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问题_国企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问题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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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只有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将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为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改制才算真正完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里强调的是,股份制改造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手段,混合所有制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向。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引入非国有资本,只有引入这种能够承担风险、享有收益的人格化产权主体,国有企业才能实现脱胎换骨式的制度变革。

从当前情况来看,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产权问题大体有以下八个:

第一,不改产权,国有企业改制只能是“换汤不换药”

国有企业改制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那时,所谓的改制实际上套用的是“股份制”的概念。但当时,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股份制还是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大多数企业对其内涵不甚了解。1993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提出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十六字方针。随后,我国又公布了《公司法)。这时,产权的概念开始出现,但由于当时人们对产权的认识不到位,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很难推进。

当时国有企业改制的通行做法是将按照企业法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转制为按照《公司法》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说到底,这是一种翻牌式的转制。这种改制除了给企业带来名称上的变更之外,体制和机制没有任何变化,属于“换汤不换药”、有其名无其实。

近两年特别是十五大以后,各地方国有企业改制开始朝着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开始出现质的变化。

第二,改制企业的股权结构设计取决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具体要求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与国有企业改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层面,前者是后者的依据,后者是前者的手段。

鉴于国家或某个区域对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要求不同,一方面,作为出资人,各级政府应在所制定的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中明确在不同产业、不同规模企业中国有股的持股底线;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在符合国家或所在地区国有经济战略性布局的前提下,改制为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

第三,外来资本导入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关键

要把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就必须导入外来资本,以实现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从目前情况看,能够导入的外来资本共有四类:第一类是外资资本。第二类是民营资本。第三类是社会法人资本。第四类是内部人资本,主要指改制企业的管理层、骨干和职工。

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存量转让,即按照“蛋糕”的现有规模,重新切分;二是增量投入,即保持国有股的存量资产不动,通过上述四类外来资本的投入来做大“蛋糕”,再改变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

第四,处理好内部人资本和外部人资本的匹配关系,对改制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根据近些年国有企业改制经验,处理好内部人资本和外部人资本的匹配关系,对于改制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机制的转变至关重要。外部人资本指的是外资资本、民营资本和社会法人资本,内部人资本指的是管理层和职工的投资,两者之间应有一个合理的匹配关系,一方面,要让内部人——管理层和职工与外部人一样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且做到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又要划出一定的股权比例,引入外部资本,防止形成封闭式的股权结构。国有大型企业更应注意这一点。

第五,受让价格不是改制企业选择外来资本的惟一条件

在选择外来投资者或受让方时,应要求其就某些重要事项做事先的承诺或保证。最重要的承诺有两点:一是即将投入资源的规模和期限;二是对原有职工岗位的优先安排。在这两点得到承诺的前提下,才可以讨论受让价格问题。换言之,只有在上述两点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受让价格才能成为决定因素。

第六,整体改制可从根本上杜绝关联交易和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

经过近20年的改革实践,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之后,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整体改制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联合出台了《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办法》,明确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整体改制创造了条件。二是局部改制所带来的弊端让人们开始探索整体改制的路子。三是整体改制、整体上市是国际惯例。这种产权制度安排有利于提高集团公司的整体竞争能力,而且整体改制、整体上市能够从根本上杜绝关联交易、大股东把上市公司当提款机以及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等问题。

第七,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还是分离,取决于企业规模的大小

从改制后的运行效果来看,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模式为主。

国有大型企业的改制则应以两权分离模式为主,或者两权分离与两权合一相结合的模式。

第八,管理层可在四个层面持有国有企业股权

一是本企业层面。只要规范运作,管理层与职工是可以持有本企业股份的,而且管理层和职工持股对转变企业的经营机制会起到积极作用,应加以肯定和鼓励。

二是子企业层面。根据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原则,母企业的管理层不宜持有子公司的股权。

三是母企业层面。根据改革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应鼓励子公司的管理层持有母公司的股权。

四是其他企业层面。对于企业管理层持有本集团之外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应有两点限制:一是企业管理层和职工不应该持有关联交易企业的股权,尤其是国有企业,否则由于利益的导向,会产生企业间利益的不正当转移;二是企业的管理层不应持有竞争对象企业的股权,否则会出现吃里扒外、自挖墙角的现象。除此之外,作为自然人,管理层和职工可以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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