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适用研究论文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适用研究论文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适用研究

曲亚囡,李 佳

(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摘要: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重要法律原则,是海洋法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重要应用,对解决国际海底区域及资源权利归属,促进海洋资源公平合理分配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界定和法律属性出发,在国际法的框架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进行阐释,结合中国相关实践发现,当前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存在适用界定不清、惠益分享有待细化、发达国家认可度低和管理机构影响有待加强等适用困境。从国际法角度提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发展路径。明确界定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及原则适用,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惠益分享制度,加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国际立法与实践,充分发挥国际海底管理局作用。结合中国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立法与实践,以及适用与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分析,证明中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担起大国使命,为国际法体系建设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发展和完善作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人类命运共同体

全球资源短缺问题使得很多国家开始开发国际海底区域资源,且部分相关国家围绕特定区域资源开发利用及适用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分歧。在此背景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应运而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不仅适用于海洋,还适用于南极洲和外层空间。由于科技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逐渐增多,已经远远超过南极洲和外层空间,所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实践中更多表现于人类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法律属性和权益归属的争议上。研究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对于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惠益分享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国际海底区域的部分资源,对生物遗传资源是否适用作出了回避。要促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发展和适用,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其适用的法律基础,明确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对象,探清其在国际上的适用困境,依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导,找出确切有效的路径,促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进步。

字面上,数据挖掘(Data Mining,DM)是指从数据集中提取人们感兴趣的知识,这些知识是隐含的、事先未知却潜在有用的信息,提取的知识一般可表示为概念、规则、规律、模式等形式.深入地,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等认为大数据不需要采用随机分析法这样的捷径,而可以采用对所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大量(Volume)、高速(Velocity)、多样(Variety)、价值(Value)的4V特点[4].

信度检验是内容分析法中的重要环节,检验过程至少需要两位研究者按照相同的分析方法对同一样本进行操作,将所得类目数代入霍尔斯提公式,计算出信度值。本文采用三人评判方案,每人独立运用Nvivo11软件对样本进行编码和词频查询以构建类目,并将信度阈值设定为0.70[4]。内容分析法的信度检验将得出的类目数19(三者都同意的类目数)、21、20分别带入公式(1)和(2),计算得出信度值为 0.98(>0.70),表明类目系统具有较高信度。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界定及法律属性

20世纪60年代自然法复兴,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应运而生,但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不仅仅是一个概念,还包括一系列的原则和制度。当前国际社会对“财产”的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生物资源以及原则和制度的适用产生较大争议。因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界定及其法律属性的确认对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适用尤为重要。随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的出现,“共同财产”作为“物”,人类对于共同继承财产具有所有权成为20世纪60年代相关领域的主流思想,但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些国家可能更多顾及当代权能的想法,易造成对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不同认知和不合理利用,从而浪费资源,并且产生环境破坏和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因此,人类对于继承的财产只应享有共有权而非所有权。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个概念的出现,赋予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适用的基础,开拓了全人类共同利益发展和实现的新局面。对于这个概念有些学者认为其为一项政治概念,也有学者认为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更多的学者认为其不构成政治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有待商榷,但是必须肯定的是,虽然概念有较大争议,但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等国际条约中已经作出相关规定,而且已经运用到国际海底区域、外层空间和南极的相关地域。正如王铁崖所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是一个法律概念,包含着特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并且“无主物”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定义是指不属于任何人的东西,是一个不为任何人所有的,或从未被占有或被所有人抛弃的,但可以通过占有而取得的物[1]。如果仅仅单方面认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属于无主物,那么就说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不属于任何人,任何国家都可以进行先占,那么对于发展中国家极其不利,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并非发达国家的产物,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体现,同时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发展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更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也应当区分于“无主物”。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公有物”是指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物,但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一己之力侵吞共有财产。在“公有物”的概念中,对于“公有物”的使用并没有作出限制,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但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却不同,虽然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但对其的使用却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限制,这一点是区别于“公有物”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各个国家不允许无限制使用,因其属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既不同于“无主物”也不同于“公有物”。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接受。从形式上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迄今为止缔约国数量最多的公约,接受或者批准公约就意味着相关缔约国已经认可了公约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规定。实质上,大部分国家认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不能背离且只能由同类规则加以修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1 条第6 款规定,缔约国同意对第136 条所载关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基本原则不应有任何修正,并同意它们不应参加任何减损该原则的协定。从实质构成要件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涉及维护国际公共利益,是关系全人类共同利益和未来发展的重要国际法原则,其核心蕴含禁止任何主权、主权权利或主张、全人类共享理念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管理等内容。第一,禁止任何主权、主权权利或主张。意指任何国家或者个人不得对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主张所有权,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7 条第1 款规定,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对“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3]。每个国家都应当严格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为全人类共同利益谋福祉,积极捍卫人类继承财产原则。第二,全人类共享理念。全人类共享即区域由全人类共同管理,一切收益由全人类共同共有,而不是由某一个国家进行私自开发和管理。国际海底区域的任何开发利用活动不仅应当顾及全人类利益,也应当同时顾及世界各国利益。这不仅是对海洋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符合全人类共享活动必须有利于维持和平与安全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符合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符合全人类共享的理念。第三,国际海底管理局统一管理。国际海底管理局于1994年正式成立,其对“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同时也担负“区域”海洋研究和环境保护等职责[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7 条规定,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管理资源的权利,对于资源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任何国家不得私自占有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或者进行一些妨碍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管理活动。

(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基本内容

虽然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范围素来有争议,但是值得肯定的是,该原则已经在外层空间和南极地区适用,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适用更加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对海洋开发利用的焦点问题。可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7 条第1 款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应用作出了规定,即任何国家不得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主张所有权及任何的主权性权利或者其他权利,一些国家已经认可在国际海底区域中“不得占用”的原则。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出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经采取不同方式认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适用,例如,发达国家通过批准或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方式或者采用单独立法方式认可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地位以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发展中国家也另辟蹊径,采用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方式承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发达国家或其实体申请保留区提供担保,并获取一定的担保费用,从而享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与的权益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带来的福利[2]

1982~1984年,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确立和完善得到了多达159 个国家的认可,但是诸如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对该原则的认可度不高,反而用国内立法方式确认本国开发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合法性。这些国家相继颁布了相关立法,如美国1980年的《深海海底固体矿物资源法》规定美国有权授予本国人在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权,并和其他国家互相承认开发执照。美国并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作为发达国家代表的美国一直主张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但是美国所主张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制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人类共同财产原则的适用制度略有不同,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国际法解释也不同。美国声音虽然代表不了全世界的声音,但是却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发达国家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适用的导向,而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无法达到最终的公平分享。这种国内立法方式不仅严重违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也损害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从而导致该原则在发达国家失去效力,严重影响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发展进程。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国际法适用困境

(一)法条适用界定不清

4.明确“财产”的含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界定的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仅指矿物资源,并没有将生物资源纳入。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区域”一章的制定和讨论中,由于平衡当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的适用避而不谈,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规定也比较模糊和笼统,从而导致各国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解释不同。应当将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纳入“财产”的范围,明确“财产”的定义,扩大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管辖范围。

(二)惠益分享有待细化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倡导的“人类共同共有”理念更好地诠释了对于共有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中心主旨即包括合理分享遗传资源带来的惠益。《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不得为他国的惠益分享增加不合理的限制,而应当为其他缔约国提供便利。在公约的前提下,任何缔约国应当公平合理地分享惠益。《生物多样性公约》虽然对遗传资源的开发作出规定,同时也确立了向发展中国家分配惠益的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对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海洋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及其流转和合作只有框架性规定,没有相关详细的规则,对于国家范围以外的区域,譬如国际海底区域、南极区域等更是缺乏相关分享惠益原则的规范。

(三)发达国家认可度低

2018年9月3日,2018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及售后市场展览会(AAG)在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隆重启幕。本次展会是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集商贸、交流、投资于一体的专业性汽车后市场展览会,展会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1 300多家企业参展,开展当天有近2万全球专业观众和买家莅临现场,预计3天的展期专业观众和买家数量将达到5万人次。

1994年7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磋商通过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决议》,该决议重申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6],重新组建了国际海底区域的组织架构,不仅照顾了沿海国家的利益,同时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顺利实施和各国的普遍接受打下良好基础。不过作为海洋强国的美国并没有起到遵循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模范作用,其至今尚未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法基本制度和法律原则的阐释完全站在美国认为的国际法的角度,这对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有效适用和积极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传统的教学是以讲解为主,主要是理论学习,学员被动接受知识,单纯传统式讲授既不能充分满足学员理论联合实际的要求,也不能很好的培训学员临床思维能力。

5)了解不同国家地区低硫油加注监管要求。不同国家对低硫燃油的监管有不同要求,船东要提前了解船舶挂靠港口海事方面的监管要求,掌握港口检查内容和要求,规范船舶燃油使用记录,在航海日志等法定记录上做好低硫燃油采购的时间、地点、供应商等记录,保存好相应的单据和检测化验报告,便于主管机关随时查阅,也便于事后追溯。

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发展路径

(一)明确界定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及原则适用

1.明确“人类”的含义 有学者认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中的“人类”包括所有国家,是指当今社会的全部自然人,包括未来出生的个体。但是如果想实现共同管理、共同参与资源分配未免过于理想。从微观看,以生命体形式存在的“人”才有权利使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但是单个人无法行使这种权利,只能由人类的代表来行使,也就是国际海底管理局,最终赋予个别主体代表人类利益的开发权,即国际法上的国家及其授权的主体。当前,应当明确“人类”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中的地位和权利,理清人类、国家、相关开发主体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适用中的关系,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代人的发展,更关系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度和未来的资源分配,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2.实践方面 在实践上,加强国际社会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认知,提高各国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认可度,以期达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高度一致。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一步延伸,是全球应对海洋危机,共同发展海洋,和平利用海洋,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全新理念。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争议,不仅仅体现为各国利益的分享与争夺,更多体现出当今国际关系和海洋政治形势。海洋面积远远大于陆地,海洋资源蕴藏及开发潜力也远远大于陆地,只有各国秉着共同发展海洋经济、共同保护海洋环境和共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原则,共同开发“区域”资源、共同分享“区域”资源和共同利用“区域”资源,才能最终实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全人类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3.明确“共同”的含义 “共同”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解释的关键,“共同财产”不同于民法中的共有,民法中的共有区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指财产可以按份或者共同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但是人类对于共同财产并无占有的权利,因此,共同财产属于全人类,任何人不能主张主权并据为己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6 条将“区域”及其资源定义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第1 条和第2 条也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共同的继承财产[5]。然而这两个条约只是简单地给予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定义,关于该定义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等都相对模糊。另外,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对于国际海底区域进行管理时,并无精确的理论支撑其执行管理模式,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作为管理海底区域的主导原则,如何利用该原则进行管理一直是国际海底管理局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国际海底管理局作为全球唯一一个执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机构,对于如何实施这个原则,也没有足够的有效经验,同时执行起来也遇到诸多困难,并且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法上到底是政治原则还是法律原则抑或规则,尚无定论,这也给该原则的实施和适用带来较大阻碍。

(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惠益分享制度

国际海底管理局作为公认的管理国际海底区域的代表机构,其管理模式应当改革,可以实行成本和收益并重,控制其规模,在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中采取逐渐步入方式,提高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管理效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领海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制度以及岛屿制度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在领海基线以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包括领海的范围,200 海里的大陆架同样是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说明一国的200 海里大陆架也是一国的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由于岛礁特殊的地理位置,往往产生一国大陆架超出200 海里的范围。这就导致一些国家超过大陆架范围申请主张主权权利。由于生物遗传资源具有流动性,各国争抢难以避免,使得对遗传生物资源主张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存在较大困境,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不仅在国际法规范上亟待完善,更需要各国协同合作,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禁止任何国家超过其管辖范围主张“区域”的权利,打击不利于人类共同利益的任何活动,切实维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有效性。

(三)加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国际立法与实践

1.立法方面 在立法上,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进一步明确。不仅要明确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涵义,更要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进行具体化:如何适用,如何分配,如何达到公平的结果。1982年至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人类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只有以国际法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辅之以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章制度,才能不断丰富和发展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理论。

2.明确“继承”的含义 “继承财产”是指对于已经或者即将被继承的财产。研究认为,之所以强调“继承”的含义,是因为“继承”反映了现行社会对于祖先权利的继承,而非根据不可靠的来源,从此角度观察,“继承”反映了世界各国对于全人类的财产的共有性,从而实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3) 黑水经角阀减压流出后,由于流速在角阀筒体内急剧增大,会有大量固体颗粒的黑水直接喷向角阀筒体底部法兰盖,从而造成黑水角阀筒体底盖磨损严重,曾发生几次外漏现象。

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中国实践与发展

中国作为海洋大国,作为区域开发的先导,在区域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地位和利益与其他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致性。而且中国勇于承担使命,担负起大国的责任,不仅积极参加海洋有关活动,而且还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开发中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中国作为区域开发的领头羊,尤其重视资源分配和生态环境保护,也明确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重要性。因此,中国不仅从国际法的角度正确诠释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而且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中国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立法与实践

1.中国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立法规制 2016年5月,中国颁布并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首次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活动作出规定,该法第2 条所指“区域”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其中蕴含丰富的矿物资源和生物资源[7]。如今,国际社会不仅广泛关注对“区域”中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而且积极关注公海和“区域”遗传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分享。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确立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提出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该原则重申全人类共同共有原则,任何国家或实体不得主张对其的专属权利,更不得实施有害于全人类的任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出台弥补了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立法空白,奠定了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法律基础,同时体现了中国遵守国际法以及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约精神和规定,是中国发展国际法的重要体现。

2.中国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国际实践 中国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但是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990年,中国设立了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致力于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的研究和开发,同时将“区域”的多金属结核资源列为长远发展项目。2000年,中国开始面向国际海底区域多种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确立了“持续开展深海勘查,大力发展深海技术,适时建立深海产业”的工作方针[8]。中国在海洋强国政策的指导下,积极推动海洋经济建设,中国“大洋一号”科学考察船在郑和下西洋600周年之际,于2005年开展了中国首次环球科学考察。以历代考察资料为基础,中国已经有30 多项技术获得国际认可,并且带动了中国走向海洋强国。2012年,“蛟龙号”载人潜水器完成了7000 米级的海上试验,实现了载人下五洋的梦想[9]。不仅如此,中国积极参加《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协定》(BBNJ)的谈判,推动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发展和保护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全世界的适用。

(二)中国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与发展

1.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进一步阐明中国对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点和主张[10]。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突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突出反映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社会发展潮流中的重要地位,阐述了解决人类问题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不仅如此,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新时代社会发展的主流思想,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支撑。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推动和发展 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丰富和完善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重要内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提出并非是国际法领域的单一成果,其与民法的发展和创新具有密切的关系。多年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一致徘徊于“共有物”还是“公有物”的争论中,这显然是民法的范畴,是民法与国际法交叉的产物,体现的是一种权利和利益的获取。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所蕴含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所体现的共同开发、共同分享和共同利用的理念高度契合。早期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国际法阐释主要体现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上,更关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归属,即究竟是归谁所有。而如今,国际海底资源勘探开发已经实现制度化,人类将关注的焦点扩大到不仅关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更加关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最终实现路径,即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如何才能达到公平分享的结果,不仅包括空间意义上的国别公平,还包括时间意义上的代际公平。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命运”两个字,不仅蕴含人类未来的发展路程,也对世界各国提出分配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时的时际公平、代际公平的结果要求。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是对世界的贡献,也是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更是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发展的贡献。第二,“共商共建共享”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实现提供了有效路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由全人类构成的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清洁美丽的世界,其根源在于人类命运互为依存的本然性和相续性。其包含的“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是要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制定国际法规则,而不是通过强制手段。提高国际关系民主性,强调国家不分大小,国家之间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人类共同利益的制度设计应该增加代表性。在国家的法律实践中,“共商共建共享”是一种有效方式,比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实践中得到了成功运用,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发展夯实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静怡.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2]李汉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的适用和发展[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8,(1):70-75.

[3]金永明.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与资源开发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5.

[4]夏春利.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J].理论与改革,2014,(1):52-54.

[5]刘 秀.南极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3.

[6]唐 尧.夏立平.中国参与北极油气资源治理与开发的国际法依据[J].国际展望,2017,(6):131-149.

[7]金建才.走向大洋与建设海洋强国[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4,(4):17-19.

[8]国土资源科普与文化编辑部.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活动[J].国土资源科普与文化,2015,(2).

[9]王 业.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7.

[10]李玲婉.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思想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8.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to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s

QU Ya-nan,LI Jia
(School of Law,Dalian Oceanic University,Dalian 116023,Liaoning Province,China)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is an important legal principle stipulated 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It is an important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the sea to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s,which is of much significance to solving the problem of the ownership of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and resources,and promote the fair and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and utilization of marine resources.Starting by the definition and legal attributes of 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this article interprets the main content and scope of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in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and analyzes the dilemma and the path of the Principle of Human Inheritance of Property in international law.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principle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human destiny community

中图分类号: DF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9713(2019)01-0050-06

收稿日期: 2018-10-15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8CFX082);教育部备案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项目(GQ17091);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研究课题

第一作者: 曲亚囡(1983-),女,大连海洋大学副教授,博士,从事国际法、海洋法研究。

[责任编辑 韩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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