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制度创业研究前沿分析及未来展望_创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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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所谓制度创业(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是指组织或者个人认识到改变现行制度或者创造新制度所蕴含的潜在利益,通过建立并推广获得认同所需的规则、价值观、信念和行为模式,从中创造、开发和利用盈利机会。[1]制度创业研究致力于解释新制度学派长期忽视的问题——制度从何而来。自DiMaggio的开创性论文《组织理论中的利益与能动性》(Interest and Agency in Institutional Theory)发表以来,制度创业研究发展迅速。截至2008年年底,约有60篇论文发表在重要的学术期刊上。正如我国学者尹珏林和张玉利(2009)所指出的那样,制度理论强调制度力量对组织过程的影响及其持续性和趋同性,创业研究强调创造性力量的变革性。制度创业理论结合了看似矛盾的两者,为解释新制度从何而来提供了新的视角。Garud、Hardy和Maguire(2007)也认为,制度创业将行动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利益和权力引入制度分析,确实为观察制度变革和组织场域(organizational field)形成提供了很好的视角。[2]

组织场域是制度创业理论的核心分析单元,它由一系列受相似制度因素影响的组织构成。制度理论假设制度规则和社会规范通过合法性机制来约束组织和个人的行为(Meyer和Rowan,1977),因此必须回答以下问题:如果行动主体已嵌入在某个制度场域之中,并且服从于那些建构其认知的规制、规范和认知,那么又如何产生新的制度设想,进而动员其他行动主体共同推进制度变迁?[2]这个问题就是组织社会学中的“嵌入能动性悖论”(the paradox of embedded agency),由这个问题派生的两个问题“为何要进行制度创业”以及“如何进行制度创业”直接指向了制度创业动因与制度创业过程。因此,制度创业理论必须回答哪些行动主体可能会产生制度创业设想并实际进行制度变革(Holm,1995)。于是,制度创业主体就成为制度创业研究的重要对象。另外,制度创业外部性问题也逐渐引起不少学者[3-5]的重视,从而促使制度创业效果也成了制度创业研究的重要内容。

下文从制度创业动因、制度创业主体、制度创业过程及制度创业效果四个方面对现有相关文献进行系统述评,并指出进一步完善相关研究的建议,最后探索性地构建制度创业研究的整合分析框架。

二、制度创业动因

尽管从制度创业定义来看,谋求个人利益常常被认为是制度创业的主要动因,但以场域作为分析单元的制度创业理论坚持整体主义方法论,因而在现有制度创业动因研究中难觅个体行动主体的活动踪迹。目前,学者们主要从场域外部及场域内部来探寻制度创业动因。

(一)场域外部

基于场域外部的研究主要集中出现在制度创业理论研究的第一阶段,即1988~2000年前后(郭毅、殷家山和周裕华,2009)。这一阶段的研究普遍强调场域外环境压力的作用,认为经济与政治危机、技术创新等场域外部因素是制度创业的主要动因(Fligstein和Mara-Drita,1996; Hargadon和Douglas,2001)。目前,强调环境压力作用的学者并未放弃这一观点,坚持从场域外环境中寻找制度创业动因,如环境危机(Wijen和Ansari,2007)、信息技术革命(Wang和Swanson,2007)等。

把制度创业归因于场域外部因素的学者往往过分强调了环境压力的影响作用,而忽视了制度创业者的主观能动性,难以有效解释“嵌入能动性悖论”,因此,他们的观点常常遭到质疑。

(二)场域内部

有些学者(如Rao,1994; Déjean、Gond和Leca,2004)认为,从场域内部探寻制度创业的动因更加符合制度创业研究以场域为基本分析单元的前提,并且同时顾及了环境压力的作用与制度创业者的能动性,因而能够有效解释“嵌入能动性悖论”。这些学者从场域类型与场域内部的制度矛盾两个方面来探寻制度创业的动因。

1.场域类型。组织场域可分为成熟场域与新兴场域。成熟场域的结构化程度较高,规则和组织角色业已确定,而新兴场域则是结构化程度较低的组织场域。[6]不过,基于场域类型探寻制度创业动因的学者并未达成一致。Fligstein(1997)[6]以及Maguire、Hardy和Lawrence(2004)[1]认为,由于新兴场域可为制度创业者带来较大的创业空间、较多的创业收益及较少的创业限制,因此,在新兴场域中更可能发生制度创业。但是,Beckert(1999)[7]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制度化程度较高的成熟场域不仅内部利益分歧更大,而且行动主体还可以清楚预期行动结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反应,因而更易发生制度创业行为。Dorado(2005)[8]则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了折中,认为当多样性与制度化程度都处于中等水平时,组织场域就会表现出机会透明的特点,因而更有可能发生制度创业。

然而,上述研究仅仅回答了哪种场域更有可能发生制度创业的问题,并没有真正从场域内部探寻制度创业的动因。相对而言,基于场域内部制度矛盾的研究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

2.场域内部的制度矛盾。基于场域内部制度矛盾的研究以Seo和Creed于2002年完成的研究最具代表性。他们认为场域内部的制度矛盾是场域制度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副产品,对行动主体的意识及行动都具有塑造作用,并且把制度创业归因于场域内部的制度矛盾,如合法性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制度与环境适应性之间的矛盾、制度问的不兼容性和利益错位。场域内部的制度矛盾会增强行动主体的变革意识,并且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从而驱使他们去克服制度规则与逻辑的约束并从事制度变革活动。[9]

三、制度创业主体

制度创业是一种由不同利益相关者参加的集体行动,在其中发挥核心能动作用的主体被称为制度创业者(即这里所讨论的制度创业主体)。制度创业者是在组织场域形成过程中率先发现制度矛盾的潜在利用价值,动员资源,创立新制度并创造巨大收益的行动主体。[10,11]制度创业者充当了把制度创业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的角色。[12]制度创业主体研究主要旨在回答哪些因素会驱动行动主体充当制度创业者。正如Misangyi、Weaver和Elms(2008)[13]所指出的那样,制度创业者可能是个人、组织或者是由个人或组织结成的联盟。因此,学者们主要把制度创业者分为组织和个人来研究。但总的来说,现有制度创业主体研究主要聚焦于组织尤其是非营利组织。究其原因,一是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在公共事务治理和推动制度变革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二是制度创业研究的基本分析单元是组织场域,因而更加关注行动主体之间的结构化关系。

(一)组织制度创业者

这方面的研究侧重于从组织所处的位置或社会地位来研究怎样的组织更有可能成为制度创业者。组织的社会地位是指组织在社会网络中所处的位置,[8]由于制度创业理论以场域为基本分析单元,这里的组织社会地位是指组织在场域网络中所处的位置,它对组织的场域感知[8]和组织获取制度创业所必需的资源产生重要的影响(Lawrence,1999)。

有学者(如Garud、Jain和Kumaraswamy,2002[14]; Boxenbaum和Battilana,2005)认为,处于场域边缘或不同场域交界处的组织场域嵌入程度较低,但遭遇场域矛盾的几率较高,而且往往是现行制度的受害者,因而更有可能成为制度创业者。但也有学者(如Greenwood和Suddaby,2006)持相反的观点,并且提出了跨越边界和边界位移这两个网络位置概念。跨越边界会导致制度矛盾并影响意识,而边界位移则会导致资源配置不均并影响公平性,这两种网络位置会通过制度矛盾的作用来降低处于网络中心位置的精英群体的嵌入性。因此,Greenwood和Suddaby[11]认为处于场域中心位置的组织更容易成为制度创业者。

从组织社会地位入手探讨谁更有可能成为制度创业者的研究者认为,行动主体的意愿和能力是影响他们成为制度创业者的关键因素。Battilana(2006)[15]指出,制度创业意愿取决于兴趣,而制度创业能力则取决于可支配资源。Levy和Scully(2007)更加明确地指出,处于场域边缘位置的组织更有意愿成为制度创业者,但处于场域中心位置的组织更有能力成为制度创业者。Perkmann和Spicer(2007)[16]则认为,组织要想充当制度创业者,就必须具备政治、分析和文化技能。

(二)个人制度创业者

1.社会地位。个人视角的制度创业者研究所说的社会地位不但指个人所在组织的场域位置,而且还指个人在组织中的地位。个人制度创业者往往又是组织领导者(Edwards和Jones,2008),在组织中占据比较重要的地位。

Maguire、Hardy和Lawrence(2004)认为,个人行动主体通过占据主体位置(subject position),不仅能够从众多利益相关者那里获得合法性,而且还能够越过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来获得资源。因此,占据主体位置的个人更有可能成为制度创业者。这里的“主体位置”不仅指在组织中担任的正式职位,而且还指个体行动主体在某一领域所具有的合法性身份。Battilana(2006)[15]认为,个人的社会地位也是促进个人行动主体成为制度创业者的因素。地位较低的组织或社会团体场域嵌入度较低,在现有制度安排中难以获益,所以,这类组织或社会团体的成员更有意愿成为制度创业者;如果个人与上流社会关系密切,在组织中享有较高的地位或在组织内部流动性较高,并且能够较长期保持自己的地位,那么就能提高自己获取资源并推行制度变革的能力,因而更有可能成为制度创业者。

2.个人特质。个人特质视角的相关研究(如Seo和Creed,2002[9]; Mutch,2007[17])主要探讨个人反思和技能等问题,并且认为个人反思发生变化是个人进行制度变革的必要因素。Mutch(2007)把反思分为交谈反思(conversational reflexives)、自动反思(autonomous reflexives)、元反思(meta reflexives)及断裂反思(fractured reflexives)四种不同类型,并指出自动反思会驱使行动主体去体验环境中的结构性冲突并构思新的设想,因而处于这个反思层次的个体行动主体更有望成为制度创业者。Fligstein(1997)则从社会技能入手指出制度创业者是那些掌握一系列社会技能的个人,并且把社会技能定义为行动主体通过塑造共同的信念和身份鼓励不同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并采取集体行动的能力。后来,Garud、Jain和Kumaraswamy(2002)[14]又指出制度创业者掌握政治技能的作用也很明显,并且把政治技能细化为建立网络关系、谈判和利益协调三种。[14]Maguire、Hardy和Lawrence(2004)[1]则把制度创业者技能置于新兴场域来进行分析。他们认为,新兴场域中的制度创业者必须具备三种特定能力,即把制度变革理念付诸实践的能力、创建稳定的制度创业联盟的能力以及充分理解利益相关者文化规则和管理实践的能力。与成熟场域相比,新兴场域对于制度创业者的技能要求更高。

Perkmann和Spicer(2007)[16]把反思看作是一种分析技能,是制度创业者必须具备的技能之一,并且认为个人特质视角的制度创业者研究属于制度创业者技能研究的范畴。不过,他们俩的观点并没有被广泛接受,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过分强调个人技能,使得这种视角的研究有奉行个人主义方法论之嫌,显然与制度创业理论研究所秉承的整体主义方法论背道而驰;二是行动主体技能观大多对具体的行动策略进行事后总结,无法在事前有效预测制度创业者;三是过分强调行动主体的能动性,而忽视了制度环境对行动主体的制约。

在组织和个人制度创业者研究中,社会地位视角综合考虑了制度环境的制约与行动主体的能动性,重视行动主体的社会性,并具有一定的行为预测力,因而更受学者们的青睐,在制度创业者研究中居于主流地位。

四、制度创业过程

制度创业过程研究旨在回答制度创业者如何通过影响利益相关者来为其倡导的新盈利主张争取合法性,也就是说,制度创业过程研究的任务是打开制度创业机制这只“黑箱”。制度创业者通常无法独立改变制度,必须通过缔结联盟、发展联盟与合作来实现自己的制度创业目标[18];此外,制度创业涉及利益、能动性和制度创业者角色等不同因素,因此,学者们基本认同制度创业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文化和政治过程[10]。Fligstein(1997)[6]指出,制度创业活动会因场域类型(成熟场域和新兴场域)而异,因而现有研究也是围绕这两种不同场域展开的。

(一)成熟场域

Greenwood、Suddaby和Hinings(2002)把成熟场域制度创业过程分为沉淀不稳、去制度化、前制度化、理论化、扩散化、加强制度化等六个阶段。他们的观点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但是,成熟场域制度创业过程研究视角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基于不同视角的研究者对制度创业机制的认识各不相同,因此就构建了不同的模型来研究成熟场域制度创业过程问题。以下择要介绍几种相关模型。

1.边缘场域位置模型。该模型由Misangyi、Weaver和Elms于2008年提出。根据这个模型,处于边缘场域位置的行动主体在场域中往往占据较低的地位,通常以挑战者的身份与在位者形成对立之势,并且还是现行制度的受害者;制度变迁是制度逻辑(institutional logics)、资源及处于场域边缘位置的行动主体之间互动的结果。Misangyi、Weaver和Elms(2008年)[13]认为制度创业者的首要任务就是彻底消除现行制度逻辑的影响,并且详细阐述了制度创业者的四种主要制度创业行动:一是创造新的制度逻辑并用其来指导具体的实践活动;二是弄清并努力获取制度创业所必需的资源;三是了解现行制度逻辑及其支撑资源;四是清晰界定新制度逻辑的边界,并且谋求象征性要素与实质性要素之间的匹配。改变制度逻辑最主要的方法是为众多参与者创造新的身份,明确参与者的集体身份能够促使创造新制度的社会行动主体的涌现,因而是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途径。制度创业者会依次通过诊断、预知和激励来创造这种集体身份,以使制度变革或制度创业实践合法化。

2.中心场域位置模型。该模型由Greenwood和Suddaby于2006年提出。他们通过纵向研究加拿大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把新的混业经营组织形式引入高度成熟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场域的案例,结合运用网络理论和辩证理论构建了一个精英制度创业过程整合模型,以说明成熟行业组织场域精英企业是如何打破制度框架束缚来实施制度创业的。Greenwood和Suddaby(2006)[11]认为,制度创业由如下两方面的因素驱动:首先,网络位置决定行动主体遭遇场域矛盾的程度,精英组织在分层化的成熟场域中处于场域的中心位置、边界桥接处(boundary bridging)或错位处(boundary misalignment),因而更加容易发现现行制度的失衡之处以及可行的新制度安排;其次,现行制度的不兼容性和不适应性会导致资源和利益分配失衡,进而影响现行制度下的行动主体网络嵌入性,促使他们发现现行制度的矛盾所在,最终导致备选制度逻辑在场域成员中间公开。有利的场域位置与公开暴露的制度矛盾会催生精英组织的变革动机,预想行动结果,并运用权力来进行集体动员,最终促成制度变迁。

(二)新兴场域

Maguire、Hardy和Lawrence(2004)[1]有关加拿大艾滋病治疗促进组织的案例研究被认为是新兴场域制度创业过程研究的经典之作。他们通过案例研究总结了新兴场域制度创业的关键:一是占据主体位置以获得广泛的合法性,并建立与利益相关者的联系;二是通过实施说服策略与政治策略对新的实践进行理论化;三是通过在新实践与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惯例和价值观之间建立内在的联系来巩固新制度。以上三点实质上都说明结盟在制度创业过程中的重要性。首先,制度创业者通常不可能在场域中占据较高的地位,因此,说服拥有正式权力的行动主体加盟,与位于场域中心位置的行动主体建立良好的关系,是制度创业者获得主体位置的必由之路。其次,对新的实践活动进行理论化,要求制度创业者动用讨价还价、协调和妥协等手段来与利益相关者达成“共赢”的局面,从而建立稳固的联盟;最后,新制度的最终确立是制度创业者与利益相关者深度合作的结果,因而也体现了结盟对于制度创业的重要性。值得一提的是,新兴场域的结构化程度较低,制度创业通常是从无到有的制度化过程,因此,在新兴场域进行制度创业的关键应该是创造有推广前景的新制度。可惜,Maguire、Hardy和Lawrence的研究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这个问题。

成熟场域和新兴场域制度创业的主要区别表现为前者往往是从旧到新的过程,而后者则通常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因此,成熟场域的制度创业过程应该包括Greenwood、Suddaby和Hinings(2002)[19]所提出的沉淀不稳、去制度化、前制度化、理论化、扩散化、加强制度化等六个阶段,而新兴场域的制度创业过程则主要包括理论化、扩散化、制度化三个阶段。

不管是在成熟场域还是新兴场域,制度创业者在制度创业过程中都必须讲究策略,以便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互动。当然,这一点对于新兴场域制度创业尤为重要。[1]制度创业者会采取各种策略,包括说服策略[19]、社会关系网络利用策略[3]、资源获取与利用策略(Phillips、Lawrence和Hardy,2000)、文化策略(Rao,1994)、理论设计策略(Boxenbaum和Battilana,2005)等,来赢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同,以便保证新制度的确立和推行。

目前,制度创业过程研究主要是针对成熟场域的,而针对新兴场域的相关研究为数甚少。新兴场域蕴含着丰富的制度创业因素,应该成为制度创业过程研究的重要领域。[1]因此,我们认为后续制度创业过程研究应该更多地关注新兴场域的制度创业过程问题。

五、制度创业效果

制度创业效果研究不同于制度创业结果研究,前者旨在考察制度创业的外部性问题,而后者是要知道制度创业是否取得了成功。坚持场域分析意味着制度创业主要是组织问重复互动的过程[19],无论相关组织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有可能产生不同的外部性。

(一)外部经济或正外部性

现有制度创业研究中的行动主体多为非营利组织,它们开展制度创业活动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化解社会问题并提高社会总福利往往是它们实施制度创业的初衷。因此,现有研究较多关注制度创业的外部经济问题。例如,Wijen和Ansari(2007)研究了作为制度创业产物的京都议定书,尽管签订京都议定书的过程掺杂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但签订京都议定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值得一提的是,非营利组织开展制度创业的目的本身就有正外部性,而制度创业又具有易引发制度变迁的特点,因此,由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制度创业活动往往具有双重正外部性。例如,Hiatt、Sine和Tolbert(2009)[5]考察了非营利组织发起社会运动和开展去制度化活动为企业创造发展机会的问题。在他们的这项研究中,非营利组织WCTU所发起的美国禁酒运动不仅告知人们酗酒的危害,推动了禁酒立法,而且也极大地推动了无酒精饮料企业(如百事可乐)的发展。

另外,尽管营利组织(如企业)开展制度创业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营利,但它们开展的制度创业活动往往也会导致制度变迁,推动所在行业的转型升级,这可被视为制度创业的潜在外部经济。例如,在Hargadon和Douglas(2001)的研究中,爱迪生为推广电力照明系统而开展的制度创业活动目的就在于盈利,但却产生了巨大的外部经济,大大推动了照明行业的技术升级。

(二)外部不经济或负外部性

制度创业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积极的变革,有利于人类和社会进步,但这并不能否认制度创业也存在外部不经济性。对营利组织来说,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能够有效保证其长期盈利,而制度创业先行者获取的独特制度优势也有极高的使用价值,因此,这类组织往往会出于自利性考虑而设置制度障碍,从而独占制度优势。这极易催生基于制度优势的垄断性组织,不利于行业发展,是制度创业外部不经济性的一个重要表现。然而,制度创业本身所固有的易引发制度变迁的特点却导致制度创业者往往只能获取作为先行者的相对制度优势,难以获取作为垄断者的绝对制度优势。[14]

非营利组织的制度创业活动也会产生潜在的外部不经济。例如,Khan、Munir和Willmott(2007)[3]分析了巴基斯坦限制使用童工制度的影响,结果发现新制度在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负面效应:导致巴基斯坦很多家庭收入急剧减少甚至破裂、妇女压力加重等。在Khan、Munir和Willmott的研究中,作为利益相关者的一般劳动者的利益并未得到切实考虑,因此,制度创业的效果也与其初衷相悖。事实上,制度创业首先应该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及价值观(Leca和Naccache,2006),因为缺乏广泛合法性支持的新制度即使能够创立也难以为继。

总体而言,制度创业由于具有如下特点而更多地表现为外部经济:第一,容易引发制度变迁。制度是组织场域活动的黏合剂,会影响场域内部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因此,新制度的优越性并非由制度创业者独享,必然会惠及场域内的其他行动主体,从而带动整个场域支持制度变迁,提高整体福利水平。第二,尽可能获得合法性。场域中受益于现行制度的主要行动主体并不热衷于制度变革[10],其他行动主体虽然更可能成为制度创业者,但却难以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和动员制度创业所需的资源,因此,要想取得制度创业成功,就必须兼顾尽可能多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取得合法性。当然,制度创业也可能由于制度创业者的自利性[14]或“好心做坏事”[3]而产生外部不经济,但这样的制度创业最终不可能取得成功,原因就是无法得到广泛的认同(Edwards和Jones,2008)。

现有的制度创业研究并没有充分重视制度创业效果问题,而更多地关注制度创业过程问题。尽管制度创业确实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但相关的深层研究却很少。因此,深入开展针对制度创业效果尤其是负面效果的研究无疑有利于完善制度创业理论研究。[4]

六、总结与讨论

制度创业理论毕竟是一种新兴跨学科理论,并且承担着繁重的解释任务,因而还存在诸多尚需完善的地方。综前所述,现有制度创业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现有研究主要针对西方成熟市场经济,有关我国这样的转型经济的新兴场域情境化研究为数甚少。其实,新兴场域因其制度不稳定而能孕育更多的制度创业机会,中国正在进行的巨大制度变革以及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预示着中国将成为发展制度创业理论颇具前景的实验场所,是开展制度创业研究的理想地点。第二,现有研究主要关注组织尤其非营利组织的制度创业,较少关注个体企业家作为制度创业者在推动场域合法性演化方面的作用,从而导致制度创业研究缺乏坚实的微观基础,难以解释企业在面对相同的制度障碍时做出不同战略反应的原因。第三,现有研究很少纵向考察在组织场域不同发展阶段制度创业者所采取的不同策略(尹珏林和任兵,2009),因而难以反映制度创业者识别和合法利用制度创业机会的能动行为。

为了推动制度创业理论的发展,后续研究有必要在以下方面加大力度:

第一,丰富研究内容。制度创业过程是制度创业研究的重点,为了推进制度创业过程研究,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创业策略研究。首先,当前相关研究过分强调说服策略在制度创业过程中的运用,而忽视其他策略的应用问题,如制度创业资源动员与利用策略(Lounsbury和Crumley,2007);其次,制度创业是一个阶段化过程,不同阶段往往要求制度创业者实施不同的策略来实现特定的目标,但现有研究却未能将阶段划分理念融入制度创业策略研究;最后,新兴场域的制度空白和制度缺陷分别造就了开拓型与完善型两种不同的制度创业类型,针对目前制度创业策略研究杂乱无章的现状,后续研究应该分别针对不同的制度创业类型来考察制度创业策略。

第二,增加分析层次。由于新制度学派强调“方法论整体主义”,并且认同新制度来源于组织间互动的观点[19],因此,现有研究大多聚焦于组织场域或组织层次,针对个人制度创业的研究为数甚少。事实上,制度创业过程是多层次行动主体(个人、组织等)互动的过程,个人有时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Lawrence 和Phillips,2004)。在强调“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前提下,加大对个人行动主体的研究力度可促使制度创业理论与企业家理论等相关理论的整合,从而丰富制度创业理论,反之却可能导致“制度创业缺乏坚实的微观基础”(朱克尔,2008),因而增加分析层次(尤其是个人层次)将有助于制度创业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第三,关注新兴场域。目前制度创业研究主要针对成熟场域,较少关注新兴场域。然而,场域特点无论是对制度创业阶段还是制度创业机制都会产生影响[19],因此,诸多基于成熟场域的研究结论显然难以有效解释新兴场域的制度创业活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制度创业理论的发展。其实,加大新兴场域制度创业研究的力度意义重大,因为新兴场域能为制度创业者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而且创业成功的回报也可能更大(创业报酬激励性高)。另外,目前学者们大多基于单一场域开展研究,很少研究多场域制度创业问题。因此,未来研究不但要重视新兴场域制度创业问题,而且还应该关注行动主体多场域嵌入研究。

第四,创新研究方法。目前制度创业研究基本采用纵向单一案例、理论研究等质性方法,尽管这与制度创业理论尚处于构筑结构框架阶段适合采用探索性质性研究方法探究变量或概念之间的关系有关。但是,随着相关研究向纵深发展,必然需要引进新的研究方法。另外,研究方法的不断创新也是一种理论走向成熟的必要条件,因此,尝试进行跨案例比较研究及定量研究,必将有助于推动制度创业研究的发展。案例比较研究不仅具有探索性研究有利于理论建构的特点,而且可以极大地提高所建构理论的普适性;而定量研究既可验证探索性研究的结论,又能为深化探索性研究指明方向。同时,针对制度创业者的实证研究必须涉及大量的行动主体,不仅包括制度创业者本身,而且还应该包括他们的支持者与反对者。

基于前文分析,我们探索性地构建了一个制度创业理论研究整合分析框架(参见图1)。我们认为:首先,场域内、外部因素都有可能成为制度创业动因;其次,应该在场域分析的基础上深入发掘不同类型的制度创业主体及其特点;再者,基于阶段划分,分析多层次行动主体的互动策略;最后评价制度创业的外部性。该框架实质上体现了“探究制度创业动因,发现制度创业主体,刻画制度创业过程,评价制度创业效果”这一制度创业研究的基本逻辑。另外,组织场域也会随新制度的确立而发生变化,因此,制度创业过程应该包括场域演化前与演化后两个方面。

注:阴影框表示未来研究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

图1 制度创业研究整合分析框架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转型经济体,正在发生的制度变迁孕育着丰富的制度创业机会。因此,我国学者有望为制度创业研究做出重大的理论贡献。对于理论探索研究来说,找到有效的理论突破口至关重要。相对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而言,中国转型经济所特有的不确定性较高的制度环境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更加丰富和有望产生更大影响的制度创业机会。我国学者田志龙、高勇强和卫武(2003)指出,中国转型经济情境下企业实施外部制度创业的机会和回报都要大大多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而且,现阶段民营企业的行为基本上是作为企业创建者与领导者的民营企业家行为的人格化体现,企业家个体更适合作为制度创业者来研究。因此,在中国制度变迁的情境中,基于民营企业家的制度创业案例,探索性地研究民营企业家在制度创业方面的作用,有望成为中国情境下制度创业研究的理论突破口。这不仅能够发挥中国作为发展制度创业理论最有前景的实验场所的作用(Powell和DiMaggio,2008),尽可能为制度创业理论融入中国元素,从而在基础层面推进制度创业理论研究的发展,而且还能够为我国民营企业家成功引领制度创业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为优化制度创业者特质提供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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