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过剩经济中企业的竞争行为--以彩电企业“价格联盟”的终结与价格战的死灰复燃为例_垄断竞争市场论文

结构性过剩经济中的企业竞争行为——以彩电企业“价格联盟”的终结和价格战再起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论文,结构性论文,为例论文,价格战论文,彩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90年代以来,我国工业(尤其是消费品工业)基本上告别了“短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买方市场”(《中国工业发展报告》(1999))。但这种过剩是一种结构性过剩,即一种低级次的、阶段性的相对过剩,而绝不是产品丰富到足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种需要的程度。究其实质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结构性生产能力过剩,即产品、生产和产业结构没有与消费结构相适应。

虽然,此阶段的“过剩”是一种结构性过剩或低水平过剩,但这也表明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成熟。毫无疑问,面临过剩的挑战,许多企业不得不展开激烈的竞争,从而使产业组织发生很大变化,彩电行业则是这方面的典范。但问题是过剩经济中的企业竞争行为主要是价格行为,更准确地讲是降价行为,而且企业缺乏非价格竞争的行为能力。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合宜”市场结构的确立,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而且只能导致“恶性竞争”或低水平的过度竞争。本文试图通过对近期彩电价格联盟的终结与紧随其后的价格战的考察,来分析过剩经济中企业竞争行为形成的原因,然后提出一些促进企业行为理性化的对策选择。

一、合作策略行为:产业组织理论对价格联盟的一种解释(注:本文主要运用产业组织理论来分析“价格联盟”。虽然产业组织理论源于国外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但是应用该理论将有助于我们理解“过渡经济”中的一些产业组织问题,尤其是结构和行为问题。另外,本文中行业与产业含义相同,都是指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相同服务的企业的集合。)

2000年6月9日,康佳、TCL、海信、创维、厦华、乐华、金星、熊猫、西湖等9家企业在深圳召开“中国彩电峰会”,目标是加强相互间技术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以及实行最低限价(21、25、29、34英寸彩电的最低限价分别为1050、1700、2600和4200元/台),并宣布在峰会后立即执行。6月21日峰会移师南京,主要议题是“限产保价”。8月3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认定最低限价属于违法行为。随后彩电业展开新一轮价格大战。

很明显,最低限价或限产保价是一种合作策略行为。合作策略行为是相对于非合作策略行为而言的。一般地,非合作策略行为是竞争经济中厂商的一种本能——击垮对手,扩张自己。但是合作策略行为,即同一产业内的厂商为限止竞争而采取的一致性行动,其实质是串谋,而价格联盟(串谋)则最为常见(注:串谋,是指不同企业之间的合作活动,见约翰·伊特韦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1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24页。)。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同一产业的“联盟”成员均能各获其利,而不是通过减少他人的利润来增加自己的利润,因此,这是一种非零和博弈。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从理论上讲是一种“帕雷托改进”(仅对“联盟”成员而言)。基于卡特尔理论的合作策略行为理论认为,追求联合利润最大化是价格联盟得以形成的根本动因,但是当条件不具备时,这种价格联盟常以失败而告终,其原因在于影响价格串谋得以存续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

1.价格联盟的动机在于联合利润最大化(注:这里假设厂商是理性的,即每个厂商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此次彩电价格联盟另外二个潜在动机可能是对付彩电“老大”——长虹,以及对彩管联盟实行“以牙还牙”。)。假设在彩电市场上生产企业仅有甲、乙两家,那么促成甲乙达成价格联盟、实现合作策略行为的动机,可由图1来解释。在图1中,合作意味着厂商间有可能达成限产协议,进而至少有一个厂商能够获得较非合作策略更多的利润。例如,从C点开始,甲可以维持其利润水平,但乙可以通过向F点移动而增加利润;乙在此点也是如此。在F点,甲、乙的等利润曲线相切。该点是一对实现帕雷托效率的产出水平。这样,每个厂商都不可能使自己的利润增加而又不使竞争对手的利润减少。所有甲、乙等利润曲线的相切点构成契约曲线(FG)——表示合作所能达到的最有效率的产出集合。但是,仅有FG部分才与交换的收益相一致。例如,在FG上,任何一个厂商都不会比非合作的C点更坏。换言之,FG实际表明了两个厂商的合作收益。

所以,若整个彩电产业中的所有厂商(包括长虹和“峰会”的9家企业)均同意组成“价格联盟”,并在使其联合利润最大化的产出水平上进行生产,则利润最大化的产量、价格决定就与单一厂商的垄断情形完全一致,即联盟的产出决定有赖于其边际成本=边际收益(MR=MC)。当然,随后的事情就是按照某种规则(如成本条件)在成员间分配产量。而且,若存在附属支付,那么价格联盟就能保证彩电厂商甲和乙,进而所有成员,至少有一个厂商会变得更好,而其他厂商又不至于更坏。这就是说,即使联合利润最大化的产业水平不在FG线段之间,仍然可以通过附属支付的方式对联合总利润进行重新分配。从而保证所有成员均能沿契约曲线移进FG区域。否则,价格联盟的动机就会受到削弱。

可见,若能真正实现合作策略行为,对彩电价格联盟成员而言是有利的,但是这种串谋的结果与垄断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都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而且,彩电价格联盟计划在未来索要高价(或抬高价格),无疑是一种掠夺消费者剩余的行为(注:除去“峰会”的其他内容之外,他们试图在实行“最低限价”的基础上,甚至打算进一步制定“联合限产”的方案,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种“价格卡特尔”行为,与垄断的负面影响没有什么区别,标准的经济学原理对此问题已给出了分析。)。更重要的是,这种合作策略行为使本应在竞争中被淘汰(退出)的高成本(或无效率)彩电企业仍然滞留在行业内并获取经济利润。可见,它是一种反竞争、反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行为,不利于产业重组和整合。这就为反对建立价格联盟提供了理论基础。

即使能够建立彩电价格联盟,它也无法长久维持下去,这一点与先前建立的VCD、钢铁、空调等产业某种形式联盟的破产是一样的。因为,价格联盟的存在与市场结构、可信的威胁(一种惩罚制度)、秘密削价可能性等因素高度相关。彩电价格联盟之所以难以维持下去,是因为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

2.价格联盟的终结: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存在削价的可能性。彩电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及能在中国市场占据绝对高的市场份额,原因之一,就在于彩电产业的连续“降价大战”(见表1)。价格行为是“过剩经济”中的一种主要企业行为。虽然“峰会”规定了最低限价,但是从“峰会”后不久的零售市场来看,最低限价并没有“保住”价格,反而使价格急剧下降(见表2)。其原因在于:其一,由于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互相指责而无法判断降价行为的发出者是谁。其二,彩电企业数量多。90多家的生产企业,仅有9家联盟成员,而彩电产业的“老大”长虹又不在“峰会”之内。这样,“峰会”外的企业就可以通过降价而“获胜”,至少是市场份额的上升。其三,即使所有生产企业均能遵守“价格协议”,但是,只要其中某个成员采取欺骗手段而秘密降价,则该企业就可以从“欺骗”中获益。根据市场信息的变化,未降价企业也会随之迅速做出反应,最终形成“降价(欺骗)—降价”的纳什均衡,使价格联盟瓦解(注:下面用一个简单的标准形式的博弈,来说明为什么彩电价格联盟这种策略行为是不稳定的。假设在双头寡占的市场结构中,厂商甲和厂商乙生产同质产品,其反需求曲线为P=8-(q甲+q乙),每个厂商的成本函数都是Ci=4qi,i=甲,乙。 (1)在垄断状态下,二个厂商像一个厂商那样行动并尽可能使其垄断利润最大化,即

Махπ[,m]=pq-cq=(8-q)q-4q=4q-2q[2]。故垄断产出Q=2,P=6,总利润为4。因为垄断厂商是由二个厂商的加总而成,所以甲和乙同意各自生产垄断产量的一半,都索价为6。

(2)假设甲根据协议索价为6,若乙索价为5,则它可赢得所有消费者。这时,q甲=0,q乙=3,甲的利润为0,而乙为3。 (3)若乙信守协议而甲从事欺骗(降价),同理,乙获利为0,而甲为3。 (4)如果二厂商均破坏协议而索价为5,则总产出为3。假设每个厂商在此价格水平下可赢得1/2的消费者,每个厂商生产1.5单位,其利润均为1.5。上述四种情形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厂商乙

索价6(合作)索价5(欺骗)

厂商甲 索价6(合作)(2,2) (0,3)

索价5(欺骗)(3,0)

 (1.5,1.5)

通过上图可发现,对于每个厂商而言,欺骗(索价为5)是占优策略。这样,价格联盟(合作)就很难维持。也就是说,与其他厂商行为相独立,每个厂商的最佳策略都是索要价格5。所以,每个厂商的最终利润都是1.5,低于合作的水平。因此,价格联盟是不稳定的。但是这有利于消费者,而且总产出也高于垄断产出(3>2)。

价格联盟与“囚徒困境”示意图)。

表1 90年代中期以来彩电市场的六次价格大战

次数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 第四次第五次

第六次

时间

 1996年3月

 1997年初

 1998年6月

 1999年4月1999年7月2000年8月

发动者

 长虹 高路华康佳、TCL长虹 熊猫、海信康佳、长虹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报刊资料整理。

表2 彩电最低限价和降价

地区 京、津、沪 南京

品牌/尺寸

熊猫/29创维/21

 长虹[*]/29春兰[*]/29

零售价(元/台)1896

799

 1639

 1590

“峰会”限价

2600

1050

2600

 2600

差额(元/台) 702

 251

 961

 1010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报刊资料整理(注*的企业不属于“峰会”成员)。

缺乏“可信的威胁”,即没有一种惩罚制度。如果存在可信的威胁,则进行“欺骗”的厂商就要对欺骗利得和惩罚损失进行权衡,只有后者大于前者时,欺骗才有可能发生,当然这还有赖于其他合作厂商的力量和合作关系(注:有关对价格联盟(串谋)限制的解释,请参见约翰·伊特韦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1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24~527页。)。虽然峰会成立了“价格巡查小组”,检查成员最低限价执行情况,但它却没有一整套严格的制裁措施(注:有许多防止欺骗、强化合作策略行为的做法,如分割市场或按产品(地区)分配销售额、确立贸易惯例、设立共同销售代理商等。)。也就是说价格联盟无法对“违反协议(欺骗)”的厂商施以“可信的威胁”。所以,彩电价格联盟的破产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法律制度限制。我国的《价格法》第1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权益”。尽管峰会强调他们的“最低限价”是所谓“自愿”的行业自律价,但不容置疑的是,彩电价格联盟已违反了法律规定。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也认定,价格联盟违背竞争规则,最低限价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制度的限制,最终终结了彩电价格同盟这种合作策略行为。随后,合作策略行为被非合作策略行为所替代,降价行为又一次成为企业竞争的首要手段。

二、价格行为:结构性“过剩经济”中企业典型的竞争策略

价格竞争行为之所以成为现阶段的企业竞争,尤其彩电产业的“降价竞赛”,是由结构性“过剩经济”大背景下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

1.结构性生产能力过剩。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彩电生产能力不断增强,产量急剧上升。但是,由于企业技术水平的限制,以及其他一些落后型号的21英寸彩电在总产量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而居民的需求重点则在29英寸以上的大屏幕“纯平”彩电。与此同时,彩电行业的“供过于求”状态已基本形成。国家内贸局商业信息中心曾在1999年上半年对605种主要商品进行供求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在39种家用电器产品中,没有供不应求的商品,供需平衡占7.69%,而供过于求的比例则高达92.61%。所以生产企业的库存总量是相当高的。例如1999年底,长虹库存60亿元,康佳为46亿元。为加速资金周转,减少库存,降价行为就势在必行了。

2.市场结构不合宜。合理的市场结构,也就是维持一种有效的“竞争和垄断”关系,不仅能使产品价格接近企业的平均成本,也有利于生产企业(可以获得经济利润),而且这种结构对消费者也是有益的。因为它可以扩大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并以相对合理的价格获得目标产品或服务,进而增加“消费者剩余”。相反,“过度竞争”或“过度垄断”的市场结构,只能带来低级的价格大战。彩电产业的市场结构就是一种“竞争过度、垄断不足”的过渡型市场结构,这种非合宜的市场结构决定着企业采取低级的“竞价”行为,而后者又逆向强化市场结构的不合理。具体而言,彩电产业的这种结构类型是由其规模结构、产品差异程度、集中度及进退条件等因素所决定的。

企业规模经济效应低。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单位产品成本下降的趋势称为规模经济。存在规模经济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规模产量。一般而言,彩电产业的最低经济规模为年产100万台左右,虽然我国彩电企业有91家,但其规模分布是相当不合理的,年产量超过100万台的企业仅有10家,所占比例也不过10.9%(见表3)。规模分散迫使企业展开激烈的竞争,而高成本企业的存在,无疑降低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于是,因经济绩效不佳,整个行业就陷入降价怪圈之中。

彩电产品差别化程度较低(产品“同质化”)由于我国彩电生产线的建立几乎是靠了技术引进来完成的,技术标准或生产线的相似性,使彩电产品的型号、规格、性能等客观差别几乎没有什么差别。一方面彩电产品在功能、技术含量上相同的比例高达70%,另一方面关键技术或组件却掌握在国外企业手中。尽管彩电企业的广告行为颇为火爆,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产品的主观评价差别,然而消费者选择商品的理性化程度较高,又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产品差别。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不仅延迟了产品更新周期,而且也无法提高产品的差别化程度。显然,企业的唯一选择只能是进行价格竞争。

市场集中度水平有待提高。自从1992年以来,我国电视机工业最大20家企业的赫芬达尔指数不断提高,到1996年达到0.102(丸川知雄,1999年),其中前10家市场集中度为65%,1997年为75%,1998年则升至80.49%。应该承认这种集中度水平反映着彩电产业组织结构的改善。但是彩电产业内部规模相当接近(见表3),毫无疑问,这种市场集中度水平只能加剧企业间的价格竞争。

表3 彩电企业的规模分布(1988年)

年产量(万台)小于11~1010~50 50~100100

生产企业(家) 22 29

22

 8

10

所占比例(%)

0.240.32 0.24

0.09 0.11

资料来源:董云庭、李增祺,《彩电价格为何一跌再跌》,《价格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1期,有改动。

上述三方面因素使彩电企业要借助价格竞争作为主要的竞争行为,而进退条件因素却从另一层面强化了市场结构的刚性,并使某些企业可以“无成本”地采用价格行为。

3.企业进退中的制度因素。80年代电视机工业的利润率很高,促使许多地方政府投资建厂,而当时的“指定定点厂”和显像管配额等政府政策又没有发挥什么作用。因为即使存在必要资本量的进入壁垒,相当高的投资回报率也足可以弥补巨额投资成本。为此,“重复建设”造成一定数量的过剩生产能力和过剩产品,这为企业价格行为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注:重复建设虽然产生了资源浪费等负面影响,但是它对于电视机工业的快速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而且在客观上也推动了“准竞争”的市场结构的形成,进而也改善了彩电工业的产业组织状况。参见,江小涓等,《体制转轨中的增长、绩效与产业组织变化——对中国若干行业的实证研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按照常理,当呈现出某种程度的“过剩”状态时,企业应该择机“退出”市场。然而制度所形成的障碍,客观上阻止了某些国有企业退出彩电产业,其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如社会保障制度滞后,国企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地方保护主义等,其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最大。有许多彩电企业是地方的重点企业,纳税大户。这些企业不仅支撑着当地财政,而且承担着地方就业的重要使命。所以,许多地方千方百计地保护本地企业,例如有些地方政府对当地企业实行一种包税制,如第一年200万,以后逐年递减,而且这些企业多是旺季生产、淡季解散。这种进入方式导致彩电价格波动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并加剧了价格战的程度。制度性退出障碍的存在,使彩电产业的市场结构缺乏“自由调整”的能力,使得低效率厂商仍然留在市场中。而且这些低效企业为了生存,争夺市场份额必定会挑起价格战,即使血本无归,也会有一些办法来弥补,如上市融资、债转股等。所以,某些未退出的国有企业就可以利用“旧体制惯性”优先获得资源,并在“预算软约束”条件下增加了恶性价格竞争的可能性(注:如果一个企业的经营者在权责关系上“负赢不负亏”的程度足够大,而且企业技术又足够落后,那么这就构成了“恶性竞争”的充要条件。详见张维迎、马捷《恶性竞争的产权基础》,《经济研究》,1999年第6期。)。因为降价损失可由国家承担,而企业却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这样,任何一个强大的企业也无法对付地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联盟,为了生存,价格行为就成为了企业的首选。

4.产业寿命周期变化。我国彩电产业正处于成熟期向衰退期过渡的阶段,原因有三。其一,伴随着我国工业(尤其是消费品工业)基本告别“短缺经济”(《中国工业发展报告》1999年),彩电工业的生产能力出现了结构性过剩。其二,彩电工业的平均利润率急剧下降,已由80年代的20%~30%,下降到1997年的6%左右,而且激烈的(恶性或过度)竞争也大大削减了企业的盈利指标,如长虹1999年的销售收入、净利润分别较上一年下降了12.99%和69.86%。彩电行业的利润空间已经不足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难怪一位企业老总感叹到“现在卖彩电也就赚点大饼油条的利”。其三,赵宇龙等(1999年)对沪深两市的457家A股样本股票价格中所包含的行业未来成长能力进行了研究,无论是以净利润(EPS),还是以主营业务利润(CEPS)为基础进行测算,结果发现,家用电器产业的成长系数在31个行业中均处于下游水平。如果以代表“永久经济盈余”的CEPS为基础进行测算,家电产业则排名为25位,较EPS为基础的排名下降了二位。上述分析证明,我国彩电行业正处于成熟阶段向衰退阶段的转变过程。很显然,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产业寿命周期的影响,使彩电行业的企业行为以价格竞争为主要特点。

5.彩电原料成本下降。彩电原料尤其是彩管价格的下降,使彩电行业降价行为有了可能。90年代初,彩管工业某些管制政策的放松或解除或失败(如“指定定点厂”和显像管配额),以及价格、生产及流通的“自由化”(丸川知雄,1999年),使电视机工业形成了一种“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由此造成彩管总量过剩(当然这仍然是结构性过剩,主要是21英寸以下彩管供过于求,而29英寸却供不应求,这部分缺口不得不靠进口来弥补)。目前彩管生产能力达4000万只,而国内市场仅有2800万只,再加上产品质量不高,品种结构趋同、技术落后,导致彩管行业激烈竞争,价格不断下降。例如1998年,21英寸彩管由540元/只,下降到480元/只,远远低于其550元/只的最低成本,彩管行业几乎全面亏损,以至于一位老总惨然道“每支彩管仅挣一分钱,眨一下眼就可能亏损”(注:正是因为彩管行业的这种困难,1999年6月28日,拥有国内彩管市场份额80%以上的八家彩管生产企业,宣布停产一个月以求价格回升。毫无疑问,这也是一种合作策略行为,但是并未引起争论,反而获得一定程度的肯定,这恐怕和“制度”因素有关。)。事实上彩管行业和彩电行业的市场结构基本相同,上下游的产品供给—需求关系,使二者的价格行为相互交融。一方面彩电行业的价格战是由于彩管行业的价格战而起。因为彩电整机成本中,彩管成本占到60%左右,所以上游原材料行业竞争所导致的低价,为下游生产企业生产成本的降低做出了“贡献”,从而使彩电生产企业有降价空间,如1999年5月间彩管降幅高达30%,这一比例与当年彩电整机的减价幅度相差无几。另一方面,彩电行业的价格行为又反过来引发彩管行业内部的激烈竞争,从而陷入“彩管降价—彩电降价—彩管降价……”的恶性循环之中,而国外彩电生产、彩管企业的进入,无疑又加重了价格行为的法码。

6.居民消费需求变化较大。我国消费结构正处于温饱型向小康型的升级过程中,随着恩格系数的不断下降(1981年为56.66%,1998年则降为44.48%)以及消费倾向的下降,1997年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为0.807,较1987年下降了近7个百分点,中国城镇居民的消费行为发生了较大的变异(袁志刚、宋铮,1999年)。其一,居民支出结构(尤其是城镇居民)发生很大变化,用于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的支出比例有所下降,而且城镇平均每百户彩电拥有量也很高,为此,彩电需求的增长空间非常有限(见表4)。与支出相对应的居民收入,则由于个人风险和系统风险的存在和上升而变得更加不确定(袁志刚、宋铮,1999年)。其二,消费偏好发生转移。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彩电的核心产品层次,而是更注重于追求其形式或附加产品的满意感。据调查,有77.21%的家庭购买彩电是为了追求更高档次,而偏好“提高收视效果”则占19.35%。另外,居民更加喜欢大屏幕(见表5)和“超平”彩电。其三,心理价格预期影响。价格战增加或维持了某些生产企业的市场份额,但是它也降低了消费者的心理价格预期,“一百二百不算降,四百五百只看看,八百一千才掏钱”正是这种预期的真实反映。而且,一些彩电主流产品的实际价格也远远高于消费者的心理价格。有调查显示,对于29英寸彩电的价格承受能力,68.3%的消费者可以接受的价格在每台1000~2000元之间,这要比“峰会”的最低限价(2600元/台)低许多。上述国内需求的变化,决定着“有效需求不足”,彩电价格波动也就是一种较长久的经济现象了。

表4 我国城镇居民支出结构变化及城镇平均每百户彩电拥有量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消费性支出(元/人) 3353.6 3919.5 4185.5 4331.6 4615.9

家庭设备用品支出(元/人)

296.9 299.2

316.9

356.8 395.5

所占比例(%)

8.9

7.6

 7.6

 8.2

8.5

平均每百户彩电拥有量(台)

89.79 93.50

100.48

105.43111.60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9)》,《中国经济景气月报》,2000年第8期。

表5 1998年上半年彩电市场需求情况

规格

 小屏幕 大屏幕

尺寸(cm) 4347 49 51 

5464 71 74

较上年增(+)减(-)(%)

 -78-41.3

 -31.9-45.3

-6.2

 +129.7

 +74.1

 +461.8

资料来源:中国电视机协会(1998)。

另外,彩电出口政策的影响也较大。从1998年7月1日起,我国提高了高档家用电器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9%提高到11%。彩电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而降低,降价行为的可能性又增大了一些。虽然我国彩电出口创汇连年递增,但在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制下,彩电出口压力也较大(注:例如欧盟为保护其彩电企业,1998年11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对我国彩电征收44.6%的最终反倾销税,这几乎把中国彩电拒于欧盟之外。不过2000年8月7日,我国彩电企业宣布联手应诉。)。出口需求受到打击,迫使企业在国内争夺市场。而国内市场每年2000多万的市场容量,与4000多万台的生产能力很难相容,再加上国外企业的进入,国内市场竞争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很显然,生产能力过剩,市场需求变化,产业寿命周期演进等因素,一方面决定着彩电企业不断采取降价竞争策略,另一方面则强化了价格行为的作用——资源配置和产业重组(若不存在某种制度障碍)。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价格行为成为结构性过剩经济中典型的企业行为。

三、对策选择:促进企业价格竞争行为的理性化

“彩电峰会”所确定的“价格联盟”,是一种不合理的企业竞争行为,它的反竞争性受到了各界的批评。但是它给人们的启示却是深远的。例如,在结构性过剩经济中怎样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企业怎样才能摆脱低级的价格竞争(恶性或过度价格竞争),行业协会如何组织和运作等等。这里仅结合结构性过剩经济中企业行为的特征及其形成,提出一些促进企业价格竞争行为理性的对策措施。

1.府的职能作用在于“鼓励竞争,限制垄断”,并为企业竞争培育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此,政府应抓紧制定《反垄断法》,强化《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执行,及时处理任何旨在破坏竞争秩序、有染垄断的行为。与此同时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2.鼓励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建立大型企业集团或进行战略结盟(但绝对不是简单的价格联盟),从而改善产业组织结构,尤其是形成一个合宜的市场结构。这样,就需要彩电企业根据市场条件进行自组织式并购,政府则在相关政策上提供帮助。只有合宜的市场结构,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借助市场机制来规范企业行为,从而清除低级次的恶性价格竞争。

3.长产业寿命周期。产业(产品)寿命周期的延长,能够增加成熟期的盈利机会,并可以降低过度竞争。其一,在国外投资建厂,既可以绕过关税壁垒,又可以开辟新市场,例如TCL2000年7月在印度斥资2000万美元建立组装厂和组建营销网络。其二,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差别化程度。例如海尔的“美高美”智能保健彩电,康佳的14英寸的DVD电视,以及长虹的可录式数字网络回放电视等。其三,进行产品功能、形式的改良,如康佳的小画仙,就改变了彩电机壳颜色单一的现象。最后,要积极利用网络经济优势,开发信息家电,使电视、电脑、电话真正实现一体化。

4.刺激需求,开发新市场。其一,要加强彩电产品市场的细分化,可以开发适合于不同年龄、不同地区、不同偏好消费者的彩电,实施产品差别化战略。其二,开发农村市场,相对而言,农村更需要那些接收信号能力强、价格低廉、功能集中的彩电,这一点康佳彩电做得很好。其三,研究人口密集区的人口年龄特征,如结婚人口比例如何,从而发现市场潜力。其四,积极应评欧盟彩电反倾销案件,因为欧盟彩电市场每年有1000多万台的供给缺口。

5.加快产业重组和产业升级。这不仅包括彩电企业,而且也包括彩管等上游企业,可以根据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及市场规律,加强产业内的调整和产业间的协作,尤其是技术合作。只有加强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才能从容应付WTO挑战。因为我国家电的关税已经符合WTO的要求,所以进口家电的价格不会有太大变化,它们不会参加价格战,而是将以其规模和技术为竞争手段。因此,国内彩电行业必须迅速集中和重组,同时积极追踪国际先进技术,缩小与国外差距,否则不仅不能占据国际市场,甚至无法保持国内市场的优势。

6.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我国的行业协会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尚不能灵活地组织和协调行业的一些活动,而是常常偏好行政式的权威力量。事实上,我国已经有彩电行业协会,但却又出现了“峰会”,这难免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然而,从“峰会”事件上也可以看出我国行业协会并未真正发挥其“行业自律”和协调行业发展的作用。为此,要根据市场的规则建立行业协会并强化其作用。

另外,降低退出障碍,真正实现市场的统一、竞争和开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都是企业理性行为选择的必要条件。而且由于宏观、微观经济因素及制度因素的制约,过渡经济中的企业行为理性将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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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过剩经济中企业的竞争行为--以彩电企业“价格联盟”的终结与价格战的死灰复燃为例_垄断竞争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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