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污染控制税收政策_水污染论文

水环境污染控制税收政策_水污染论文

水环境污染治理的税收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水环境论文,污染治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水是生命之源。没有水,就没有未来。”在2002年9月召开的第二届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WSSD)上,水问题成为最热门的话题。早在1994年,我国政府就制定并发布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近年来,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问题,更受到了全球的极大关注。各国政府都在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对策,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治理水环境污染,解决水资源短缺、保证水资源的质量,以适应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 我国水资源现状及污染情况

目前,我国年均水资源总量为28124亿m[3],居世界第6位,但由于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人均水量仅为2400m[3],仅相当于世界人均的25%,低于人均3000m[3]的轻度缺水标准,是世界上缺水的国家之一,且我国水资源在时空上分布不均。目前,我国有400多个城市缺水,其中有100多个城市严重缺水。正常年份城市缺水60亿m[3],日缺水量达1600万m[3]。地下水多年超采,储量不足。预计2010年后,我国将进入严重缺水期。

作为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在水资源使用和管理上,面临着水资源短缺与水浪费并存、洪涝灾害与生态失衡并存、水环境污染与水管理不善并存的突出矛盾。我国七大江河水系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尤以海河和辽河流域污染为重。据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七大水系741个重点监测断面中,29.1%的断面满足Ⅰ~Ⅲ类水质要求,30%的断面属Ⅳ、Ⅴ类水质,40.9%的断面属劣Ⅴ类水质。2002年,全国工业和城镇生活废水排放总量为439.5亿t,比上年增加1.5%,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07.2亿t,比上年增加2.3%,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232.3亿t,比上年增加0.9%。由于80%以上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已造成90%以上的城市水域严重污染,近50%的重点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就连城市地下水都有50%受到严重污染。水中有毒有害的有机物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如致癌物的水污染问题。一些城市饮用水中已有20多种致癌物。水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尤其是水污染的不断加重,引起了普遍缺水和严重的生态后果。

2 国外治理水污染的税收政策借鉴

在环境保护税收政策方面,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为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经历了一个从零散的、个别的环境税的开征到提出全面“绿化税制”的过程。“绿化税制”就是使整个税制体现环保要求,主要措施体现在两个方面:(1)开征各种环境税;(2)调整原有税制,即取消对环境具有负效应的税收规定,采取新的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在水污染治理上,由于废水排放、废物抛弃等都会引起水污染,但水污染物更多地来自废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废水,因而许多西方国家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水的污染程度也不同,所以对废水征税要按一定方式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依其污染浓度折算成标准单位后纳税。如德国以废水的“污染单位”(相当于一个居民一年的污染负荷)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税率,且不断提高,并规定进行污水处理设施投资的可减税。荷兰则国家和地方都对污水排放征税,具体根据污水排放数量和污染程度不同征收。在大部分OECD国家,污水排放费是普遍采用的。另外,OECD一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丹麦等)在直接税收体系中使用激励手段,如加速折旧、提高豁免或资金补贴。这类条款应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使用减少污染排放的技术设备,水资源循环再利用设备等。以美国为例,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对研究污染控制的新技术和生产污染替代品的企业予以减免所得税。1991年起,美国23个州对购买循环利用设备免征销售税。对净化水的设施建设援助也不计入所得税税基,同时规定对防治污染的专项环保设备可在5年内加速折旧完毕,并且对采用国家环保局规定的先进工艺的,在建成5年内不征收财产税。

3 我国治理水污染的税收对策

3.1 征收水污染税

3.1.1 征税的理论依据

根据经济学原理,企业、单位因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排污行为,产生负的外部效应,由于成本的外溢导致市场失灵。对付环境污染问题,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了一个自然的解决办法,就是对制造污染者征税。以矫正他的某些投入品价格太低的问题。庇古税是对污染制造者每单位产量课征的一种税,税款恰等于污染在效率产量水平上造成的边际损害,即负的外部边际成本。政府征收污染税,就是要使排污者对其排放的污染物所产生的溢出成本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使负的外部效应内部化,使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边际成本与社会成本相一致。对污染行为课税使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增大了排污企业的成本压力,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得不采用先进技术减少单位污染物排放或购买污染处理设备,对污染防治和资源利用率的提高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3.1.2 排污费和污染税的比较

结合当前税费改革,把“排污费”改征“污染税”,污染收费和税收相比:(1)从法律的约束力看,收费是依据政府政策规定而征收,课征污染税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征收,因此约束力大于收费。(2)从管理上看,收费弹性较大,人为因素影响较多,欠费现象严重,不具有税收的法律严肃性和强制性。(3)从征收效果上看,收费是按等同的单位定额征收,虽然排污量多的多缴费,但对排污严重者未能体现一定的惩罚因素,而税收可以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差别税额,对排污严重者从重征税,因而能更有效地发挥控制污染的作用。

3.1.3 水污染税征收管理方式

在征收管理上,可以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即纳税人应按照某种活动所导致的污染实际数值或估计值为税基。这样既可直接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以减少其废物排放.又能促使企业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治污方式,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对于一部分较分散或不易测定的污染物,则可以在生产、销售环节将其产量或销售量作为税基,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它们往往污染较严重),直接对化工燃料等污染原料课征,既可有效地控制税源,又可减少征税成本。另外,政府可以根据水资源的污染状况和一定时期内的现有条件,制定污水的排放标准。根据此标准采取不同的方式征税,比如对排放不超标的污水不征税,仅对排放超标的污水征税;或对排放不超标的污水征收较轻的税,而对排放超标的污水从重征税;或仅对排放不超标的污水征税,超标者不准排放,对排放超标污水的,应令其停产或停止经营,限期整改,同时还要处以高额罚款,使其产生宁可采取防污措施,而绝不超标排污的效应。水污染税可以由环保部门代征,因为污染物排放浓度测定、对环境资源破坏程度的度量需要有专门的专业人员、测试设备和计算设备,对固定的大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和追踪监测等也需要大量的人、财、物力和时间,如果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操作成本太大,也易导致税收流失。

3.1.4 水污染税的税率设计

在税率制定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税率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以防止导致“过分清洁”而付出较高代价,或者不能达到补偿成本、刺激减排的目的。过高税率还会增加企业逃避税收的可能性。最适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损害值或边际污染成本。(2)税率不能高度统一。应采取差别税率的地方税,使各地污染防治成本趋于最小化。(3)最好采用弹性税率。从长远看,污染治理的边际成本将不断变化,因此污染税也应随之变化,以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在每一时刻都能最小化。(4)税率的选择和应用要同国家的经济产业政策和长远发展目标相一致,与其他税种相协调,并考虑在加入WTO后,环保税率应符合自由贸易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并同相关国际协定相一致。

3.2 开征水资源使用调节税

水资源的拥有量是有限的,且对人类的生存极其重要,供给弹性较小,决定了该种商品不能完全依赖于市场来调节,政府有必要对水资源的需求实行强度较大的税收调节。另外,水资源在地域间分布的不均衡性,容易导致水资源的垄断、地区间对水源的争夺和对水资源无限度的开采滥用,这将影响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必须统筹规划,运用强制性税收手段加以调节。基本对策是:(1)对粗放使用水资源的企业及城镇居民征收水资源保护税,以促使其节约使用水资源。(2)政府根据不同辖区水资源人均拥有情况,核定该辖区不同规模的企业、单位或居民个人的用水量标准,对超标用水的企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就其所耗用的超量部分征收超额累进税。

3.3 促进环保企业发展和技术提高的税收优惠政策

治理水污染,政府不应局限于水污染税本身的功能和作用,还应采用多种税收手段,引导和激励企业、单位增强环保意识,主动采取先进技术、设备等来达到减少污染的目的。另外,技术落后是造成我国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污染净化、废物回收等都有赖于环保技术的发展,因此,国家应该通过必要的税收政策促进和加速我国环保技术的发展。

(1)对于积极采取防污、治污措施的企业、单位,政府可以通过征收负的水资源污染税给予鼓励,其实质是对企业、单位的一种转移性支付。对降低污染程度明显、治理水资源成绩比较突出的企业、单位,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期限或一定额度的税收返还,既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也能补充企业的环保资金。

(2)对采用节约利用水资源的技术、工艺的企业、单位给予所得税的减免。

(3)对减污排放设备采取低税率,或允许该设备增值税作进项抵扣,或给予该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4)鼓励企业、单位积极研制、开发防污治污技术和设备,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研制、开发费用的追加扣除,并把这类企业视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国家对相关企业、单位制定一个较低的污染排放标准线,凡污染物排放低于该标准线的列为环保星级单位,从而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所得税的减免等,激励企业、单位增强环保意识。

(6)重视环保技术,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有: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

(7)鼓励支持中外企业、个人投资兴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设施,集中处理城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并通过随同自来水费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来收回投资。对这类环保企业应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用房免征房产税,对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企业及个人定期收回的债券利息以及股利分红,应免征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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