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SCP范式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_scp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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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保险产业现状的SCP分析

产业组织理论是以产业内部企业之间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其主要任务是揭示企业 之间关系变化的规律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1](P134-136)。贝恩等西方学者在20 世纪50年代末创立了较为完整的产业组织理论研究基本框架,即市场结构(Structrue) 制约市场行为(Conduct)进而决定市场绩效(Performance),一般简称为哈佛学派的SCP 范式。决定市场结构的因素有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行业进入退出壁垒;市场行为 包括企业的价格和非价格行为;而衡量市场绩效的标准则有资源配置效率、技术进步程 度、规模结构效率和X-非效率等一系列指标。在此之后,产业组织理论界又相继兴起了 芝加哥学派、新奥地利学派等,他们的新产业组织理论在不放弃哈佛学派基本框架的前 提下提出SCP之间还存在双向甚至多向的互动关系。

本文首先以SCP框架为着眼点展开对我国保险业现状的分析。

(一)市场集中度、行业壁垒过高而产品差别不足

1.保险业市场过于集中。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中资保险公司只有十几家,而且仅中保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中国太平洋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4家的市场占有 率就超过了90%,形成了集中度过高的局面。在发达国家成熟保险市场中,如英国前5大 保险公司市场份额只有38%。4个行业巨头中又属中保人寿和中保财产两家占有了绝对优 势,目前达到79.71%,所以我国保险业的市场结构属于少数寡头垄断型。芝加哥学派的 产业组织理论在SCP范式的分析中认为,正是由于一些企业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取得 更高的生产效率,所以它们才能获得高利润,进而促进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集中度的 提高,形成以大企业和高集中度为特征的市场结构[2]。但我国保险市场现有的少数寡 头垄断型结构是由于历史上特殊政策的扶持而不是由有效市场竞争所形成,其他保险公 司或规模太小或属于区域经营,实力过于悬殊和资源占有的非对称性而难以与业界巨头 展开公平有效竞争,我国保险业市场因此缺乏良性竞争应有的生机与活力。

2.政策性进入退出壁垒较高。我国保险业虽然有着相当高的集中度,但无论是在单个 企业规模、企业资本量、产品差别化还是在技术水平上都与成熟的国际保险企业相差甚 远,况且市场潜力还远未开发,所以上述4个结构性指标都不构成保险业的进入壁垒。 相对而言较为严格的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则是我国保险企业进入与退出的真正障碍 。一方面,为保障市场稳定,我国保险公司的开设必须向保监会申报经过层层审批,受 到较高的市场准入和严格区域经营的限制,而且中资保险公司性质多为国有独资商业保 险形式或国有股份制形式,除保监会以外不少的相关政府管理机构也能对保险企业的进 入与经营施加诸多影响和限制;另一方面,我国也没有严格的保险企业兼并、破产法规 和完善的市场退出保障机制,致使一些亏损企业工期衰而不亡拖住整个行业的后腿。再 加上寡头垄断型的产业结构,无形之中产业内就形成了较高的政策性退出壁垒,降低了 市场机制基础性的资源配置作用,形成了非良性竞争的局面。

3.产品差别化不显著。SCP范式中,企业提高产品并别化不仅能扩大市场和占有率、提 高市场集中度,而且还能无形提高市场的进入壁垒,达到排挤对手和阻止潜在进入者的 目的,所以较高的产品差别化容易导致市场垄断格局的稳定阻碍有效竞争。我国保险业 真起步较晚,发展的时间也相对短暂,在精算技术运用和产品的开发设计上水平较为落 后,加上保监会在保险条款内容和费率厘定的规定上始终较为严格,致使我国各保险企 业产品之间的差异程度不明显,险种也比较单一。我国保险产品这种过低的差异化在某 种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速度和综合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二)我国保险企业非价格市场行为开展乏力

保险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技术特点决定了保险价格调整空间会变得非常有限,从而 采取多样化的非价格行为要比打价格战更有利于企业自身竞争实力的提高和市场空间的 进一步拓展。但由于长期的封闭运营使我国企业缺乏积极的非价格竞争意识,非价格行 为开展不得力。

1.R&D投入力度不足,产品同构化趋势严重。近年来,随着精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 竞争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保险公司都加大了对险种的R&D开发力度。平安公司相继推 出了第一代投资联结产品——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联结投险和千禧红年金寿险系列,获得 广大保险消费者的青睐。但险种开发速度仍然较慢,全国总共只有几百个险种,险种设 计个性化、人性化特点不鲜明,且内涵相似率在80%~90%以上,处在低水平重复建设阶 段。在产险方面外国已十分发达的责任险和信用险在我国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而寿险 则多集中在青少年成长助学险、年金养老保险、死亡保险和疾病健康险上,保险业不能 形成多品种、多层次的产品市场结构。这样非常不利于保险产业进一步拓展市场。最终 会影响保险业有效集中度和市场绩效的提高。

2.广告效应不佳、售后服务质量不高和不规范的保险代理影响企业形象。首先,我国 保险公司大都忽视质量广告宣传对提高产品差别化和确立企业晶牌的重要作用,我国居 民比较淡薄的保险意识与保险公司有限的广告宣传有密切关系。其次,我国保险公司还 多是粗放式经营,除很少对同一市场的不同需求进行细分外,也缺乏对保险产品售后服 务过程予以足够的重视。客户出险后往往会陷入繁锁冗长的申报、索赔程序之中。相比 之下,英美国家的保险公司向客户推出的多是人性化较强的“一站式”周到服务,客户 只需通过简单的咨询交涉便可得到专门贴身设计的快捷、高效的安全保障。再次,保险 营销和代理市场不规范,保险代理、营销人员欺诈顾客和被代理公司、违规操作的情形 时有发生,让客户难以建立对保障公司的长期信赖,而潜在客户也因此放慢了向现实客 户的转变,这也是保险市场空间拓展缓慢的重要因素。

3.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乏力,偿付能力和风险控制力不强。第一,各部门配合不得力是 保险企业内部管理乏力的主要原因。许多国内保险公司往往为了既得利益将主要资源集 中于营销和投资部门,忽视对开发部门和客户服务部门的建设,这样做的结果是“中间 重、两头轻”,利益分配冲突使本应相互衔接的部门不能很好配合,形成各自为政。企 业的规模扩张是全要素的扩张,只要资金、人才、管理、企业制度等任何一种要素的扩 张不能伴随企业规模扩张而相应扩张,那么企业规模扩张将边际收益递减,陷入经营困 境[3](P95~98)。同样,如果企业对分支机构集权或过度放权,要么束缚了区域经营的 手脚,要么失去对整体局面的协调控制。第二,我国保险业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 其总体偿付能力和风险控制力都远没有达到国际保险信用评级的标准。2001年到2003年 我国保险业平均赔付率只有24.3%,而英美发达国家这一指标通常是100%。第三,我国 保险业资金运用范围狭窄、回报率低,这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利差损危机的消除和偿付 能力的提高。国外一般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高达85%,投资范围广泛涉及股 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甚至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4]。而我国保险业在新《保 险法》实施之前受保监会费率制定和资产投向的严格限定,不鼓励跨企业合作和跨行业 并购混业经营,所以各保险公司投资范围相当狭窄,多限于购买国债、发放货款、投资 少量债券和经由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整个行业的银行存款无论从绝对数量 还是相对增长量上几乎都大于投资。一方面是费率高居不下导致竞争力差、业务时有亏 损,另一方面投资回报又相对微薄,不能有效弥补保险产品营销亏损,这两方面因素使 得许多中资保险公司利差严重,更谈不上发展公司规模了。

(三)保险业市场绩效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1998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只有1247.3亿元,2003年已增加到3880.4亿元,年均增速 达34.67%而且总的资产规模由起步时国家注资的5000多万元猛增到2003年的9122.84亿 元,可见在不长的时间内我国保险业已显现出规模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但与同期世界 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处在非有效规模经济的发展阶段。从资产总量上看,虽然市场有相当 高的集中度,中保人寿、太平洋和平安鼎足的垄断局面稳定,整个保险业的资产总额却 还比不上国际排名前10位的任何一家保险集团的资产总量。而且2003年的保费收入增长 率(27.1%)和资产总额增长率(40.8%)比2002年(分别为44.74%和41.44%)都有所下降,实 力的先天不足使我国保险业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仅两年的时间里就表现出脆弱的国际竞争 力。从一些相对指标上看,衡量一国保险市场绩效有保险深度和保险度两个重要指标。 保险深度是指一国全年保费收入占当年GDP比重,保险密度则指的是一国人均保费量。2 001年到2003年我国保险深度由2.2%上升到2.9%,表明保费收入有了稳步的增长,但仍 远远低于英美等发达国家9%和世界中等发达国家5%~6%的水平。另外,我国保费收入虽 以年均34.7%的速度递增,但保险密度却只有31美元,无法与中等发达国家2000美元的 水平相提并论。我国有13亿的庞大人口资源,经济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的阶段,而保 险滞后的步伐使其远不能充分发挥为国民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开拓新增长点的重要作用 ,更加难以从容面对跨国保险集团的强大竞争。而作为我国金融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保 险业,其市场绩效低下,就难以发挥其自身应有的就业效应[5]。

二、我国保险产业发展策略思考

以上运用SCP范式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保险业现存的主要问 题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我国保险业仍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即有效需求远未充分 开发、行业规模经济尚未形成,但却又过早出现了寡头垄断格局,使得保险业健康发展 育所必需的有效竞争受到长期抑制,国际竞争力因此也显得非常脆弱;其二,保险企业 内部控制力比较薄弱,受投资手段的限制保险资金回报率太低,这两者是保险业偿付能 力低下、风险预警控制力不足的重要原因。下文将针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一些发展 对策,希望有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保险业各主体应积极优化市场行为

现代产业组织理论已公认:SCP范式中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不仅仅是单向 传递关系S—C—P,还存在C—P—S、P—C—S等双向甚至多向互动的关系。作为市场主 体的保险企业有更直接的利益趋动性来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企业特点的关系。作为市场 主体的保险企业市场绩效的稳步提高。所以,积极促进保险业SCP的双向甚至多向互动 ,有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进入理性和成熟的发展阶段。

1.加快大型保险企业和中小保险公司合作与竞争,建立不同规模保险企业之间的共生 关系。由于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能在所有运营环节上达到效率最优,所以垄断市场结构 下拥有相当程度规模经济的大保障公司和灵活应性强的中小保险企业,可在现代发达电 子商务网络环境下广泛交流技术、管理经验、人才等非核心资源,也可采用相互保险、 再保险或相互持股等形式互补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共享专业分工与协作的长期利益。 从保险业整体来说,不仅有利于保险资源整合效率的提高、突破现有寡头垄断格局的限 制,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共生网络能使整个保险业形成很强的凝聚力并达到更高层次的 有效竞争境界,在面对外资保险集团强大的挑战攻势时坦然应对。

2.注重保险企业的组织调整,探索保险业并购特别是混业经营的实现方式。从国际上 新一轮的保险业并购浪潮来看,保险企业之间及跨行业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是有实力 的保险公司迅速达到规模经济水平、整合金融业可利用资源以增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一方面保险业并购能够对保险业内部的资源进行整合。这种内部并购能迅速壮大企业规 模,提高企业市场集中度和占有率,突破市场进入壁垒。保险资源集中在优势企业意味 着达到规模经济的企业成为市场主要供给者,无疑会显著提高市场绩效;另一方面对于 那些具备了内、外在条件的优势保险企业,可通过收购银行、证券或信托公司成立开展 综合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种外部整合适应了国际保险业多元化经营的跨国并购潮流 ,既有利于保障企业在多种业务中化解风险,拓宽经营范围,更有助于各行业间的资源 共享、客户共享和管理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的降低,还能让客户得到高效、便捷、全能 化的金融服务,从而使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大幅提高。2001年11月,光大集团注资申银 万国,从而成为一家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于一身的金融控股公司[6]。当然,保险 业并购并不是一并就灵,需要合并主体充分接触、周密计划和谨慎实施,也要有关监管 部门逐步放松分业经营管制和予以相应的监督及配合。只有如此,我国保险业才能通过 内部合并与外部整合成长为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法人实体和 独竞争主体,在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下增强自身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

3.加大R&D和高质量广告投入力度,提高客户服务质量,深入拓展市场有效需求。首先 ,保险产品不断随市场需求更新换代是企业提高产品差别化形成独特竞争优势的基础, 要在充分考察当前和未来市场需求变化前提下运用先进保险精算技术开发针对性强的险 种,以满足细分市场的多层次需求,切实占领已有市场并稳步拓展市场份额。例如,在 责任险方面可开发诸如雇员补偿险、职业责任险、独立董事险等险种以填补市场空白。 只有那些个性化强、实用、便捷的保险产品才能真正有助于扩大企业产品差别化。其次 ,只有把高质量的广告宣传和完善的客户服务与R&D结合,才能构成保险企业持久、强 劲的生命力。近几年来,国际上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将电子商务引进保险销售和客户服务 。据有关资料估计,英国网上保险市场2005年市值31亿美元,将有20%的一般保险市场 业务在互联网上进行[7]。所以开展网络保险不失为我国保险企业开拓市场、增强竞争 力的一个新的有效途径。

(二)要确保市场绩效持续、稳步的提高

2003年1月,经修改后新的《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有两条规定适应了我国保险业投 资多元化和放松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这两条内容可分别理解为:一是费率制定权逐步 下放给企业,监管部门只负责审批和备案;二是保险资金不能设立保险以外的企业,但 没有规定不得向其他企业投资,这为保险公司今后直接进入股票证券市场、投资实业拓 展了空间。但与此同时,投资限制的放开也意味着保险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会随之加大。 因此,顺应国际保险业发展趋势,注重和提高偿付力与风险控制力应该成为监管方和保 险企业共同努力的目标。

1.注重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建设,以防止因组织不协调而造成的X—非效率。首先要实 现保险企业股权多元化的产权改革。通过引入民营资本、个人投资者参股或给予高级管 理人员股权激励等方式,调动相关利益主体关心并积极参与公司的发展规划,在相互的 监督与配合中提高领导层决策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最终促进市场绩效的良性发挥。其 次,重视保险企业内部各组织、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尤其要强调产品设计部门、营销部 门、投资部门和客户服务部门的通力合作。此外,还要加强对下设分别支机构的管控力 度,审慎设立、适当撤并,保证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以母公司的长远战略利益为前提。 总之,保险企业一定要由以追求保费规模扩大为目标转向内部管控与资源的优化整合, 将提高偿付力与风险预防控制力放在显要位置,只有这样才能提升保险企业化解各种风 险,提高企业效益,增加企业竞争力。

2.强化保险企业投资及其风险管理,以提高保险业资源配置效率。第一,开辟多元化 的投资渠道以增加经济绩效。保险企业要充分利用投资限制放宽的契机,除稳步增加保 险基金和公司债券的投入份额外,还应尝试投资股权类证券和其他金融衍生品,并争取 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及上市交易。另外,保险企业还可将投资延伸到医疗机构、房地产 等经济实体的发展上,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盈利手段多元化。第二,优化保险投资 构成比率,平衡资产负债结构。偿付力保障和资金安全性是保险业投资的基本前提,这 就要求保险企业必须在不同的投资方式间保持科学合理的比例以分散投资风险,注重企 业资产负债结构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平衡匹配以避免引发经营危机。

3.完善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能。保险监管机构既要继续为保险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开阔 平台,又要完善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的措施。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保险业的商业化 运作,必然要求保险产业政策本身合理和产业政策实施的传导机制的合理化、市场化和 法制化,要求保险监管的高质和相对透明[8]。首先,保监会要尽快由以行政监管为主 转向充分实行市场化引导为主,要给保险企业以充分的价格竞争和投资空间,效法英美 政府对保险业形式宽松而实质严格的监管方式,尤其要注意降低人为的市场进入退出的 法制、政策壁垒,以形成良性的优胜劣汰、破产兼并机制,最大限度地促进保险业资源 的优化配置。只有如此,市场结构才能得到逐步完善,并刺激保险企业展开积极的市场 行为,以实现理想的市场绩效。其次,在偿付能力的监管上,监管机构可采取信用评级 的方式以监督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信用评级不仅可以为投保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而 且可通过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使保险公司规范市场行为,并可为监管当局提供大量有关 偿付能力方面的信息[9]。信用评级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这样做更能推动我国保险业 发展向国际安全标准靠拢。

4.保险企业和监管部门应同时建立健全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及 人员的管理制度。此举不仅能直接维护保险消费者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利益,更是优化 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可以借鉴美英等发达国家对保险中介机构丰富的 管理经验,提高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准入门槛,事前对其进入资格严格考核,事中对 其行为跟踪监视,一旦发现违法者就要运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严厉惩处之。不言而喻,这 需要制定更为明确有效的保险中介机构及人员公司管理办法及和监管法律法规,只有在 政府、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消费者的相互配合下才能得以很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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