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税收审查应如何体现_资源税论文

资源税的税收审查应如何体现_资源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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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按纳税人应税资源的销售量,或者自用量、收购量,依据从属的税目及产品的等级、质量等所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的。因此,注册税务师在代理审查资源税时,要针对应税资源的数量和应税产品的适用单位税额的审查要点来确定审查方法。

一、纳税人销售数量、自用数量及扣缴义务人的收购数量的审查要点

审查时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有无转移销售收入,少纳资源税款的行为。如将销售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盈余公积金”等账户,或者记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

2.有无应作销售未记销售,漏纳税款的情况。如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在使用时,不记销售。

3.有无推迟销售实现时间,滞纳资源税款的现象。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结算货款的,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不作销售的账务处理,预收货款的,在商品发生时不记销售,或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挂在应付款账中,不结转销售。

4.有无动用自己产品换取材料、固定资产,漏记销售的情况。如用铁矿石换钢材,用原煤换机器设备不作销售入账等。这类错误在账务处理上,往往表现为所换物资与生产的应税产品相互对转。

5.将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的,有无不按规定的比例折算,少记精选原矿数量的行为。

6.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的,有无少记开采或生产的产成品数量,或直接搞账外经营,逃避纳税的行为。

对应税资源适用单位税额的审查,主要应注意:有无将稀油记入稠油、高凝油之中,降低单位税额,少纳资源税的情况;有无降低或混淆应税产品的等级,使用低等级的单位税额,少纳税款的情况;有无将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仍按液体盐的单位税额申报纳税的情况;有无因记账错误或业务不熟,错用单位税额的情况等等。

二、审查方法

针对上述要点,审查时应结合资源税的纳税环节重点检查下列账户:“产成品”明细账、“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应付账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明细账,以及“原材料”与“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金”明细账等。需重点审查的原始凭证是“产成品出库单”、“销售发票”等。

1.销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审查。应重点审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等账户,对照销售发票存根联等原始凭证,确认课税数量是否正确。对不能确认的,应以应税产品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数量的审查。应重点审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等账户,对照领料单等原始凭证,确认自产自用产品的数量是否正确。对不能确认的,仍按上述方法确定。

3.收购应税产品数量的审查。应重点审查“材料采购”、“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等账户,对照购货发票,确认收购数量及资源税的缴纳是否正确。

对应税资源适用单位税额的审查,注册税务师应注意审查纳税人生产的应税产品是否属资源税应税产品。对照“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地方政府有关的资源税具体规定,确定应税产品的适用税额。

除上述审查内容外,还需注意资源税减免税项目的审查。主要看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否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数量的按规定不能享受减税和免税。例如,税法规定,对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60%征收等。

最后,综合以上审查的情况,编制纳税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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