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集团发布的十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广州铁路集团发布的十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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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和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和解决审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决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结果运用、重大问题处理及案件移交。联席会议由集团纪委、审计中心牵头,纪检、组织、监察、干部、审计五部门组成,并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由纪委书记和审计主管领导及五名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由审计主管领导主持,五部门负责人和一名科长参加,并在审计中心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制度

根据双向承诺的要求,在审计进点时,企业领导人员(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签署审计承诺书,审计组长向被审单位和审计对象签署承诺及《廉政建设监督卡》,审计结束后,由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执行廉政建设的“八项规定”情况,签署意见,寄回审计中心。

三、经济责任审计审前预告制度

审计预告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由审计组或委托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单位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明示,也可以通过相关媒体,如电视、报纸予以公告。审计预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依据、重点内容、时间、举报电话、审计组成员及其他有关事项。通过预告,要求被审计单位干部、职工支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方便,并积极提供审计线索,协助审计组查清和澄清问题,同时对审计组执行审计工作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四、经济责任审计审后公示制度

审计后公示由审计部门在被审计单位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明示或根据审计结果情况在被审计单位一定人员范围内召开会议予以公示。审计后公示的内容包括审计结果、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及对被审计对象的处理、处罚意见等。

对涉及严重违纪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公示的时间、内容、范围和方式,由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决定。

公示的目的是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审计监督和干部管理的透明度。

五、经济责任审计中及审结报告制度

包括审中报告和审结报告。审中报告是指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正在进行中的侵吞、转移国有资产、损失浪费以及贪污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审结报告是指审计结束后,将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情况、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六、任期重大经济事项必审制度

审计机构受托对管内单位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规定对任职期间以下重大经济事项一律进行审计:建设工程投资,技术改造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对外投资100万元,对外借款5万元和担保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企业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融资借款,资产损失(减值准备)列销等50万元及以上,以及企业兼并、重组、清算事项;国有资产被侵占、转移、截留、流失、毁损、被盗金额每笔在10万元及以上,累计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私设“小金库”;集团领导交办的事项;其他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

七、经济责任审计过错追究制度

包括审计对象过错和审计人员过错两个方面。

审计对象过错追究,是指集团管内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别情况,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过错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根据广铁集团公司的规定,私设“小金库”50万元以上者,一律就地免职。

审计人员过错追究,是指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对有重大过错和造成审计结果失实或不良影响的审计人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不是由于审计人员主观故意,而是由于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未完全遵守审计规范的要求或审计人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能力限制所造成的重大过失,由审计组长、主审和责任人做出深刻检查,并对责任人给予中心内部待岗学习三个月处分,待岗期间,扣发审计提成奖。三个月满后经考核合格,方能重新参与审计工作。

八、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谈话诫勉制度

根据审计结果,对谈话诫勉区别对待:

1、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评价,给予适当宣传,并由联席会议指定人员与审计对象进行谈话,予以勉励;对经济效益显著,经营业绩突出,管理工作较好的,通过联席会议建议发《审计通报》予以表扬奖励或提拔重用。

2、对涉及一般违纪问题的,由联席会议指定人员与审计对象谈话,批评教育,防止问题进一步发展。

3、对违纪违规问题较多,较为严重的,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组长与审计对象谈话,责令检查。对经过谈话诫勉的审计对象,经跟踪审计后仍没有改进的,通过联席会议建议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对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与审计对象谈话诫勉,予以警告。对经过谈话诫勉的审计对象,经跟踪审计后仍没有改进的,应建议就地免职。

参加谈话诫勉的人员、谈话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或在审计过程中,就审计事项提出专题报告后,由联席会议决定。

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认及运用制度

根据审计结果,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按各自职责对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进行界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对存在问题较多、性质严重的,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集团公司领导最终确定。

对审计结果的运用,除按确定的结果进行审计后公示、谈话诫勉、审计处理、处罚外,干部管理部门将审计结果纳入审计对象的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组织调整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将审计结果与审计对象廉洁自律情况结合起来考核,并将审计结果纳入审计对象的廉政档案。

十、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督办制度

审计整改督办制度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要求处理处罚的违纪违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含财务处理凭证复印件)及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要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实行审计回访,督促落实。

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有关台账,逐项落实。

审计部门在审计督办过程中发现有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单位,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建议加重处罚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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