示

1.警犬作业无结果是一种正常现象

从认识论角度而言,世界是可以认知的,但认知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从案件侦查角度而言,案件是能够侦破的,但侦查需要一个过程。同样,从警犬使用角度而言,警犬是能够发挥作用的,但同样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警犬作业不是毫无条件的,受犯罪现场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即使再优秀的警犬也有可能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带犬民警尤其是侦查部门领导,万不可因一起、 两起案件警犬作业“失败”而对警犬技术心存偏见。警犬不是万能的,但警犬也不是无能的,警犬作业能否发挥作用,现场客观条件对其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2.带犬民警要及时清除犯罪现场影响警犬作业的不利条件

犯罪现场影响警犬作业的不利条件有很多,有人力不可更改的自然因素,也有人为造成的不利因素,带犬民警到达犯罪现场后要及时消除那些于警犬作业不利的因素,为警犬作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例如,某地冬季一深夜发生一起爆炸案,带犬民警携犬赶赴现场后发现前期到达犯罪现场的警力因天气寒冷的原因其驾驶的车辆均处于发动状态停靠在案发现场附近,带犬民警经现场勘查获取嗅源的基础上,为保证警犬追踪效果,避免正在发动的汽车尾气对犯罪嫌疑人逃跑迹线造成破坏并影响警犬作业,故而向指挥部提出建议将现场周围停靠的车辆全部熄火,在此基础上带犬民警使用警犬进行追踪作业并追至犯罪嫌疑人家,案件得以侦破。

3.警犬作业过程中要人犬结合

文中设计的BOOST电路主要参数为:输入电压2.5~3.5 V,输出电压为5 V,输出电压波纹设为5 mV,负载为10 Ω,工作频率设定为500 kHz。根据上述CCM模式模块下,同步BOOST电路原理,可计算出所需电感值为:4.7 μH,电容值为:300 μF。开关管则选择低导通电阻的MOS管,进一步提高电路效率。

人犬结合作业是警犬使用的原则之一。带犬民警在使用警犬进行作业的过程中,要充分相信警犬的能力,但犬不是万能的,一旦警犬作业受阻,带犬民警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动能性,为警犬作业积极创造条件。例如,某地发生的一起强奸杀人案件中,带犬民警携犬赶赴现场后经初步勘查确认现场因前期勘查行为已被破坏,无法获取有效嗅源,且现场天气炎热,诸多因素导致现场已经不具备使用警犬的客观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带犬民警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人犬结合的方法,为警犬的使用创造条件。带犬民警基于从机井内打捞上来的尸体的阴部沾附半枚青草叶,然而机井内并无此类青草存在,故此带犬民警判定此案应为强奸杀人后抛尸,强奸杀人行为发生地应是生长有青草的环境,环视现场四周并发现一处可疑草地,遂携警犬至该处,以被害人自身气味作为嗅源指令警犬进行物证搜索作业,警犬经作业发现多根人体毛发和遗留物,带犬民警结合现场草地压痕,确定此处即为原始强奸杀人地。后公安机关依据带犬民警在现场使用警犬作业发现的人体毛发进行DNA检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案件得以侦破。该案中,带犬民警在犯罪现场不具备使用警犬的客观条件下,能够人犬结合,使警犬发挥了本应发挥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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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rime Scenes Based on the Use of Police Dogs and its Enlightenment

FANG Wei1, CHEN Fang-yuan2, HUANG Yun-hai3
(1.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Shenyang 110854, China; 2.Criminal Investigation Team of Beij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Beijing 102614, China; 3.MeiHeko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Technical Team, MeiHekou, Jilin 135000, China)

Abstract : It’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rime scenes based on the use of police dogs. According to the objectivity and variability of the human body odor left in the criminal scene, the complexity of the odor as well as the conditionality of the objective condition of working police dogs, the police with dogs should have great faith in the odor investigation at the crime scene. Not only should the police arrive at the scene as soon as possible to investigate the odor, but they should also order the police dogs to work as quickly as they can. In the process of smelling the odor source, the police with dogs should master scientific methods and in the operation of police dogs, the police should think of the ability of the dogs in a right way in order to make the advantage of human-dog combination to the fullest.

Key words : use of police dogs; the crime scene; characteristics

中图分类号: D9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758(2019)04-0090-07

DOI: 10.16478/j.cnki.jbjpc.20190731.006

收稿日期: 2019-04-27

作者简介: 方伟(1981—),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犬技术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侦查学、警犬使用;陈方园(1984—),女,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警犬技术支队民警,研究方向为警犬训练与使用;黄云海(1970—),男,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警犬训导员。

*本文系公安部应用创新项目“杀人案件现场警犬追踪技术训练方法”(项目编号:2018YYCXNMQT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施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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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警犬使用角度的犯罪现场特性剖析及其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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