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成为投资主体--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的一个误区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政府成为投资主体--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的一个误区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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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起始于80年代中期。到1997年7月份,全国已有90多家从事风险投资的公司,共有约74亿元风险投资资金,其中80%以上是政府投入的资金,政府已成为风险投资的主体。

笔者认为,政府成为风险投资主体,是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一大误区。

1.政府难以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

风险投资的风险十分巨大,即使在风险投资非常发达的美国,一般也只有20-30%的投资项目能够获得成功。因此,如果政府成为风险投资的主体,则政府承担的风险太大。这种投资风险,政府是难以承担的。西方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政府也只是进行有限的引导性投资,而决不充当投资主体。

有关资料统计,1996年,美国风险投资资本的来源为:养老基金占47%,基金会占21%,个人及家庭占12%,保险公司及其他公司占9%,外国投资者占2%,政府占9%。1994年,英国风险投资资本额为22.96亿英镑,其中银行为5.92亿英镑,占25.8%;养老基金为7.96亿英镑,占34.7%;保险公司为3.68亿英镑,占16.0%;公司投资为4.24亿英镑,占18.5%,私人投资者为0.69亿英镑,占3.0%;政府为0.35亿英镑,占1.5%;研究机构为0.12亿英镑,占0.5%。1989年,欧洲风险投资资本来源为:银行占31%,养老基金占17%,保险公司占14%,企业占7%,公积金占7%,政府占2%,个人及家庭占2%,其他占20%。1985年,加拿大风险投资资本来源为:养老基金占37%,保险公司占11%,个人及家庭占13%,企业占20%,政府占19%;1986年,加拿大风险投资资本来源变化为:养老基金占67%,保险公司占9%,个人及家庭占3%,企业占21%,政府下降为零。

从国际风险投资实践可以看出,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只能进行少量有限的引导性投资,而决不能成为投资主体。风险投资的主体应是民间投资者。

2.政府的财力难以满足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

政府的财力主要来源于税收,其用途是实现政府的一般职能,即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即便是利用发行公债等方式筹集资金,其所筹资金也只能是用于社会公共工程投资,以期在特定时期实现扩大内需的目的。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政府可能要进行风险投资,但其额度也将十分有限,难以满足日益扩大的风险投资需要。

比如,1990年,我国财政收入是3312.6亿元,但科技成果转化(即中间试验)就需要资金1257亿元,约占财政收入的38%。如此大的投入,政府是难以完全承担的。事实上,当年政府仅投入188.49亿元,缺口达1068.5亿元。从地方来看,黑龙江省从1990年到1994年依托有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组建了39个中试基地,省财政和省科委投入859万元拨款和1400万元周转资金,同时政府还协助贷款3000万元。尽管黑龙江省政府为此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每个中试基地仅获拨款和贷款平均额约135万元。这些中试基地共有待转化的科技成果500项,平均每个中试项目仅投入10.5万元,资金缺口较大。中试资金严重不足的现实表明,政府没有实力成为投资主体。

3.政府过度介入风险投资领域会形成新的国有企业

我们知道,受产权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国有企业生产效率低、效益差,所以,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家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期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效益。如果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大规模进行风险投资,那么就会重新造就出一大批国有企业。

政府不能成为风险投资的主体,那么,谁应该成为风险投资的主体呢?它直接关系到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速度、发展方向及其成功与失败。

风险投资主体的确定,受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政策、国民投资意识和国民生活水准等因素的影响。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风险投资的主体主要是养老基金、银行、保险公司、私人及家庭等。那么,我国风险投资的主体应该是谁呢?下面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分析。

1.私人及家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国民收入分配上开始向个人倾斜。从1978年开始,国家分配比例从最高时的40%左右下降到近两年的10%;而城乡居民所占比例从不到60%上升到71%。到2000年1月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经突破了60000亿元。在股票一般市场上,也有2000多亿元的闲置资金(2000年1月17日认购新股款),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更有巨额资金。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百万元资金以上的股民已有相当数量。因此,一个比较富有而且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社会阶层已经形成。据统计,我国20%的富有阶层持有全国大约80%的储蓄存款份额,即这20%的人拥有约48000亿元的储蓄存款。我国目前拥有100万元资产以上的富有阶层人数已经超过300万人。随着收入的不断增加以及利率的不断下调,投资已开始成为比较富有的家庭理财的主要内容。这从股票市场的不断火爆和入市人数的不断增多就可以得到印证。由于目前投资机会相对缺乏,持有大量资金的人难以寻求获利丰富的投资机会,造成大量资金闲置,所以,私人及家庭将有可能成为风险投资主体。这在西方风险投资发达国家已成为事实。

2.商业银行

在西方风险投资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也是风险投资的主要投资者。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却不可能进行风险投资。首先,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是稳健经营管理,而风险投资的风险极大,一般的失败率在80%左右,所以,商业银行介入风险投资领域是与稳健经营的方针相悖的。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国内不得从事信贷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就锁定了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投资的大门。

3.证券公司

在国外,大多数证券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他们不但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分析、论证、投资,参与风险投资企业管理,而且为风险企业融资和协助其上市。到1999底,我国已有90家证券公司,其中最大的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达37亿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我国证券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另一类是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其他业务。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法的解释中规定,“其他业务”是指证券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发动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虽然目前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基本上限于一级市场承销和二级市场上自营与经纪,很少涉及企业投资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但是,由于它们具有较充足的自有资金和较宽广的融资渠道,而且还具有人才优势,所以,只要中国证监会批准,综合类证券公司是有希望成为风险企业的主要投资者的。

4.基金

我国现有的基金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两种。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在深沪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了22只证券投资基金,总规模达505亿元,其中上海证券市场发行12只,总额为265亿元;深圳证券市场发行10只,总额为240亿元。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于有价证券等,因此,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进行风险投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四种。从规模上看,由于近几年我国加大了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所以保险基金结余逐年增加。到1998年底,仅养老保险基金节余就达587亿元。但是,对于保险基金的使用,国家明确规定,只能购买国家债券和参加银行储蓄,不能在国内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因此,现有的保险基金是难以进行风险投资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即新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来进行风险投资。

5.保险公司

从理论上说,保险公司应该是风险投资主体之一。保险公司不仅网络覆盖面广,资产规模巨大,而且其经营收益也非常可观。截止到1998年9月底,我国保险公司已达25家,总资产为1990.8亿元。自198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以年均37.6%的速度增长,仅1998年的保费收入就达1300亿元,但是,保险公司介入风险投资领域是有着制度制约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1999年10月,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上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新发行的基金,将按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司配售,并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增发新基金。可见,从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来看,保险公司在近期是不可能进行风险投资的;但是,从长远看,保险公司要成为风险投资主体,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放松管制作为前提条件。

6.信托投资公司

从国际经验来看,信托投资公司是风险投资的主体之一。从我国的情况看,截止到1997年底,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已达244家,其中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22家,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222家。总资产为人民币3170亿元,美元170亿元。虽然我国目前尚没有颁布信托法,但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是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和代理业务等。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能否进行风险投资或能否成为风险投资主体,是受委托人的意志制约的。若受委托人的委托,是可以进行风险投资的。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只是风险投资潜在的主体之一。

7.企业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近些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的亏损面较大,亏损额也在不断增加。1999年1-4月份,虽然国有企业效益比上年有所提高,但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亏损面仍为53.92%,亏损企业亏损额306.26亿元。盈亏相抵,只实现利润89.83亿元。全国506户重点企业中,有164户亏损,亏损面32.4%,亏损额80.7亿元。因此,就国有企业整体的实力来看,近期是没有能力进行风险投资的。

再看我国的民营企业。以北京地区为例,1996年北京科技产业技工贸总收入150亿元,其中,联想、四通、北大方正等民营企业收入超过50亿元,其余1.2万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之和不到100亿元,平均每家仅80万元。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平均每年80万元的投入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北京市的技术开发能力综合指数大于100,在全国名列前茅。北京民营高科技企业尚且如此,其他省市更可想而知。可见,我国目前的民营企业的风险投资能力是较弱的。

虽然从整体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来看,其风险投资能力较弱,但是其中也不乏有一些企业具有较强的风险投资能力。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金只有1/10用于实际投资,资本金存款和其他企业存款数量相当可观,只要有适宜的环境,上市公司的这部分资金是有望进行风险投资的。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我国目前的政策、法律框架下,只有个人及家庭、上市公司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有可能成为风险投资主体,银行和基金等要进行风险投资尚待政策、法律和法规等管制的放松。虽然个人及家庭、上市公司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有可能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主体,但若使其最终真正成为风险投资主体,还需要政府的精心培育。政府只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出台优惠的政策等,才会促使可能的和潜在的风险投资主体转变为现实的风险投资主体,使我国的风险投资得到良性、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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