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机构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_征信机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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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良好的征信数据环境、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健全的信用管理机构和业绩优良的大型征信公司。据统计,世界上有超过110个国家建有某种类型的征信系统。征信的实质是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以此抑制失信行为,促进信用经济发展。Klein(1992)、Padilla & Pagano(2000)、Jappelli & Pagano(2005)、Djankov(2007)分别从理论和实证方面证明了征信对促进信贷市场,规范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发达的征信体系净化了信用交易的市场环境,规范了信用交易的程序和标准,极大地促进了这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一、征信机构的建设运作模式

征信制度作为一种正规的信息交换和分享机制,是一国商业信息基础设施的关键组成部分。而征信机构则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资料,为客户提供信用主体的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增值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的企业,其所从事的领域属商业性服务行业。不同征信制度形成不同的征信机构的运作模式。

世界各国征信体系的制度安排有着不同的形式,主要包括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公司。征信机构的运作模式主要有多种形式,常见的是由私营部门或公共部门主导建立,前者模式主要以英美为代表;而后者则采取由政府为主导,强制商业银行提供信贷信息(如法国)或成员银行与国外私营征信局合作建立(如印度)的形式。

(一)公共征信机构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征信系统

公共征信系统模式是以政府或中央银行、银行监管者为主导的征信系统模式。公共征信系统一般是由政府直接出资建立的,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中央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要求企业和个人向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数据,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具体而言,此种模式多以中央银行为主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为基础,进而构建相应的征信管理体系。在实行公共征信系统模式的国家,中央银行在征信活动实施和监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世界银行于1999年7月至2001年5月对各国征信系统的调查表明,有60多个国家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公共征信系统起源于欧洲。德国于1934年建立了第一家公共征信公司。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90年代,公共征信系统快速发展。该征信系统运转时间较长、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欧洲。原欧盟的15个国家中有7个国家(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欧洲的公共征信系统共同的特点包括强制参与、保密、隐私保护、报告贷款信息有最低贷款规模要求以及计算机密集型技术。

1.强制的信息采集与信用信息有限共享

公共征信机构主要是借助政府的强制力,从受管辖的金融机构处无偿获取信息,即金融机构有法定义务定期向公共征信机构报送信息,如德国按季报送,法国、意大利等其他多数国家都是要求按月报送,西班牙则要求按日报送。公共征信机构一般不会作主动的信用调查。成员机构提供的数据仅仅以汇总的形式传播,只提供给其他信贷机构,而且只能用于审核贷款的目的。

法国是典型的公共征信系统模式,其不存在私营征信机构,征信服务由国家控制。法国的征信服务开始于1929年银行坏账普遍爆发的大危机期间。1946年,法兰西国家银行(法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了信用服务调查中心,该中心建立了信贷登记系统,该系统分为企业信贷登记系统(FIBEN)和个人信贷登记系统(FICP)。所有信贷机构和金融机构必须每月报告关于分期付款、贷款、租赁、信贷额度和透支的逾期记录情况。法国公营征信机构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协助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中央银行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数据衡量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信用风险进行监控。

欧洲其他各国在公共征信系统的制度设计上存在着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收集信息的类型、报告贷款信息的不同最低金额要求以及保存信息的时间规定等方面。例如在收集信息的类型方面,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公共征信系统既收集公司的正面信息也收集其负面信息;而德国和奥地利只报告正面信息,不报告不良贷款和违约情况;比利时和法国有两种公共征信系统:一种对公司,既包含正面信息也包含负面信息;另一种对个人,只包含负面信息。公共征信系统设定最低贷款规模要求,为私营征信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

欧洲的公共征信系统主要由各自国家的中央银行管理。一般情况下,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工作人员(主要为监管目的)和提供信息的金融机构才被允许进入公共征信系统。欧洲国家的信息分享机制存在具体差异,一些国家的信用信息分享几乎完全依靠公共征信系统,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公共征信系统与私营征信机构并存,二者相互补充。如在原欧盟的15个国家中除法国外,其他国家都存在私营征信公司。欧洲的私营征信公司主要服务于一些特定或细分的市场,比如消费者信贷市场。

2.公共系统内信息共享免费,专项服务才收取费用

由公共部门主导或参与建设的征信机构(或系统)的设立,是为了推动更广泛和可持续的信贷,防范金融体系出现系统性风险。这类系统或机构的收费原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系统收费本着覆盖成本的原则,不能被覆盖的成本由主导或参与建设的公共部门出资补贴。公共征信机构的服务通常是免费的。但是有关信用的专项服务,信息查询相关服务需要收取费用,法国于1946年建立了信用风险登记系统(FIBEN),该系统的信息查询是通过电信公司的互联网(Minitel)系统进行的,客户的查询费用通过电话费形式收取。意大利1962年建立了中央信贷登记系统,该系统提供的服务有两种:定期服务和非定期服务。定期服务主要提供三类报告:一是每月提供该机构所有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以及信贷市场结构分析报告;二是每个季度提供借款人违约率报告,以及现金贷款违约率报告;三是每年公布借款人死亡情况报表。这些定期报告都是免费提供的。但更多的非定期服务,即根据授信机构要求提供潜在客户的信用报告查询(2006年开始提供实时查询)和未报告的借款人名单,这些非定期报告的服务是收费的。

3.征信机构的监管——行政监管

公共征信机构的监管由政府直接运作,以公共服务为主要目的,因此各国并不针对公共征信系统进行专门立法,其监管方式是由所属的主管部门(主要是中央银行)以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以行政命令强制要求所有辖内金融企业定期报送指定的信息;限定公共征信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形式;对信息保密甚至是对计算机技术的使用提出要求等。

(二)私营征信机构模式——以美英为代表

私营征信机构模式主要存在于美国、英国等经济发达的国家,其从事征信业务的企业均由民间投资组成,政府不作投资,政府也不对征信服务行业实施任何准营许可,而完全交由市场机制决定。信用征信机构以利益导向为核心,其生死存亡完全取决于市场竞争,依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正常规范运转。

美国征信业就是典型的私营模式,有着170多年的悠久历史,征信机构由企业征信机构和消费者征信机构构成,这些征信机构由民营资本投资和运营。占据美国企业征信市场90%的份额,世界上最大的商业信用信息提供商的邓白氏公司就是由私人创立,其前身是1841年由刘易斯·大班在纽约成立的征信事务所Merchantile Agency。目前,邓白氏为美国及全球的商业银行、供货商、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咨询公司等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评级服务等11种征信服务以及各种信用管理软件。邓白氏公司在全球有380个分支机构,拥有穆迪、尼尔森等知名子公司。而美国个人征信巨头益百利、艾奎法克斯、环联,同样是民营性质,它们根据市场需要提供消费者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市场销售等咨询服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市场竞争激烈,征信行业进入整合时期,独立征信公司的数目急剧下降,从近2000家下降到现阶段的240多家。与此相类似,英国也建立了典型的市场运行模式的征信机构,如英国益百利是全球领先的跨国征信集团公司,建立并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信用及营销信息的综合数据库,服务于60多个国家、逾10万家银行等机构客户和个人消费者。按照其“提供有分析的信息服务产品,以帮助机构和个人管理风险,并取得商业和金融决策的回报”的业务思路,提供信用服务、决策分析、营销支持和互动服务。

私营征信机构模式的运行在信息的采集、资源的共享、征信产品的开发与创新以及政府的监管方面与公共征信机构有很大的不同,呈现出如下特征:

1.征信机构与信息采集机构之间实现信息的共享

以公司形式成立的征信机构以盈利为中心,需要从事信用信息的咨询服务活动、提供具有权威性的征信产品,关键在于征信公司能够广泛收集各方面的信用信息和数据,并形成规模庞大的数据库系统,从而非常全面、完整地掌握每一个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和信用行为特征。其采集的信息范围较广,内容也极其丰富,包含正面和负面的信息。全面信息的优势一方面有利于防止消费者过度负债,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进而公平授信。二是有利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并为其拓展金融业务服务,降低贷款利率。从世界范围看,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征信机构都可以采集正面和负面两方面的信息,只有少数国家只允许采集负面信息。

在美国,各征信公司信用信息数据的规模和丰富程度是非常惊人的。从数据库的数据总量来看,邓白氏公司拥有7000万个美国企业的数据,覆盖了全部美国的企业;益百利、环联和艾奎法克斯这三大消费者征信企业持有消费者信用档案的数量则分别高达2.4亿份、3亿份和1.8亿份,平均每份消费者档案有20个信息项目。

从信息采集与共享方式来看,在私营征信模式中除公司化独立运行外,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等主要信息提供者也存在合作关系,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征信机构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投资,征信机构的客户也主要是这些信息提供者。这类征信机构也被称为互助型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往往是征信机构的股东或者主要客户,从而实现信息的共享。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就是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建立的。该公司85.3%的股份被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持有,其余14.7%的股份被贸易、邮购和其他公司持有。公司的主要客户基本也都是公司的股东。意大利的CRIF公司也有类似的性质。

巴西最大的征信机构、甚至还是整个拉丁美洲最大的征信机构Serasa就是典型的行业互助合作模式。Serasa最初在1968年由巴西当时的三个主要银行共同组建而成,后来,它的规模逐渐扩大,各主要银行逐渐加入,现在巴西几乎所有的中、大型银行都是Serasa的股东。

从图1的Serasa的基本运行框架中不难看出:Serasa总体上比较靠近公司型征信机构,其基本逻辑为:首先从信用信息源获得原始信息(犹如“原材料”),然后汇总在“信息池”中(犹如“库存”),再通过专业“加工”,生产出不同类型的“产品”,通过各种“渠道”供应给各类用户。它与纯公司型征信机构最大的差异在于,其持股银行既是它的股东,又是它的主要信息来源,同时还是它的主要客户。

互助型、银行持股的征信机构运作模式,实现了资源的共享,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可靠性,有利于提高持股银行的信贷决策、金融产品定价以及风险控制,同时,也有利于征信机构征信产品的开发与创新,提高征信机构的市场竞争力;更为重要的在于双方利益共享,黑信息没有信息租金(Pinheiro,2002),降低了持股银行的信息收集成本和信贷决策成本;征信机构竞争力的加强同时提高了持股银行的投资收益,共同的利益驱使促成了互助型征信机构发展迅速。

另一类是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与征信机构共同建立一个类似协会或俱乐部性质的组织,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成员间信息共享的方式和类型,任何征信机构若想获得该组织成员的信息,必须首先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征信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存在股权方面的联系,完全由第三方独立拥有。

英国的益百利公司就是拥有350多家成员的信用账户信息共享组织CAIS的成员之一,因此益百利虽然是由一家上市公司GUS控制,但作为CAIS的成员,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能够与主要的信息提供者进行信息共享。

从图2中可以看到,从CAIS的运行框架上看,这种运行模式类似于信用行业协会或者信用局的运作方式,是一种“互惠型”的信用信息登记机构。但是相对于行业组织的信息采集方式,这种联合体相对松散,其会员是行业协会中的零售商,因此拥有与消费者相关的第一手信息,针对性较强,作为会员的征信机构分享信息,能够对信息进行深加工,有利于征信产品的专业化。这种行会形式的共享机制拓宽了信息采集的范围,但是征信机构与银行等主要信息提供者之间可能在初期地位不对称,信息采集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从而影响征信产品的开发与创新。

图1 巴西最大征信机构Serasa的基本运行框架

资料来源:石晓军蒋虹:《征信体系中的行业合作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经济观察》2006年第6期,第12页。

图2 英国CAIS的基本运行框架

诚然,这种类似行业协会主导型合作模式能够存在,需要具备一些先决条件:一是有强有力的共享组织,并在成员中享有很高的威信,成员能够遵守游戏规则完成信息的采集与共享;二是该组织具有完备的、覆盖区域广泛的、运行通畅的分支网络,以保证采集信息的全面性和时效性;三是共享组织涉足行业广,信用信息覆盖面广泛,信用信息客观全面;四是信用信息具有独特性,能够成为一般的信用信息来源的补充,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

2.采取“有偿使用”的征信收费模式

在私营征信运营模式中,征信机构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一方面与信息提供者实现资源的共享,但是由于信息的来源、有效性和作用不一样,经过征信机构深加工的征信产品,须采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一,实行“信贷数据无偿报送,有偿使用”的原则。英、美征信市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形成了以征信机构为中介的信用信息共享格局,征信机构不仅能广泛采集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各种授信机构、贷款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都能够自愿地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互惠原则和信息提供者的积极参与是其实现信息共享的经验。但是经过征信机构加工的信息采取“数据无偿报送,有偿使用”的原则,也有其合理性,因为征信机构提供给商业银行的信息是对来自多个数据源的信息经过加工整理后的信息,而不是单个商业银行报送的原始数据。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征信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采集信贷信息之外,还从选民登记处、邮局等公共部门采集消费者信息。

第二,征信机构与商业银行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金融机构、零售商、房屋租赁机构、电信部门、医疗保健、信息主体、政府部门等都是其客户。除信贷机构、零售商等在使用征信服务时要付费外,政府经济部门及中央银行出于监管需要利用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及产品时,也同其他用户一样采取付费的方式。

商业银行通过签订协议以会员的方式加入征信机构,取得数据共享的会员资格,但该协议不涉及服务种类和价格。成为会员后,征信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具体的服务收费协议。由于各商业银行数据报送量、查询量等有较大的差异,征信机构并不对所有银行实行统一、公开的收费标准,而是采取一对一协商的形式,签订收费协议,收费标准主要依据查询量的大小给予一定的折扣。如在美国,邓百氏提供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报告,市场价为29.99美元/份,会员价平均为25.49美元/份;商业信用报告,市场价为109.00美元/份,会员价平均为92.65美元/份;综合信用报告,市场价为149.00美元/份,会员价平均为126.65美元/份。益佰利提供的商业信用报告(不含银行信贷信息)为99美元/份。

但对消费者和单个企业的征信服务的收费标准则是公开的。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还可每年免费查询信用报告一次。以环联、益佰利和艾奎法克斯公司为例,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环联、益佰利、艾奎法克斯三家公司合成的信用报告,收费标准为29.95美元/份,若合成的信用报告加上个人的信用评分,收费标准为39.9美元/份;二是三家公司各自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从14.95美元/份到19.85美元/份不等。艾奎法克斯公司提供的个人身份报告9.95美元/份。

3.征信机构的监管——自律经营、法律监管

征信系统主要通过自律来实现顺利运转。市场征信机构因对利润的追逐而有可能在征信中侵害信息主体的权益,因此需要健全征信体系中的法律和法规框架,制定一些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强化执行有利于抑制滥用或不当使用信息。

美国在这方面的执法相对严格和透明。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征信机构的主要监管部门。一些行业管理协会如美国征信业协会和国家信用管理协会等通过教育与游说活动对征信机构的管理也起到补充与支持作用。在美国,征信业主要属于自我管理性质,征信机构具有较强的自律性和声誉效应。经过征信机构、公众、政府和立法机构之间长期的博弈,已经形成一套与其市场征信模式基本适应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相关法律较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公正信用报告法,此外还有公平信贷机会法,公正信贷记账法,消费信贷保护法,公正债务催收作业法等。监管方式是行政监管与司法约束相结合。监管征信的行政机构主要是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FTC接受消费者个人的投诉,并对投诉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加以调查,对违法者予以处罚或将其告上法庭。当监管事项涉及银行时,就由联邦储备体系负责。另外,各州的法律也对征信作出了一些规定,是整个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除FTC外,征信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从而给予征信机构以司法约束。

对市场征信机构的监管,其重点放在数据采集和扩散方面。例如美国法律规定,数据采集应当在合法范围内并以合法方式进行,数据使用应符合“许可目的”或经当事人授权,消费者有索取自己的信用报告的权利,如发现错误则有权要求更正。英、德、意等国的数据保护法严格限定所采集的信息要与信用活动直接相关,有关个人收入、资产、纳税等方面的信息严禁采集。

私营征信机构为主的征信业运作模式虽有其发展的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征信公司在市场竞争和盈利性驱使下,不断追求创新,对政府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信用信息的过度使用、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日益加剧的竞争导致信息不对称的“背对背”市场运行格局,矛盾不断累积,最终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信用危机。

综上所述,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有着不同的运作特点,主要表现在信息来源、参与方式、监管方式等方面,具体表现见表1。

发展中国家征信体系建设较晚,征信技术不发达,征信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模型评分水平较低,很多国家纷纷采取与国际征信巨头合作或者参股的形式建立和发展本国的征信机构。全球企业征信巨头邓白氏三大商业个人征信巨无霸即益百利、艾奎法克斯和环联,通过收购和信用合作等方式不断向全球扩张,以在海外广泛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把业务几乎覆盖全球,逐步发展成为完全国际化的世界性征信组织。1996年,巴西最大的征信机构Serasa将邓白氏在本国业务揽入旗下,实现了国际化,提升了征信水平与技术。2000年,由印度财政部和印度储备银行(中央银行)发起,在孟买成立了该国第一家银行信贷信息共享机构——印度信用信息有限公司。该机构为公私合营性质,股东以信贷机构为主体,采取多元化股权的公司制运作模式,内设商业信用征信局和消费者信用征信局两个独立系统数据库。邓白氏和环联公司都作为股东参与该公司的建立。印度其他的征信机构是由早期的管理公司或咨询公司发展而来,并不涉及银行信贷信息的收集,银行信贷信息被印度信用信息有限公司独家垄断经营。

二、征信机构国际运行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市场化建设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具有内在发展动力,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贴身的征信服务,主动地、多渠道地获取相对人的全面的信息,因而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较高;缺点是市场征信系统要达到有效率的规模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在发展初期易出现不规范行为。而公共运行模式的优缺点基本与市场模式相反,优点是能够规范运作,迅速形成大的规模,但缺乏内在动力,信息内容和产品服务较为单一,多数不为一般工商企业提供服务,信用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较低。

(一)我国征信机构现状——以央行为主体的公共征信体系

经济稳健发展离不开征信体制的建设,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征信体系建设,2002年国务院“征信专题小组”成立;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成立。我国征信建设正在走公共模式的发展道路,即重点建设央行的征信系统,该思路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建成规模庞大的征信数据库。央行建立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企业征信方面,其前身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始建于1997年,2002年初步建成投入运行。2006年7月,升级到目前的企业征信系统,功能和信息都得到大幅扩展。截至2008年3月,数据库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个数已达到1357.5万个,其中623.8万个有信贷记录,但央行征信系统中的信息主要是辖内银行报送的信贷记录,信息较为单一,服务对象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监管机构和参与报送信息的商业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货币政策决策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存在以征信公司的商业运作形成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目前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有60多家,以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资信咨询公司和上海中商征信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代表;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公司,如邓白氏公司等,这些公司均已在中国大陆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

以央行为主导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也已有初步的发展。2004年年初,央行加快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当年年底实现15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7个城市的试运行,2006年1月份正式全国联网运行。截至2008年3月,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6亿人,其中1.09亿人有信贷记录。数据库采用全国集中模式,各商业银行每月向数据库报送数据,数据库将数据整合后向商业银行提供实时的查询服务。从1999年8月起,上海市率先在全国实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开始进行个人征信的试点。2000年7月,作为当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成开通,并采取政府组建、公司运营方式,消费者信用服务公司应运而生,面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深圳市于2001年3月正式筹建个人信用征信系统。2002年8月试运行,为联网单位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征信业和征信市场的发展,在构筑政、银、企和居民个人联系的桥梁、改善信用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借鉴国际征信实践发展我国征信机构的启示

任何单一模式都会存在不足,需要将多种模式适度综合起来,以扬长避短。就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建立央行为主体的征信运作模式,定位于收集银行、商业等信用活动中的主要的信用数据(例如一定金额以上的信贷记录和赊销记录),并且该系统要对所有金融机构和征信组织开放。近年来,政府主导型的征信机构的数量增长很快,但最活跃的仍然是已有多年市场经验的内外资征信公司,而互惠型、类信用局征信机构在我国却一直未能形成,迄今为止也未出现具有重大影响的征信机构。可见,我国的征信机构在类型结构上存在缺陷,需要在制度和战略上创造一些条件,在央行征信系统数据支持下,再辅以自己搜集的信息和对数据的深度处理,突破征信发展的数据瓶颈,为市场提供多样化的征信服务,也就能推动我国信用信息共享水平的提高,能够在真正意义上推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征信机构的形成。

1.大力培植公司制的民营征信公司,形成有效的征信市场竞争格局

全球几百年的征信发展的经验已经证明,公司制形式在配置社会资源、加强机构治理、改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方面最为有效。征信机构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在数据共享上加大灵活性,实现数据的分层管理,不同查询主体的查询权限不同,则既可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征信机构,又能够提升社会信用数据向征信机构汇集。

公司制的另一个重大优点是能够迅速利用社会的力量参与征信业的建设,推动征信机构的发展壮大。征信数据库开发具有很高技术含量,需要大量投入,再加上征信机构在区域或全国的布局,需要巨大的投入进行基建、技术提升、网点布局、数据整合和产品开发,在运行初期会经历一段比较长的亏损期。采用公司制形式,实现风险在不同机构间的分担,能够有效约束资金的使用,加强建设的成本核算,降低浪费,推动征信机构快速走上正轨,有效解决资金瓶颈的约束。并且,利用公司制作为征信机构的组织形式,有利于推动征信机构间的并购和整合,推动我国征信机构的优胜劣汰。美国征信市场的经验已经证明,征信业间的并购整合催生了许多具有竞争优势的征信机构。

在数据的采集和共享上,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成立一个由征信机构和银行、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电信公司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组成的理事会,以互利原则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共同确定信息共享的方式、范围。

2.引入境外商业征信机构,实现互利共赢

我国本土征信企业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存在很多硬性约束: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型评分等技术的落后,造成业务水平低下,外购技术运行成本高;技术落后造成基础征信产品不成熟,创新乏力,高级征信产品缺乏。这不但限制了征信业本身的发展,也使征信业对金融业和其他行业的支持影响力度十分有限。征信产品的单一使得征信市场供给匮乏,征信机构供给不足则潜在需求无法转化为有效需求,整个市场就陷入了需求和供给双重不足且相互影响的不良循环之中。

邓白氏公司和益百利、环联和艾奎法克斯等征信机构巨头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壮大,规模不断扩大,无论从技术水平、征信产品的成熟性创新性和市场占有率、运作的规范性都存在很多值得我国征信机构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从经济角度而言,引入境外商业个人征信机构是一个双赢的均衡。一方面,引入境外商业个人征信机构不仅可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提供丰富的征信产品与服务;另一方面,境外发达征信巨头与本土征信企业手拉手式的合作给本土企业的模仿与学习提供了便利,能够为民族征信业的崛起奠定基础。

境外商业个人征信机构在我国开展业务能够完善其全球战略布局,分享我国经济建设巨大成果,扩大业务收入来源,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与核心竞争力。对于外资征信巨头而言,我国巨大的市场,尤其是信用卡、汽车信贷、电子商务和大额零售商品领域的征信产品需求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央行发布的征信数据元标准是参考美国的Metro-2格式标准制定的,这不但保证了技术层面的顺利对接,而且将有利于外资征信巨头根据我国的标准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或是调整企业产品和技术细节,加快技术和产品的本土化步伐,尽早实现投资回收预期和投资回报目标。

3.扩大征信服务范围,建立征信产品开发制度

目前,我国征信机构提供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与市场潜在需求还有巨大的缺口,征信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迫在眉睫。我国征信机构应积极向西方成熟征信机构学习,积极拓展信用信息采集的渠道,并对其进行深度加工。征信服务对象不应仅仅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业,应扩展到保险公司、金融租赁、信用卡公司等一切企业和个人。例如,在意大利占有征信市场份额90%的CRIF,负责信用保护局(EURISC)的运营和管理,既有面向银行等信贷机构的授信管理、客户拓展业务,也有面向保险公司的客户营销、资产评估和抵押评估服务,还有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信用报告查询、信用资质跟踪、警示和反欺诈等服务。同时,征信机构不断挖掘数据库的内涵,使得征信产品不仅包括粗加工的信用信息,也包括从信用信息中提炼出来的众多商业信息和方案服务。例如,益百利的业务不但包括基于数据信息的传统服务,而且也提供基于对强大信息库资源分析基础上的信用风险解决方案、营销方案和消费者消费方案等服务;其统计分析系统,在生成授信相关的评分产品后,为授信机构对信贷质量、营销效果、坏账回收率和消费者流失情况进行预测,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授信营销。

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框架内,征信体系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就企业征信而言,一是征信机构积极开拓市场,参与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授信业务;二是为企业之间的信用交易提供信用报告和评估报告;三是为政府采购、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政府机关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活动的,政府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进行行政许可、评优奖励、资质认证等活动提供信用报告。

就个人征信而言,一是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公司、电信部门、企业等机构为个人提供贷款、担保、透支、赊销等授信活动;二是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招聘或者为确定审计、财务等特殊岗位需求,各级人大、政协机关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资格认定。

在依法、可行的前提下扩大征信市场的服务范围,有利于培育和释放征信市场需求,形成征信产品开发的内在推动力。

三、结论

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识别和监测信用风险、激励借款人按时偿还债务和履约,促进金融和经济发展。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发达经济体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包括大部分中等收入国家,根据自身市场发展水平、法律制度、消费者隐私保护程度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程度等的不同,都建立各自的征信体系,从而形成不同的征信机构发展模式。在已经建立征信体系的国家中,有些倾向于公共征信系统,有些以私营征信业为主导,一些国家则实行两者兼营的方式。两种征信发展模式各有利弊,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监管体制相适应,呈现不同的特征与运行规则。

征信机构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型行业,深入了解其他国家征信体系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运作机制及其影响因素,有助于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的过程中充分借鉴和吸收其有益经验。我国征信机构的发展从目前发展状况来看,形成以央行为主的公共征信系统,征信产品和服务以信贷为中心,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多层次、需求的多样化不相适应。因此,我国可以引进境外成熟征信机构,参与我国征信机构的发展与产品创新与开发,建立多层次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竞争机制,完善我国征信机构的运作,健全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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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机构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_征信机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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