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国际承认--兼论口腔和非物质遗产的法律地位_世界遗产论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国际承认--兼论口腔和非物质遗产的法律地位_世界遗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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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它是继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后,国际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保护领域的又一份准则性文件。它的通过意味着国际社会最终正式接受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为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保护领域的术语。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并不是一开始就引起人们广泛的兴趣,国际社会对其认同经过了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其中我们非常熟悉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项目(以下简称“宣布项目”)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近年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讨论较多,但有些专著和论文反映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以及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地位的认识有些模糊,本文旨在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认同过程的梳理,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其相关的一些问题,这将有助于我们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法律地位的理解和认识。

1972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首次出现在教科文组织会议文件中。在讨论《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案,这份提案最终被公约的起草机构否决了,但教科文组织对此没有任何异议①,这说明至少在当时,教科文组织对此概念是不甚清楚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逐步了解并接受了此概念。这在教科文组织第一、第二个中期计划中很清楚地反映出来。在第一个《中期计划1977—1982》中,教科文组织承认文化遗产概念有所扩展,“从广泛的角度而言,文化遗产的概念涵盖的不单单是物质的和有形的遗产——特别是纪念物——也包括表达民族或国家精神的口头传说、音乐的和人类学的遗产、民间文化,当然规则、习俗,以及生活方式也包含在内。然而,由于用于保护这些有形价值少一些的遗产的理论和实践的方法不同于用于保护艺术品、纪念物或遗址的方法,(这个中期计划的)目标没有涵盖这种扩大的组成部分。”② 到《第二个中期计划1984—1989》时段,教科文组织的态度更为明确,不仅给予“文化遗产”的扩展部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正式命名,而且还着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保护的研究:“文化遗产总是被视为一个社会、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国家最清楚的表明其独特精神的一种形式,在过去的几年中,它的定义已经显著地扩大到包括文化遗产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两个方面。‘物质的’文化遗产包括古迹、建筑群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遗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技术意义的物品,以及作为世世代代人类生活见证的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包括通过艺术、文学、语言、口头传说、手工艺、民间传说、神话、信仰、道德准则、习俗、礼仪和游戏等传流的标记和符号。”③ 教科文组织决定在文化遗产的计划中设定一个进行“非物质遗产的编目、收集与研究”的分计划。从第二个中期计划的第一个阶段(1984—1985)开始,教科文组织把计划与预算文件中“保护文化遗产”项目更名为“保护物质遗产”项目,另外增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二者共同构成“保护文化遗产”总项目。这一举措清晰地表明教科文组织正式接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计划的规划下,教科文组织分阶段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研究方法的定义、非物质遗产类型学的建立工作,并在非洲、拉美、阿拉伯、亚太等地区展开了对口头传说的记录和收集。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文化遗产概念向非物质层面的扩展。它的出现并被教科文组织接纳与文化遗产的某些观念有关。

文化遗产首先是一种历史、文明、文化的见证物,即“纪念物”。《世界遗产公约》最初就是持这样一种“纪念物”遗产观念。④ 但是,历史的见证不单单是以有形的物品体现出来,还有以口头传说、风俗、礼仪等方式记录早期文明历史的另一种形式。“见证物”文化遗产观念是遗产向非物质层面扩展的观念基础。

与文化遗产相关的另一个观念是文化遗产始终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文化特性的基础。文化遗产是最能体观一个国家文化特性的文化表现形式。⑤ 但是,对于不同社会不同国家而言,其主要的文化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在西方国家,纪念物、可移动文物是其主要的文化表现方式,而对于许多亚非拉国家而言,则是以音乐的、舞蹈的、仪式的表现方式为主。二战后新独立的许多年轻的国家要求国际社会承认自己的文化表现形式、文化特性。教科文组织认识到了他们的要求,认可他们的文化表现方式。并且,从文化特性与文化遗产关系的角度出发,接受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从教科文组织的文件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出它的视角。在第一个中期计划里,教科文组织在承认文化遗产概念有所扩展后紧接着强调“尽管遗产的概念已经扩展,但无论对于自己国家还是国际社会而言,该国的文化和纪念物(文化的具体表现)的关系对于确认该国文化特性而言,已经够基础了。”⑥ 而在第二个中期计划中,教科文组织不再强调纪念物是文化特性的单一基础,转而承认,“物质的遗产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共同代表了个人和社会的文化特性的基础”,而“维护特性与尊重遗产是分不开的,这个遗产指的是一种文化所包含的一切:其中不仅有物质遗产,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⑦ 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认,从某种角度而言,是对新独立的亚非拉国家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的承认。在殖民时代和西方向海外扩张的早期,殖民主义国家不承认被占领地区民族的文化表达形式,许多民族被认为没有文化。即便是在“一切文化均有其尊严和价值,应当受到尊重和保存”(《国际文化合作宣言》1966年)原则已经被确立的情况下,一种主要以表演艺术、宗教仪式等形式出现的文化,仍然不受重视。教科文组织则承担起了保护此类文化的任务。

从社会背景角度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出现还与全球对传统文化的关注有关。⑧ 从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通过之日起,一些成员国就倡议在教科文组织内起草一份针对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的准则性文件。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建议在《国际版权公约》范围内增加一项议定书,用以保护民间传说。关于该如何对民间传说等传统文化和大众文化进行保护,教科文组织进行了很多尝试,它曾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制定了一份公约草案,但该公约并没有实施。而起草针对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的准则性文件的工作,在经过了长达16年的概念争论后,终于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1989年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这是该领域第一份准则性的文件。《建议案》定义了“民间创作(folklore)”这样一个词汇,但也承认“民间创作”是“人类共同的遗产”,是“文化遗产”。⑧ 文化遗产也是一种继承物,承认民间创作也是遗产即是承认民间创作也值得继承与保存。这是文化保存观念的一个很大的改变。1999年,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松浦晃一郎先生回顾《建议案》时认为:“由于一种主导性的想法,那就是通常把物质的,尤其是纪念物性质的遗产放在首位,导致在国际层面(同时也在许多国家里)非物质遗产长期被忽略了。当然,对于一些国家,非物质遗产比物质遗产更重要些,但就本质而言,这种首要地位更像是‘原则性’的。”⑨ 不论是在国家还是国际层面,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和规范,远远没有针对物质文化遗产多。原因之一就是认为这些文化不需要进行保护。《建议案》无疑改变了这种观念。不过我们也注意到《建议案》虽破天荒地承认民间创作是遗产,并没有给予该文化遗产以区别于其他遗产的冠名,全文没有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字样。这说明成员国并没有普遍地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这部分应该归因于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的倾向。教科文组织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动通常在亚非拉国家的土著人群中展开,对他们的口头传说和语言等进行记录。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与保护原住民的权利的行动联系在一起。联合国起草的保护土著居民权利的文件《保护土著居民遗产指导方针》(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Protection of Heritage of Indigenous)就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⑩ 不过,该文件至今未在教科文组织内获得广泛的认可。

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一开始就引起了国际社会广泛的关注,在很长时间内它一直停留在少数专家的研究范围内。(11) 《建议案》选择了另一个认同度更高的术语——folklore。该词在汉语中通常译为“民俗”,最初由汤姆斯(W.J.Thomas)于1846年提出,是民俗学和人类学的传统研究术语。《建议案》是这样对“folklore”进行定义的:“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和其他艺术。”(12)

随着全球政治环境的变化以及对文化传统关注的升温,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人们开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对于现代社会文化力量与民族身份意识之间的关系,人们的兴趣也在增加。某种程度上,这种觉醒是冷战后民族国家结构受到削弱的结果,对这种情况的一种反应就是借助表达无形文化来增强民族性。”(13) 非物质文化遗产恰恰满足了各个民族国家的需求,它不仅蕴涵着历史根源,更体现了民族的价值。

全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催生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项目的诞生,该项目最终直接地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广泛传播和认同。“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项目源自马拉喀什(Marrakesh)会议。1997年6月,教科文组织与摩洛哥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在马拉喀什举行“国际保护民间文化场所专家协商会议”,会议辩论产生了新的概念:“口头遗产”概念,用口头遗产来概括“各种各样的民间文化表达方式”。专家们一致强调,急需设立一种国际荣誉称号,由教科文组织授予最杰出的口头遗产,对于一些具有普遍价值的文化表达形式,教科文组织将授予“人类口头遗产代表作称号”。摩洛哥当局在与会国的附议下,就此向大会第29届会议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此草案在29届大会中获得通过。随后总干事组织起草并向执行局154次会议递交的《人类口头遗产代表作条例》草案中定义的“口头遗产”直接取自“民间创作”的定义,与1989年《建议案》中的“民间创作”的定义一模一样。执行局154次会议认为“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不可分,决定在“口头”之后加上“非物质”的限定。这就是1998年执行局155次会议最终通过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名称的由来。

马拉喀什会议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认同过程中的一个转折点,它第一次给予了民间创作和民间文化表达方式这类文化遗产一个清晰的与物质遗产相区别的称呼。1998年执行局154次会议同样是一个转折点,执行局成功地将一个长期以来限于专家研究范围的概念——“非物质遗产”与“口头遗产”对接,其随后所采取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项目被认为非常成功地迈向了使成员国认同非物质遗产的道路。(14)

2001年,2003年我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先后参与申报并成功地被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后,国内对“非物质遗产”的讨论也随之升温,形成热点。或许是名称相仿,申报程序类似,人们通常把我国拥有的两项代表作计入中国拥有的世界遗产总数里,或者如同有些学术出版物(如刘红婴、王健民合著的《世界遗产概论》)一样,把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列为世界遗产的一种品类。(15) 甚至,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概念的组成部分。(16)其实,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评选与世界遗产的评选,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是不一样的,并且,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与世界遗产的法律地位也是有所不同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计入世界遗产总数或是列为其一种品类是一种误读(或者说在理解上存在某些偏差),请看下文的列表比较:(见下表)

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 世界遗产名录

依 教科文组织1998年10月通过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

据 及随后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使用指南》。 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至1997年11

月共修改过10次的《执行世界遗产公

约指南》

申 教科文组织成员国、联合国成员国、与教科文组织有正式关系的非政府 《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成员

报 组织均可提出申请。 国提出申请。

和 递交教科文组织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秘书处。 1992年之前递交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

评 秘书处,1992年后递交世界遗产中心。

选 转交:国际传统音乐委员会(ICTM)、国际人类学和民族学联合会 转交:世界自然联盟,国际古迹、遗

的 (IUAES)、语言学永久委员会(CIPL),由这些非政府组织对文化表达 址委员会,文化财产的保存和修复罗

流 进行评估。 马中心。

程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任命的18名专家组成的评议小组,每两年一次,最终 教科文组织大会期间召开的《世界遗

选出“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按照条例,评议小组人数应是8人, 产公约》缔约国大会所选举的世界遗

总干事认为这个人数不足以承担职责,在第一次公布前追加到18人)。 产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最终

评选出世界遗产。

(续)

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 世界遗产名录

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承认。 多边国际条约承认。

项 教科文组织的预算拨款及努力寻求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教科文组织部分 主要是公约成员国的纳款所构成的世

目 成员国的财政捐赠,最初是日本,意大利。公布第一批代表作后,韩国、界遗产基金,为信托基金,稳定可靠。

资 乌兹别克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加入进来,分别设立了若干奖项奖

金 励那些在保护非物质遗产方面杰出的国家:Arirang Prize(韩国)Sa-

来 markand Taronasi Prize(乌兹别克斯坦)Sheikh Zayed Bin Sultan Al Na-

源 hyan Prize(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此外还有亲善大使结对出资保护各代

表作的活动

(本表格根据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文件、《世界遗产相关文件选编》、《中国文物报》等资料综合而成)

不过,正是因为名称相仿,申报程序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拥有和世界遗产一样的声誉,这极大地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人们对它的认同。

事实上,“宣布项目”提高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许多成员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同度,这种转变最终在新的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得到了确认:由于《建议案》是软法律,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颁布后经过10年的实践证明,它并没有达到保护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的目的。从1999年开始,人们就在酝酿起草新的保护文件,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宣布项目”的成功运作,迅速地得到人们的认可,而“民间创作”却渐渐被人们意识到,它在许多国家语境中带有“贬义”。(17) 这促使了人们在新的更有约束性的国际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准则性文件中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而舍弃了“民间创作”的表述。这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称的由来。当然,“民间创作”定义仍有可取之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就是在“民间创作”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指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的条件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上述第一段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口头传说和表达,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18) 和“民间创作”概念相比,这个定义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一个文化创作和延续的过程,而不是创作的结果,与过程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复兴不可或缺的自然环境等等都放在了定义中。而“民间创作”则没有如此丰富而深刻的内涵。

从某种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的迅速认同是得益于公众理解上的偏差的,从中也可看出《世界遗产公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成员国所认同的过程中起到的辐射效应。然而,《世界遗产公约》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影响还不仅在于定名上。联合国第31届教科文组织大会讨论制定新的准则性文件时,许多国家的代表视这份文件为“《世界遗产分约》的逻辑延续”,(19) 这就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采用了《世界文化遗产公约》的组织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有与《世界文化遗产公约》中“世界遗产名录”、“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相似的两个名录,即“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过渡条款,在该公约生效时,教科文组织宣布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将被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那就意味着届时所有已宣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将取得和《世界遗产名录》上的遗产项同等的法律地位。那么,从两类遗产都是国际社会通过的公约所承认的遗产的角度而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世界遗产的一种类别也未尝不可。甚至还可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往下细分出文化空间和文化表达形式的具体品类。但是,就学术研究的角度而言,能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世界遗产”的一个品类,还是一个值得慎重考虑的问题。目前一项研究表明,“人类遗产”和“世界遗产”代表了遗产概念发展的不同阶段,但其含义并不确切,(20) 两者是否可以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将是判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世界遗产关系的关键所在。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在我国刚刚起步,有待澄清的问题,也不单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问题一个,还有很多的概念的对接问题需要解决。《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保护领域前后相继的两份文件,文件中的“民间创作”定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可以进行直接比较,从中将可以看出国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念与手段的变化。限于本文的主题和篇幅,关于国际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念的变迁等问题,将另行撰文探讨。

注释:

①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文件http://unesdoc.unesco.org/ulis/at the Meeting of the Experts on the Preliminary Draf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 guarding of the Heritage of Humanity (DG/2002/26) P1,第4,5段。

② Medium-Term Outline Plan for 1977—1982,published in 1977,UNESCO,P267,7603段。

③ 第二个中期计划(1984—1989)UNESCO,P309,11050、11051、11052、11053段。

④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文件http:// unesdoc.unesco.org/ulis/Information Document:Experts Meeting on the“GLobal Strategy”and Thematic Studies for a Representaive World Heritage List.UNESCO.Headquarter 20—22 June 1944 (WHC—97/ConF.208/InF.7) P3,段2。

⑤ 第二个中期计划(1984—1989)UNESCO,P301,11017段。

⑥ Medium-Term Outline Plan for 1977—1982,publised in 1977,UNESCO,P267,7604段。

⑦ 第二个中期计划(1984—1989)UNESCO,P300,11014段。

⑧(12)(18)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文件http://unesdoc.unesco.org/ulis/总干事关于选择应由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文化场所或文化表现形式的具体标准的报告.附件1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55EX/15)与“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相对应的英文表述为“folklore (or traditional and popular culture)”见《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英文版:“Pecommendation on Safeguarding of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Records of the 25[th] General Conference UNESCO.Vol.1 Resolutions.Annex 1,P139。

(10) Lyndel V.Prott:“Defining the Concept of‘Intangible Heritage’:Challenges and Prospects” .World Culture Report 2000:Culture Diversity、Conflict and Pluralism.UNESCO,2000,P156,段3。

(1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文件http:// unesdoc.unesco.org/ulis/on the occasion of the First Procl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 (DG/2001/52),Pl,段2。

(13) 爱川纪子(NORIKO AIKAWA):《无形文化遗产的新的保护措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世界文化报告2000:文化多样性、冲突与多元共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P163,段2。

(1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文件http:// unesdoc.unesco.org/ulis/on the Occasion of the Second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and the Award of the Arirang and Samarkand Taronasi Prizes for Safeguarding,Protecting and Promoting Cultural Spaces or Forms of Popular or Traditional Culrural Expression Proclaimed by UNESCO as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DG/2003/157),P1,段2。

(15) 刘红婴、王健民:《世界遗产概论》,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年8月,P144。

(16) 乔晓光:《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的发展宗旨及研究方向》,《美术研究》,2002第三期,总第107期,P44。

(1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文件http:// unesdoc.unesco.org/ulis/关于应否制定一份在国际范围内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新的准则文件的初步研究报告(161 EX/15),P7,段25。

(19)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文件http:// unesdoc.unesco.org/ulis/on the Cccasion of the Opening of the F

irst Integovernmental Meeting of Exprts on the Preliminary Draft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rural Heritage (DG/2002/95),P2,段3。

(20) 林德尔V.普罗特(Lyndel V.Prott):《文化遗产的国际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世界文化报告1998:文化、创新与市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P183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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