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精神家园--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探索与展望_浙江省博物馆论文

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精神家园--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探索与展望_浙江省博物馆论文

保护文化遗产 守护精神家园——实践探索: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遗产论文,浙江省论文,精神家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浙江人文历史久远,文化底蕴深厚,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2000年省委制定颁布《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2001-2020年)》以来,浙江省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事业发展。2003年,省政府召开全省文物工作会议,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同年,又在《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实施《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下发《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2005年,省委作出《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明确就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浙江省文化保护工程》;同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6年,《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又被省人大、省政府列为一类立法项目。为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政府还专门成立了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

“十五”以来,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取得了引入注目的成绩,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力度逐步加大,考古新发现迭出,富有浙江地域特色的博物馆网络初具规模,文物博物馆事业的社会经济效益越来越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国率先起步,取得突破性进展,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和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公布等多项工作创造了全国先进经验。可以说,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整体发展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

一、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础扎实,效益显著

通过多年来的努力,特别是近五年来的发展,浙江省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打下厚实的基础,保护体系日臻完善,展览展示体系基本建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1.保护体系日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卓有成效。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加大,保护层级提高,保护范围得到明显拓展。全省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82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762余处,分别比“九五”期末增加104、103、731处;文物保护点2万余处,其中第三次全省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新登记7649处。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5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8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2座,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区)78个,其中,“九五”以后新增的包括8个名镇名村和35个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十五”期间,浙江省在加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记录档案的建立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的编制等基础工作的同时,加大了文物抢救修缮和环境整治力度。2001年至2005年,全省共完成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750个,累计维修面积达55万余平方米,投入资金17114.2万元,其中省级以上文保单位维修项目186处,省级补助经费5050万元。省财政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补助经费也从“十五”初的每年400余万元增加到2006年的每年2500万元。

杭州、绍兴等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多方筹措资金,进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杭州市全面完成西湖综合保护工程,绍兴市成功地探索出了一条政府和居民共同出资整治历史文化街区的新路子。省财政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也从2001年的每年300万元增加到2006年的每年600万元。

2003年,西塘、乌镇、南浔等浙北三镇和绍兴仓桥直街分别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二、三等奖;2005年,庆元廊桥保护项目又荣获一等奖。

2.大遗址保护与考古工作成果累累,有关浙江省历史文化内涵的认识大为拓展。

“十五”期间,浙江省大遗址保护工作以良渚遗址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为标志,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普遍加大了对基本建设、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较好地实现了地下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双赢局面。

2001年至今,浙江省以配合交通设施、水利枢纽和城市建设等基本建设为主,结合科学研究进行了大规模的考古发掘,共完成发掘项目100余个,累计发掘面积约10万余平方米。2002年底,考古工作者在安吉、长兴等地发现旧石器时代遗址31处,不仅一举填补了浙江省旧石器考古的空白,而且将浙江省有人类活动的历史上推到了至少10万年以前。2004年,以萧山跨湖桥遗址命名的跨湖桥文化被考古界正式确认,将浙江省的新石器时代文化从河姆渡的七千年以前提早到了距今八千年。2004年下半年和2005年,嵊州小黄山、浦江上山等遗址的惊人发现,再一次将浙江省的新石器时代文化上溯到了近万年以前。

由于一系列的重要发现和突出的工作成果,“十五”期间,浙扛省考古工作在全国名列前茅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良渚遗址、河姆渡遗址和龙泉窑遗址入选20世纪中国百大考古新发现,7项考古发掘被评为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浙江省因此成为获此殊荣最多的省份,2001年一年,更有4项考古发掘同时获评,盛况空前。另外,还有3项考古发掘获国家田野考古奖,10余部大型考古发掘报告相继出版发行。

3.博物馆事业蓬勃发展,富有浙江地域特色的博物馆网络初步形成。

浙江省国有文物藏品达88万余件,其中,国有馆藏文物63万余件,比“九五”期末增加13万件;国宝16件,一级珍贵文物1877件。非国有博物馆和民间收藏的文物,据不完全统计,也有20余万件,数量和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

“十五”期间,浙江省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基础工作得到切实加强,工作进展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均处于领先水平。一、二级馆藏文物建档工作基本完成,三级文物的建档工作也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省、市、县三级财政累计投入资金近亿元,新建、改建和加固文物库房57个,新建、更新和完善安全技防项目65个,全省一、二级文博风险单位已全部达标,三级风险单位多数达标,安全技防平均达标率达到70.78%。省级文物库房、安全技防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补助经费从“十五”初期的每年300万元增加到每年500万元。

依托丰富的藏品资源和相对雄厚的经济实力,“十五”期间,浙江省各地兴建、改扩建博物馆的热情空前高涨。国内首家财税专题博物馆——中国财税博物馆建成开放,列入“五大百亿工程”的浙江自然博物馆新馆、浙江省博物馆武林分馆、浙江美术馆相继结顶和开工建设,温州、湖州、嘉兴、衢州、宁波、天台等一大批市、县(市、区)的博物馆陆续建成或立项开工。至2005年底,全省博物馆总数达195所,比“九五”期末增加66所,其中政府投资兴建的约占73%,企业、个人和行业组织等其他主体投资兴办的约占27%,投资主体多元化和非国有博物馆快速成长的态势明显。目前,以省级博物馆为龙头、市级博物馆为骨干、县级博物馆为基础、非国有博物馆为补充、专题博物馆为特色的博物馆网络已在浙江省基本形成。

4.文物博物馆单位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

浙江省博物馆和对外开放文物保护单位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积极打造精品工程,“十五”期间,共推出陈列展览项目2200余个,其中,荣获全国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和单项奖的项目8个。

国有博物馆在全国率先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是“十五”期间浙江省文物展览展示工作的突出亮点之一。继2003年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所属博物馆全部免费开放之后,2004年1月1日,浙江省博物馆、中国丝绸博物馆全年向社会免费开放。此后,又有近20家市、县级博物馆相继对外免费开放。从2004年5月1日起,浙江省文化文物系统的博物馆、纪念馆已全部对未成年人参观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除此之外,浙江省博物馆还大量举办巡回展,积极引进外来精品展,成功进行了整合国有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举办陈列展览的尝试。

“十五”期间,浙江省在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也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杭州、宁波、绍兴、临海以及嘉善西塘、桐乡乌镇等文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通过文物资源整合利用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开发,较好地实现了文化资源优势到经济资源优势的转化,有力地促进了旅游等文化产业的繁荣,同时带动了其他第三产业的发展。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通过大量资金的筹集,又有力地反哺了文物保护,实现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相互促进。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率先起步,亮点频现

浙江省是文化部最早确定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试点省份之一,通过近几年来的不懈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获得了丰硕成果,多项指标名列全国前茅。

1.保护工作起步早,投入大。

2003年,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了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各市、县也相继建立保护工程组织领导工作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工作网络。今年,省政府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范畴,并专设办公室。

省级财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浙江省力度最大。从2002年至2005年,省政府累计拨款2000万元用于民族民间艺术抢救、保护和民间艺术人才的培养。全省先后进行了3批民间艺术保护项目申报工作,分年度开展民间艺术保护项目的评审,共安排补助经费1600余万元,补助重点项目239个。从2006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

2.资源普查深入细致,成果喜人。

浙江省在全国第一个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2003年,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工作会议下发《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方案(2002-2005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普查工作以实地调查为主,运用文字、录音、录像等多种手段,严格按照“不漏线索、不漏村镇、不漏种类”的要求进行。随着普查工作的启动和深入,先后召开了普查工作动员会、普查工作培训会、普查工作现场会、普查验收工作现场讲评会等一系列工作会议,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普查工作的深入进行。通过普查,各地阶段性的成果不断显现。

3.省级代表作名录公布领先全国,国家级代表作名录数量全国第一。

2005年5月,省政府公布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共64个项目上榜,其中民间表演艺术类36个,民间造型艺术类23个,民俗风情类5个,标志着浙江省初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保护制度。在刚刚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浙江省有39个项目(44个子项),数量位居全国第一。目前,各地在整理普查成果的基础上,正抓紧公布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初步建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4.传播工作受到高度重视,展览展示异彩纷呈。

2003年9月,第七届中国艺术节在浙江隆重举行。浙江省紧紧抓住作为东道主的契机,集中一批精品,展示浙江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突出了特色,打响了品牌。“七艺节”开幕演出《风从东海来》全部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由鼓之韵、灯之情、龙之魂三个板块组成,长兴百叶龙、海宁花灯、安吉竹乐、舟山锣鼓等33个具有浓郁地域特色和乡土风情的优秀项目参加展演,展示了近年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丰硕成果,取得巨大成功,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赞誉。

2005年7月,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保护成果展暨浙江省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博览会在浙江省博物馆举行,全省各地1268件民间手工艺精品集中展出,部分表现形式强又具有民族民间艺术特色的现场制作表演,让广大观众大饱眼福。

今年2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在国家博物馆举行,浙江省宁波的万工轿、长兴的百叶龙、仙居的无骨花灯在中央主展厅展出,在地方展厅展出的乐清龙档成为此次展览中唯一被中国艺术研究院收藏的展品。

5.传承体系日渐完善,民间艺术后继有人。

为保护民间艺术传承人,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艺术,浙江省因地制宜地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近几年来,先后开展了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和民间艺术家的评选工作,制订了《浙江省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浙江省第三批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和第二批民间艺术家申报和评审工作已于日前结束,并将公布、颁证。

各地也采取了许多具有创造性的举措,鼓励民间艺术传承。余杭区首批公布了区级民间艺术家33名,并颁发政府艺术津贴,鼓励带徒传艺。嵊州市对民间职业剧团的艺人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尊重和激励民间艺人传承越剧艺术。嘉兴市秀洲区不断推进农民画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全区创建农民画后备人才基地26个,农民画后备人才已扩大到1500多人。长兴县委、县政府筹措资金100万元,支持百叶龙艺术培训基地建设,已建立培训基地12个,目前,正在推出百龙计划。乐清市文化局和教育局把黄杨木雕、细纹刻纸等民间工艺引进中小学第二课堂,进行乡土文化教育,已建立民间工艺实验基地3个。

6.资料整理积极推进,编纂出版方案确定。

浙江省在深入普查,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抢救保护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普查资料和代表作项目的整理与成果编纂工作。目前,已对各地民族民间艺术资料库、数据库建设作出部署,编印了《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参考目录》,研究拟定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编纂总体方案》,包括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集成丛书、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丛书、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史丛书、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丛书、走近浙江民族民间文化丛书等方案。今年4月,召开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丛书编纂工作会议,计划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公布后的两年内,将浙江省44个上榜项目分别编辑出版。全省普查和抢救保护成果编纂出版,将按照统一规划、整体运作、整合资源、规范创新等原则,推出精品。

三、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明确,前景光明

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令人振奋,但与此同时,也清醒地意识到,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文化遗产加速消亡趋势依然存在,保护、抢救和传承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十一五”期间,浙江省将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的统一部署,全面完成《浙江省文化保护工程》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现十大目标,突出三大重点。

十大目标是:进一步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体系,全面提升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水平;努力争取考古工作有新突破、大遗址保护有新起色;稳步拓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体系的覆盖面,加快保护整治工作进程;继续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基础,力争申报工作有实质性启动;全面完成省、市两级骨干博物馆建设,扩大非国有博物馆和专题博物馆的规模;大力推进展览展示水平再上新台阶,基本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文物展示体系;提高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收藏水平,改善馆藏文物的保管条件;切实提高浙江省文物安全保障能力,力争一、二级文博风险单位无重特大险情;基本建立文物科技保护体系和网络工作平台,确保文物保护管理科技含量有实质性提升;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指导与服务,合理引导民间收藏行为。

三大重点是:每年推出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10个,实施文物本体保护、环境整治、设施改造和适度开发;每年重点扶持陈列展览精品项目30个,每两年评选一批省级陈列展览精品;以浙江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为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每年实施文物科技保护重点项目10个。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突出八大重点,构建五大体系。

八大重点是:抢救一批濒临消失的传统民族民间艺术;确立一批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代表作的传承人(团体);创建一批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发展一批民族民间艺术生态保护区;做大一批民族民间艺术品牌活动项目;建设一批民族民间艺术展示场馆;培育一批民族民间艺术旅游经典景区;建立一批民族民间艺术产业基地。

五大体系是: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体系;民族民间艺术展示体系;民族民间艺术产业运作体系;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制度体系;民族民间艺术宣传推广体系。

当前,浙江省正在与时俱进的“浙江精神”的号召下,加快推进文化大省建设。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通过全省广大文化文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浙江省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一定会迎来更加光辉灿烂的明天,一定会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背景资料:

1、什么是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可移动文物是指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在民间长期口耳相传的诗歌、神话、史诗、故事、传说、谣谚;传统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民间表演艺术;广大民众世代传承的人生礼仪、岁时活动、节日庆典、民间体育和竞技,以及有关生产、生活的其他习俗;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与上述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场所等。

2、在2006年5月25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宣布,第六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公布,新增1081处总数达2300多处。其中,包括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在内的中国传统节日都被列入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3、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苑利(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一、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形化”原则。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并不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既然无形文化遗产通过制作、表演可实现“有形化”,可将那些平时“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文化遗产的“成品”,通过“有形化”的方式记录或保存下来。

二、以人为本原则。无形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它的“无形”性。通常只作为一种知识、技能或是技艺,存在于无形文化遗产持有人的头脑中。只有这些匠人、艺人或是普通百姓在以不同方式将它们复述、表演或是制作出来时,人们才会感受到它的存在。只要这些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还活着,无形文化遗产就不会消失。

三、整体保护原则。所谓“整体保护”,是指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必须对无形文化遗产自身及其生存空间实施全方位保护。对无形文化遗产实施整体保护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对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实施整体性保护。

四、活态保护原则。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关键处还是要为无形文化遗产、特别是那些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营造出一个更加宽松,也更适合其成长的生态环境。因此,在对无形文化遗产实施保护之前,必须首先在观念上进行一次彻底革命。

五、民间事民间办原则。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民众是无形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是无形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

六、原真性保护原则。我们可以根据某些文化现象所表现出的基本形态而将文化大致区分为“原生态文化”与“次生态文化”两类。我们在此反复强调对传统文化遗产实施全方位保护,目的就是想在大开发到来之前建立起这样一个传统文化基因库,将那些具有原生态性质的传统文化遗产保存下来。

七、保护文化多样性原则。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人们在保护原产地文化的同时,也注意到了对因流动与变异而衍生出来的各种亚文化类型的保护。

八、精品保护原则。保护文化遗产,说到底不是保护一个民族传统文化的全部,而是一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并传承下来的文化精华。这些文化精华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纪念价值四个方面。

九、濒危遗产的优先保护原则。作为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濒危性遗产保护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前提。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临时性指定制度”虽无前车之鉴,但确有其制定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十、保护与利用并举原则。在确保文化遗产永续利用的前提下,科学而有效地利用好这些文化遗产,使之造福当代,已经获得世界各主要遗产国的普遍共识,他们在文化遗产产业化方面所做出的成功尝试,对于我们这个刚刚起步的文化遗产大国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4、日本的《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和《文化财保护法》

(一)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由内务大臣指定,但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地方长官进行临时性假指定;

(二)对指定对象进行改造或进行会影响到指定对象现状保护的施工时,必须事先征得地方长官同意;

(三)要为保护对象划出一定的保护区域,对遗址、景观进行整体保护。

(四)内务大臣可指定地方团体协助政府进行文化遗址与自然景观的保护。

日本1950年(昭和25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全面性、系统性超过了以往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中的任何一部。

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法律明确将国家指定的文化财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及传统建筑群落等五大类,其具体所指如下:

有形文化财:有形文化财是指那些在日本历史上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作品、典籍、古代文书、考古资料及具有较高价值的历史资料等有形文化载体。

无形文化财:是指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载体。因为无形文化财所具有的“无形”特征给指定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人们在指定无形文化财时也常常将这些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表演艺术家或工艺美术家们一并指定。但他们本身并不叫“无形文化财”。同理,在指认文物时,具有一定传统工艺技能的文物修复家也常常被一并指认。

民俗文化财: 民俗文化财又分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两种。其中的无形民俗文化财是指与衣食住、生产民俗、信仰、岁时年节等有关的风俗习惯和民间传统艺能。而在无形民俗文化财中被使用的种种物品本身,则被指认为有形民俗文化财。如能体现出日本国民生活样式的服装、生活器具、生产工具、家具及民居等等都可称为有形民俗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的指定原则是被指定的民俗事项确能帮助我们理解日本国民生活的变迁史。因此,并非所有民俗事项都能列入民俗文化财的指定范畴。

纪念物:是指在历史及学术上具有较高认识价值的贝冢(古人吃贝类而堆积起来的贝壳遗迹)、古墓、都市遗址、城堡遗址、老宅,在艺术或观赏上具有较高价值的庭园、桥梁、峡谷、海滨、山脉以及其他名胜古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动物(含生息地、繁殖地及迁徙地)、植物(含原生地)以及地质矿物(含特异自然现象的发生地)也被列入纪念物范畴。也就是说,纪念物既包括文化遗产,也包括自然遗产。

传统建筑物群:是指那些具有较高价值的、与周边环境连为一体的、可作为历史景观的传统建筑群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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