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的几个问题_政府采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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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计9章88条,全文9000余字,细读下来,觉得确实是一部很好的法律——吸收了国际上政府采购的许多有益经验,国内近几年政府采购探索中遇到的问题大都顾及到了。

但好法律还要好落实,从我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看,有时执法的难度似乎远远大于立法。《政府采购法》能否真正、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尚有几个疑问待解。

疑问之一: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如何制定,最后出来的会是什么样的方案?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两个限定至为重要。符合这两个定义的,就入了政府采购的盘子,不在“以内”、“以上”的,就不受《政府采购法》的制约。因此,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如何确定,直接决定政府采购的蛋糕到底有多大。

按照该法,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颇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由省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对企业界来说,目录和限额标准就是商机所在,他们肯定希望目录尽可能广,限额标准尽可能低。如果有大多的产品、工程和服务落在目录和限额标准之外,《政府采购法》发挥的作用也就有限。

疑问之二:集中采购机构如何设立?谁来监督?如何监督?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法》又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这就意味着,在同一地区有多家(至少两家)集中采购机构供政府采购人选择。

在相当大程度上,集中采购机构决定着一项政府采购的成败。那么,如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这个机构是完全独立还是有一个主管部门?在一个地区设立多少家集中采购机构才是合理的?如何保证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能够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各个集中采购机构之间会不会出现不良竞争?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政府采购法》期间,如何保证集中采购机构规范有效工作是人大常委们议论较多的问题。正式颁布的《政府采购法》虽然根据常委们的意见增加了对集中采购机构约束性的条款,但今后在实践中肯定还会遇到不少操作上的难题。尤其是谁来监督、如何监督的难题。好在政府采购法案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保存十五年,这或许对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都是一种约束。

疑问之三:采购形式如何确定?如何保证公开招标采购成为主要形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几种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多大数额以上的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决定权在国务院(中央预算)和省级政府(地方预算)。可以说,这个数额标准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法的公开性和竞争性程度。这是因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有着重大差别。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通过公开程序,邀请供应商提供资格文件,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后续招标。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供应商。询价通俗地说就是货比三家,而单一来源采购则是没有竞争的直接采购。可见,如果应该用公开招标而用了其他形式,政府采购的目的就可能达不到。

上述疑问,有些是今后可能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要回答的,有些则只能依赖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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