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国家理论述评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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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收入分配理论研究中,国家的作用并没有放到应有的位置上。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运行机制中,资源配置遵循稀缺规律,“为谁生产”的问题由消费者的货币选票决定;但他们同时承认市场在分配上具有内在的不平等倾向,因而需要国家在“公平”问题上起辅助作用。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把国家作为分配的主宰,强调国家利益优先和高于集体、个人利益;这样的理论暗含着国家能够主持“公平”的假设。本文把国家作为一个“经济人”,来研究其取得收入的行为及方式,这在以往的收入分配理论研究中并不多见。而国家取得“自己的”那份收入的方式比之国家调控个人收入分配及“摆平”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弗里德曼关于国家规模与形式的理论探讨了收入类型与国家的规模和形式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如果贸易是主要的政治收入来源,那么其结果就会出现大国;若租金是主要政治收入来源,则导致小国;若劳动是主要政治收入来源,则形成有封闭边界或相同文化的国家(诺思,2002)。所以,国家取得收入的方式关乎国家的兴衰。一部经济发展史也是国家千方百计获得收入的历史;而国家对产权的界定、保护及变更,都是围绕着获得收入这个主题来进行的。

要获得收入,就必须有收入的来源。就中国来说,其收入来源不外乎以下几方面:一是从农民那里获得,二是从国有企业那里获得,三是从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获得,四是从对外贸易中获得,五是从借债获得。本文只讨论前四个方面。

一、国家与农民的收入分配关系概览

农业是古老的产业,农业剩余的出现为人们专门从事其他活动提供了物质基础。这就决定了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获取剩余成为首要的来源,这个传统一直延续到现在。有关研究表明,中国农民的负担是最重的。明清时期的税收占土地产出的2%-4%。抗战前华北国民党政府的税率为农民收入的2%-5%。日伪时期农村税率上升,华北从1941年的6%-8%直线上升,而江南有过50%的税收纪录。同期,国民党统治区实际税率约为20%,陕甘宁边区为13%。20世纪50年代前期的农业税率已达到总产量的11%(周其仁,2002)。

历史具有传承性,不管是优秀的还是劣根性的东西都会传承下来。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虽然能够把中国劳苦大众从“三座大山”的压迫下解放出来,但建国以来也未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原因在哪里?这得从比较中来认识。

历史上中国农民负担重有以下几点因素:

(1)中国历史上农业劳动力相对于土地而言是过剩的,或者说相对于劳动力而言土地是稀缺的。这一资源禀赋决定了谁占有土地,谁就能在生产要素的配置中居于支配地位并由此来占有全部剩余甚至劳动者的部分必要劳动产品。(2)由土地的稀缺所决定,土地的租金变得过高且缺乏弹性。农民在这“天下乌鸦一般黑”土地供给状态下没有其他选择,只是租金的被动接受者。这就造成了与西欧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

在西欧,公元10世纪开始的时候,领主剥削其农奴的权力也是没有限制的,但在许多情况下却受到农奴的制约,因为农奴可以逃到另一采邑去寻求宗教的保护。在那混乱的状态下,逃去的农奴不可能被相邻采邑的竞争对手再送回来。在中世纪土地丰足的情况下,劳动很容易变得稀缺,因而成为有价值的生产要素(诺思,1988)。在这样的资源供给条件下,领主有被替代的威胁,农民有选择的机会。替代者越是势均力敌,农民所保留的收入增长的份额也就越大。这是导致中国与西欧历史上农民负担差异的重要的经济社会条件。

在中国,由于土地是稀缺的,农民的负担都是由土地派生出来的。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转变为地主和农民的矛盾。这样国家对农民的剥削就直接表现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有时国家也对地主进行剥削。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产权安排下,对农民剥削程度的大小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决于国家的态度,这就出现了历朝历代围绕着土地进行改革的现象。我国历史上著名的初税亩、户调制、租庸调制、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都是关于税费改革的举措。这些改革大都在短期内有一定作用,但却无一例外地与初衷相反。历史上每搞一次税费改革,农民的负担就反弹一次,加重一次。这就是著名的“黄宗羲定律”。

建国后我国农民的负担通过价格剪刀差和平调劳动力两种形式进行,虽然为工业化提供了资金来源,但这也是导致“从1958年到1978年整整二十年,农民和工人的收入增加很少,生活水平很低,生产力没有多大发展”(邓小平,1993)的重要原因。

国家获取收入来源的枯竭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低下成为改革的初始动力。家庭承包经营在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的同时,也使农民的负担显性化,农民负担再次成为一个全局性的问题,这就导致了进入新世纪后国家进行税费改革的举措。现在税费改革走出了第一步,但仍然面临着非常大的困难。我国的现实决定了单纯免税的路走不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即使减轻了农民负担,迟早仍会出现反弹,其结果还是跳不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这是因为,虽然时代变了,但农民数量过多与土地相对稀缺的关系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的条件下,其代理人就可以凭借土地所有权实施对农民的利益剥夺和费用摊派。据陈锡文分析,改革以来的20多年里,通过对农地征用,从农民那里集中的资金超过20000亿元,而改革以前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民那里拿走的也不过6000亿元-8000亿元。现在这种趋势还在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在“经营城市”的口号下大搞圈地运动,从农民那里低价征得土地到市场上高价出售牟取暴利,有的地方政府由“经营”土地得到的收入达到了财政收入的60%。

从根本上说,农民负担问题就是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问题。在诺思的分析中,土地和劳动相对稀缺的变化从而导致他们之间相对价格的变化是理解西欧早期制度变迁及创新的关键之点。只有在一种资源相对于社会的需求逐渐变得比较稀缺的时候,变革所有权的要求才会出现。我国土地稀缺的现实需要明晰土地的产权,这是使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从而使土地与劳动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的一个关键之点。“不幸的是,对农民的基本限制所包含的内容,也对有效地组织农业有着影响。不能随意地脱离土地以及对土地的转移所加的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无疑是资源有效配置的障碍。技能高的农民不能很容易地获得承租地,而技能不高的农民却很轻易地获得承租地。一般而言,这会全面地减低农业的效率。即使采用法律上的欺骗措施,也只能增加费用才能使这些措施产生作用。这些限制对于劳动之从劳动密集的领域向劳动稀缺的领域转移也有同样的影响。”(诺思,1988)

以上分析表明,农民负担重,就是因为农民多而土地少从而使劳动的相对价格从古至今处于最低水平。如果这个推论能够成立,那么解决问题的方向就明确了:这就是使土地和劳动的相对价格发生有利于劳动的变化。土地的稀缺亟须国家严格保护产权,以使其稀缺性缓和,从而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使相对价格发生有利于劳动的变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提供了这样的保障。《决定》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改革征地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旨在使相对价格发生有利于农民的变化途径。

二、国家与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探秘

1978年以前,我们走的是“左”的路线。我们听到的是,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之一,公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纯越好,致力于搞穷过渡成了目的。这样做的结果也使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凸显出来。从统计数据上看,国家从国有企业获得收入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构成其收入的主要来源(见表1)。

表1 来自国有企业的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8》。

由表1可知,国家从国有企业获得的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1998年以后,国家统计局改变了统计口径,我们已经无法从统一口径获得国家从国有企业取得收入的数据。但1996年以来,约5300户国有企业通过破产退出了市场,“十五”期间,仍有数千户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关闭。所以,国家从国有企业获得的收入逐年下降应该是没有疑问的。截至到2002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总户数为15.9万户,实现利润3786.3亿元,上交税金6795亿元,两项合计为10559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55.83%。这种收入格局决定了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必然要把精力和资源优先投放到国有企业以维持和增加收入。

但是,改革以前国有企业的效率并不高,改革以后与其他经济体相比效率依然低下。因此,国家已经认识到国有企业的绩效不佳给国家收入带来不利的影响,这是迫其改革的初始原因。从实行财政包干到分税制的制度变迁说明,当放权让利不能给国家带来更多收入时,国家就改变改革的路径,实行财政包干制的改革,使国家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由1978年的31%下降到1992年的12%,这就促成了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改革的结果是,从1994年到2002年国家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7.5%,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由1993年的12.6%上升到2002年的18.5%;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了55%,比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提高了33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抓大放小、减员增效、公司制改造、包装上市、债转股、注入资金等等方式都是国家为获取更多收入的改革尝试。这些改革尝试使国家获得了一些收入,但也付出了大量的交易费用。这些费用既包括那些无法用数据表示的间接费用,也包括对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的直接费用(见表2)。

表2 国家对国有企业亏损补贴与所得税比较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2》。

在缺乏产权的激励和约束、“内部人控制”的经济环境下,国家从企业获取的收入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与企业的利润分享而类似于租金。那么,无效或低效的制度安排为什么能够存在呢?正是获取收入上的便利使国家不愿放弃对企业的所有权。这是因为,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了解为其获得收入提供了便利,国有企业数目不多,且收入集中在大中型企业,这使得征收成本低,而要了解其他企业的情况就要花费较高的成本。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国家欲凭借所有权来保障获得稳定的收入。

改革首先要给国家带来利益,否则改革不可能进行。在利益的考虑上国家是斤斤计较的,这使得国家在处理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上有些近视。正像诺思所指出的那样:“一位国王会从售卖专属权利中获得短期利益,而这种权利可能会阻碍创新、生产要素的流动并因此而限制增长。但国王会从这种售卖中直接获得比其他方面更多的收入——这就意味着,重新组织经济结构所付出的成本会超过眼下的权益。”(诺思,1988)由于眼下的利益,这种古老的方式在改革的名义下不断地变换着新花样。

首先,国家以垄断的方式独占收入。目前,国有企业在石油天然气开采、电力等能源工业、黑色金属工业、铁路民航、高速公路、供水供气供热、管道运输、邮政电信、金融等行业或部门占据垄断地位,成为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垄断行业员工的收入大大超过其他行业。比如,2002年电信行业员工的平均收入达到60000元,是同期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12701元)的4.72倍。

其次,通过专营的方式获取更大面积的收入。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实行专营使国家获取了大量的收入。如对烟酒盐的专营使之能够对消费这些商品的所有人征税。国家还以整顿市场秩序为名,宣布对一些商品的专营。专营这一古老的收入工具在市场机制下依然对国家的收入起着重要的作用。可见,是收入的巨大诱惑使国家采取了机会主义行为。其行为可以给国家带来暂时的利益但却是以市场垄断、地方保护主义的兴起和损害基层人民群众的自由和利益为代价的。

再次,通过许可证交易获取收入。国家控制着某些市场的进入权,控制着某些特殊行业的进入权。这些控制大多数是在宏观调控的名义下进行的,实际上是审批经济的残余,其结果也会给国家带来一些收入。

为了获取持续不断的收入,国家要不断地对企业追加投入和继续保持对垄断行业和部门的控制,不惜以垄断下的低效来换取稳定的收入来源。问题是继续延用这样的方式能否使国家有足够的收入可取。可以断定的是,随着国有企业数量的减少,国家获取收入份额下降已经成为必然。加入世贸组织后,垄断行业也面临着国外企业的竞争。因此,从国家获取收入来源考虑,国家应转变以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为收入主要来源的思路,应从全社会要素角度考虑获取稳定的收入。

我们可以把国家看成是提供保护和司法的一种组织。国家为各种经济体提供保护和司法就有理由取得“保护费”,这是国家的最大优势。国家在行为上并不是去刻意搞好某些企业,而是创设一种使经济真正发展从而收入增长的制度。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国有企业胜败兴衰是正常的事情。正像树的叶子有荣枯而树本身不断发展壮大一样。近几年,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的事实就说明了这样的道理(见表3)。

表3 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稳步增长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2》。

可见,国有经济数量和比重的下降并没有带来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和下降。实际上,国家从哪一种经济部门能征收到最多的税金,这总是由经济结构决定的,并不在于去刻意去搞好某一种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此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明确指出:“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

三、国家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获得了净收益

改革之初,国家允许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多是从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缓解国有企业压力和安排就业以及保持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考虑的。但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对国家贡献率的上升,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也接近于真理性的认识,这可以从党的十二大以来的历次党代会文件中看出来。

党的十二大和十三大报告都把个体、私营经济定位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的地位。党的十四大报告定位于“长期共同发展”。党的十五大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要求“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这种环境下,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见表4)。

表4 1992年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2年数据来源于国家工商总局。

发展的结果是人民群众就业和生活都有了改善,国家也从中获得了收入。2000年个体、私营企业纳税1177亿元,占当年工商税收的11.35%。2002年私营企业缴纳的工商税收达到了945.6亿元,比1993年增长89.1倍。

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也为国家收入提供了来源。据商务部统计,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税收3475.33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20.44%。

由此可见,国家对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逐渐开明与其说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表现,不如说是国家以较低的成本从这些经济体中获得了可观的收入所致。在这里,国家的“经济人”特征跃然纸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消除了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些体制性、政策性因素,在制度上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可以预见,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对国家的税收贡献会越来越大。

四、国家得自对外贸易的收入

1978年以前,由于闭关锁国的政策和西方国家的遏制,中国对外贸易在国家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1978年以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使对外贸易有了很大发展,国家得自对外贸易的收入实现了稳步增长(见表5)。

表5 国家关税与各项税收比较(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2》。

表5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税收呈逐年增长之势,构成国家收入的一个来源。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潜力还远未发挥出来(见表6)。

表6 2002年中国内地商品贸易额与主要发达国家比较(亿美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2003年第8期。

2002年中国内地商品贸易进出口总额为6207.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1.8%,为世界增长之首,但其贸易量只占世界总量的4.73%。因此,积极拓展对外贸易使其成为国家的重要收入来源应是今后的努力方向。

五、结论性评论

国家获取收入的来源和方式是国家兴衰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使国家兴旺发达并不是国家直接经营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而是创设一种使国家能够获取可持续性收入的制度。为此,国家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发展和改革:

第一,明晰产权。国家要得到长期而稳定的收入就必须在产权的变更、确立和保护上取得成功。西方世界的兴起在于逐渐确立了一套完整的产权保护体系。产权越是得到有效保护,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就越弱,交易成本也就越低,企业的收益在此过程中会得到有效积累,企业也就更乐意购买国家的保护和服务,国家的收入最终才会得到保证。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它性权利而不是一种公共物品。不论是公有产权还是私有产权,如果能够实现了排它性权利那么产权就是清晰的。按照这样的要求,我国农村的改革和国有企业的改革还远未到位,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产权还需要提供进一步的保护。产权的保护还包括对知识发明等方面创新的保护。中华文明虽然源远流长,但近现代并没有产生在世界上有重大影响的发明,其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激励和保护,从而并不能使国家从创新中取得高收入。

第二,降低交易成本。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降低交易成本就会提高效率,从而使产出最大化。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穷与富。通过交易成本可以区分高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每一笔交易需要较少成本的国家是高收入国家,而每一笔交易需要非常高成本的国家是低收入国家(科思等,2003)。当前,交易成本过高使农民进入第二三产业遇到障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交易成本过高使有些人在经营中用缺斤短两、坑蒙拐骗等机会主义行为替代合法经营,从而加大了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通过进一步的制度变革和创新,淡化国家的收费功能,强化保护和司法功能。这样众多的经济体从国家的保护中受益,使他们觉得掏钱“买”国家的保护合算,从而国家可以获得“规模效益”。

第三,扩大对外开放。在封闭经济下,国家从农民和国有企业获取收入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在开放经济下,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使之成为收入的重要来源,对国家收入增长和真正富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世界上的贸易大国都是高收入国家,我国经济实力强的省市也是在对外贸易绩效突出的地区。因此,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使之成为国家的主要政治收入来源是减轻农民和国有企业负担,使社会主义中国发展和富强起来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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