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民社会的开拓者:业主委员会个案研究_业主委员会论文

中国市民社会的开拓者:业主委员会个案研究_业主委员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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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公民社会和中国问题的著名学者戈登·怀特指出,公民社会是“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对应物,是“国家—市场二分法”的“一个有价值的分析上的补充”。在他看来,“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1](P64)但是,戈登·怀特认为,“公民社会”通常排除了企业和家庭。因此,在他看来,公民社会与国家和市场是任何一个完整社会中三足鼎立的三个独立领域。

美国学者柯亨和阿雷托也指出,“有必要作以下很有意义的区别,即一方面把市民社会同一个由党派、政治组织和政治共同体(尤其是议会)构成的政治社会区别开来,另一方面把市民社会同一个有生产和分配的组织(通常是公司、合作社、合营企业等等)构成的经济社会区别开来”。[2]应当讲,三分法的划分相当接近学术巨擘哈贝马斯的见解。

哈贝马斯将社会划分为四个领域:国家、私人、市场和公共领域。国家领域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组织;私人领域包括家庭生活、亲友关系和财产的处理;市场领域包括通过商品生产和服务而实际创造财富或者利润的私营组织和一些国营组织;公共领域比较复杂,哈贝马斯指出,“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是指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其间能够形成公众舆论一类的事物。原则上讲,公共领域对所有公民都是开放的”。[3](P375)根据黄宗智的理解,“‘私人化’了的资产者个人聚集起来进行理性的、批判性的公共讨论,构成了‘公共意见’的基础。这种‘公共意见’,就其对专制权力构成制约而言,成了资产者公共领域的本质特征”。[31(P422)

在三分法的构架内,每一个领域都有其行动的独特逻辑:国家是等级权力的逻辑,市场是盈亏逻辑,公民社会是自愿主义的逻辑。一般来讲,国家的功能是通过社会委托的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权力,使用强力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对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进行协调;市场的功能是通过所有者权利、契约权利和劳动权利,以自由交易的方式满足私人利益的需要;而公民社会的功能是通过自愿自主的原则,积极参与国家事务并影响政治决策,广泛参与经济社会的各方面活动,包括在社会的一定层面(如社区)实施自治的管理。

关于公民社会的理论还有一种两分法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国家与公民社会是二元对立的关系,其框架隐含着一个前提,即两者基本上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国家控制和压制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对抗和制衡国家。而在三分法的框架内,三者的关系则是相互制约和平衡的关系,国家既被看做是一个危险,也是市场和公民社会的保护者;公民社会能够与市场领域联合抑制国家的权力。市场领域可以创造就业和社团组织,也可以摧毁它们,它还可以利用其财富在政治上有强大作用,并且由于其追逐利润的资本本性,也可以威胁民主和社会的福祉。公民社会和国家都会力图约束市场的权力。一般来讲,公民社会被看做是无权无钱的领域,常常作为社会良心的代言人角色出现,既反对国家滥用权力,也反对资本为攫取利润而为富不仁;同时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情况下,为了整个社会更圆满的发展做出贡献。

虽然,公民社会的理论和形态都有很长的历史,但是,国内外绝大多数研究者都同意,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历史上基本不存在公民社会这类组织。如在《经济与社会》这部巨著中,马克斯·韦伯分析了中国类型的城市,指出“在中国……不存在城市社区和城市市民的概念”,“城市没有自治”,没有“代表城市市民本身的社区”。[4](P584-586)

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形成需要一些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各种经济组织的产生;承认并且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因为,公民社会的基础就是财产权或财产所有权的理论和制度;宪法和有关法规保障的自治组织及其民主运作的方式出现;都市化和“公共事务”的集体讨论及其场所(虽然这种场所不一定是地理学意义上的);以及个人对欲望、私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个人主义观念。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的社会已经并正在发生着巨大变迁。特别是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单一所有制的打破,使得社会结构出现了重要的变化,形成了新的阶层和社会群体。因此,用上述条件来考察我国今天的社会中公民社会组织是否存在,应当是一件具有学术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的事情。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城市商品房小区(或社区)(注:按照社区地域性、互动性、共同情感或共同利益的定义,小区应当是典型的社区。)中业主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已经具有了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都是比较新的术语,前者指的是购买商品房产权的城市居民,后者指的是由这些居民建立的组织。大致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首先在毗邻香港的深圳和广州,出现了名为“业主委员会”的城市居民组织。该组织是成立在商品房小区内,主要由那些购买了商品房产权或者使用权的业主构成。与“业主委员会”可以交替使用的另外一个术语是“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界定,“业主委员会”或者“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5]在某些省、市一级政府的有关文件中,也有如下界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住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及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6]

第一,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社会背景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产生的主要背景当然是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但是,直接的原因是城市旧的住宅体制的变革。1949年以来,我们城市中的住宅一直是采取与工作单位直接挂钩的分配制度。住宅的产权归单位,实质上住宅就是国家所有的公有财产,居住者个人只是住宅的租户;与此相应,住宅物业方面的管理、维护以及服务也是产权所有者负责解决,通常是单位的后勤,或者是政府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具体承担。住宅所有者和物业管理人员都是公有财产的所有人和维护人,他们目的一致、利益也一致,本质上,两者都是同一所有权的管理者。房屋产权所有人代表国家给维护人发工资和各种报酬,维护人代表单位也代表国家管理和维护住宅及其相关的财产。

居住者只是交付象征性租金的承租人或者使用人,他们不是住宅的所有者,甚至有的住宅内的家具都不是个人所有,而是国家的配给。因此,他与那些后勤管理人员和房管局工作人员的关系确实是被管理和管理的关系,因为后者是代表产权人来行使管理权的,是站在住宅施与者的地位;前者是被施与的对象,是通过各种方法获得住宅的分配,并且是近乎无偿地接受住宅的服务,因此,只能想方设法与住宅所有人及其负责日常管理的物业管理人员搞好关系。

但是,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市住宅分配制度开始改革,改革的主要思路是停止分配,将住宅市场化。这样,就开启了住宅私有化的潮流,于是,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进入商品房市场购买住宅,特别是在纯粹商品房小区,(注:而非房改房,虽然这种类型的房屋也被居民购买,但是,在物业管理上仍然与工作单位有密切的关系,受到各种各样的单位福利的优惠。)住宅的所有权人已经不是任何单位,而是购房者本人。这样,就出现了住宅私有者群体,虽然,他们只是房产而不是地产的所有者,但是,根据目前的国家规定(正在讨论过程中的物权法可能有更加明确的规定),他们至少享有该住宅70年的私有权。虽然,住宅基本上还是属于生活资料领域,而不是生产资料领域。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比如也有不少人将其作为投资生利的商品购买,对于这些人来讲,住宅应当已经超出了生活资料的范畴。无论如何,这一改革不管是对当代中国人个人来讲,还是对各级政府来讲,住宅的私有化确实是一个相当大的变化。随着越来越多的居民购买房屋,这个群体将会越来越大。

第二,自治组织的性质

业主委员会重要的性质之一,就是它是一个真正的居民自治组织。“自治”的英文是autonomy,其定义是“自我管理(统治)的权利或权力”。[7](P31)所谓“自治组织”,就是“该组织的成员为了建立组织的秩序并且维持它,自己决定组织的规则和规定,在此基础上,决定组织的首领及其工作职责”;它“与控制权的组织相对立”。而这种决定,首先并且基本上是建立在民主决策的程序和制度上。[8](P561)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来考察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形成,不难看出它已经具有了自治组织的一些主要特点。

以下是我们调查的一些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管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简称)做事程序……是以多数人的意志为行为、决定的依据。××园没有领袖人物,也不该有领袖人物。有的,只是执行民主意志的管委会委员。

任何一名代表都有权利发表有利于××园整体利益的任何想法和主张。代表需到管委会以口头或文字的形式提出议题,秘书负责接待和整理议题文件,管委会必须适时安排管委会会议,针对该议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议制度来确定最终结果。并将讨论的结果书面回复提出议题的产权人代表。(C小区的调查材料)

业主大会是代表业主管理物业的组织,其管理权源自业主对其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对依法受让土地的使用权……业主大会内部设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直接行使职权的范围:1.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2.表决通过业主共有物业的使用、收益方案。

业主大会应当有总户数的1/2以上参加,方为有效。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与会业主1/2以上投票权通过,方为有效。(S小区的调查材料)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也完全是按照民主选举的原则进行的,任何人都没有特权被指定为委员或者候选人。

业委会选举工作先建立筹备组,每个业主都可以报名参加。这样,经过一周的报名,有6位业主报名参加,因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名额是3人,经过这6位报名者协商,决定由其中3位业主参加筹备组。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1.热心小区的公益事业,自己报名竞选业委会委员;2.长期在小区居住,每年不少于180天;3.报名竞选业委会委员的人须向筹备组提供个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宅号、联系电话、产权证明(不是产权人的须提供产权人授权书)、本人照片,书面说明“为何要当业委会委员”和“如果当选,准备为业主做什么工作”,并同意将这些资料公开张贴和送达每一个业主。(J小区的调查材料)

1.将选举公告张贴在各楼大堂、会所以及地库等6个地点,保证所有业主只要回小区就能见到。2.第1次公告选举办法和被选举人资格等,自荐人自由领取表格;第2次公告管委会章程和14位自荐人的详细材料。此两项公告分别张贴1个月时间。3.同时,将全部公告张贴的文件缩微后连同选票送达每一业主家中,每次送达须有业主代表和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双方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前往,并要求正式签收;家中无人的情况以挂号信形式寄达登记地址。经过选举,产生5名候选人,3座楼每座都保证1人当选,其余2人以得票多者当选。4.现在,5个候选人的资料将再次公布,并将在1个月内举办第二次选举,反对票不超过50%即当选。

该小区此次选举活动筹备组的负责人说,我们的做法表面看来,比筹备组直接推荐费工费力,但是却给业主民主管理社区奠定了一个良好开端。(C小区的调查材料)

以上是业主的权力、业主大会的权力和活动方式、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以及民主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实际做法。这些制度保证了所有业主都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并且参与整个过程,也可以在参与和处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中,遵循民主的程序来做出决定性的意见,特别是在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能够听取每一户业主的意见,充分地酝酿、发表意见,首先选举候选人、然后差额选举正式委员直至主任,充分体现了在民主基础上,业主们进行自治管理的精神。

第三,业主对自己的利益和社区的公共事务更加关心,主动积极地参与

在住宅分配体制下,居民更多的是关心何时能够分到更好或更大的房子,何时能够从这里搬走;因此社区的环境、维护等对他来讲,都不是他而是单位关心的事情。而在商品房社区中,业主由于以下两个原因,而对社区环境和维护等事务更加关心。第一,业主购买房屋花了自己一大笔钱,而且,以后还要年年月月交物业管理费,自然要关心这些钱是否花的值得,后来的管理费是否确定的合理,这些费用都花在何处。第二,绝大多数业主购买房屋是为了自己居住,而且一般要居住多年,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出租或者买进卖出。因此,他们当然希望自己是居住在适合于生活的社区环境中,不希望这个环境受到破坏,无论是在硬件方面还是软件方面。而且,即使是为了出租和买卖,社区的环境好坏也必然影响房屋的出租或出售价格。出于对自己住宅和居住环境关心的直接目的,进一步发展为对社区更广泛的公共事务的关心,不少业主常常是无偿地、主动地参与属于公共事务的活动。以下两个调查案例很能说明问题:

张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她回忆起3年前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形,说道:“那次,为了通知业主,她和几位热心者在一周多时间,每天晚上在24层楼中爬上爬下,挨家挨户通知,可是,因为是外销公寓,许多业主长年出差在国外,仍然有一部分人联系不上。为此,她们几个还自费打过国际长途,才召开了业主大会。”(D小区的调查材料)

筹备组向所有业主发放选票和参选人简介,同时在公寓大堂设投票箱,在发放选票时,由于有些住户一时不在家,他们就多次拜访,为了送出一张选票,记录最多的是敲过一户15次门。业主和业主代表在12月12日前将自己的选票投入票箱(笔者调查时了解到,投票为秘密的无记名投票),12月13日在业主大会上当众开箱,公布选举结果。

北京某公寓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既有首席代表,又有公司老总,他们有大量公务需要处理,同时家庭也需要照顾。但他们却总是将业委会的工作放在心上。需要给各家挨户发放资料时,委员们的家属也会出来帮忙。有的委员出差在外地或境外,也不忘打电话回来询问小区的事;有时出差回来,为参加业委会会议,从机场直接赶到会场。委员们的工作都是义务的,不仅长途电话费自付,而且由于前期与物业公司关系没有理顺,几位委员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为业委会工作垫过钱,安电话、在大堂设立业委会信箱、大量文件的复印,都是他们自己想办法解决的。(J小区的调查材料)

我们过去常常说,城市居民对于社区的公共事务不关心,进行积极的参与极少见。特别是对比农村村民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热情态度和行为,城市居民的冷淡和无动于衷更是令人印象深刻。这里的原因除了参与机制方面的设计因素外,居民与居住和生活其中的社区无利益关系大概是最重要的因素了。

业主之所以关心社区公共事务,积极参与各种活动,正在于他们的利益第一次与其居住的社区紧密结合起来,业主们也第一次真正将社区看做自己要努力爱护的家园。据我们的初步调查,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成立和选举过程中,一般都有2/3左右业主参与和出席大会。例如我们调查的H小区,有业主157户,选举其业主委员会的大会上有136户的业主出席投票。

第四,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的角色和地位

城市的商品房小区可以看做是中国城市的微观社会,在该微观社会中,业主委员会无疑属于公民社会的领域,物业管理公司属于市场领域,国家的代表是房地产管理局和直接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事务的小区管理办公室。(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可以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两个机构还基本上没有介入小区的正式管理。)

实际上,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最主要的工作就是面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抗议活动,根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去年对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的一项专门调查,有近90%的居民对物业管理不满意。[9]对物业管理不满意的问题称得上是方方面面,难以列举,但是,最根本的问题是物业管理公司定位不正确,严重侵害了作为住宅及其居住小区主人的权益。

住宅私有化以后,随着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所有者与服务于住宅的物业服务人员(注:笔者认为,在住宅分配体制下的物业,可以被称作物业管理;而在住宅市场化体制下的物业最好被叫做物业服务,因为后一种情况下的物业人员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保姆与主人的关系。而保姆是向雇主提供劳务服务的,不是对雇主进行管理的。)的关系也就发生了变化。二者已经不是同一所有权下的住宅管理者和使用人,居住者是住宅的所有权者,而物业公司已经变成由所有权者聘请或者雇用的企业,正常情况下,在住宅及其环境的维护、维修和服务方面,二者应当是市场自由交易的买卖双方。物业公司是由住宅所有权人委托来对住宅及其小区环境进行服务的(如果讲管理小区,也是受所有权人的委托来管理),小区物业管理的主体或主人是全体业主及其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实际上,小区的物业是由业主自己管理,还是雇用物业公司,或者雇用哪一个物业公司等等,都是小区主人即所有业主的权力,因为是他们购买的房屋,也是他们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买单。

既然物业公司本质上是一个企业,它就要追求利润的实现。因此,由追逐商业利益的企业来管理甚至操控社区的公共事务是甚为荒唐的,只会造成商业利益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居民公共生活环境的侵蚀和破坏。近年来,之所以全国各地的小区纠纷不断,其主要原因概源于此。物业公司应当凭借自己的服务能力和质量在市场上去找客户。它与业主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是被雇用和雇用的市场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双方签订的有关合同来确定的。双方在人格上是地位平等的,谁也不依附谁,谁也没有权力强迫另一方必须干什么。双方只不过是市场上的买卖两方,双方同意就签合同,签了合同如果有一方违反,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制订公平合理的裁判规则,而不是过多地介入,政府主管部门更应当要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企业遵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任何企业都不能理所当然地成为开发商开发的小区的物业公司,它们应当通过竞争来获得其客户即业主的雇用合同。如果这些行政部门没有为公民购买的商品付款,就无权干预公民对自己具有所有权的商品的处理(当然,违反国家法律另当别论),当然,也不能指定某些单位或者企业来参加干预,这就像任何部门都无权对公民购买的私人汽车或者家用电器指定某些企业进行大包干式的管理和服务一样。

第五,对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公共领域的形成

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以及讨论场所的存在是公民社会的主要特征,特别是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进行了精辟的阐述后,公共领域已经成为公民社会的伴生物。

哈贝马斯继承马克思的观点,将所有权看做是公共领域存在或者变化的主要因素。他指出,“封建领主所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采邑所有权)作为一切统治权的总和,也可以说是管辖权;私人占有和公共主权这一对矛盾,封建制度并不具备。‘王权’有高低之分,‘特权’有大小之别,但不存在任何一种私法意义上的合法地位,能够确保私人进入公共领域”。[10](P5)这就是说,极少数封建领主占有一切,普遍的私人占有不存在,经济上的私人所有权丧失导致了私人性以及私人领域的丧失;而公共领域是以私人的独立性、自主性为前提的,后者不存在,前者即公共领域自然也无法存在。公共领域的最终形成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的产生,即前面提到的“私人化的”资产者个人的出现。这时,在公共领域活动的人是有私人所有权、并且从私人领域出发的自主独立的个人,他们因为共同的利益和目的而联合起来。

那么,作为住宅私有者的业主们讨论的是哪些公共事务呢?据我们的调查,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两部分,一是住宅的维护、维修和相应的服务;二是社区的公共事务,这里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区自然环境的干净整洁、社会环境的安宁和稳定、公共活动场所和设施的设备、公共建筑设备(电梯、上下水和暖气等)的维护和使用、社区治安的维护、社区公共费用的标准和使用等,另一方面是有关业主委员会这个自治组织的各种意见和建议等。

在我们入住的时候,大家的确很满意,那时,完整的院子和绿化,干净整洁的小区环境,我们真的很满意自己的选择……即使在施工过程中,每晚要受到噪音的干扰,我们都没有抱怨过,总是盼着小区在最短的时间内建好,大家就都有一个安稳的家了……但是,随着二期工程的完工和入住,问题越来越多……热水的温度忽冷忽热;暖气冷得很多人在家要穿棉袄……夜里经常听到大门口的对讲机的讲话声;马路上的汽车报警器更是扰民不客气,这些问题业主们提了又提,始终没有解决……我们买房子是为了什么?不是为了斗争,是为了安居乐业!(X小区的调查材料)

我觉得每个人买房子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看房子本身的好坏,质量好坏,户型好坏……第二个层次看房子以外的较大的环境的质量好坏,比如说小区是不是配套得好,是不是干净,是不是与商业机构离得比较近,买东西比较方便,外面是不是有绿地,是不是楼底下有足够的停车位,车不能都拥挤在一起,车和行人抢道等等。第三个层次我自己感觉是更重要的,追求一个社区的感觉,社区内大家人与人之间的融洽关系。

管委会的权力中,大部分“必须经过产权人大会的通过”,剩下的就只有“召开产权人大会”、“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对破坏物业产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赔偿”以及“可代表全体产权人提起诉讼”了,实际上,按“观点”(此为针对其他业主观点的讨论——笔者注)的第一条的内容,只剩下“督促业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公约,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协调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搞好物业管理”。说明白点,业委会单独可以行使的权力就是“督促业主交费、协助物业工作”。

由于我一直在做管委会的组织和执行工作,在这方面有点经验,能和大家共享。……所以我愿意和大家一起,就管委会成立问题,管委会成立以后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问题、财务问题、公共设施以及各园区的制度包括管委会自己的制度、管委会内部的制度、怎样运作管委会、管委会和管委会之间的联络等等问题,让我们大家一起来探讨。

需要说明的是,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权利实现的载体,它不是个别人进行商业性交易的媒介,也不是业主有什么问题都要找的出气筒,它是一个组织,一个没有私心,只有公开、公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组织,一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章程运作的机构。如果有人想把它变成个人目的实现的媒介,那么他就错了,如果业主委员会中这样的人多了,业主委员会也就没有资格作为业主的代表了。(业主委员会联盟论坛的发言)

以上是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关于社区公共事务的公开讨论和建议。进行这些讨论或者“自由地表述和发表其观点”[11](P375)的场所,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公开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另一种是互联网上的各种论坛,既包括各社区的业主论坛,也包括跨社区的联盟性质的业主委员会论坛,比较著名的如“焦点房地产网业主委员会联盟论坛”。此外,还有互联网与各业主委员会联合举办的活动,如“焦点房地产网”和积极热心于业主委员会活动的业主们曾经共同举办过“业主大会”,会上讨论十分热烈,也相当理性。从这些场所讨论的内容和活动来看,每一个参与者都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冷静的探讨。在“焦点房地产网业委会联盟论坛”上我们可以看到:“我们不想砸烂房地产市场,因为这个市场有我们自己的财产和我们的家!建好一个家,要靠家庭的主人——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笔者调查的一个业主委员会主任也反复强调说:“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社区的稳定,我们买了房子,有了不动产,当然希望小区安定,有一个适合居住的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可以使我们看到业主委员会这个自治组织已经具有了公民社会的初步特征,构成了中国城市社会历史上第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的雏形。也许,它还缺少某些属性,或者看起来与欧洲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公民社会有不少距离。但是,无论是欧洲还是美国、日本这些发达国家,真正的公民社会实际的形态和成熟的面貌,大概都不会与戈登·怀特和哈贝马斯的论述完全一样。正如魏斐德指出的:“‘公共领域’之于哈贝马斯就如同‘新教伦理’之于韦伯:它是一个社会哲学家的理想类型”,“作为一种理想类型,哈贝马斯所指的公共领域看来也许同大多数社会的现实相距遥远”,[3](P375)而且,哈贝马斯在研究公共领域的历史发展时也指出,公共领域自身的发展也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形式,早期是“非政治形式的公共领域”首先形成,即“文学公共领域”,它是“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的前身”。[10](P34)根据这种观点,业主委员会的公民社会性质应当是无可置疑的,在其目前的发展阶段上,我们至少可以将其称为“住宅社区的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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