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主体的地位与公有制主体的作用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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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把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公有制主体作用当成一回事,以为确立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它就发挥了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种混淆是造成国有企业困难的重要认识根源。

事实上,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公有制主体作用是两个相联系但主要是相区别的概念。确立公有制主体地位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可以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去完成。即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去剥夺资产者,废除私有制,确立公有制在社会制度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中国及原苏联、东欧等国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就是这样确立的;而发挥公有制主体作用则属于生产力范畴,不能毕其功于社会主义革命一役。就是说,社会主义革命只为公有制主体作用的发挥创造了前提条件。它并不能取代公有制主体作用的发挥。

发挥公有制主体作用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经历两个过程、处理好三个关系:

两个条件:一个是较发达的生产力,一个是较适合的实现形式。(1 )较发达的生产力是发挥公有制主体作用的必备条件(或叫基础性条件)。公有制主体缺乏较发达的生产力做基础,其主体作用的发挥会遇到障碍。由于在公有制主体与公有制主体作用之间存在互动关系,久而久之,公有制主体会因为公有制主体作用发生发挥障碍,它本身不但得不到强化,反而呈弱化走势。倘若公有制主体作用的发挥障碍得不到排除,公有制主体弱化走势将会继续下去,这时资本主义私有制很可能成为对公有制主体最具威胁、最具危险、最具挑战性的所有制。在这种情况下,发挥公有制主体作用的难度将更大。(2 )较适合的实现形式是发挥公有制主体作用的决定性条件。正如公有制主体不等同于公有制主体作用一样,公有制主体作用也不等同于公有制主体作用发挥。发挥主体作用必须得到实现形式的保证。笼统地说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不确切的。确切地说,公有制实现形式包括公有制主体实现形式和公有制主体作用实现形式两个层次。前者是宏观实现形式,它主要是通过转换体制、政企分开等途径去达到;后者是微观实现形式,它故然会受到宏观实现形式的影响和牵制,但它本身又别具特点和相对独立性。因此,寻找到了宏观实现形式并不等同于寻找到了微观实现形式。目前我国的国企改革尚停留在寻找宏观实现形式的阶段,在寻找微观实现形式方面只刚刚开始起步,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

显然,这是两个过程,即发展生产力过程和寻找实现形式过程。站在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立场上看,第一,无论是第一个过程(发展生产力过程),还是第二个过程(寻找实现形式过程)都是自然过程。所谓自然过程就是事物自身矛盾运动和发展的过程,就是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去设计、约束、规范自身行为的过程。人们在规律面前既不是无能为力的,也不是目无规律随心所欲的,而是科学性与创造性的有机结合。第二,无论是第一个过程还是第二个过程,都是统一过程。所谓统一过程就是两个过程不是相互分离和脱离,更不是相互排斥的。一方面,第一个过程是第二个过程的基础。离开生产力发展水平去寻找公有制主体和主体作用的实现形式是不实际的。另一方面,第二个过程又反作用于第一个过程。适合于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它不仅能够巩固、壮大和发展公有制主体,充分发挥公有制主体作用,而且能够缩短发展生产力所花费的时间,缩短生产力发展的自然过程。第三,但是,它们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谁也不能替代谁。因为,这两个过程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及解决矛盾的主要方法是不相同的。第一个过程主要是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矛盾,其主要方法是遵循生产力自身矛盾运动的规律,把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认断落到实处,强化国企的技术改造和内部管理,治理市场环境,引进发达国家治厂管厂和创造规模经济的经验,等等。第二个过程主要是解决过时的公有制主体及主体作用实现形式与我国初级阶段的生产力不相适合的矛盾,其主要方法是改革,通过改革把公有制主体及主体作用从过时的实现形式中解放出来,因而,也把生产力解放出来。可见,在第二个过程中又存在两个子过程,即把公有制主体及主体作用从过时的实现形式中解放出来的过程,并寻找新的实现形式与生产力相适合的过程。

这就得处理好如下三个关系。

(一)公有制主体内部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关系。这对关系一直没有处理好,这与我们过去喜欢使用如下两个表述有直接关系:(1)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全民所有制,二是集体所有制。 (2)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导。这两种表述都不确切。 (1)的表述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没有明确所谓形式是指什么, 是指表现形式抑或实现形式。第二,没有明确表现什么或者实现什么。(2 )的表述同样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不应该在公有制的两种形式中分大小。第二,所谓主体和主导这种表述本身是不正确的。理论上的含糊不清造成认识误区,给实践带来许多麻烦。

比如,把表现形式与实现形式混为一谈。表现形式与实现形式是不同的。前者所揭示的是形式与内容、表与里的关系,是对公有制的静态考察。后者所揭示的是公有制的内容(即性质)通过与之相适合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制度,使之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以及社会再生产四个环节和社会再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得到贯彻,并为人们所感受。显然,这是实质与结果的关系,是对公有制的动态考察。由于把表现形式与实现形式相混淆,出现了重形式、轻实现的倾向。同时,由于把公有制的表现形式狭隘地理解为只表现生产关系的内容(要求),忽视了公有制的表现形式还应该包括社会化大生产方面的要求,因而又出现了重生产关系、轻生产力的倾向。误认为公有制实现形式只能从生产关系上去寻找,在拔高所有制的公有程度上下功夫。

在这种思维方式下,不仅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处于被消灭的过程之中,而且也把集体所有制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渡形态,放在被削弱和被消亡的地位。在理论上,用农业是基础、工业是主导这种产业关系模式,去理解和代替公有制与国有企业之间在所有制方面的关系,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导。在这里,集体所有制经济不见了,在农村,合作制几乎名存实亡;在城市里,搞由小集体向大集体、向地方国营过渡。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集体所有制经济乘改革开放的东风,杀出一条血路,争得了三分天下有其一的席位,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十五大明确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以公有制为主体就包括集体所有制也是公有制的主体这层含义。公有制内部二元所有制结构格局的确立,符合我国初级阶段公有制的客观实际。这种公有制内部所有制结构的战略调整,使公有制主体及主体作用建立在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个主体之上,基础更厚实、更宽阔,较之片面突出全民所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从而必将为集体所有制经济,乃至整个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开辟广阔前景。

(二)公有制主体的量与质的关系。过去总认为国有企业的数量愈多,公有制主体的地位愈巩固,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愈强大。因此,国有企业的摊子愈铺愈大。事实上,公有制主体及主体作用的状况如何,其关键不在于国有企业的数量,而取决于国有企业个体的素质。在国有企业个体素质低下的情况下,其数量愈多,意味着不够格的国有企业愈多,这对公有制主体及主体作用不是一种增加量,而是一种减少量。相反,国有企业个体素质提高了,即使在数量上有所减少,公有制主体及主体作用由于组成它的国有企业(也包括集体企业)的个体素质的提高,会比过去更巩固而不会遭到削弱。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公有制主体的量的要求不只是一个微观概念,还是一个宏观概念。换言之,不是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任何场合下,公有制都要占优势,都要占大比重,都要占支配地位。正如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同样地,公有制主体的质的要求,也从国有企业个体素质这个微观概念,上升为整个国有经济这个宏观概念。衡量公有制主体质量高低的标准,不再局限于国有企业个体的素质,还要看整个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能否起主导作用,能否控制攸关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并对其占据支配地位。“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十五大报告)

因此,对公有制主体的量与质的关系必须更换观念。从重数量轻质量转变为重质量、量质并重。没有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个量的条件,公有制主体及主体作用便无从谈起;有了这个量的条件,不等于公有制主体及主体作用就自然而然地得到了质的保证。为此,中央强调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企改革的方向,通过国企的改组、改造、加强管理,推进以资本为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集团化,抓好大的;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放活小的。从而,对公有制主体实施战略性布局调整,以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国企数量多、质量低,以及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不合理等老大难问题,把一个既有数量依托、又有质量保证的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群体带进21世纪。

(三)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这对关系是三对关系中积累和遗留问题最多,最棘手、最难处理的一对关系。从50年代初开始,我们就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看成有你无我、有我无你的对立、对抗的关系,无论在战略上还是在策略上,非公有制经济都是被消灭的对象。这种态势一直持续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重新认识和判断社会主义及其所处的发展阶段,提出初级阶段概念,得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结论,进而对非公有制经济制定出新的政策。但是,长期形成的思维惯性使人们总认为,公有制主体只有在纯化的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中才能得到体现和实现,而多元的竞争型的所有制结构会对公有制主体地位构成危险和威胁。这就在理论上提出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对公有制主体的巩固和公有制主体作用的发挥最有利。

从哲学和经济学的角度看,纯而又纯的事物和所有制是不存在的。且不说在原始公有制的晚期产生出私有制萌芽,在奴隶主私有制的晚期产生出地主私有制,在地主私有制的晚期产生出资本家私有制。就连现代的美国、日本、欧盟各国,它们的所有制也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一统天下,而是形成多种所有制(成分、经济)并存和共同发展的局面。这种所有制结构非但没有弱化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主体地位及主体作用,反而使其在竞争中强化起来。

马克思在把单一的公有制作为追求的理想目标的同时,他也预见到社会主义有多种所有制(成分、经济)存在的可能性和必然性。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曾经作过这样的描述:“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所表现出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从马克思的上述描述中可见:(1 )私有制可分为劳动者私有制和非劳动者私有制两种;(2 )与公有制相对立的是非劳动者私有制。由于劳动者私有制与公有制不构成直接对立关系,所以,社会主义应该允许劳动者私有制存在;(3 )即使是非劳动者私有制也很难一下子消除掉。因为,在劳动者私有制与非劳动者私有制之间存在许多溶合和混合形式(即马克思说的“中间状态”),以溶合和混合形式存在的私有制,社会主义也应该允许它们存在。以后,马克思又于1875年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进一步指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过去,我们在理解“旧社会的痕迹”时,仅仅局限于分配领域,认为按劳分配是承认资产阶级权利的最后一个堡垒。现在看来,资产阶级权利还存在于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之中,即社会主义还允许一些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从社会中分得一部分财富。这部分财富既可以用于个人消费,也可以用于生产性消费,作为投资追加部分,继续从社会中分得财富。由此建立起来的私有制得到社会主义国家的保护。

列宁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即已察觉到这一点。他认为,在消灭商品生产、市场和货币成为不可能时,科学的态度是承认这三样东西存在的合理性。为此,列宁设计出新经济政策,推出租让制、合营制等新举措,与先进国家的托拉斯实行联合,把苏维埃从资本列强的重重围困中解救出来。列宁还有一句名言:垄断产生停滞趋势。沿着列宁的这个思路往前思考会得出如下结论:单一的垄断型的所有制结构也会产生停滞趋势。因为,单一的垄断型的所有制结构排斥同性的所有制之间的竞争,因而也排斥来自所有制结构内部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作用,从而就使所有制的发展变成纯粹外力挤压的结果,进而阻碍了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进程。

党的十五大认真地总结了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第一次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以共同发展取代并存,以重要组成部分取代补充。这必将进一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开创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新局面。同时,也表明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时代业已结束,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必将拥有令人羡慕和乐观的发展天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必将进入溶合生长和混合发展的新阶段。

这时,公有制主体及主体作用也必将得到更大更快更强的发展。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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