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与生产力:制度变迁的理论思考_所有制论文

产权与生产力:制度变迁的理论思考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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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制度演进的一般逻辑

财产所有权是一个古老的命题。马克思主义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把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当做历史过程,揭示出演进的一般逻辑。关于所有制的形成、发展及其历史形态的观点,可以概括为:

第一,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从历史上看,财产所有权关系是财产从使用到占有,从部分占有到完全占有,从事实上的占有到法律上的占有,从所有制的初步确立到全社会范围内占主导地位的形成是逐步演进而来的。恩格斯揭示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是从原始公有制中,由直接生产者暂时的、不完全的支配、使用到长期的完全的占有和使用发展而来的。马克思则把资本家所有制看成是由家庭作坊占有到工场手工业占有再到工厂主占有的发展过程。而资本家所有制也还要发展。可见,所有制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一个从不成熟、不完善到逐步成熟和完善的历史发展过程。看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成和发展,也同样要坚持这一观点。

第二,所有制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条件是生产力。所有制形式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漫长的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决定这一历史过程的原因是什么呢?马克思主义把生产力的发展当做决定的因素,当做判断不同所有制更替和同一种所有制成熟程度的标志。认为分工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变成了生产力发展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恩格斯结合社会分工、生产工具以至生产方式的发展,对前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做了高度的科学概括,用历史事实论证了生产力发展同所有制形式发展的辩证关系。马克思则从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论证了这种关系同社会化生产日益尖锐的矛盾,揭示它怎样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和必将被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的客观规律。透视历史可以看到,所有制关系的发展变化,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引起的。

第三,所有制形式和发展与它的外在经济形式相统一。所有制形式的形成以及它的发展变化和社会经济形式存在什么内在联系呢?马克思主义把它与商品生产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紧密联系起来,认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兴衰就是所有制发展变化的外在经济形式。最明显的观点是,马克思把私有制和社会分工与商品生产的原因联系起来,他认为在原始公社、奴隶制和农奴制的社会形态中,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私有财产关系还没有确立,它们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交换在生产过程中仅仅起偶然的或次要的作用。因此,商品生产不是这种所有制形态的主要经济形式。随着分工的发展、私有制确立,分工使不同生产者成为私人生产者,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便成为私有制的外在经济形式。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转向垄断,资本主义私有制已无法容纳日益增长和扩大的现代生产力,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便成为必然。股份制是对私有制的一种扬弃,是通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入口。而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即将消亡,代替它的是产品经济形式。这里必须指出,关于公有制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形式问题我们已经有了新的认识,事实证明把产品经济当做公有经济,特别是不成熟、不完善的公有制经济的外在形式是不适宜的。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分析给我们提供一个重要思想,这就是所有制和它的经济形式相应变化都是由生产力的变化引起的,而所有制和它的经济形式必须适应生产力的水平。

二、违背逻辑的产权制度缺陷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财产的所有权或所有制关系的本质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首先必须获得物质需要,而这种需要的实现是以生产和再生产需要为前提的。因此,对生产条件的需要就决定了生活的需要。人们对生产条件的占有,就成为满足生活和生产需要的前提。可见,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它们都意味着通过对生产条件的占有实现对产品的占有,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关系。财产所有权演进的逻辑告诉我们:

第一,一定的财产所有权关系无非是一定的利益关系的表现形式。在没有分工的条件下,不存在私有权和多元利益主体的差别和矛盾,人们的物质利益表现为人类自身同自然界的单纯关系。有了分工,就有不同的所有权,便有了不同利益主体及其差别以及做为分工之间互相依存的共同利益关系。分工、物质利益和所有权是互相关联的,所有权是一定物质利益的表现形式。

第二,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是以现实的具有明确界限的所有权为基础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一旦离开现实的所有制关系什么也便没有。只承认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没有所有者明确的经济利益界限,也就无所谓所有权。我们所说的所有制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意志关系,而是指现实的具有明确界限的经济关系。

第三,体现所有制关系的利益关系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实现形式。虽然法律上享有所有权,但没有相应的经济实现形式,实际上并没有所有权。对土地所有者来说,不能提供地租的土地所有权毫无意义。同样,不提供利润、利息、工资对于企业所有者、货币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来说也是毫无意义的。可见,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正是由于存在利润、地租、利息和工资等形式,才使所有权的利益关系得以实现。

依据产权演进的一般逻辑,审视我国现有的产权制度,违背逻辑所致的制度缺陷明显存在。

首先,违背产权演化中的“渐进”规律,超越历史和生产力现状,全面推进国有产权制度,带来严重的效率障碍。中国存在着悠久而稳定的私人财产制度,小私有覆盖全国各地,当劳动分工的发展和相应的产业联系还没有到来,社会生产过程的互相依赖关系还没有完全建立,他们对公有产权和共同利益从观念、习惯到行为是陌生和虚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并没有改变这种情况,当我们把国有的产权制度做为模式,并且急速实施由“低级”向“高级”“穷过渡”的时候,各种矛盾产生了:一方面是社会成员的个人偏好和利益动机被严重压抑,激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动力被“冻结”,另一方面政府为了更好管理、监督公有产权及其运转,并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不得不付出日益增长的代价,它们形成强烈的反差,促使经济效率日趋衰减。

其次,违背产权“明确界定的现实基础”要求,使产权“虚置”。通过“没收”和“改造”,原有的资本家财产和小私有财产转化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成为最基本的产权制度。虽然法律明文规定财产或是“全民”或是“集体”所有,但实际这种“全民”或“集体”的产权既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定,更找不到相对独立的经济人格。财产的收益和风险与它的所有者没有任何联系,财产主体“虚置”,财产的损耗和流失成为经常和普遍的现象。与这种产权制度相适应,公有产权被演化为以条块分割为特征的僵化封闭格局,成为部门和地方的权力所有。产权不能转移和流动,本来与社会化生产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却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公有制失去了它原有的社会经济意义。

最后,违背产权关系必须有相应的经济实现形式的要求,掩盖了所有权本质,扭曲了经济利益关系。实践证明,中国必须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产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必然是商品经济关系。他们通过市场联系,以利润、利息、地租和工资的形式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是与这种产权制度相适应的经济形式。但是,我们却教条地照搬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生产消亡的理论,采取限制以至消灭商品货币关系的措施,把收入分配纳入全国统一轨道,做了共有产权制度的经济利益实现形式。这种超越现实的分配形式扭曲了不同社会成员的劳动差别,掩盖了不同所有者实现各自利益的本质要求。致使激励机制遭到破坏,发展动力被扼杀,经济肌体丧失了生机和活力。

三、重构产权制度的理论思考

第一,关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建立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标准,首先是生产力标准,其次是共同富裕标准。坚持两个标准的统一就是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我国的生产力状况总体讲还是“低水平、多层次、不平衡”。劳动者素质千差万别,劳动资料性质迥然不同,劳动分工的发展和相应的产业联系还没有达到在全社会范围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程度。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还只能局限在一定的层次、范围和区域。生产条件占有、使用的局部性、私人性使他们依然是不同财产所有者、占有者和使用者。他们要依据各自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获取利益。这种状况体现在产权关系上,产权主体必然要求是多元的,产权的界定必然要求是明晰的。把原来主体单一、界定不清,利益关系模糊的产权关系,转变为产权多元化,产权明晰化的产权关系就成为改革必然实现的目标。这里的产权多元化一是指整个社会产权的性质是多元的,包括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等等;二是指财产所有权可以分离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也是多元的。产权明晰化是指产权主体明确,产权边界清楚,包括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经营权等之间的关系明确、清楚,以保证产权的收益,并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坚持生产力标准和共同富裕标准的统一,社会主义的产权结构就表现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在这种产权结构之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个产权主体的经济关系成为平等的交换关系。产权成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而要求产权交易市场化。产权交易市场化提供了产权的评估机制,促使产权流动、重组,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坚持两个标准的统一,以产权的多元化、明晰化、市场化为目标,社会主义经济肌体必将重现生机和活力。

第二,关于产权制度改革道路的选择。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经过了200多年的演进历史,从分散多元的私有制到垄断的私有制,再到以股份制为特点的联合私有制。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调整形式,形成了产权界定清楚的现代产权制度。产权理论认为,不论产权性质如何,界定清晰的产权总是会有效率的。我国以国有制为特点的界定不清的公有产权制度的建立,带有超现实的唯意志倾向。要把超现实的产权制度转变为产权界定清晰的现代产权制度,道路如何选择?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使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经济人格,调动起生产的积极性,很快恢复了农业的生机。在提供资本积累的同时,促进了产业分工和相应的产权要求,最终把“土地使用权”对象化到农民身上就成为必然的趋势。城市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特区”的开辟,一开始就有明确的产权界定,并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运作,它的发展在提供越来越多积累的同时,已经成为走向新制度的示范。农村改革的成功和城市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是在没有触动旧制度主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它为我们提供了制度转变的支撑点和发展前提。这个制度转变途径的选择是必然的也是成功的,它符合广大群众迫切要求改变自己经济地位,追求现实利益的愿望,也顺应人们思想观念转变的逻辑进程。制度转变支撑点的建立、巩固和发展,造成一种趋势和可能,最终把改革的目标直指以国有经济为主要形式的传统产权制度堡垒。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有了明确的思路。但是,要把它变为现实,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还要经历相当艰苦的旅程。特别要指出,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将成为新的产权制度建立的关键性前提。此外,市场化程度和法制化的完善进程也是不可忽视的条件。

第三,关于产权制度改革的障碍。我国传统产权制度的建立直接来源于对官僚资本的“没收”和对私有经济的“改造”。而更深刻的思想、理论根源是传统的相关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斯大林模式。至今困扰着我们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一大障碍依然是来自思想观念领域。例如,一接触到改革的实际,每一个地区、行业都存在着我这里是否改变了公有制为主体的疑虑,甚至县一级多年亏损企业的拍卖,也被当做私有化加以抵制。把产权制度改革当做私有化来理解的也大有人在。这种观念的存在固然与传统的相关意识形态和价值信念的影响有关,同时也是我国市场化进程缓慢,产权主体意识薄弱所致。看来,观念上的障碍还不可能指望它在短时间内被完全清除。

我国传统的产权制度被演化为条块分割格局,并以部门和地方权力所有为特征。经济关系上讲的共有利益,一旦剥去它的外衣,我们看到已经人格化为部门、地方掌握权力的人的利益。产权制度改革要求产权多元化、明晰化,由原来产权归各级部门和政府来代表和实现,改为由它的管理者、经营者来代表和实现。我们深知这等于剥夺他的权力,放弃他的利益。政府职能转变的实质是权力和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它必然引起矛盾和冲突,解决这个矛盾和冲突,主导方面还在于掌握财产权力的政府部门。

国有产权制度改革还涉及到产权的评估界定,负债处理,冗员剥离等等难题,但与前者相比,它终究是不难克服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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