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取向及实现对策

论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取向及实现对策

曹明娟[1]2000年在《论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取向及实现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证券市场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为我国经济的增长,特别是为国有大路型企业融资、扶持发展基础、朝阳行业,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过去片面地强调融资功能到目前已日益显露出它的局限性。因为作为经济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应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而得到不断扩展与提升的。 目前,中国经济已摆脱了“短缺经济”,进入了新的阶段。本文从国民收入循环和经济结构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了此阶段的主要特征是一种与以前不同的非均衡:国民收入循环中的“血液”—资金等要素流动不畅;而且在经济结构方面存在行业间及行业内部的失衡问题。对此本文提出过去靠提高增量投入,增加产品数量的做法到目前已经是不合理的,现阶段中国应注重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 此背景下,本文提出在中国进行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中国证券市场应该着重实现配置生产要素的功能,具体为:均衡资金供需;蝗升产业结构;调控宏观经济。此外针对中国证券市场实现增量激活、存量盘活动功能中的问题与障碍,本文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特别鉴于知识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传统的间接融资方式不能有效地推动知识经济发展,故本文还提出了中国证券市场应积极利用其在融资方面的优势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同时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阙伟成[2]2004年在《中国股票市场发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的股票市场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影响宏观经济的主要变量之一。但是,快速发展和转型中的股票市场面临着诸多的风险。自本世纪始以来持续至今的中国股票市场的大调整,虽然是包括技术性风险和制度性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体制性风险或制度性风险。在监管模式、企业(上市公司)、券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市场中介组织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政府过度干预或干预不当的问题。行政干预是中国崇尚集体理性的传统文化及其影响下的政经体制和盎格鲁股权文化冲突下的产物。这种行政性干预影响了股票市场力量的正常发挥,也由此带来了严重的制度性风险。从1992年到2004年的十三年间中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为此总共付出了2.3万亿元,但截止到2004年9月中国股票市场中上市A股公司1352家的流通市值仅1.29万亿元,这就意味着十三年来中国股票市场的全部投资者的总体投资收益为负并亏损1万亿元,而国家通过股票印花税和券商佣金、保证金利差等在1993-2002年十年间累计收入超过4800亿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以“国企融资服务”为中心的定位下,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共筹集资金6800亿元,原始股本增值5300亿元,两项合计1.21万亿元。同一时期股票市场中A股给全部投资者的分红派息却只有700亿元。这些实际数字表明:中国股票市场与传统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更美妙的圈钱乐园! 因此,要从根本上和长期内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从制度层面上依赖于中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尤其依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需要市场经济体系和资本市场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彻底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根本性转变,这是其一。 在政府方面,对股票市场的功能定位是分散和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并为国有企业提供融资便利。上市公司的所有制歧视是股票市场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制度本源。要克服此类制度性风险,需要政府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来发展股票市场,这是其二。 在上市公司方面,股权分置、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非流通性等制度性问题,导致了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治理机构失灵,从而降低了股票市场的效率。

邵国华[3]2006年在《金融系统协调论》文中认为综观世界金融制度变迁的轨迹,透视世界各国及各次重大的金融危机,尤其是1997年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可以得出金融的安全与效率,金融对经济、社会的作用大小等决定于金融系统的内外协调。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以金融市场化为核心内容的金融体制改革。二十多年的改革,在取得了辉煌成就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亟待需要协调和解决的问题。诚然,金融理论的发展伴随着金融实践发展的步伐一刻也未停留,但理论的研究始终未能跟上现实的发展。在此期间,国内涌现了大量研究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理论著作和文献,但他们基本上是就某一个问题或某一层面,如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股票市场、银行业的改革、利率自由化或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等进行局部的探索,将这些问题放在一个系统中进行研究和把握的很少。因此,从系统的角度研究探讨我国金融的变迁和协调发展机理,对保证我国金融、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全文共分六章,其结构和内容如下: 第一章,导论。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及其意义、界定了金融系统与金融系统协调等重要概念、系统梳理了国内外相关文献、指出了研究的困难及创新之处等。文章在分析了金融安全与效率、金融对经济的作用大小等取决于金融系统内外协调。揭示了建立在市场经济制度背景下的金融系统协调,是以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为基础,以金融制度为保障,以金融商品为载体,货币、资本为核心,形成的金融要素之间的协调,是金融运行与经济运行的协调,是金融运行与社会发展的协调,是金融运行的国际化协调。 第二章,金融系统协调基础的总体概述。这部分确定了金融制度要素在金融系统诸要素中的核心地位。根据制度要素的专用性和不可替代性等特殊属性,分析了我国金融制度的变迁及协调历程: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市场、分工等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系统科学理论,以及现代经济学

王岚[4]2005年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期证券市场困境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中国证券市场诞生于中国经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之下,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经济改革的内在要求。本身就具有中国经济市场化转轨的先导意义。 中国股市上证综合指数从2001年6月2245点的历史高点到2005年6月的998点,跌幅超过50%。市场不仅损失了股指和大量财富,更损失了公平和发展机遇,投资者信心亦逐渐沦陷。股市何时能走出困境,成为焦点话题。 本文认为:中国证券市场十余年来的发展历程表明,证券决策部门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战略偏差和决策不当。 如今,股权分置改革正如火如茶进行。它将引发我国资本市场全局性、根本性的制度变革。改革成败紧系数亿投资人,关系民生。意义远超资本市场本身,渐而波及整个金融领域。因此,与其他部门相比,证券部门的管理决策尤为重要,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架构和社会稳定。 对股权分置改革时期证券市场的研究,既具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股权分置改革及全流通将修复国内A股市场的制度性缺陷,并将为证券市场的制度和产品创新提供必要条件,证券市场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后股权分置改革时期的证券市场将是一个全流通的新市场,同时又必然带有原市场的脱胎痕迹。追根溯源,找出市场困境的症结所在,才能使之健康发展。监管思路如何变革、市场结构如何变化、市场风险如何控制、制度如何创新、机遇和影响等,都需要深层次探讨。因而,对股权分置改革时期证券市场的前瞻性研究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立意的宗旨是:基于制度和风险的视角,从战略决策的管理学范畴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时期证券市场面临的困境与对策。拟综合采用规范研究法、定性研究法、定量研究法,辅以实证研究法等进行研究。运用系统分析法把证券市场作为中国金融市场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来进行,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立足于整体,着重从整体与部分、整体与外在环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有机地、综合地分析研究对象。通过最新数据实证分析,论证证券市场困境的制度根源——

刘义圣[5]2005年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多功能定位与发展方略》文中提出资本市场作为现代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其功能发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和完善过程中愈发占据支配性的地位,也是各种矛盾的集中所在。深化对资本市场功能的认识,对中国资本市场功能进行准确、科学的定位,对于解决目前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论文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功能视角”下的中国资本市场。一般认为,使用规范性方法抑或实证性方法,与所研究的目标问题有关,目标层次越高越具有规范性,目标层次越低越具有实证性。所以,本文在研究资本市场及其相关经济制度等问题时采用规范性方法,而在研究资本市场实际功能时采用实证性方法。另外,本文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研究,不仅应用纯粹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还尝试从社会、心理以及文化等多视角加以诠释。 本文共有九章内容,在谋篇布局上刻意求工,力图做到主次分明,先后有序,文理清晰,连属成篇。 第一章资本市场泛论:马克思主义视角,对现代经济条件下的“资本”与“资本市场”进行概念的回顾与界定,然后根据现阶段中国经济的运行特征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实质性内涵做出解释,并从资本市场理论的发展变迁中确定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认为资本与资本市场的概念与功能内涵是历史的、动态的。 第二章资本市场功能琐考,开始切入正题,研究资本市场的功能一般。由于资本是资本市场运行的载体和核心内容,理解资本的功能将直接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资本市场功能的认识,因此本章内容安排上先考察资本功能,再考察资本市场功能。在考察资本市场功能中,依照一般逻辑,先考察资本市场微观功能,再考察资本市场宏观功能。 第三章中国资本市场功能的初级实证,比较系统地考察包括证券市场、产权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和创业资本市场等主要子市场及其各种功能的现状和问

刘杰[6]2015年在《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文中研究表明公债作为一种新的财政收入形式为中国近代政府所长期使用。晚清政府以“息借商款”形式为财政筹募资金开创了中国近代政府发行公债的滥觞。此后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是多次以公债作为调节财政收支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近代政府公债的运行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撑。由于近代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善,特别是完备的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迟滞,政府大多数时候摒弃“公募法”,采取间接募集法由金融机构特别是华资银行业来负责公债的发行、承募及偿还。以近代金融史长时段演变轨迹来管窥近代公债的发行历程,银行业与公债演进构成了复杂多样的关系。近代政府公债无论是对于政府财政本身功能的拓展还是对银行的经营与制度变迁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关注的是“公债”本身所呈现的问题,“就债论债”居多且多以政府层面和财政角度出发去阐释,对于“公债与金融”这一主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因此,本文更加关注于近代公债“观念”——“行为实践”——“制度变迁”的演进轨迹,力图通过“经营公债”的视角窥视近代银行业在公债发行、整理、政策调整之中的具体行为以及引起的制度变迁。具体则是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分析,从银行业视角,来进一步观察公债政策乃至制度的建立与调适的过程。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角度继而审视近代银政关系以及近代国家信用构建的历史镜像。从“公债”知识传播与观念源流来看,现代意义上的公债及其制度内涵自清末西学传播热潮之中传入中国。“公债”知识经历了古今词义转换与中外对接历史过程。公债知识在中国的引介、传播对晚清政商界人士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近代公债与金融演变轨迹上看,外债与外资银行的产生与发展均早于内债与华资银行。在这一独特背景下,清末政府举借外债进一步刺激了外资银行在华的发展。随着晚清政府公债的实践与新式华资银行的成立,早期华资银行正式启动了对政府公债的经营。近代华资银行业经营公债的具体实践受到了国家公债政策、银政制度安排以及近代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等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国家公债制度以及金融环境的改善,华资银行业在民国时期政府公债承销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债对银行业的影响可以从其对银行业的发展作用角度进行考察。实证分析证明公债对近代银行业资力以及盈利有着直接的影响,但对银行数量的变动并不构成直接影响。在具体经营过程之中,华资银行在政治、市场与行业利益之上与政府展开了复合型博弈。同时经营公债对其本身业务制度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与近代商业性质银行相对应的是,近代中央银行的建立、发展与政府公债亦存在密切的关联。公债成为了国家创立中央银行重要的原始资本来源。中央银行亦获得政府授权经理公债、公开买卖公债以及参与对公债的保管等具体事务。受限于近代中国特殊的金融发展环境,从效应上看,近代中央银行以公债调控金融市场的具体实效较为有限。公债风险是近代华资银行经营公债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计量实证进一步表明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面临着市场与政治的双重风险。银行业对公债经营的风险应对主要是从投资的选择以及内控制度的构建着手。为合理规避公债风险,银行业在调整自身经营、对政府债务政策发声、谋求信用保障之余,其自身亦进行了多层组织搭建与制度设计。近代华资银行业在经营公债之中还积极参与了政府三次公债整理。其中银行公会是公债整理的重要力量,银行公会积极协助银行业与政府进行交涉、同时联络商人团体共同参与公债整理并谋划公债基金的稳固,在公债整理之中发挥着联动作用。从制度变迁角度看,近代华资银行在经营公债过程中直接促进了近代公债法制建设以及国家公债基金制度的建立与演进。银行与政府协商博弈建立了新的公债管理组织,在制度创新上集中体现在银政“债权共同体”的构建。从债权信用角度上看,银行经营公债与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存在紧密关系,对推进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的构建起到了一定作用。中国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自始终在于对信用秩序的追求。而在其具体经营公债过程之中推进了中国近代国家信用的构建与金融制度的变迁。

吕楠楠[7]2016年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文中提出证券市场作为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资本筹集和交易的场域,对于市场中的信息真实性有着严格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性一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对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而言,甄别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的真实性是异常困难的事情,这就需要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律师和证券会计师对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进行识别,之后再以其自身的声誉对识别后的信息真实性担保,进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到的信息是真实的。在这一方面,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对于纯化市场信息,推动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是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活动中存在着严重角色冲突——一方面其在资本市场活动的雇佣方是作为其监督对象的上市公司;另一方面,中介机构是为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非其雇佣方的利益服务,即其角色是接受上市公司的酬劳,为广大投资者监督雇佣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这种身份角色上的冲突使得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很难站在客观立场上以秉持公允的态度尽职尽责地工作,并且存在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的可能性。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由来已久,一直是困扰着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顽疾。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作为在资本市场这样一个专业化高度集中场域中的“看门人”,其职责是利用自身强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声誉资本纯化市场交易主体披露的相关信息,在最大限度内保证资本市场信息的真实性。但是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行为本性和代理成本问题的存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承担守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大门任务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角色冲突。资本市场出现的信息欺诈行为中或多或少都会有中介机构推波助澜的身影。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究其实质而言,无外乎职业伦理冲突与行为利益冲突两类。职业伦理冲突是中介机构基于委托合同的法理,在委托关系异化的背景下出现的冲突,而行为利益冲突则是中介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在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下出现的实然行为选择与其应然行为选择之间的背离。这种角色冲突不是我国资本市场所特有的,而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业已存在的问题。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律师,二者作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存在着共通性的角色冲突问题。对照我国中介机构在发展中出现的情形能够发现可资借鉴的问题解决方案。检视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中的三方主体关系不难发现,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良性运作的中介与桥梁,其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合同法上的委托关系;中介机构与广大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在于当中介机构的行为给广大投资者带来负面效应时,二者之间所形成的侵权关系;当然,中介机构之间基于理性经济人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会自觉地形成协同共谋关系。在准确定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进行类型化,即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与基于二重业务交错的角色冲突。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表现为会计争议与法律规定模糊地带下的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而基于二重业务交错下的角色冲突表现为审核类业务与咨询类业务在同一个中介机构同时进行所衍生的角色冲突。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解决可以从行政监管、司法诉讼与行业自治等层面进行对策设计。行政监管层面,通过转变付费模式,重构委托代理关系,改变现有的委托关系,从源头上改变角色冲突的基础;同时对违法中介机构设置与融资比例挂钩的处罚机制以及“声誉资本”负面评价机制。司法诉讼层面,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的进路,从原告资格、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证券侵权责任集团诉讼机制的探讨等方面完善我国证券侵权诉讼的既有制度,通过私人诉讼的力量解决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尤其是在损害赔偿范围方面,在成文法难以寻找到具体标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下,大量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真实判例,将损害赔偿范围这一在大陆法看来棘手的问题给予了很好的回应,使这种基于私人理性的司法诉讼解决问题方式在操作层面清晰化和明朗化。行业自治层面,在对中介机构行业自治载体和自治权来源探讨的基础上,赋予行业自治协会一定程度的惩罚权和处置权,将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在中介机构行业内部进行一定程度的消解。这种行业自治是通过行业协会的组织规则去约束组织体内部成员的行为,具有其天然的优势,并且是在基于理性经济人自我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私人博弈而自发生成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规制进路,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的解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还需要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先行补偿机制给予一定探讨,对此种侵权行为主体对侵权责任的主动式自我承担的责任模式进行分析与回应。除此之外,建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预防机制至关重要,将中介机构的审核业务与咨询业务严格分离能够有效地阻却角色冲突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的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

谢贵春[8]2016年在《债券市场风险治理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6年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发生过大大小小的风险事件近50例。在风险应对中存在着风险市场分担不足和行政权力配置失范双重不足。完善我国债券市场风险应对,亟需建立风险治理机制,以明确风险应对中的主体结构、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得采取的风险治理工具以及风险治理的程序。本论文以债券市场风险治理机制作为研究的中心议题,以信息、信息活动特征与债券市场风险生成和扩散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的基础,提出了风险治理机制建构的核心是信息规则的法制化的设想,围绕风险治理信息规则的构建展开论述,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债券市场风险治理信息规则构建的若干建议。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信息活动与风险成因的理论阐述。债券市场风险常常被定义为“收益的不确定性”。从内涵、样态、变迁、体质等多元视角来看,风险意味着市场效率的减损,风险体现为权益失调、权力失当以及规则失衡。因此,在风险治理过程中,不仅要建立风险防控、风险分配机制,还要重视对权力不合理行使的限制和规范。在风险的生成和扩散过程中,信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风险的生发与信息活动有着内在的关联,这就意味着通过对信息活动的调节实现对风险的治理具有某种可能性。第二,风险治理信息规则的法理逻辑。通过调节信息活动治理债券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平衡信息占有、调节信息流动、强化信息能力和增进信息沟通四个方面。债券市场风险治理机制构建的核心是实现信息规则的法制化,原因在于法律本身具有风险治理的机能,而且信息规则也符合了信息活动的特征逻辑,具有明显的法律理性。信息规则的建构依赖于一些外部社会环境,如公众的认同、公共部门的政策转型、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等。在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法制中有着限制信息规则构建的制度障碍。第三,信息规则建构的主体之维。确立一个主体明晰、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主体结构,是债券市场风险治理的前提。信息能力是划分不同主体在风险治理中可得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准。调节不同主体的信息能力也是信息规则构建的一个重要方面,具体包括规制债券发行人和市场中介滥用信息能力,对弱势投资者进行信息赋权,以及规范公共部门信息能力的协调运用。第四,信息规则建构的工具之维。信息工具是一种风险治理措施,公共部门以信息传递为手段引导公众进行特定决策或采取某种行为。信息工具兼具“实体”和“程序”的双重特点。在风险治理中,信息工具的主要作用方式包括风险感知、风险预警、治理动员、约谈警示,以及对治理活动的政策意旨进行澄清。在公共部门使用信息工具时,应当受到具体的制度约束,如公共部门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公信力,所传递的信息应当清晰、准确、中性,并且做好信息工具和其他风险治理工具的匹配衔接。第五,完善信息规则构建的制度建议。根据信息-风险理论,信息规则的体系包括十余个制度要点。根据我国债券市场法制的基本状况,根据债券市场发展的阶段特征,完善风险治理信息规则构建的主要着力点包括推进债券市场基本立法的统一、完善具有债券特征的信息披露规则、制定债券市场风险应急机制,增强公共部门的信息能力和监管合作以及优化个人(零售)投资者风险教育制度等五个方面。

韩朝炜[9]2013年在《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激烈的证券市场利益冲突之中,我国证券交易所因履行自律职责已经被推上涉诉的“风口浪尖”。尽管法院所持立场从“拒之门外”到“谨慎介入”,其中进步有目共睹、令人可喜,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感到的困惑,以及案件背后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地浮出水面。对此,学界尚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无法有效地为探索形成合理的司法介入政策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本文试图在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法理和司法介入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等三个方面入手,对司法介入的典型问题予以探讨,进而在全面剖析我国司法介入的现状及权证诉讼典型案例之后,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共分两节。主要对自律进行了法理分析,并论述了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自律”一词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领域,通过对自律、市场自律、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层层分析,界定了司法介入对象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从国家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看,自律可以分为四种基本模式,即政府(法定)模式、有限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强力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以及独立会员的自律组织模式。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传统的传承,有着深厚的制度变迁底蕴。相对政府监管,证券交易所自律具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等重要优势。政府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制度安排。随着“无形之手”神话破灭,以及“有形之手”效用受到质疑,自律组织可以起到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润滑剂”作用。证券交易所属于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交易所虽然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其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导致独立法律人格缺失。第二章是“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共分三节。主要对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限度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交易所自律面临的诉讼风险。司法介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司法干预、司法监督、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等含义。而且,司法介入并不意味着突破被动性这一司法的固有性质。司法具有公正性、终局性和裁判性,这为其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证券交易所自律因其存在利益冲突、不透明性和垄断等失灵现象,使司法介入有其必要性。司法所能解决的问题毕竟是有限的,这同样适用于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关于能动抑或克制的司法哲学问题,对于确立司法介入的限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我国应当在复杂的价值取向之间进行妥善的平衡,通常应以尊重证券交易所自律为前提。证券交易所自律职责的多样性导致其诉讼风险的易发性。管理上市公司面临因审核上市申请、准予上市交易、强制退市等与上市企业、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会员面临因会员资格管理、纪律处分行为等与会员、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证券交易面临因自律规则合法性、交易信息、交易异常情况等与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第三章是“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共分两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自律管理权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研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具有双重面相,公、私法人区分标准运用于交易所出现困境。证券交易所具有私法人基因,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同时,证券交易所带有公法人因素,具有公共机构性质。这是由证券交易所经济功能的演进、会员主导模式的变迁、行政任务的民营化等因素造成的。即使在证券法制高度发达的美国,法院对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认定,往往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英国法院通过确立“功能属性”标准对自律组织进行司法审查。我国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深感困惑。由于证券交易所兼具公私法人属性,其自律所引起的案件既有可能是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是行政诉讼。建议摈弃“行政主体”标准,借鉴“公共职能”标准确定案件诉讼类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自律管理权作为一种权利,主要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的,是交易所具有独立人格的重要表现,包括“正当性”和“行为”两大要素,并具有派生性、集体性和固有性等基本特征。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起作用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律管理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二是自律管理权与会员权利的关系。自律管理权力的来源包括法律授予之权力、契约所设之权力,而自律规则制定权、惩罚权、市场管理权、争端解决权等构成其基本内容。第四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共分五节。主要论述了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理,介绍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探讨了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归责原则和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以及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是证券交易所在履行自律职责过程中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以回复权利为目的、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并以财产责任为主,具有补偿、预防功能。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自律侵权的损害后果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证券交易所进行损害赔偿。在美国,默示私人诉权制度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目前,我国法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对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受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获得民事责任豁免是以主权豁免原则为理论基础的,相关典型案例代表着美国法院将绝对豁免原则适用于自律组织的基本发展过程。但是,美国法院也正在进行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由此引发激烈争论。对于美国的这项制度,我国学者见仁见智,而司法实践不予承认。我国没有必要全面引进该项制度,因为证券交易所的重要地位要求其有承担责任的压力;适当责任能够促进资源更有效率地分配;适当责任能够有效约束证券交易所的自利性;民事责任豁免违背程序正义原则。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并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来认定证券交易所的过错。在界定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过错时,适合采用客观过错说,这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相契合、能够合理解释自律管理法人的过错、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确保审理效率。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自律侵权中的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作为过错与不作为过错,对证券交易所的责任认定均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证券交易所应就其不作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对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宜采用客观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两个方面。关于自律侵权的因果关系,学界及实务界中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但居于通说地位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建议借鉴二元论因果关系学说,从事实层面考察自律管理行为是否是损害的充分原因,并从法律层面考察此种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在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中,证券交易所因共同侵权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当受害人因交易所自律管理对象从事证券禁止性行为或违反法定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交易所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自律职责,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五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共分四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进行了法理研究,分析了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对境外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进行了考察,探讨了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问题。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是交易所履行自律职能的法律渊源,以其普遍约束力维护公共利益,且具有优先适用效力。与法律规范相比,自律规则具有专业性、低成本、灵活性等优势,并具有填补价值、转化价值和共生价值等内在价值。从总体上说,自律规则属于行业自治性规范,但表现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面相、商事习惯的特征以及契约的性质。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基本形成与其履行自律职能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自律规则的效力由其合法性所生成,反映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自律规则的认同。内容的合目的性和形式的正当性是自律规则获得效力的重要前提。在自律规则制定的实体性控制方面,制定时应当遵循不得与上位法相互抵触、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求、确保规则自身科学有效、维护规则内部体系和谐等原则,内容主要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在自律规则制定的程序性控制方面,自律规则制定适用正当程序是实现证券交易所自律法治化、提高自律规则理性程度、确保自律规则有效实施的内在需要,程序民主、程序平等、程序理性和程序效率是必须遵守的程序公正标准,但标准的适用与立法相比是有限的。而且,审议机构、提出程序、形成程序和生效程序等制度构成遵循正当程序标准的基本环节。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制定程序对我们有重要启示。自律规则对市场参与者具有约束力,有利于确保证券交易所更好地履行自律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是自律规则约束市场参与者的具体路径。不仅如此,自律规则也是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行使职权以及衡量市场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由于自律规则具有法源性、适应性和正当性,其可以作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判断和说理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审判依据。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时有发生,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典型案例背后所反映出的司法观点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对自律规则进行司法审查,是制约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需要。而且,国外先进经验可资借鉴、证券市场法治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实现难度不大、实际已经存在等因素,决定了司法审查的可行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适宜采用指定管辖模式。对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可以采用附带审查方式。司法审查可以遵循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的基本原则。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审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明显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强烈内容审查等标准。对程序问题的审查,法院适宜采用正当程序标准或者“最低限度之公正”要求。关于司法审查的效果,比较恰当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对该自律规则不予适用。第六章是“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共分五节。主要研究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法理问题及制约机制,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对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穷尽先行救济原则和司法审查的强度进行了探讨。社团罚是自律组织制裁的典型代表,其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作为一种社团罚,其包括主体、对象、依据和方式等基本要素,其性质是纪律罚。设定具体边界和确定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是对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重要制约。在设定边界方面,可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制约包括无偏私地对待当事人、听取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等三项要素。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作为证券交易所自律重要组成部分的纪律处分制度比较完备。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完善,在独立运作机制、程序繁简结合、调查程序规范、听证审理模式、救济措施完备等方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由于自律与他律、特权与法治、需求与回应等价值、理念、制度方面的障碍,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受到巨大挑战。但是,可诉性对于解决证券交易所自律纠纷、相对人权利获得救济、保障交易所自律等具有积极作用。在实践中,可以行政法律关系界定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采用“公共职能”标准为实质的受案标准,使司法成为一个必要且适当的救济途径。合理安排司法审查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时机,有利于尊重交易所自律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外证券监管领域存在行政救济制度,比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上诉制度。因此,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成为重要制度。该原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包括穷尽内部救济规则和行政复议前置规则两层含义。其对于纪律处分争议的有效化解、维护自律组织的和谐秩序、提高法院审查质效以及减轻负担等具有重要价值。在设计相关程序时,适宜采用复审和复议“并行制”。司法审查强度是司法审查的中枢神经。在案件事实的审查强度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态度并不相同,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时采用相对宽松的实质性证据标准,有利于法院在没有放弃审查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事实的前提下,促进自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方面,适宜采用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因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其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是有限的,是尊重自律、区分程序性质和兼顾自律效率的需要。美国法院的典型判例充分体现了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尊重,强调了自律遵守正当程序的特定环境。根据“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应当具体确定有关违反反偏私原则、职能混同、律师代理、听证程序、违反说明理由等方面的判断标准。第七章是“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共分四节。主要剖析了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对权证纠纷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存在矛盾,是我院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基本现状。基于法院审理的27起权证诉讼案件,就这些案件的每年收案数量、当事人情况、涉案标的额、案件类型、案件处理情况、上诉情况、涉案权证、案由等方面进行了司法统计分析。同时,对涉及权证创设、权证信息披露、权证行权、权证规则效力、权证公告内容、权证交易受限等六种类型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剖析。总体而言,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合理定位是有所作为、保持谨慎。司法具有回应社会需求、最终解决纠纷和提供规则指引的功能,使其能够对纠纷的是否曲直作出合理判断。但是,必须对司法的有限介入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包括确定适当的受案范围、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性、设置必要的前提条件、重点审查程序正当性以及慎重确定责任的承担等。在具体步骤上,应当个案审判先行,要特别重视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及早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司法规范证券交易所自律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真正改善自律的力量来自司法之外。这些措施主要是完善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改善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等。

胡鹏翔[10]2005年在《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既能使发起人改善财务结构、获得低成本资金,又能让投资者得到安全可靠的投资回报。正因为如此,发起人有动力发起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亦乐意参与交易。证券化交易倍受投资者青睐的主要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法律构造中有一特殊的投资利益保护机制。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主要由特殊目的载体和资产转移两部分构成。作为独立法律实体的特殊目的载体,具有资产分割、责任分离和破产隔离的功能,而资产转移则转移了资产所承担的信用,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和资产转移,共同构造出对证券投资者的特定资产信用。证券化资产是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运行的物质基础,资产质量决定了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是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必不可少的辅助机制。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不同于一般证券投资利益保护机制,后者以保护投资者平等机会为主,体现国家对资本市场的干预;而前者则以保护投资者实体利益为主要内容,属于私法性质的保护机制。证券化投资利益可以简约为投资债权(金钱债权),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也可视为投资债权的财产担保。从制度价值取向看,财产担保至少具有安全、效率、公平三个主要制度价值。但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财产担保价值取向有所不同。古代社会里,因债的人身性、不平等性、责任的严酷性,决定了债权实现的基础主要是债的本身,虽然已出现了财产担保但并不是主要方式,即便如此,那时的财产担保以安全作为其主要价值取向;近代社会里,债具有平等性、纯财产性,债本身的约束比以前大大减小,为了债权实现,财产担保制度被广泛应用,该时期的财产担保不仅追求债权的安全性,同时追求效率与公平;当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后,投资债权大量产生,债似乎出现了历史的逆转,回归为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同时债的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往往是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而债务人处于优势地位,财产担保在投资债权保护中使用较少。从财产担保类型的演进看,每一新财产担保类型的出现有其内在的、合理的逻辑性,这就是新的财产担保比原有的更能充分发挥其担保物的效用,更加讲求效率。从债的保护和财产担保类型的历史演进,可看出,财产担保制度的发展历史是在安全性前提下,不断追求效率和公平的历史。如果某项财产担保制度既能保证债权的安全性,又能极大的讲求效率,同时又具有公平性,则是一项现代化的、具有生命力的担保机制。而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具有安全、效率、公平三方面的制度价值,是现代化的、具有生命力的担保机制。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特殊目的载体,具有分割资产、分离责任、隔离风险功能,从而实现保护证券投资者的目的。特殊目的载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特殊目的信托;二是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信托是借助信托原理,构造出信托资产(财产)的独立性,形成了对受益人(证券投资者)的财产(资产)信用,保护了投资者(受益人)的利益。另外,特殊目的信托制度中,有一些不同于一般信托的特殊制度,如

参考文献:

[1]. 论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取向及实现对策[D]. 曹明娟. 华中师范大学. 2000

[2]. 中国股票市场发展问题研究[D]. 阙伟成. 武汉大学. 2004

[3]. 金融系统协调论[D]. 邵国华. 四川大学. 2006

[4]. 股权分置改革时期证券市场困境与对策研究[D]. 王岚. 暨南大学. 2005

[5]. 中国资本市场的多功能定位与发展方略[D]. 刘义圣. 福建师范大学. 2005

[6]. 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D]. 刘杰.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7].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D]. 吕楠楠. 吉林大学. 2016

[8]. 债券市场风险治理法律机制研究[D]. 谢贵春. 武汉大学. 2016

[9]. 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D]. 韩朝炜.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10]. 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研究[D]. 胡鹏翔.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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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取向及实现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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