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产业中国有产权市场化有效形式的理论探索_市场经济论文

竞争性产业中国有产权市场化有效形式的理论探索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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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不断探索搞活搞好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途径,时至今日,认识不断深化,也愈来愈接触到事物的本质和核心,如培育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股份制、进行资产重组等等。本文在这些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认为,国有企业的问题主要不是代理问题,而是政经合一的职能以及由此产生的体制问题。因此,没有必要让国有经济完全从竞争性产业中退出来,而可以通过在竞争产业培育信托投资基金这种新的国有资本营运主体,使国有制由企业这种产业资本实现形式变为投资基金这种金融资本实现形式,使政府在产权和职能上与企业彻底分离,使企业职工的国有资产整体所有权与劳动者个人劳动权在企业中彻底分离,在企业内部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产要素关系,构筑市场经济坚实的微观基础。

一、传统国有制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冲突与变革

经过20年的改革,竞争产业中现行国有制实现形式与传统国有制实现形式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这种变化了的形式随着过剩经济的到来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仍然有进一步调整的必要。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制被认为是一种消灭私有制、实现平等、走向共同富裕的高级公有制,因此,它采取了一种政经合一的、以国有工厂为基本组织的实现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国家既是一种政治实体,同时也是一种经济实体。作为国有制实现载体的国有工厂(包括商店等)既是一种基层生产单位,也是国家政权下属的一级基层行政单位,而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在这种体制下,国有资产所有权与劳动者劳动权无论在整体上、还是在个体上,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微观上都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国有工厂中的职工既是国有工厂生产资料所有者,又是国有工厂中的劳动者。从国家来看,为了实现社会平等和共同富裕,要尽量扩大国有工厂规模,实现劳动者的充分就业,并由国有工厂给所属职工提供住房、医疗、养老等多种社会保障。实践证明,这种国有制实现形式可以集中动员资源在短期内加快经济发展,形成社会主义国家的物质基础,但在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物质财富有了一定积累后,追求社会平等的目标便与实现经济效率、创造更多社会物质财富的目标发生了一定冲突。单个劳动者因为缺少经济利益的动力,劳动积极性下降,反映在作为劳动者集合的工厂和国家则表现为生产和经济发展缓慢甚至下降。这说明,作为政经合一的国有工厂这种国有制实现形式已经不适应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进行调整和改革。

国有制经济的改革,第一阶段是从国有工厂内部分配制度开始,恢复了以奖金为主体的经济利益机制,把职工经济利益与劳动贡献和工厂发展联系在一起。然后,国家又调整了国有工厂与国家的分配关系,实现了两步利改税,使国有工厂整体经济利益独立化和明确化。国有经济改革的第二阶段是通过承包制,国有工厂拥有了经营权(包括产品定价权、购销权、资金使用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等),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国有工厂开始向国有企业转化。这表明国有制实现形式开始变化,由政经合一的国有工厂变为经营独立的国有企业,但其承担的部分政府职能并未改变。国有企业的形成最初给国有制经济带来了生机,但在发展中也产生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经济利益不协调问题。于是,国家又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进一步规范了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但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来说,国有企业只是由承包经营改为委托经营。在求大于供的卖方市场条件下,委托经营的国有企业还有经济效益,能够生存,但在少数供大于求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则生存困难了。时至今日,我国经济已由短缺经济步入过剩经济,供大于求已成为国有企业面对的一种常态外部环境。在这种环境中,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因非经济负担过重出现了亏损,且并无好转迹象,这说明国有企业仍然不是一种国有制市场化的有效实现形式。

面对严峻现实,有学者主张原则上国有经济要逐渐从竞争产业中退出来(注:《国有企业:你的路在何方》,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转向合资或股份制的混合经济,中小企业则采取转让、股份合作制、租赁制等形式转化为非国有制经济。这就是国有制经济改革的第三阶段。与外商合资确实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甚至国有控股的合资企业也是如此,但能与外商合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多是行业排头兵,数量较少,并且参与合资的资产也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优良资产,其人员、债务和社会负担仍由未合资部分的国有企业承担,这不可能是搞好大多数国有企业所走的一条道路。在实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过程中,很多人主张,国有企业应该走向产权多元化,实行公司制和股份制。但搞股份制也是困难重重,一是受社会支付能力的制约,发行股票的数量有限;二是搞股份制的企业也要搞资产重组,人员、债务和社会负担问题要分离出来;三是目前实行的是增量股份制,较少和分散的社会公众股不足以改变国家控投企业的治理结构。因此,很多国有企业改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后,其经营机制并没有发生变化。目前,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很多企业甚至刚上市已出现了亏损。走这种国有控股股份制道路可行吗?但如果国家不控股了,那么还能说国有参股企业是国有制市场化的有效实现形式吗?从国有中小企业的非国有化改制看,则是基本否定了国有制市场化的中小企业形式。实践确实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那些竞争性产业领域,还有没有国有制生存的空间?如果有,它应该采取什么形式?

本文认为,如果国有企业这种产业或商业资本不能成为国有制市场化的有效实现形式,那么,我们可以尝试采用现代金融资本来作为国有制市场化的实现形式。

二、信托投资基金——国有制市场化有效实现形式

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英、日等国,一些大企业的所有者已经由以自然人为主转变为以机构法人特别是金融机构法人为主,这些金融机构主要是养老、信托、共同等各类基金和保险等公司。1995年,金融机构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美国44.5%,日本为35.8%,英国为52.4%,个人持股所占比例分别为36.4%、22.2%和29.6%。(注:《国企改革与资本市场》,外文出版社1998年版。)这些金融机构的资产有的来源于个人的财产信托,有的则来源于个人投资,产权比较分散,但这些机构的建立和运营大多受国家专门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在这种以机构法人为主的所有者治理下,这些国家企业的竞争力并没有受到不利影响。波兰和捷克等一些东欧国家,在对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的过程中,也采取了把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转变为对一些投资基金的所有权,然后再由投资基金分别持有原来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的作法,只是政府最后放弃了对投资基金的所有权,而将之转让和分配给个人(注:《国企改革与股份制》,外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页。), 但是在企业的直接所有权主要不是由个人而是由金融机构持有这一点上,与当代发达国家的企业所有权形态是一致的。这说明,企业的自然人所有权并不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相反,以金融机构为主的所有权形态却是一种发展趋势。

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有制没有必要从竞争领域中完全退出来。如果国有经济完全从竞争性产业退出来,仅从事基础产业和公共产品生产,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便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国有制方面基本没有什么差别了,因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承认国有制在基础产业和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存在的必要性。并且,与竞争性产业相比,非竞争性产业是盈利水平低、经济效益差、需要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业。在中国经济处于不发达的阶段,国家还无力承受国有经济不盈利的负担,这也不利于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因此,无论从创造经济效益的目的出发,还是从巩固政权物质基础的目的出发,在中国目前阶段国有经济还不应完全从竞争性产业中退出来,至少应立足于搞活和搞好这些产业中的国有大型企业。当然全部搞活和搞好国有经济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允许非国有经济存在,形成多元产权主体竞争的经济格局。

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结构看,国有经济也并不完全局限于非竞争性产业,特别是西欧一些国家,如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在钢铁、煤炭、机械、民用航空、汽车等竞争性产业的一些企业中,有的是国家独资,有的是国家控股或参股。虽然经过80年代的私有化运动,国有经济比重在减少,但到1994年,欧盟钢铁工业中国有制比重仍占40%。在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竞争产业中,国有经济都能生存,那么在中国也应该能够生存。

既然搞好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主要问题不是产业性质和委托代理问题,而是国有企业因政企合一体制而承担的政府职能问题,那么,我们认为,可以把竞争领域中国有企业的净资产转变为国有信托投资基金这种现代金融资本形式,使国有制的市场化实现形式由原来以企业为主的产业资本形式转到以信托投资基金为主的金融资本形式上来,这既有利于国有资本在竞争领域中增值,保证国有制经济的持续主导地位,又有利于搞好大多数原来的国有企业。

国家可以将分布在竞争领域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行业或地区或其他更合理的形式集中起来,然后,以信托的方式设立若干个全国或地方国有资产信托投资基金,基金运作的惟一目标,就是要实现信托投资基金的增值。信托投资基金可以是开放式,吸纳社会资金实行多元产权结构,也可以是封闭式实行国有独资。基金下设基金理事会,由资产信托人或出资人代表及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章程、选择基金经理公司和依照《基金章程》监督基金营运等。基金信托给专门的有独立资本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甚至也可以组建一些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原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国家所有权则由各个信托基金在国家分配的产权券基础上通过基金间竞价方式来持有,效益好的企业定价可以高一些,不好的则低一些,有的甚至可以零字购买。信托投资基金之间可以互相转让所持原国有企业股权,也可以向社会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其持有原国有企业股权。在信托投资基金成为原国有企业所有者后,这些企业的性质便发生了变化,是一种机构所有企业,而不是国有企业了。有关信托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运作等具体情况,我们可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教训,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创新和不断完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作为信托人和受益人一定要通过法律来监督和管理。

由于国家仍然是信托投资基金的信托人和基金最终所有人,并且信托投资基金的运营利润也归国家所有,建立这种信托投资基金只是改变了国有制的实现形式,而没有改变国有制的本质。但国有制采取信托投资基金形式却改变了国家和原国有企业的关系,并纠正了原国有企业职工既是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又是企业劳动者的扭曲关系,这种变化为搞好原国有企业创造了较好的前提条件。并且这种信托基金机制也不同于目前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授权集团来营运的机制,它更彻底地实现了政企分离,并由专家进行资本经营和对国有企业进行重组,既可回避“政府缺陷”,又可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

当信托投资基金而不是政府成为原来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后,由于信托投资基金行为目标比较单一,就是使基金增值,那么相应地,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原国有企业的行为目标也便可以真正市场化了,可以甩掉作为国有企业原来承担的非企业职能,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治理企业。在企业内部,由于不再是国有企业,原来职工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身分也随之失去,职工只是作为劳动者与企业所有者签订劳动合约,这种由主人心态转变为劳动者的心态,对于企业加强管理、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的益处已被很多“三资”和私人企业的实践证明是很有作用的。当然,企业职工只是失去了所在企业所有者身分,但他仍然具有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分,只是这种身分不再被扭曲地和企业劳动者身分混在一起。在企业内部建立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要素的合理关系,归根结底决定着企业经济效率水平,也是市场经济实现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源泉。

改变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使之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并在企业内部形成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生产要素关系,这便为搞好原国有企业创造了体制前提。随着原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发展,且不说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受益,作为信托投资基金所有人的国家受益,作为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的职工通过国家福利制度安排也从中受益,这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国有制的根本目的。

三、实现国有制实现形式转换的主要条件

建国50年以来,人们一直把国有制视为国有商店、国有工厂和国有企业,我国的规章制度和法律也大多是这种现实的反映。因此,改变国有制实现形式是一项涉及观念、制度和法律变化,涉及政府职能范围的调整,经营人才素质和结构的调整,涉及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等多方面内容的系统工程。只有在各方面的条件都基本具备以后,国有制市场化实现新形式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达到预期目标。因此,从现在起,我们应把改革的重心转移到为国有制实现形式转换创造条件的工作上来。这些工作主要有:

第一,深化对国有制功能与形式关系的认识,冲破观念上的阻碍。

国有制改革困难重重与我国在国有制理论研究方面没有突破有很大关系。人们对国有制的目的、功能和实现形式的认识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中共十五大对公有制的认识深入了一步,我们理应把这种认识落实到国有制身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我们工作重心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因此,国有制的功能应该是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随着国有制这种功能的转变,国有制实现形式自然要相应改变,应该采取更有利于实现新经济体制中国有制功能的形式。只有在理论上正确认识国有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功能及其形式的变化,我们才能冲破在国有制改革问题上的重重观念阻碍,敢于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大胆创新。特别是要善于借鉴当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使国有资本的运作形式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这样才能确保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国有资本的增值。

第二,要控制新设国有信托投资基金在社会资本总量中的比例。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发展市场经济必须走多种所有制共存、产权多元化的道路,只有这种多元产权主体的存在才会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确保市场机制的高效运转。因此,要想使国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竞争产业生存下来,除了要采用新的实现形式外,还应控制国有资本在竞争产业资本总量中的比例。我们认为,国有信托投资基金的设立主要应以国有大型企业中的国有净资产为对象。从工业领域看,大约是2 万亿元,这样操作起来容易,又为其他所有制发展留下充分空间,形成一种势均力敌、互相制约的竞争均势。从宏观上看,这有利于保证国有制经济的动态主导地位;从微观上看,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多元化的、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

第三,国家要承担原来国有企业所承担的政府和社会职能。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工厂是政府的一级基层单位,因此,它也承担着一定的政府和社会职能,例如安置就业、兴办公用事业、提供职工社会和福利保障,等等。如果国有制退出产业资本领域,国有信托投资基金成为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那么,原国有企业便与政府脱离了隶属关系,这些企业便没有义务替政府和社会承担由企业支付费用的政府和社会职能。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原国有企业承担的一些政府和社会职能理应由政府承担过来,这也是建立国有制市场化实现新形式的一个必要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国有企业也在想方设法解决这些问题。为了解决冗员问题,企业建立了再就业中心;为了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企业在进行非生产性资产的剥离,等等。但这一过程仍然是以企业为主体在运行,企业仍然承担着部分社会成本。我们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由政府出面,统筹安排。比如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应该由政府以财政收入或资产收入设立专项基金;失业救济基金也应该由政府出资设立。至于企业非生产性资产,政府更应接过来,设立专门机构,制定专门法规进行管理。有的可以交给个人承包经营,有的可以以资产折抵职工退职金的形式转让给原来资产使用者,等等。在一段时间内,政府应该减少建设性财政支出,而集中精力和财力解决从国有企业转移出来的政府和社会职能问题。比如,发行特种国债,与其投资于基础设施,不如用于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救济,进而解决社会消费倾向下降问题,启动消费更有利于中国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企业股权交易市场。

商品和资本的流动是市场机制高效配置资源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在国有信托投资基金建立起来以后,一定要使其所持有的原国有企业的股权流动起来。通过股权的流动,使各基金不断调整自己的投资组合、股权的产业和地区结构,也使企业股权流到那些经营效益最好的基金管理人手中。因此,十分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原国有企业股权交易市场。在建立初期,这一市场应独立于现有的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可局限于国有信托投资基金持有的原国有企业股权,但不限制购买者身分,甚至国外投资者也可以进场购买。信托投资基金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所持原国有企业最低数量股权范围以内,调整其对各企业股权比例,在范围以外,则可以向任何购买者转让股权。交易方式可以采用现金交易,也可以采用以股权换股权方式,还可以采用租赁、托管等其他产权交易方式。

第五,尽快形成一支合格的投资基金职业经理人队伍。

采用信托投资基金这种国有制市场化实现新形式,能否取得比国有企业那种旧形式更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本最大化增值,最关键的还决定于是否有一支既懂金融、懂现代企业管理又有企业领导能力的基金管理人队伍。我们要建立的国有信托投资基金不完全等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资基金,这些基金经理人不仅要搞金融资本运作、搞股权投资,而且还要参与所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决定企业具体的大政方针,因此,这些经理人要有全面和综合的经营才能。目前,我国具备这种能力的人才十分稀缺,远远不能满足建立国有信托投资基金对这种人才的需求。当务之急,一是请国际上一些专家办一些速成班;二是派一些具有潜能的人才到国外一些基金经营公司去培训;三是用高薪请一些外国专家和企业家做顾问。总之,只有形成了一支高水平的基金经理人队伍,设立国有信托投资基金的预期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总之,建立国有信托投资基金是竞争产业国有制可以利用的一种实现形式,从理论上看,它应该是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但建立这种实现形式需要政府承担一定的改革成本,全面推开有一定难度,可以先在一些省区搞试点,让实践来检验这种国有制实现新形式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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