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失的一角:“生命伦理三角”中的尊严之维-兼议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论文

缺失的一角:“生命伦理三角”中的尊严之维-兼议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论文

缺失的一角:“生命伦理三角”中的尊严之维
——兼议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吴梓源1,游钟豪2

(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 要: 当下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伦理很大程度上是在功利主义和人权理论的范畴内讨论的,但若涉及生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特别是生命科技在人类遗传学上的应用,人类尊严就会以一个独立的伦理形式出现在公众视野,成为除了功利主义和人权理论之外的第三个道德选区,进而构成道德多元的生命伦理框架。但是现阶段监管机关在论证其监管合法性以及技术发展合理性的过程中通常还只是进行功利主义和人权理论的二维分析,并没有摆正人类尊严价值的位置甚至将其边缘化,这也导致“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等诸多类似事件的发生。在当今技术发展的浪潮中若想保护人的主体性价值、维系生命的本质就需要重视人类尊严价值在“生命伦理三角”中的位置,并将其放在金字塔的顶点来统领其他的伦理价值。

关键词: 生命伦理三角;人类尊严;人权理论;功利主义

一、引言

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伴随着数理科学对生物科学广泛而又深刻的渗透以及先进仪器设备和研究技术的问世,生物科学开始从分子水平研究生命活动的过程及其演变规律。美国总统生物伦理委员会曾指出,现代人类已经进入医学、生物科学和生命技术发展的黄金时代。从人类基因组计划(DNA测序阶段)的完成到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再到人类克隆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和期待生物学和医学将会给人类生存繁衍的进程及疾病诊疗的方式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2018年11月26日,也就是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前一天,深圳科学家贺建奎宣布“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健康诞生。[注] 《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 疯狂实验违背伦理引舆论谴责”》,2018年11月27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8272359507377833&wfr=spider&for=pc,2018年11月29日。 这一事件旋即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强烈的反应,虽然此实践的各种缘由尚未被清晰地呈现,但舆论倾向于认定这是一种严重违反伦理的极不负责的行为,[注] 王康:《人类基因编辑实验的法律规制——兼论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法律议题》,《东方法学》2019年第1期。 是“胡作非为的科学家”“使用强大的基因改造工具创造被编辑的人类的一次失当、鲁莽的展示”。[注] 参见Eric J,“Topol,Editing babies?We Need to Learn a Lot More First”,New York Times ,Nov 27,2018.在过去短短的半个多世纪中,我们能深切的感受到生物学家、医学家在致力于生命科技突破的同时正日益增强着人类的力量,干预着人类生理和心理的运作方式,并通过“合理”的设计改变着人类的生命。

基因技术带来的变革迫使我们仔细审查现有的的生命伦理框架来应对这场医学实践。2005年10月1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继《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和《人类遗传数据国际宣言》之后通过了第三个有关生命伦理的法律文本,即《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它不仅成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面临生命科技变革所颁布的最有雄心的“全球化”道德规范,[注] 参见Brownsword,“Three Bioethical Approaches:A Triangle to be Squared”,Tokyo :Paper presented a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Patentability Of Biotechnology OrganisedBy The Sasakawa Peace Foundation ,2004,p.9.也为生命医学实践提供了国际性的伦理框架。《宣言》第2条第4款规定:“强调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必须遵循本宣言所阐述的伦理原则,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承认科研自由的重要性以及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益处。”[注] 《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2005年10月19日,http:∥www.moe.gov.cn/srcsite/A23/jkwzzother/200510/t2005101981410.html,2019年1月20日。 从《宣言》中我们可以看出教科文组织一贯坚持的立场,即致力于科学的道德伦理净化。[注] 参见ThérèseMurphy,New technologies and human right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85.但当我们仔细阅读条文会发现《宣言》存在着一个内在矛盾,它将三种背后隐含独特伦理面向、相互竞争、存在博弈的道德观,即功利主义、人权理论、人类尊严,一同写入了世界主义原则。在实践操作中,这些观点偶尔可以汇集到一起并达到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比如对人类生殖性克隆的禁止。有时功利主义会与人权理论相结合来对抗人类尊严对技术发展的阻碍。[注] 参见Brownsword,“Regulating Human Genetics:New Dilemmas for a New Millennium”,Medical Law Review ,Vol.12,No.1,2004,pp.12.但是,当涉及治疗性克隆、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和基因编辑等技术时,这些观点往往是相互冲突的,人类尊严可能会限制科技进步,在某种程度还可能与尊重人权产生紧张关系。[注] 联合国191个成员都支持禁止人类生殖性克隆。然而,在经过四年的审议,在努力发证一致意见的过程中,包括对人类克隆技术(生殖和治疗)的所有用途的监管,各国仍然存在分歧。2005年2月18日,法律委员会以71票赞成,35票反对,43票弃权建议大会要求成员“禁止一切形式的人类克隆,因为它们与人的尊严不相容,保护人类生命”。详情参见联合国新闻稿,2005年3月27日,GA / L / 3271http:∥www.un.org/News/Press/docs/2005/gal3271.doc.htm,2019年1月1日。 “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的伦理争议实质上就是这三个伦理选区的价值冲突。遗憾的是,针对这种伦理原则间的冲突,《宣言》并未作出规定,也并未对这三种伦理价值的位阶做出明确的阐释,导致现有的生命伦理框架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往往处于失效状态。

在生物技术指数级发展的今天,我们根本无法精准的设想和预判生命科技的演进方式和发展方向,因为技术发展不仅有其自身演进的内在逻辑,也是多方价值利益权衡和社会选择的结果。[注] 吴梓源、游钟豪:《AI侵权的理论逻辑与解决路径——基于对“技术中立”的廓清》,《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面对技术对社会各个场域带来的抑或加速、抑或破坏、抑或中断、终结的诸多不确定性,我们需要重构完善的生命伦理框架加以应对。本文首先勾勒出现代生命科技三个伦理框架的基本格局并厘清其相互地位和关系,它们将以“生命伦理三角”的形式呈现出来。其次探寻“生命伦理三角”监管科技研发的运作情况及其遇到的问题,即分析伦理价值间的冲突和监管机构的决策立场。再之重申人类尊严在生命科技监管过程中的地位,并让其作为技术研发的最高准则解决现阶段技术的伦理争议。最后回归现实,将“生命伦理三角”应用于基因编辑事件探索其对实践问题的指导意义。

二、“生命伦理三角”——现代生命科学的三个伦理框架

生命伦理是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为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提供的伦理框架,是科学技术研究得以在正轨上运行的基本规范。当我们梳理《宣言》文本中生命伦理世界主义原则的性质时,我们会发现三种相互竞争又存在博弈的道德观,而这些道德观恰好构成了“生命伦理三角”的三种伦理观点,即功利主义观点、人权观和人类尊严观。[注] 参见Brownsword,“Bioethics Today,Bioethics Tomorrow:Stem Cell Research and the ‘Dignitarian Alliance’”,Notre Dame J of Law ,Ethics and Public Policy ,Vol.17,No.1,2003,p.15.教科文组织《宣言》第4条规定:“在应用和推进科学知识、医学实践及相关技术时应尽可能使病人、参与研究者和其他受到影响的个人直接或间接受益最大化,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对他们带来的损害。”[注] 《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2005年10月19日,http:∥www.moe.gov.cn/srcsite/A23/jkwzzother/200510/t2005101981410.html,2019年1月20日。 这一规定着眼于生命科技带给社会的福利及其广泛的应用前景,揭示了其以结果为导向的功利主义立场。功利主义者以成本和效用为分析工具,着眼于个人愉悦、偏好和满足,个人痛苦、挫折和失意。对其而言,正效用最大化和负效用最小化才是最重要的,正确的行为就是识别并采用任何看起来能使的正效用最大化而负效用最小化的选项。功利主义者计算所有受行为影响的人的利益和伤害,因此其在计算过程中依赖于一定的主体性基础,即限定在那些能被判断是否经历痛苦、欢愉和偏好的人身上[注] 参见ThérèseMurphy,New technologies and human right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89.。人类胚胎作为一种“潜在的”生命形式是否具有这一主体性基础?黑尔等论者讨论了生物伦理学中的潜在性问题。[注] 参见Michael Lockwood,“Warnock Versus Powell(and Harradine):When does Potentiality Count”,Bioethics ,Vol.2,No.3,1998,pp.187-213.他指出,当我们提到潜在者的时候,就意味着它并非现在就构成一个利益:“如果利益是现在出现的,那么利益就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潜在的;潜在者就是这种可能性,即潜在者的发展将在未来发生,或在适宜的条件下将会在未来发生。”[注] 参见R.M.Hare,“When Does Potentiality Count? A Comment on Lockwood”,Bioethics ,Vol.2,No.3,1988,p.215.因此,人类胚胎虽然具有发展成人的潜能,但这种潜能只有当它彻底现实化之后才能成为具有位格的生命,只要人类胚胎还是一种预知的生命形式,那么有意识的生活便无法与之取得关联,功利主义就不会直接参与。在此情况下,功利主义的关注点将转移到科研工作者及其他受到影响的主体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比如资本市场的商业利益、生命科技潜在的医疗价值等。

与功利主义观点不同,人权理论家的关注点不在于积极或者消极的后果,而是着眼于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尤其是个人的自主决定权。自主决定权相较于其他人权对于个人来说是更重要的,它往往体现着个人独特的核心价值观,表明了个人的价值信念和生活方式。在基因检测、筛选、咨询、治疗、生育选择、辅助生殖技术等方面,人们的自主决定权往往会被认为是第一道德原则。[注] 蒋美仕、匡艳:《基因隐私权的伦理之思》,《伦理学研究》2018年第3期。 其哲学基础可以追溯到康德哲学,即我们通常所广泛认同的理性(reason)和尊重自主性原则(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autonomy)。在康德的哲学观点中,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个体,具有自由且自律的能力,可以自我决定和从事道德行为,正因这种理性意志,使得人类具有高贵、内在的价值。[注] 林火旺:《伦理学入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02页。 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了尊重自主的人的概念,即应该给予他们足够的空间和自由进行选择,即使这样的选择对他们有害,若非他们同意,我们也不能对他们的行动进行干涉或替他们做选择,我们所采取的行动是努力提高他们的自我决定能力,而不应该阻止他们的行动。[注] 参见Levine,Informed consent:some challenges to the universal validity of the western model in Medicine and Health Care ,New York:Gmr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207.

密尔也提出个性自由是人类的本质要求,其本身就具有内在的价值,因此只有鼓励个性的自由发展,才能保证人类在智性和德性上的成就。[注] 密尔:《论自由》,许宝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04页。 在生命科技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伦理学家一直在反对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合法”的牺牲个人权利尤其是个人自主权的观点。《宣言》第3条第2款也对这种反对意见加以确认,明确指出:“个人利益和福祉高于单纯的科学利益和社会利益。”[注] 详情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http:∥www.moe.gov.cn/srcsite/A23/jkwzzother/200510/t2005101981410.html,2019年1月20日。 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人权,但是《宣言》对于究竟是哪些人有资格享有人权、享有哪些权利以及享有权利的边界等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大大弱化了《宣言》对人权的保护效果。跟功利主义者相类似,人权理论家通常也不会将“先生命存在”视为权利的承担者。实际上,在人权的传统中,主张者采取的是更加严格的观点,即使有感知也是不够的。因此在Strasbourg的两项决议中,欧洲人权法院拒绝确认人类胚胎和6个月的胎儿受公约的生命权保护。[注] 参见Vo v France .2005.40 EHRR 12;Evans v UK ECHR 200,2006. 如果在相关案件中胎儿无法享有直接保护权利,那么人权理论适用也像功利主义一样发生转移,转向相关权利持有人,比如夫妻双方、捐精捐卵的男女和捐赠胚胎的夫妇的自主决定以及由其延伸出来的知情同意权,或者是由他们而反映出来的间接的或者预防性的考虑。因此在人类胚胎和基因研究实践中尊重人权的最佳做法就是要认真对待利益相关人的自主决定的利益,保护相关的隐私和机密。

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人权理论,在处理人类胚胎研究技术的过程中都未能真切的关注到胚胎自身的利益,而是将其视为一种“潜在的生命形式”或者“先生命存在”排除在生命伦理框架利益享有主体之外,进而导致生命科技在发展过程中对人类胚胎自身价值的肆意侵犯。如果生命科技使人类基因设计成为可能,那么作为父母的设计者立基于个人自主权就可以对被设计者施加一种强制。哈贝马斯认为,设计者以非对称的、无法废止的方式改变了被设计者之身份形成的初始条件,设计者充当了另一个人生命的共同作者时他便入侵了另一个人自主性意识的内部。[注] 卢风:《人类增强与人权》,《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被设计者不再确信自己生命历史自然根源的偶然性,她会感到缺乏一种精神先决条件以应对承担自己生命之唯一责任的道德预期,哪怕仅以回顾的方式。父母在设计孩子时,只是根据自己的偏好和预期,并未考虑到未出生孩子的主体性,虽然只是一种潜在的主体性,他们设计孩子就像是在处置一个客体,[注] 参见Jürgen Habermas,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f ,Polity Press,2003,p.51.人的生命被工具化了。这种把未来出生的人当成客体或者是工具的处置违背了康德所表述的绝对命令。

为了防止此类事件愈演愈烈,人们开始关注生命伦理框架的第三个伦理选区,即人类尊严。虽然人体胚胎只具有发展成有意识的人的潜在性,但恰恰是这种潜在性成为了人类胚胎具有内在价值即人类尊严的依据。人类胚胎的道德基础可以奠基于位格伦理之上,即赋予每个人的位格以尊严、理性和自由意志,从而形成每个人的独特人格。[注] 蒋美仕、匡艳:《基因隐私权的伦理之思》,《伦理学研究》2018年第3期。 按照基督教教义,人是上帝的形象,被认为是拥有理性、自由意志、爱、仁慈的位格,这种位格式的生存意味着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独特性和个殊性,从而体现了人的尊严与身份。[注] 参见Bayer R and FairchildA,“The Limits of Privacy:Surveillance and the Control of Disease”,Health Care Analysis ,Vol.10,No.1,2002,p.20.人类胚胎虽然不是位格,但它却是位格形成的自然基础和基本条件,失去了这个基础条件,位格、人格都将无从谈起。实际上,当一个精子和卵子结合成受精卵时,一个独特的基因个体就开始形成了,一个位格人的自然物质基础就诞生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似乎可以有恰当的理由认为,人类基因虽然不是位格,但每个人的心智性和关系性都是在这个独特的基因之上生长出来的,因而应该具有相应的尊严价值和道德意义。[注] 蒋美仕、匡艳:《基因隐私权的伦理之思》,《伦理学研究》2018年第3期。 潜在者的重要性来自于它具有将来发展成为具有理性自我意识的人的完全的可能性,用巴克尔的话说,这不仅仅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且是人的主体(a human subject)。[注] 参见 Stephen Buckle,“Arguing from Potential”,Bioethics ,Vol.2,No.3,1998,p.227,p.249,p.227.“人的主体”是一个道德的而非生物学的术语,意指一个人的道德有机体并因此也意指法律上的可考虑性。[注] 参见 Stephen Buckle,“Arguing from Potential”,Bioethics ,Vol.2,No.3,1998,p.227,p.249,p.227.“Subject”具有比较强的法律意涵,意味着它具有法律上的地位和值得受法律保护的特征。在巴克尔看来,对于像一个受精卵这样的潜在者来说,“我们不能否认它拥有任何权利或其他诸多形式的保护,而这些保护我们都给予了我们自己”。[注] 参见 Stephen Buckle,“Arguing from Potential”,Bioethics ,Vol.2,No.3,1998,p.227,p.249,p.227.因此在法律上对具有发展成人的潜在者人体胚胎的内在价值人类尊严进行预先的保护是必要的。“必要性”在于要认识到精、卵或受精卵等潜在者是人之主体,具有可能人格和法律上的可考虑性,它们的未来利益需要法律保护。[注] 朱振:《反对完美?关于人类基因编辑的道德与法律哲学思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如果说在技术演变过程中,最一开始是功利主义者和人权理论家之间的双向竞争,那么今天这样的格局应该被人类尊严的介入而打破了。当下的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很大程度上是在功利主义和人权理论的范畴内讨论的,但是一旦涉及生命科技的研发和应用,特别是其在人类遗传学上的应用,这将会引起人们对于人类尊严的深切关注。人类尊严就会以一个独立的伦理形式出现在公众视野,成为除了功利主义和人权理论之外的第三个伦理选区,进而构成道德多元的生命伦理框架。尊严主义者谴责任何他们认为损害人类尊严的实践、过程及其衍生出来的产品,人类生殖性克隆、治疗性克隆以及干细胞的研究就是最重要的例子。尊严主义者的介入冲击着功利主义与人权理论的统治秩序,针对前者尊严主义不计较后果即使是完全有益的后果。而对于后者来说尊严主义者即使取得知情同意,尊重自我决定也不能抵消技术对人类尊严的损害。在富有争议的世界主义原则中,尊严主义提出的应当保护和尊重人的生命,应当承认生命是无价的、非工具性的,不应该将其商业化的主张挑战了功利主义和人权理论的基本立场。现阶段的生命伦理框架呈现出来的是功利主义、人权理论和人类尊严三足鼎立的态势,三者之间的内部关系错综复杂又存在彼此冲突,但实际上也并非紧张的不可调和。如若想完善或者是重构现有的生命伦理框架,厘清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地位和作用是必要的。接下来笔者将从人类尊严入手梳理“生命伦理三角”的内部关系。

三、人类尊严的角色与“生命伦理三角”的基本格局

包含个体自主性、特有价值以及天性和本质性的尊严在法理念中属于核心地位,其本身也是价值体系中的最高级价值表现。[注] 蔡宗珍:《宪法、国家权力与人性图像——以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术之合宪问题为中心》,《民主、人权、正义——苏俊雄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北:元照出版社,2005年,第446页。 那么在“生命伦理三角”中人类尊严处于何种位置又与功利主义、人权理论是怎样的相互关系呢?这一问题解决的基础首先是要厘清人类尊严的基本内涵。在有关生命科技的伦理和规制的辩论中,人类尊严一直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角色中反转,其一是支持个人自治,即人类尊严作为一种赋权存在。其二是对自治的约束,即人类尊严作为一种约束存在。[注] 参见 D.Beyleveld,R.Brownsword,“Human Dignity in Bioethics and Biolaw”,Obstetrician &Gynaecologist ,Vol.2,No.6,2001,p.233.

跑步是一项较为简单的体育运动,也是中考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的技巧也较好掌握。但是在实际的教学中,有些体育教师的教学效果并不是太好。而究其原因是学生的意志力较差。我们体育教师可以运用小组合作的教学法,激发学生的集体荣誉感,提升整体的教学质量。

BIF(Biologically Inspired Feature)[15],又称为HMAX模型或P&R模型,在目标识别方面有很好的效果,其灵感源于灵长类动物视觉系统的前馈模型,后由Moeini A[16]等人改进后应用于人脸识别,Gaucher C[17]等人使用BIF特征进行年龄估计,Li H[10]等人采用了BIF特征实现跨年龄人脸识别。用于目标识别的BIF由两个S(Simple)层和两个C(Complex)层交叉组成。第一层,即S1层,是对上文预处理后的图像在4或8个方向以及若干个尺度下进行 Gabor滤波,如式(1)、(2)和(3)所示,

作为赋权的人类尊严概念与现代人权理论密切相关。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将人的尊严确定为基本思想之一。在文书的序言中都规定,“承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固有的尊严、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说“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固有的尊严,正是这种固有的尊严导致或者说明人类拥有不可剥夺的人权。与此同时,因为所有人都有尊严,所以他们平等地拥有权利。如此理解,尊重人类尊严远不止是我们在检测到有损人格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它被认为是整个人权上层建筑所依托的基础[注] 参见Thérèse Murphy,New technologies and human right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94,p.99.

除此之外,发型也是很关键的,穿宽松的高领毛衣,适合扎马尾或者丸子头,会显得更精神,也会显得头部更小。如果想要散着头发,可以把头发塞在领子内,只留一些些发丝在外边,另外再搭配V领衬衫,会显得更干净利落。

如果人类固有的尊严是人类拥有人权的正当理由,那么尊严意味着什么?要说人类尊严,是意味着人类只是凭借作为人类物种的成员而拥有的价值,难免会陷入“物种主义”的非议。但是我们应该承认人类与非人类物质例如岩石的不同,人类经验告诉我们,人类有能力重视他们的存在、偏好,有能力做出自由和明智的选择。当我们走在沙滩上扔鹅卵石时,我们不必担心我们是否违背了鹅卵石的喜好或者干扰了它们的目的。然而回到人类自身,当我们将种族加以区分或者定义时,这将会变成了一个极为严肃的甚至是违反法律规范的问题。[注] 参见Thérèse Murphy,New technologies and human right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94,p.99.因此,尊严,在我们作出自己选择的能力或者重视自己偏好等方面,将人类与非生命实体相区分。

毋庸置疑,发达的医学科技与经济发展有脱不开的关系。现如今基因筛选、基因编辑、基因治疗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医疗服务,更是一个每年可以带来亿美元赢利的企业行为。[注] [加]EdiwinHui:《生死观与现代文化思潮(上)》,《医学与哲学》1999年第11期。 因此,各大医院竞出奇谋争夺顾客,更用夸大、甚至失实的成功基因编辑数据误导消费者。[注] 许志伟,徐宗良;《中西文化中的生死观》,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5页。 当生命技术与医疗服务与商业机构的利益产生不可分割的经济关系时,技术的中立性、医疗机构的研究客观性就会大打折扣。有学者指出,生命伦理学家往往低估了市场经济及医疗服务商业化对科技的应用与需求的影响。[注] [加]EdiwinHui:《生死观与现代文化思潮(上)》,《医学与哲学》1999年第11期。 在欧美市场,市场价值已经成为了支配医疗科技、生命技术的前进动力。在挖掘技术具有充分的商业潜力后才会考虑它的医学价值,在这种医疗商业化的大环境下,基因编辑和诊疗技术已经成为一部庞大的赚钱机器。

从理论上讲,人类尊严的两种解释可以根植于康德的哲学思想。[注] 康德的主要思想可以进行如下的理解:康德将尊严解释为人作为理性存在者相对于其他自然物的崇高性。尊严体现在人相对于动物的提升与崇高,他提出将尊严界定为道德与人性的绝对价值与内在价值。捍卫人的尊严在根本上就是捍卫人的自由。围绕着“人是目的”这一德性论至上原则,康德对捍卫自身人格中的人性尊严的德性义务和捍卫他者人格中人性尊严的德性义务。捍卫人的内在自由以捍卫人的外在自由为前提,捍卫人的外在自由以捍卫人的内在自由为最终目的,捍卫人的尊严需要提高自我的德性修养,完成自己的道德义务,从内心深处捍卫人本身的自由。同时,在保障自我尊严的同时,敬重他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外在自由,创造自由的环境,保障人的合法权利,即他人的尊严。 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中,不仅提出人类具有内在尊严的观点,还提出了人类尊严并非没有代价,人类应该承担自尊的义务。[注] 参见Beyleveld,Brownsword,“Human Dignity,Human Rights,and Human Genetics”,Modern Law Review ,Vol.61,No.5,1998,p.69.这恰好对应着生命伦理框架中的人类尊严一方面作为赋权的概念,另一方面又具有约束的面相。现当代伦理学家纷纷运用康德思想对其主张进行论证,特别是在生物科学和生物的商业领域。[注] 参见Wolbert,“The Kantian Formula of Human Dignity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Bioethics”,Human Reproduction &Genetic Ethics ,1998,p.4.康德的思想就像是宣称人体工具化、商业化是对人类尊严冒犯的一个公开声明。因此,包括人类组织器官的买卖、代孕和人类基因编辑在内的人体商品化行为,经常作为损害人类尊严的行为被对待。与此同时,作为约束的人类尊严还强烈谴责性别选择、基因检测筛选、胚胎研究……以及可能是当前列表中最重要的人类生殖性克隆。

结合基因诊断的相关监管政策,我们发现“生命伦理三角”虽为监管机关的监管提供了实质合法性的论证,但是在这一论证过程中,以后果论为导向的功利主义和代表自由的人权理论占据了上风,而人类尊严却在这场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三者关系的失衡导致 “生命伦理三角”尤其是尊严伦理在指导生命技术实践的过程中未发挥充分的作用。利益和自由驱使下的生命科技在这种人类尊严缺位的监管体制中不断突破着伦理道德底线,其最终的结果就是反噬人类自身。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和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和应用所可能导致的最可怕的后果根本就不是所谓的潜在的或者实在的明显的利益损害,也不是对人权的挑战,而是无视人类尊严、盲目乐观的控制欲所可能导致的人类毁灭。[注] 卢风:《人类增强与人权》,《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第2期。 在西方,仍敬畏上帝的人们指责科学家发展基因技术是在“扮演上帝”,而“扮演上帝”无异于玩火![注] 卢风:《人类增强与人权》,《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第2期。 德沃金说:“扮演上帝确实是玩火。然而这正是我们这些凡人自普罗米修斯这位从事危险发现的守护神以来一直在做的事情。我们玩火并承担后果,否则便只有面对未知世界时的懦弱。[注] 参见Ronald Dworkin,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Harvar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446.然而,人类并非能够承担所有的后果,如今人类最大的危险就来自这种狂妄的、无节制的“玩火”的冲动!如果说全球核战争的后果是人类无法承担的,那么,改造人类内在本性的后果也是人类所无法承担的。

以外科护士年龄、职称、最高学历、工作年限、护理的VTE例数、接受培训种类数为自变量,以外科护士VTE预防知信行总分为应变量,在进入水准α=0.10、剔除水准β=0.15下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见表10。

在此之前,关于现代生命科技伦理的争议通常是二元的,即人权理论的考量是针对功利性的成本收益分析而设定的。总的来说,除非存在重大的安全问题,否则功利主义者主张“绿灯”的生命伦理,即通过预防措施的调节来促进技术的发展。人权理论者将采取“黄灯”的生命伦理,在确保权利得以许可和行使前坚持技术暂停。而相比之下,现代生命伦理所争论的伦理多元性是立体的,尊严主义者、功利主义者和人权倡导者都存在争议。在这三种伦理观点中,只有尊严主义观点才是真正的“红灯”。但令人困惑的是,人类尊严的观念既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尊严观的基础,它该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处理与功利主义和人权理论的关系呢?实际上尊严主义的双重属性使得其在“生命伦理三角”的框架下产生了分流,即作为赋权的尊严被人权理论所吸收成为人权理论的基础,作为约束的人类尊严则成为生命伦理中人类尊严观的具体面向,作为“红灯”保守着生命伦理的底线。对生命科技监管奠定基础的三元伦理维度便因此汇集成了三种关键方法:功利主义的成本收益分析法,人权理论以权利为导向的方法(以作为赋权的人类尊严为基础),以及尊严主义以义务为主导的方法(以作为约束的人类尊严为基础)。三个伦理选区及其衍生出来的三种关键方法共同构成了理论上的“生命伦理三角”的基本格局,但是理论终究要回归实践指导实践,当“生命伦理三角”走下神坛进入到生命技术监管的实践场域又会呈现怎样的样态?

四、“生命伦理三角”在监管实践中的运行及监管机关的决策立场

将目光由法律文本转向具体的监管实践,“生命伦理三角”尤其是功利主义和人权理论常常被监管机构用来论证生命科技研发的合法性,以求控制或者促进相关科技的发展。监管者通常会诉诸各种公共的或者国家利益的考量,当提出这样的考量时,他们会坚信其所持的监管立场是有充分理由的而且是应该获得公认或尊重的。但实际上他们提出的理由并不充分,如果研究中的问题被公众认为违背道德或伦理,例如损害人的尊严,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就会受到冲击。为了使得监管的合法性能得以充分论证,监管机构通常会诉诸实质合法性,即再一次利用“生命伦理三角”为生命科技的研发提供实质性的依据和理由,这种实质合法性的论证与相关道德伦理标准相关联,由道德伦理直接承保。在下文中[注] 参见W.R.Cornish,M.Llewelyn,“Regulation as Facilitation:Negotiating the Genetic Revolution”,Human Genetics and the Law :Regulating a Revolution ,1998,p.29.,笔者将着眼于监管机关的实质合法性证成,探寻监管机关在证成实质合法性的过程中采取的“平衡”各方的策略以及这种策略引发出的新问题。在此笔者将提出两个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最需要证成监管合法性的案例,其一是治疗性克隆人和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其二是植入前遗传学诊断和(PGD)和基因编辑。

(一)治疗性克隆人和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实质合法性论证

功利主义者和人权理论者虽然没有采取与尊严主义者完全一致的立场,但是他们在人类尊严面前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或者说他们没有触碰到人类尊严的底线。即使没有从根本上将人类胚胎当作人来看待,并承认其该有的人类尊严,但是他们承认人类胚胎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在可能。虽然潜在并非真实。就像橡子不是橡树,苹果种子不是苹果,但至少在治疗性克隆和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过程中,功利主义、人权理论和人类尊严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平衡,致使相关研究可以在“生命伦理三角”的框架内安全、有序、无害的进展。但是对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以及基因编辑来说,“生命伦理三角”确因人类尊严伦理的缺位面临着失效的风险。

毋庸置疑,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带来的医疗价值和经济利益是功利主义者所考量的积极因素。但是站在人权理论的立场,干细胞研究合法性的证成好像就没有那么直接和简单。我们假设被终止的胚胎并非权利的享有者,干细胞研究也没有对其造成伤害,并且一切医疗或者科研活动都建立在捐赠卵子或者胚胎的人的自由、自主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之上,一切看起来都合理的无可挑剔。但是当我们深一步挖掘消极因素,我们是否足以谨慎的对待权利持有者的间接损害?也许人类胚胎类似于其他没有权利的生命形式,他们都无法享有权利。然而,对这种生命形式的研究是否会间接削弱对权利持有者的尊重?其次权利共同体受到损害的就像个别污染行为的累积会腐蚀整个自然环境一样并非在短时间内就能直观感受得到,治疗性克隆是否会以破坏权利共同体的方式逐渐改变社会环境?一些评论家认为基因工程会带来这样的隐患。但实际上,治疗性克隆虽然会涉及一些遗传操作,但它并不会以在生殖环境中发生作用的方式进入社会关系,这也是与生殖性克隆的根本区别。如果说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便是人类的寿命会延长,这些发展可能会对公共医疗资源的分配产生比较大的经济后果。但是就针对人类共同体的更深度威胁而言,目前还尚不清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治疗性克隆似乎在道德上是干净的,当然这是排除了尊严主义者的立场。

采取尊严主义观点,当然是以尊严作为约束的立场,伦理上的当务之急是避免损害人的尊严,其应用也十分明确,人类胚胎是要直接受到尊重的。重要的不是人类胚胎不能经历痛苦或做出自己的选择,而是它不是一块石头,它是人类物种的一员,它受到人类尊严的最高价值的保护。如若把它当作一块石头来对待,就是损害人的尊严。在宽松的监管体系下,尊严主义站在人类胚胎受保护的道德地位,这个主张是尊严主义者不容他人质疑、争辩的。除非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或者是像功利主义和人权观点那样寻找另一个角度,否则在人类尊严的维护者面前是无法进行沟通的。[注] 参见Thérèse Murphy,New technologies and human right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134,p.145.然而,从其他角度入手的功利主义者和人权理论家往往通过承认胚胎具有特殊地位而对尊严主义进行了让步。然而这种让步并没有与尊严主义持相同的立场,更具体的说,如果它仍然允许进行胚胎研究,这意味着什么?

研究人员通过认真履行知情同意的义务来表达对权利人自主的尊重,通过限制痛苦和恐惧来表达对众生的尊重,通过认真践行研究伦理来尊重早期胚胎组织,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选择生而非死来尊重它成为人类的潜力。[注] 参见Thérèse Murphy,New technologies and human right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134,p.145.试图把对人类胚胎的尊重转化为不将其作为研究对象,而认为它是一个潜在的人是一种勇敢的尝试。[注] 参见Lebacqz,On the Elusive Nature of Respect,in S.Holland,The 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 Debate,2007,p.149. 但是,如果避开将人的尊严作为约束的直接保护论点,怎样才能使这样一种尊重的形式合乎情理呢?换言之,在功利主义和人权理论对人类尊严进行妥协的过程中考虑到了哪些偶然因素?

首先,正如之前所指出的那样,消极的功利主义者试图将痛苦最小化,无论痛苦的根源于哪,关键是痛苦可以被衡量,这意味着功利主义者必须尊重其他成员的态度,当人如果对胚胎的研究没有任何疑虑,并且没有检测出任何负面效应,那么我们就应该继续进展下去。其次,在某种情况下,将人类胚胎仅仅视为一块石头可能会以反作用的方式损害我们这些具有道德地位的人。换句话说,功利主义者担心对人类胚胎的不尊重会削弱对权利持有人权利的尊重。事实上,在功利主义和人权理论的观点中,没有道德地位的人比如人类胚胎和那些没有存在过的实体是有明显区分的。如果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基础,即不关心一方会导致对另一方的不尊重,那么就有理由对人类胚胎的研究行为采取一定的限制。

从20世纪末始,治疗性克隆及其他涉及人类胚胎干细胞分离操纵技术的伦理与合法性问题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联合起来谴责人类生殖性克隆并支持其在世界范围内禁止的国家在提议将治疗性克隆也纳入禁止范围时存在诸多分歧。[注] 联合国所有191名成员原则上同意应该发布禁止人类生殖性克隆的声明。但是,只有少数人同意禁令应扩展到人类克隆技术的所有用途。见前注。 采取相对宽松监管政策的国家认为治疗性克隆和干细胞研究代表着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医学领域,[注] 参见Brownsword,“Stem Cells,Superman,and the Report of the Select Committee”,Modern Law Review ,Vol.65,No.4,2002,p.575.代表着相关生命科技研究将带来的重大经济利益。基于此,监管机构面临的是为此类研究铺平道路的压力,但是一个宽松的规制体系如何与“生命伦理三角”相衔接又如何去论证其实质合法性呢?

按照FDA的定义,基因治疗是指“基于修饰活细胞遗传物质而进行的医学干预。细胞可以体外修饰,随后再注入患者体内,使细胞内发生遗传学改变。这种遗传学操纵的目的可能会预防、治疗、治愈、诊断或缓解人类疾病”。[注] 高越、张敬之:《临床基因治疗及其载体的研究进展》,《国际遗传学杂志》2014年第1期。 基因治疗可以分为两类,一个是基本性的基因治疗,就如黄军团队用基因编辑技术修改了人类胚胎中地中海型贫血基因治疗,其目的是恢复潜在者的未来健康权。[注] 朱振:《反对完美?——关于人类基因编辑的道德与法律哲学思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另一种则是增强性基因治疗,其实质是现代人站在至善主义立场并以其现有的对人生意义的理解为未来的人做出了决定。贺建奎团队的做法当属这一类型的典例。就前者而言并不具有太大的伦理争议,它可以在“生命伦理三角”中得到各方合理的证明。但是就后者而言,便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其争议的背后就是生命伦理三个支点之间的较量和博弈。

(二)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和基因编辑

在过去的20年里,胚胎筛选技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植入前遗传学诊断可用于检查胚胎是否具有某种疾病的遗传标记;而基因编辑技术可以通过对目标基因的“编辑”、对特定DNA片段的敲除和加入以实现疾病治疗或者免疫的目的,对于这些技术,监管机关又采取怎样的监管策略呢?在当今生命伦理的三元维度当中,尊严主义者是最关注此技术发展的。他们认为无论胚胎是否正在被使用还是已经被选择而未被使用,只要人类胚胎被商业化、工具化,人类尊严就会受到损害。但是正如人们可能预料的,在英国1990年颁布的《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案》宽松的监管框架中,尊严主义者的反对意见几乎没有得到共鸣。我们已经看到,治疗性克隆和人体胚胎干细胞的规制体系是功利主义、人权理论对人类尊严妥协的产物,但是这一立场并未出现在PGD的监管体系中。英国下议院科学和技术委员会的《人类生殖技术与法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可以回顾这个例子,来说明“生命伦理三角”各方在议会决策中所扮演的位置。

2018年11月26日,就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的前一天,深圳科学家贺建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2018年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这是中国也是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消息一经发布便引起轩然大波。[注] 《122位科学家发联合声明:强烈谴责首例基因编辑行为》,2018年11月26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8-11-26/doc-ihpevhck8065418.shtml,2018年12月24日。 虽然早在2015年中山大学黄军团队就用基因编辑技术修改了人类胚胎中地中海型贫血基因,但是黄军团队的实验和贺建奎团队的实验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地中海贫血基因是一种致病基因,携带该基因的人天生就会患有生命危险的贫血,在基因编辑技术成熟的条件下,修改胚胎中的致病基因,让人免受贫血的痛苦和生命危险,是无可厚非的。而贺建奎团队则不同,他们修改的CCR5是绝大多数人都有的一个具有重要生理功能基因的正常版本。[注] 《方舟子:制造“艾滋病免疫婴儿”是反人类罪》,2018年11月29日,http:∥xys.ccsyue.com/xys/netters/fang-zhouzi/blog/hejiankui.htm,2018年12月8日。 与携带致病基因不同,具有正常的CCR5基因并不会直接导致艾滋病的发生,即使因后天行为导致艾滋病也仅是可避免的小概率事件。相反的,为了获得对某些艾滋病的免疫基因而人为的造成CCR5的基因缺陷,会增加西尼罗病毒、流感病毒致人死亡的风险。所以贺建奎团队是为了一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小概率感染,毫无必要地让一个正常基因失效,制造了天生就有免疫缺陷的婴儿。[注] 《「聚焦」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引巨大争议 国家卫健委回应》,2018年11月29日,http:∥www.sohu.com/a/278639894120024298,2018年12月6日。 此事一出,国内122名生物学家、医学家联名签署一份声明坚决反对和强烈谴责这一人体实验,[注] 《「聚焦」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引巨大争议 国家卫健委回应》,2018年11月29日,http:∥www.sohu.com/a/278639894120024298,2018年12月6日。 在这份声明中,科学家们主要着眼于GRISPR基因编辑技术的不确定性及其可能存在的“脱靶”风险,这些反对理由都是技术性的。这时我们需要反思,在生命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追求技术的精确性和成熟是未来可期的,如果有一天GRISPR基因编辑技术非常成熟,不存在“脱靶”风险,那么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技术制造婴儿或者进行相类似的人体实验?实际上社会各界之所以深切关注这一事件并不是在质疑技术的可能性,而是因为它在人类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为“人类物种”打开了一个面临巨大进化和道德风险的疯狂世界入口。

站在功利主义立场,英国科学和技术委员会将“国家只应在仔细界定危险后才能进行合理干预”设定为指导原则。与此同时,委员会还主张预防原则的倒置版本,即建议监管机构只要“没有证据表明有足够严重的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存在并超过利益或潜在利益”,[注] 参见Somsen,Cloning Trojan Horses:Precautionary Regulation of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Regulating Technologies ,Oxford:Hart Publishing,2008,p.165.监管者就应该允许生殖技术继续进行。简言之,如若想阻碍技术向前发展就必须有证据证明社会和个人受到了明显的伤害,这是典型的功利主义成本效益的分析方式。在《人类生殖技术与法律》报告的关键部分,委员会将其大部分讨论集中于人权理论的方法。[注] 参见ThérèseMurphy,New technologies and human right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p.78-80.他们将“生殖自由问题”确定为重点,并确定了损害原则的定义,即以不损害他人的方式行使生育自由。委员会建议生殖自由属于公约第8(1),并且只有在8(2)的理由适用时国家才可以合法限制生殖自由。委员会也指出,那些主张限制生殖自由的人提出的比8(2)宽的理由是错误的,例如:保护胚胎、保护未出生的孩子、过度的风险、对社会的影响以及胚胎工具化和商业化即损害人的尊严。[注] 参见ThérèseMurphy,New technologies and human right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p.78-80.就尊严主义而言,委员会认为尊严的概念难以界定,同时它很难成为一个立法基础。如果立法草案中要求“尊重人的尊严”,那么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为标准必然会给实践带来困扰。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尊严主义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它毫不保留的谴责一切生殖选择和实践,就像英国政府在立法禁止人类生殖性克隆时所做的那样。但是,秉持着对植入前胚胎的研究很难导致出生后对尊严的负面影响的信仰,委员会最终还是支持了除非有证据证明明显的伤害存在,国家无权干预人民生育的选择的监管原则。

一旦投入实际应用,我们就可以看到作为赋权的人类尊严与作为约束的人类尊严之间的张力。首先,作为约束的人类尊严采取了比作为赋权的人类尊严更具包容性的保护方法,因此与人类生活存在更为密切的关系,而不是后者的直接保护。[注] 参见ThérèseMurphy,New technologies and human right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195.在欧洲人权法院已经提到的案例中,作为约束的人类尊严提供了更为直接的保护盾,在使用人类胚胎进行研究时产生的伦理争议,大多也都是持有作为约束的尊严观的人反对宽松监管的产物。其次如果通过呼吁作为赋权的人类尊严可以扩大生殖方式的选择自由,那么正是作为约束的人的尊严保护着受技术影响的胚胎的内在价值和人的主体性。再之作为赋权的人的尊严虽然推动了个人自治的延伸,但作为约束的人的尊严却采取了相对保守、有限的观点,前者保护了自主和知情同意上的选择,而后者则把自主权限制在不损害人类尊严的选择之上。[注] 参见Feldman,“Human Dignity as a Legal Value:Part I”,Public Law ,1999,p.682.

11月26日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诞生后,122位科学家共同签署联合声明指出,“直接进行人体实验,只能用疯狂形容”。[注] 《122位科学家发联合声明:强烈谴责首例基因编辑行为》,2018年11月26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8-11-26/doc-ihpevhck8065418.shtml,2018年12月24日。 热议过后,当我们理性反思,此事件的发生实质上就是人类为了追求巨大的商业利益和科研自由而将人类尊严价值边缘化的结果。愈演愈烈的越轨现象的产生迫使我们重新审视现有的生命伦理框架及监管机关的决策立场。虽然“生命伦理三角”是由功利主义、人权理论和人类尊严三个道德选区共同组成的,但是在实际监管决策中人类尊严理论常常处于缺位的状态,这种缺位导致人类一步步坠入毁灭的深渊。实质上局限于现代性思想的框架仅仅诉诸功利主义和人权原则,我们根本无法检讨这种人类所不能承担的后果,无法划定追求自由的界限。在下文中笔者将通过对此事件的分析,旨在提高人类尊严价值在“生命伦理三角”中的位置并将其放在金字塔的顶点来统领其他的伦理价值,以期为利用高科技改变人自身的自由设定界限。

五、人类尊严缺位引发的现实问题及“生命伦理三角”的完善——评述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

11月6日《文汇读书周报》2版“黄蜀芹执导《孽债》二三事”,其“她说小说我看了,打印出来上下几级一起看”,应是“……打印出来上下几集一起看”。

方梅(2007)认为:如果关注语篇的语法面貌,与传媒和方式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因素是功能类型。该文介绍了德国语言学家Werlich(1983)参酌语用功能,列出5种语体:描写(description)、叙事(narration)、说明(exposition)、论证(argumentation)、操作(instruction)。这样的分类当然还有很多不完备之处,比如我们日常语言中的指令类话语、承诺类话语、宣告类话语究竟应该归入哪一类?本文认为叙事和描写是语言功能中很重要的两个范畴,叙事语体和描写语体是任何一种语言都存在的语体类型。下文将主要分析这两类语体的特征和句型选择之间的关系。

夜很静。尽管街道上有车,有人,但这一切对我来说,都是无声的。夏夜的凉风吹在我身上,这是我对外界的唯一感知。我很紧张。我即将去完成一件大事,生死攸关的大事。

(一) 吹散基因编辑的迷雾——增强性基因编辑的功利主义分析

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伴随着法国三项生物伦理法案的颁布,我们也发现全世界越来越关注技术对人类尊严和基本人权的挑战。从欧洲委员会的《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注] 该公约有时被称为《生物伦理公约》,完整标题是《关于生物学和医学的应用: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 到欧共体关于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的指令[注] Directive 98/44/EC;OJ L 213/13,30.7.98. ,再到上文提到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三项宣言,诸多法律文本都将尊重人类尊严视为不言自明的基本原则。就是在这种对人类尊严的呼吁中,我们发现了生命伦理学的新转向,特别是将人类尊严作为一种约束方式。作为约束的人类尊严着眼于人的主体性和内在价值,主张“技术上的可能”并非“法律、伦理上的可能”。当我们用技术操纵生命,用合成基因对人进行组装、制造,被制造的人就会与制造者之间产生一种主客体关系,使其失去人的本来含义,成为人类自己制造的物。经由自然孕育繁殖生育的人,是人的同类,是主体;而通过生命技术合成、组装、制造的人,则不再属于人的同类,它们只是人类制造活动的产物或客体,因而不具有一般的人性价值。[注] 曲红梅,刘福森:《人工设计生命"所引发的哲学和伦理问题》,2018年11月28日,http:∥www.sohu.com/a/278389782796232,2018年12月6日。 这样,制造生命的科学与技术实践与人是主体目的而非工具手段的观念背道而驰,并挑战着几百年来形成的人道主义观念。

将目光转移到资本市场。自2014年起,中美两国纷纷加大对CRISPR/Cas9技术的科研投入,以在美上市的直接以CRISPR疗法命名的CRISPR Therapeutics(CRSP)公司为例,自宣布即将展开首次临床测验后,股价大涨。由此可见基因编辑技术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风口。[注] 《基因编辑婴儿的资本迷雾:“魔鬼吹笛人”》,2018年11月30日,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E1RNQEJ00530JJ3O.html,2018年12月3日。 据资料显示,主导此次事件的贺建奎除了是一名科学家,名下还拥有多家企业股权。天眼查数据显示,贺建奎是7家公司的股东、6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是其中5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7家公司的总注册资本为1.51亿元。这7家公司中,最早成立的瀚海基因,是一家宣称生产第三代基因测序仪的公司。这家公司在4月宣布获得2.18亿元A轮融资。而注册资本最高的,是深圳市南科生命科技有限公司,这家公司还获得了南科大旗下深圳市南科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入股。[注] 《贺建奎的基因生意:7家公司股东 是其中5家实控人》,2018年11月7日,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gncj/2018-11-27/doc-ihmutuec3944872.shtml,2018年12月4日。 面临着巨大的资本市场和商业利益,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南方科技大学这样的创新公立学校、头号官方媒体、知名引进人才、莆田系医院以及社会各界的风投公司都会全力支持这项科研。在此笔者想起了马克思引用过的那句名言:“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注] [德]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839页。

因以小湖,邻于其隈。众流所凑,万泉所回。氿滥异形,首毖终肥。别有山水,路邈缅归。[10](《谢灵运传》,P1757)

在功利主义的视角下,除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和资本市场,基因编辑技术作为生命科学研究领域的里程碑式成果,对于疾病治疗、生物危机也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这些作用已经有很多科学家撰文介绍,笔者在此就不加以赘述。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以结果论为导向的功利主义立场成为了生物学家、医学家和资本家不顾伦理准则实现生物科技不断进化和突破的原动力。文特尔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人工合成基因组只不过是人工生命研究的起步,创造更高级的有机体及其生长环境还需要科学家们长时期的努力,将这一技术加以应用则是更晚的事情,针对这一研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尚且不是我们需要担忧的问题。[注] 曲红梅、刘福森:《人工设计生命”所引发的哲学和伦理问题》,2018年11月28日,http:∥www.sohu.com/a/278389782796232,2018年12月6日。

(2)中性材料。选取产品说明书的一部分,进行配画、配音,每段配音时长约为70秒。该材料作为实验的控制条件。

(二)基因编织中的人权理论与个人自治的边界

在西方世界推崇个人主义的大背景下,西方文化一直在标榜“个人自决”,在生命伦理涉及的领域,包括基因编辑在内,人们常常援引这一原则作为其合理证成的道德依据。德沃金对基因工程的各种方式进行了完全的辩护。他指出:“使人类未来世代的生命更长、更富有才华并因此取得更大的成就,这种超然的抱负(the detached ambition)本身并没有什么错。此外,在缺乏确凿的危险性证据时,也禁止阻碍那些自愿引领这一努力的科学家和医生。”[注] Ronald Dworkin,Playing,God:Genes,Clones,and Luck’ in Ronald Dworkin,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Harvar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452.由此可见,对于基因编辑等生命科技的规制,徳沃金作为人权理论的倡导者将自主、个人自决提高到到几乎不受限制的地位。我们不难发现徳沃金所主张的是一种还原论的世界观,他忽略了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将整个社会还原为个体,瓦解着社会的整体秩序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生命的自然进化被人工秩序所取代。与此相反,我们应该主张的是一种生态世界观即整体的世界观,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整体的稳定是局部赖以存在的基础,整体的变化都将引起局部的变化,而任何局部的变动都会通过网络影响到其他局部并进一步影响整体最终反噬自己。站在这种生态世界观的立场,即使基因编辑等技术能够解决现阶段人类面临的局部性问题,但是它对人类生存的环境整体所造成的破坏可能是难以估量的,即使现在没有显现出来但是我们无法保证不存在这样的风险。可以预见当新的生命扩散到自然界时,它就会直接或间接地与自然界的所有其他生物发生相互作用,因而产生无数的难以预料的后果。而这些严重后果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显示出来,当我们在遥远的将来认识到这些后果时,可能已经没有回天之力了。[注] 曲红梅、刘福森:《“人工设计生命”所引发的哲学和伦理问题》。2018年11月28日,http:∥www.sohu.com/a/278389782796232,2018年12月6日。 所以,从长远看,基因编辑到底是利是弊,或者利大还是弊大,需要认真地、冷静的反思。

气候资源是一种特殊资源,要想整体提高农业系统抗灾能力,应对气候资源的承载能力进行评估,保证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利用气候资源的同时,也要对气候资源加以保护,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2]。

虽然笔者不提倡徳沃金所持的立场,但是我们也不会否认人权理论和个人自决作为“生命伦理三角”组成部分对促进抑或规制生命技术发展的重要意义。我们质疑的是人权理论作为一个重要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即在生命科技领域它能否成为至高无上、不容置疑的伦理指标。加拿大皇家人工生殖调查委员会指出 ,个人自决原则在人工生殖的领域中是不足以平衡社会群体的利益的。一个社会群体固然必须经过审慎考虑才可以对个人自由、自决作出限制,但在某些情形下,群体的利益也不能完全置之不顾。这不是说社会群体的大多数意见永远是对的, 或因此就可以把个人的利益牺牲了,但我们欲强调的是,大多数的所谓个人决定,会无可避免地影响他人利益,在创造生命的决定中尤其显著。[注] [加]EdiwinHui:《生死观与现代文化思潮(上)》,《医学与哲学》1999年第11期。 因此,在我们强调个人自决权时,要对个体是社会的一部分,个体的决定会影响他人这些事实予以充分的关注。

典故,《辞海》将其解释为“诗文中引用的古代故事和有来历出处的词语”;对应于英文中的Allusion(典故),《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将其解释为:“something that is said or written that refers to or mentions another person or subject in an indirect way”(意为间接提及或暗指人或物)。

当然,在增强型基因编辑中主张生育权还存在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即生育权本身是否包含着至善主义原则?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前文所说,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之所以会掀起轩然大波就是因为其基因编辑的目标在于“制造”更为健康、更加完善的后代。如果说自由主义意味着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其价值和目的并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那么增强性基因编辑就危害了我们传统上对自由意志含义的理解,前文提到人权理论者承认胚胎具有成为人的潜在可能性,因此后代人就应该具有潜在的人格,增强性基因技术运用于对自主性的理解反过来会摧毁自主性本身,因为它消解了对人生意义的自我理解,与此同时无限制的基因修饰会导致人的意志自始就不再是自由的。[注] 朱振:《反对完美?——关于人类基因编辑的道德与法律哲学思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哈贝马斯反对非医疗目的的基因干预,他认为这样做违反了自由主义关于自主性和平等的原则,之所以违反自主性是因为经由基因编排过的人不能把其自身视为“他们自己生活史的唯一作者”。[注] Jürgen Habermas,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 ,Polity Press,2003,p.79.

(三)人类尊严——“生命伦理三角”的最后防线

如果仅以功利主义和人权理论为伦理导向来推进生命技术研发,而忽视人类尊严伦理价值的作用甚至将其边缘化,很容易导致与首例艾滋病免疫基因编辑婴儿类似的越轨现象的产生。功利主义、人权理论、个人自主等伦理原则本来就是为了保护人的尊严,维护人的主体性地位而设定的,可是现代人却本末倒置地用人的尊严去换取功利和人的自治,甚至不惜将人类工具化、商业化为代价,导致人的价值在某种意义上讲非但没有被提升,反而却被越来越边缘化。人类在其所创造的技术文明面前使得主体价值越来越降低,越来越减损。此时我们需要重提人类尊严,并将其置于“生命伦理三角”的顶端,在潘多拉宝盒打开后,在还有一线希望挽回前,重拾对人类尊严的信仰,以防止赫胥黎笔下的“美丽新世界”变成现实。

人拥有尊严且不得受到无端侵害,这是当今世界文明的核心要素。构成了人类共同生活并有效抵御人际间的迫害与虐待之现象以及人类自我毁灭之威胁的一个精神基础。这一理念是人类在追求自由、正义和人道的生存状态的斗争历史上所取得的一项巨大成果。[注] 甘绍平:《作为一项权利的人的尊严》,《哲学研究》2008年第6期。 人的尊严作为人的内在价值和存在意义是人的根据,那么所有包括早期胚胎在内的人类成员都因其人的属性而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则以牺牲胚胎生命为代价的克隆以及将胚胎商品化进行商业利用或者将胚胎作为工具进行基因编辑的诸多生命科技都会受到强烈的谴责。21世纪以来,生命科技无疑已经成为了一个科技巨人,但是我们担心的是,科技巨人是否同时会成为一个道德侏儒?生命的本来意义,就包含着其自我生成、自我生长的意义。生命都是“生”出来的,而不是被什么东西“造”出来的。生命是自生、自成、自在的,它既不是按照某种外在的目的“被制造”的,也不是被某种外在目的操纵着生存的。[注] 《人工设计生命》,2018年11月22日,https:∥m.xzbu.com/5/view-1275321.htm,2018年12月8日。 当人类通过基因合成开始设计并制造生命的时候,生命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真正的生命已经“死了”。我们可以像制造工具一样随意的合成、制造生命,同样我们也可以像扔掉工具一样毁掉生命。在反反复复的制造和毁灭当中,人类就是一个为满足自己欲望而不惜一切代价的怪物,颠覆着人类长久以来对于生命本质的看法,人与其他生命之间的关系又回到主客体关系,而在人这个“新上帝”面前,生命的价值和人的尊严就已经丧失殆尽。

除此之外,从单纯工具性的危险可能会转化成某种新奴隶制的危险,以人的出生为最终结果的基因编辑技术必然会遵循生产人以外的其他目的规律。实际上,基因编辑而制造的人是计划完成的结果,是某个个体的生物体被制造出来用作被某个第三者选定的一种基因组的表达工具,除了他未来独立的和难以预测的发育之外,本质上是超越这个人之外的某种不管是明确的还是有计划的目的的产物。就此而言,接受这种生产制造,就等同于否定人所具有的独立性,使人在萌芽状态就失去独立性,并把人框定在美其名曰为其确定“身份证”的实质上工具制造的计划内。[注] 张乃根、[法]米雷埃·德尔玛斯一玛尔蒂:《克隆人:法律与社会》,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92页。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存在的本身就意味着被工具化,将被沦为一种新的奴隶制形式,在这种奴隶制形式中,基因编辑而产生出来的人将成为基因组质量的表达工具,为此他们还必须经过筛选以获得更强大优质的基因,他们将成为基因组的奴隶,同时又是那些为达到此目的而把他们制造出来的人类群体的奴隶。因此,把他们制造出来不是一种进步,而是一种社会和道德的倒退;这种倒退导致的是,成为去重新创造一种新的奴隶制的条件。

六、结语

为了保护人的主体性价值和维系生命的本质,我们必须将人类尊严放在“生命伦理三角”的顶端,只有在人能成为人之后,我们才能讨论功利与自由。当然尊重人类尊严并不是限制一切生命科技向前发展,这种主张也不现实。我们所强调的是:功利主义和人权理论在一方面确实为技术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论证,但是技术掩藏的风险是这两个生命技术伦理支点无法规制和解决的,甚至有可能扩大风险。如果一味地注重这两个角度而不重视人类尊严的地位,技术可能会走向反噬生命价值的局势。有鉴于此,生命科技不断发展的同时,人们需要进行高度自省,了解技术与人类尊严的互动关系,洞察技术背后的价值观念与生命价值之间存在的矛盾。当技术的负面效应因子产生时,人类尊严作为安全阀开启,尊严价值走上前台,功利主义和人权理论价值退居幕后。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将人类尊严价值视为科技发展社会进化全局的风险把控者,保障科技朝正确的方向发展以防止脱轨偏离。

中图分类号: D911.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285(2019)04-0103-14

DOI: 10.12046/j.issn.1000-5285.2019.04.011

收稿日期: 2018-12-08

基金项目: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研究”(11&ZD07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吴梓源,男,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访问学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科技哲学、技术伦理学。

游钟豪,男,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宪法学理论。

(责任编辑:丁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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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的一角:“生命伦理三角”中的尊严之维-兼议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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