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贡品”和“条约”之间_泰国国王论文

在“贡品”和“条约”之间_泰国国王论文

“朝贡”与“条约”之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29.3/33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56(2007)04-0064-013

一、前言——朝贡结束与暹罗的对外关系

暹罗国王蒙固(1851-1868年在位)有一张身穿蟒袍的肖像画,这与泰国史中一般将其高度评价为与英国等西洋各国签订修好通商条约、积极引进西洋近代科学的蒙固王很难联系起来。考虑到蒙固即位后不久派往中国的使节是来自暹罗的最后的贡使这一事实,其差距就更大了。而且蒙固留下了严厉批评对中关系状况的超长布告。今天,据说这张肖像画在大城府近郊挽巴因夏宫内的中国式宫殿“天明殿”的二楼与朱拉隆功等3人的蟒袍肖像画挂在一起,这且另当别论,这里想看看与这张肖像画的印象完全不同的蒙固王的布告。

题为“关于国王遣使修好的公告”的这则布告作为其治世的最后一年1868年公布的布告之一收于《四世王布告集》第四卷中。[1]155-184其原本是收藏于泰国国立图书馆古文书部的抄本“四世王期行政文书”。[2]no.154后者题为“关于古来泰国使节前往北京的布告”,用黑色墨水抄写在白底的泰式横折本上,空白处有许多用淡淡的铅笔修改的部分。对两者加以比较,可以知道印刷的原文基本上按照了该修改本。[3]41-63但无论是公开的布告还是原文的抄本都没有记载公布的日期,无法知道其正确的书写年份。

布告整体以与中国互换国书为主题,其概要如下。[2]no.154首先表明该布告是发给按照条约为修好而驻在暹罗国内的领事及驻在各国的暹罗领事,以及任领事职务的官员的。其次叙述了自古以来在暹罗国王与各国国王之间有过诸多的国书和“朝贡品”及使节的互换与往来的情况。

接下来概述了暹罗与中国的国书和使节的互换情况。“其开端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来自中国方面、尤其是广东商人的商业动机。随着从广东进口贵重的物品,又从暹罗出口森林物产,受到贸易利润诱惑的泰国国王便希望自己派遣帆船前往中国,两者之间便开始了使节和国书、‘朝贡品’的互换。但两者之间没有友情,只有无知和策略。即:愚蠢的泰国国王和官员们中了住在暹罗国内从事贸易的中国人的计策,这些中国人说,国王要与中国贸易,就必须派遣使节向皇帝递送国书和朝贡品。中国人在根据泰语原文用汉语书写国书时随意歪曲内容,写成泰国国王作为属国对中国皇帝表示敬意,并表示要成为三年一贡的进贡国”等。

接着,布告详细探讨、说明了互换国书时的礼仪和手续程序等,同时强调由于泰国方面的无知和愚蠢而受到中国官员和翻译(lam)所骗的经过及泰国单方面表示敬意的不平等关系,谴责了作为翻译居中介绍的中国人和中国。但对此仍未怀疑是因为从回赐中能够得到超过“朝贡品”的高价物品,从附带的贸易中也能得到巨额利益,便满足于此,相信了说“进贡”表示友好的翻译。后来正直的翻译告诉泰国官员国书内容受到歪曲的情况,泰国方面便让人们将国书译成正确的汉语。但是,这招致了广东官员的愤怒,扬言要采取赶走使节中止贸易的措施,在泰国的中国人也要求继续交易,因此以往的惯例仍延续了下来。

在对暹中关系做了批评之后,布告记述了与汗达瓦底、万象、高棉、琅勃拉邦等近邻王国的国书互换。但其主要着眼点在于强调与近邻关系的对等性,同时表明它们之间没有像轻视泰国的中国那样的侮蔑、轻蔑行为,指出了中国的傲慢态度。首先,与时有交战但总是泰国败北的汗达瓦底之间的关系被定性为兄弟关系,即使汗达瓦底得胜,国王之间也是对等地互换国书。另外,与高棉之间的战争断断续续,高棉屡屡伺机谋反,此后(高棉)陷入了时而依靠泰国时而依靠越南的状态,但国书的互换依然是国王对国王的对等关系。关于与万象和琅勃拉邦的关系,它们虽然是独立国家,但自感弱小,对泰国表示敬意,而暹罗则赞扬这些老挝国王的荣誉,决不像中国那样轻视他们。进而也谈到与阿瑜陀耶时代结下深交的法国、荷兰等远方各国的国书互换及使节互派等都是平等地进行的情况。而且再次批评说,它们与轻视泰国、没有作为友好国家对待泰国的中国不同。蒙固王得知这些情况后便不再向北京“朝贡”(song bannakan)。

的确,布告主要叙述了与中国的“朝贡”关系,将停止朝贡归咎于中国方面针对愚蠢的泰国的策略和傲慢的态度,并以强烈的口气加以批评,但同时也叙述了近邻各王国也同样处于互换国书的对等关系,并谈到了与法国及荷兰等所进行的国书和表文的互换等。而且布告发给按条约设置的所有领事。就是说,在这里与中国的关系被定位于与西洋的关系和与周边王国的关系这两种关系之中,也向新缔结了条约关系的各国叙说了这些批评。此外,国王向中国皇帝呈递的国书(phraratchasan)和“朝贡品”(khruang ratchabannakan)等用词在记述与近邻各国和西洋的往来时也被使用了,这表明这些关系有着可用同样的词来表现的某种关联性。另外,如果想到身穿蟒袍的肖像画和“天明殿”,可以想象布告表明已结束的与中国的朝贡关系19世纪后半期在暹罗仍有着某种影响力。这样看来,便会出现诸多疑问,例如对暹罗来说,“朝贡”和互换国书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其后暹罗究竟与中国缔结了什么样的关系?等等。

回顾以往的泰国史研究,关于19世纪至20世纪初与中国关系的研究,可以说大致是以下面3个领域为中心的。首先是朝贡关系中的对中关系史。沙拉信(Sarasin)所代表的这个领域探讨了阿瑜陀耶时代至1854年使暹罗——中国关系秩序井然的朝贡(贸易)制度及其进展过程。[4]此外,库什曼(Cushman)等注重朝贡体制下繁荣起来的帆船贸易和文化交流的研究也不少。[5]第二个领域与贸易也有关系,即可以说在19世纪后半期以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国人(征税承包人、资本家、苦力劳动者等)在暹罗的财政和经济中所起到的作用也引起了许多研究人员的关心。其主要研究对象是有关19世纪后半期以后的经济,但论述19世纪前半期商品经济的兴盛和资产阶级的形成及阐述会馆等社会活动的研究也相当多。而第三个则是有关20世纪初期以后的国家主义的领域。该领域大致分为对自辛亥革命前后在暹中国人之间展开的革命运动、抗日运动的探讨和对防范这些活动的暹罗方面的国家主义论调的探讨这两个相互关联的课题,并分别出现了许多研究成果。

这样,围绕与中国的关系和中国人,相互关联的上述3个领域的研究不断深入,而有关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初暹罗对外关系的研究已经是以暹罗与欧洲的关系为核心的研究课题了。关于这一点,如果考虑到围绕19世纪中期以后的暹罗的国际秩序和外交关系的动向,似乎是极其自然的。即:暹罗1855年与英国签订了通商修好条约(通称“鲍林条约”),以此为开端,自翌年1856年以后,接二连三地与法国、美国等西洋各国签订了条约。另一方面,鲍林条约签订前不久蒙固王派遣的使节在从北京的归途中遭到被视为太平天国余党的暴徒的袭击,出现了死伤者。以此为契机,暹罗停止了贡使的派遣,这就是暹罗派遣到中国的最后的使节。相继发生的这两件事被认为是暹罗脱离以往的朝贡体制、并入近代国际条约体制的起点。此后,对暹罗对外关系的研究便一直以与欧美各国的条约缔结、领事裁判权和关税自主权的丧失等不平等条约的影响,以及包括领土“丧失”和国内法制完善等在内的条约修改交涉过程的探讨为中心。

换言之,19世纪中期以后暹罗的对外关系研究虽然也与前近代的结束及近代的开始和展开相结合,但还是分别探讨了与中国的朝贡关系的结束和始于19世纪中期的与西洋各国的条约关系的成立及周边地区的殖民地化。这样包括本文开头的肖像画和布告所启示的问题在内、可以围绕“朝贡”与“条约”探讨与中国、西洋、周边各国间相互关系的观点和框架是很难发现的。何况直到1946年并没有从正面将与没有缔结条约的中国的“外交”谈判作为研究课题。

基于这种问题意识,本文将根据暹罗方面的史料,重新探讨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期的中暹关系。第二节将探讨19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围绕恢复进贡的几次接触和交涉的史料,第三节将探讨有关1907年重新提起的缔结条约的交涉史料。关于两国围绕“朝贡”与“条约”的交涉,迄今仅在与其他课题的关联中做过片断性的叙述。实际上存在着许多泰语史料,但这里介绍的只是其一小部分。笔者意识到“朝贡”与“条约”的重叠与关联,将根据同时代人的观点将其定位于同时代的脉络中,为考察19世纪后半期以后暹罗的对外关系努力摸索新的框架与观点。

二、围绕恢复进贡问题的对抗逻辑

1852年,暹罗派遣的使节遭到暴徒袭击,两年后回国时,暹罗与中国双方未必已达成结束进贡的谅解。从1860年至1880年,中国方面曾几次要求暹罗恢复进贡,每次暹罗都不得不考虑是否恢复并做出判断。是恢复还是保持中断状态或是结束,针对这些判断,暹罗方面的记录显示了围绕各种条件和预想到的得失进行协商后才做出决定的情况。最后决定不(不能)采用拒绝、废除进贡的表现,而建议经天津赴京来取代治安不好的经广东的陆路。由于中国方面拒绝了这个建议,暹罗方面没有派遣使节,结果暹罗对中国的朝贡便于1852-1854年结束了。本节将概观这一过程,考察当时人们如何认识与中国的关系、以及有过什么样的交涉。

1.1862-1863年

最后一次遣使约10年后的1862年4月,船长(nai samphao)Kai和Tnim这两个中国人乘Seng Hin号帆船从广东来到暹罗。两人带来了如下书信:“广东的行商”(nai hang pun kang)chin sengchong给财贸外交大臣(以下简称“大臣”)[6]100及港务左局长的书信各1封、广东行商和负责暹罗及越南商船税收的官员Yu Lim给大臣的书信1封、广东总督给大臣的、北京礼部大堂的指示4封。[2]c.s.1222 no.201

其中Yu Lim给大臣的文书内容在列出了这次寄送的文书后,重新确认了暹罗迄今为止的进贡情况,指出失贡数量并催促进贡。即,1844年(道光二十三年)以来实行四年一贡后,1851年前往中国进贡,要求拜谒道光帝的遗体,并传达暹罗国王(拉玛三世)驾崩一事,但使节仅停留在广东,没有前往北京便回国了。翌年重新进贡,传达暹罗新国王即位,并请敕封。此后1855年、1859年两次失贡,加之咸丰帝驾崩和新皇帝即位时各1次及应“封”之贡,合计失贡5次,催促将此通知国王,请他不要损坏美好的友情。

另一方面,行商chin seng chong的书信要求对此次赴暹帆船Seng Hin号的货物和(购买的)白米照例实施免税措施,并说明在过去20-30年期间对带着国书从曼谷来到广东的帆船都按惯例实施了免收进口税和手续费的措施。

对此,大臣给广东总督寄来了两封回信(1862年6月25日)[7]38-43,其内容如下:首先将书信内容上奏国王,国王降旨说中国和暹罗要保持友好;此次也照例办理总督寄来的皇帝敕书,像以往那样款待大国,排出水陆两路欢迎队列,通知受理并表敬意,并将敕书译成泰语,上奏暹罗国王。关于行商提出的进贡,因此次寄来的文书是行商的书信,所以没有上奏国王,只回复了大臣商议的结果。即重新谈到1852年贡使遭到暴徒袭击的事件,指出1855年的进贡年治安并无恢复,1859年则是总督因广东发生与英国的战斗而不在,1861年北京发生与英法联军冲突的事件。[2]c.s.1222 no.66由于担心能否保持友好关系,便独自收集这些情报,结果意识到事态并未平静,便要求向北京的礼部大堂传达,待重新恢复平静后再遣使入贡。

关于帆船Seng Hin号的货物免税问题,大臣给总督、港务左局长给Yu Lim分别寄去了书信,说与以前带着皇帝敕书来航的Po Seng号一样免去税收和手续费。即,船只税已经废除,命令主管官员免除对货物征收的3%进口税计1953375铢及对(回头货)白米的税收1200铢。[7]45-47

如行商的书信和暹罗方面的应对所示,此次恢复进贡的要求与以往那种围绕进贡的文书互换稍有不同,其特征是以商业动机为背景的广东商人和地方官的强烈的主导性。可以说,“朝贡”关系不仅对暹罗来说是贸易获利的机会,对广东方面来说也可以得到免税特权,因此是互利的,受双方的动机所支撑。可以认为,通过贸易与暹罗保持密切关系的华南商人面临着暹罗国王—(华南地方官)—中国皇帝的朝贡渠道中断的事态,有可能独自直接对暹罗国王(官员)做工作。请留意暹罗对此根据与欧美的条约规定实施了免税,采取了把与西洋之间的条款重复用于“朝贡”的形式这一点。

结果,暹罗方面的应对仅是通过免税措施给予对方商业利益,并没有直接谈到进贡,只是友好地提出等待治安恢复的条件。但是,广东人似乎并不满意。翌年1863年7月,行商又派遣中国人Niao Thim带去传达咸丰帝驾崩等的敕书及总督的书信,同时也给大臣带去了书信。信中针对“治安恢复后再照例进贡”的暹罗的回信反驳说,通往北京的路线已可通行,并指出今年是进贡之年,要求送来3份贡物——3艘船,同时要求免除对此次送信汽船的税收。[7]47-50

针对再三的进贡要求,暹罗方面做出了“先不回答”的选择,给予了模棱两可的回答。即:在港务左局长给行商的回信中说,请向总督抚院转达,季节风将逐渐偏北,想要准备贡船,但船已腐朽,等造了船再好好应对。[7]59-60

在这种暧昧回答的背后,国王已与暹罗的高官们交换了意见,探讨了对策,主要有以下4点。

首先,进贡时取道广东的话,治安并未恢复,使节定会胆战心惊,不可强制实行。如果中国方面谅解泰国害怕的事实,就把国书和贡物送到广东。这样的话,总督会帮忙把贡物送到(北京)。

第二,探讨了由天津进京的建议。但是,如果中国允许改道,便不得不遣使入贡,这时便需要可航行至天津的汽船或大型帆船。这样就必须进行巨额投资,即使得到回赐也不划算。

第三,如果真的必须派遣使节,关于汉语与泰语的国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就必须向欧洲人展示,告诉他们中国人书记官翻译时篡改了内容。

最后指出,如果失贡,造好船只从事与中国贸易的商人们将会遭受损失而表示不满,而(曼谷的)中国人放肆起来就有可能造成骚乱。

关于第一点,指出在国王绝对权力下的使节感到害怕是行不通的,只要国王下令,哪里都应该去,终因担心国王的权威受损而驳回了建议。关于第二点,认为不应为了进贡而使用巨额资金的想法是对的,而且不像以往那样追求商业利益了。关于第三点,大家都认为不应该公布国书而予以否定。另外,第四点的担心是现实的,怀有恶意的中国人会以此为由找茬闹事。这些讨论表明,当时对暹罗来说进贡并非仅仅是维持友好关系的手段,也不是服从的象征,而是国王的威严、经济上的回报、对西洋的体面、以及对暹罗内部的中国人的统治、与华南交易的利益等相互间难以调整的问题群。既不能进贡,又要考虑到拒绝时的不利因素,因此必须探讨出一个既不答应也不拒绝的办法。[7]57-59

2.1869年

在1862年(同治元年)的恢复进贡要求中,广东方面的积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其后暹罗与福建方面进行了交涉。1869年(同治八年)福建的军事、征税官等派遣4名官员为购买柚木经新加坡抵曼谷时,迎接他们的大臣让他们回国时带去了给福建官员的书信。其内容除了近年来柚木缺货、价格高涨的情况及购买时得到暹罗的中国人征税承包人的协助而提供了特殊方便的报告之外,还表明了如下希望:鉴于1852年(咸丰二年)进贡时归途遭到暴徒袭击以来中断了进贡的情况,想要改道天津重新开始进贡,可能的话还请福建官员将此上奏皇帝。改道天津的理由是由粤进京路途遥远必须再途中过年,而天津较近,可以放心。信中写道,上年朱拉隆功王即位,借开始治世的机会,想要进贡并请同治帝敕封。[7]150-153

福建官员将此上奏北京的皇帝,但遭皇帝驳回。其理由有:目前从广东到北京的陆路已恢复秩序,强盗也已平定;而海路有海盗抢劫及风涛之险,极难防护。[7]104,153-158;[8]933-934但此后暹罗方面一直主张天津路线。

3.1876-1877年

1876年1月,关于光绪帝即位的敕书8道、两广总督的书信9封由广东的暹罗和越南事务官Ngao Seng Chiang寄给大臣,重新要求进贡。对此,暹罗再次要求改道天津。在1876年4月15日大臣的回信中不仅以治安差为由拒绝由粤进京,而且指出,皇帝将许多港口向各外国商人的船只开放,而且其他国家的使节获准可以从不必等待季节风便可迅速踏上归程的天津赴京拜谒皇帝。在广东等待季节风、耗费两年的远路与获准在天津登陆的其他外国相比,实在不公平。但是,广东方面的应答却非常冷淡。基于1869年否定经天津赴京要求的前例,总督没有征求皇帝的意见便拒绝了大臣的要求。

1877年4月18日,广东官员Ngao Seng Chiang的拒绝由天津进京的通知由乘汽船从香港来访的中国人送达后,国王朱拉隆功在5月15日的亲笔信中就进贡的前景征求了13名亲信大臣、国务会议成员的意见,结果支持继续进贡的4名、否定的也是4名,认为应该静观事态的有5名。[9]21/28;[10]210-234意见分歧的结果表明对进贡状况的理解和预测是复杂的,但各个人的意见都不是单纯地以是或不是来表示,他们都考虑了得失和双方的情况才做出判断,反映了难以应付的局面。

其主要论点可以整理为以下5点。首先是遵守古来惯例的问题,第二是进贡和国王的权威、国家主权的问题,第三是如何评价中国力量的问题,第四是缔结条约的问题,最后是如何考虑暹罗国内中国人动向的问题。各个人将这些问题联系起来并加以对比后,各自提出了主张。

首先,遵守古来惯例是应该进贡,或应该静观事态等主张的根据。进贡是自古以来的惯例,不应该放弃,或是合乎统治者采取的对策,而另一种见解是现在使事态恶化并不明智,提议暂时进贡。

但多数认为进贡是服从中国的象征,会损害国王的权威。他们认为进贡是单方面敬意和隶属的表现,主张暹罗不是中国的朝贡国和属国,如果这样,将无颜面对与暹罗缔结条约的(平等的)诸外国,而且对其他国家来说也是应该担心的事态。此外,有人还提到了以前蒙固所指出的国书的汉语内容与呈递给法国皇帝和维多利亚女王的国书内容不同,被译成过度强调服从姿态的问题,如果驻北京的欧美各国领事将汉语内容译出并在报纸上刊登,与暹罗缔约的大国皇帝也可能要求暹罗国王写信表明与服从中国皇帝相同的姿态。反之,如果实施进贡,有必要在王朝年代记中表明这是敬意的表现,暹罗并非中国的属国和朝贡国。

是否接受服从的象征仰赖于如何评价中国的力量。说起来进贡是出于中国是大国,而暹罗是小国的认识,但对其中断的原因——中国国内的混乱和秩序的恢复的评价则出现了意见分歧。有人还是认为中国是大国,暹罗是小国。现在,也有人将恢复了秩序增强了力量这一认识作为取道天津、等待事态进展这一见解的根据。甚至有人指出,无论是进贡还是缔结条约,如果答应强大的中国的要求,有可能进而行使权势,如果不答应,也有可能以武力强制实行。另外,有人提出了悲观论调,认为虽然讨厌中国对“朝贡国”的姿态,但在中国以武力相逼时,暹罗为了抵抗,只能依靠其他国家,而如果招引大国介入,结果将像高棉那样。

以中国的势力及暹罗国内的许多中国人人口的存在为背景,尤其具有威胁的是第四点的缔结条约问题。后来仍不断对暹罗的对外关系产生影响的这个问题就是在这时被意识到的。主张应该进贡的背景之一是,拒绝进贡的话,中国方面有可能要求缔结条约和设置领事。如此害怕缔结条约是因为担心在中国获得领事裁判权时暹罗国内的许多中国人都会成为条约国臣民,这样各种利益就会被中国人获得。

当然,也做了这样的预测:条约是双方认可利益而签订的,中国建议缔结条约,暹罗“政府”如果同意,就可缔结,但如果判断于己不利,便可拒绝。这时,“北京皇帝”单方面以势强求,而在暹罗设有领事的诸外国不会允许,因此不可能实行。但实际上“进贡即服从,条约即平等”的理解只有建立在现实力量差距的基础上,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进贡也不会平安无事。另外,有人认为再次强烈要求进贡仍不答应的话,中国有可能将暹罗作为朝贡国而派遣监督官,以及逼迫暹罗改变惯例,出于这种担心,建议为了统治暹罗国内的中国人要加强军事力量。

的确,条约和领事裁判权的问题是与居住在暹罗国内的中国人的统治密切相关的难题。自19世纪中期,被称为“龙的子孙”的中国人社团(秘密结社)之间的斗争曾发展到很大的冲突事件,19世纪70年代中期也是中国人在普吉和那空是贪玛叻互相争斗的时期。对此,很难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在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人们之间对将来的理解也大为不同。如果不进贡,估计暹罗国内的许多中国人难以统治。另外,也有人鉴于过去在差春骚和那空猜西发生起义的事例,指出无论是否进贡,中国人都有可能引发骚乱。如果缔结条约,设置中国领事,在领事裁判权的庇护下,暹罗方面将很难统治中国人。这种看法占据了优势,但也有意见说,中国人就像在国内时而发生大叛乱那样,chat(民族)意识淡薄,领事很难进行统治。

基于这种讨论,暹罗方面在1877年12月15日的书信中做了答复。该信仅仅简单传达了祝愿两国友好不断发展的国王的话,并表明了国王和大臣对不允许由天津进京的遗憾之意。[7]109-110

4.1880-1888年

大约两年后的1880年1月,这回围绕乘美国船在厦门喝醉酒后刺杀了中国人的暹罗水手阿山的押解问题,进贡的要求又通过北京官员寄到暹罗国王手中。阿山本该是死罪,却被特赦释放了。但是,没有人将他带回。于是,认为使节为进贡来访时可将阿山带回曼谷处理的中国方面又寄来书信,要求履行进贡义务。[7]111-114;[8]934

但是,暹罗方面拒绝领回阿山,并将此意在港务左局长给暹罗和越南事务官的信中做了传达(1888年4月20日)。理由是暹罗人在“北京皇帝”之地犯法,应该按中国的法律制裁,没有必要遣送回国。并强调说,与其他国家一样,即使要求暹罗派遣使节,该使节也没有领回犯人的权限,并反复说,居住在中国的阿山应该按中国的法律制裁。而且不使用进贡这个词,而再次传达了与皇帝友好的意志,并说如果允许他们像其他国家那样由天津进京,将非常高兴,并会一如既往地促进友好。[7]124-126;[8]934

阿山的后事如何不得而知。但是,广东方面继续以更强硬的态度要求进贡。1881年8月通知“暹罗国王”皇太后驾崩的皇帝敕谕以及管辖暹罗、越南、琉球使节的行商——广东官员Ngao SiangChiang给大臣的书信由其儿子Ngo Hun Yong以使者的身份带往暹罗。Ngao的书信要求暹罗确认进贡的义务,并请求将此事向国王转达,而后谈及暹罗希望改为经由天津的进贡路线,建议首先恢复经由广东的进贡,然后由两广总督上奏改变路线。对此,9月27日大臣的回信在对皇太后驾崩表示哀悼的同时,仅表示对迄今没有允许天津路线感到遗憾,且在大臣寄给总督的书信中没有谈及进贡之事。采取这种对策的背景是,要求进贡的不是总督,而仅仅是行商的书信,这里有必要弄清再次要求经由广东进贡的真意,而且在暹罗作为独立国加强势力,与西欧各国缔结条约,从而被认为是大国的情况下,今后中国有可能要求建立与欧洲同样的贸易(及条约)关系,而暹罗有许多中国人定居,且已与泰国人混为一体,考虑到这些,必须避免像对待欧洲人那样对待中国人。

但是,翌年8月寄来的Ngao书信的态度显然强硬了许多。他在给大臣的书信中将自己称为北京的行商,同时对回信中暹罗—中国对等的说法进行了强烈谴责,认为该说法不恰当,并指出暹罗所用的光绪年号有误,进而对书信格式未按等级惯例进行了批评。[7]182-184此外,还要求港务左局长照例准备金船(rna thong),以乐队、礼炮欢迎其子带来的文书,并让他在外国使节公馆住宿。[7]176-177

带来书信的Ngo的态度也很强硬。他表示不满,说对远道而来的使节的欢迎不够热烈,要求效仿赐予皇帝敕谕的其他地方,在暹罗拜受敕书时敞开(王宫的)中央门并升旗,为了不被外国领事轻视,要鸣礼炮表示十分的敬意。而且指出现在中国国内已平定四方并力图增强军事力量,反复主张不要坚持天津路线,要一如既往地按惯例由粤进贡。进而强调皇帝的慈悲和恩德,时常想到属国,如果属国请求,我们有责任予以帮助,并说曾派兵帮助越南与法国进行战斗。并且强调对日本干预朝鲜和琉球也会派兵责难,让宿善和慈悲遍布各地。[7]184-193

暹罗方面对这种强硬的态度感到恼怒,便按惯例迎接了Ngo,但没有让他谒见国王,而且对广东的回信也仅仅是通知已收到敕书和书信的极为简单的信函。针对批评暹罗方面的书信格式和用语,大臣在给Ngao的回信中搪塞说,只是按照本国的习惯,并没有轻视之意。[7]189,193-211

两年后的1884年,受北洋大臣李鸿章之命,北京的高官Un Chong Ngan又要为进贡一事访暹。他在4月26日的书信中记述道,暹罗国是200余年的朝贡国,应该尊重惯例进贡。针对Un征求意见的书信,港务左局长在回信(6月17日)中说,很遗憾,进贡一事不能遵照贵方的意向,也不能像诸外国那样设置领事,促进友好。[7]214-216

1886年3月6日,经英国介绍,暹罗驻英大使等与清国驻英公使曾纪泽围绕修好条约签订问题进行了大约50分钟的会见。在会谈中,就西方的chat(民族)与东方的chat的外交惯例的不同、东方的团结、将来两国的友好关系、迄今的关系史、导致遣使中止的经过等方面交换了意见。双方基本上就促进条约交涉达成了一致意见,虽然原则上主张对等的立场,但以国家大小的现实和“朝贡”这一历史关系为背景的意识仍存在着差距。暹罗大使指出,以往中暹关系是遵循东方古来惯例的使节和“物品”的往来,暹罗是中国的“朝贡国”这一理解是在停止遣使之后才出现的,并批评说,持有这种理解的人对东方的惯例毫无所知,他们并不了解中国皇帝也向暹罗国王赠送了“物品”的事实。对此,曾纪泽承认有些中国人因暹罗单方面派遣使节,便认为暹罗送了朝贡品,就是把中国看作存在于暹罗之上的宗主(suzerainty),但自己对暹罗赠送“presents(礼品)”表示理解,说中国欢迎按照古来惯例派遣友好使节。而暹罗方面已经与诸外国缔结了友好关系,建立了遵循西方惯例的新的对等的友好关系,因此大使强烈主张应该顺应时代采取欧洲的惯例。曾纪泽对此表示同意,但在中国是大国,暹罗是小国,两者是兄弟姊妹的关系,暹罗应表示敬意这一点上并没有让步。暹罗大使进而说,应该由认为小国更不应该放弃对等的独立国这一立场的暹罗方面提议进行条约谈判,并要求理解独立国暹罗与中国的对等性,但曾纪泽反复主张中国是大国,指出有人认为与暹罗缔结条约是不体面的,强调了条约谈判的困难。

1888年1月,北京的皇帝派遣的专员王荣和(记名总兵副将)和余珣盐运使衔候选知府在调查了爪哇、苏门答腊、英属马来亚、澳大利亚的中国人的状况后来到暹罗。事前从驻新加坡暹罗领事陈金钟口中了解到新加坡的迎接方式的暹罗便仿照新加坡不把他们作为政府的客人来迎接,而沿用1881年Ngo来访的前例,让他们在港务左局长家住宿,没有让他们谒见国王。两人会见了外交大臣(提瓦翁亲王),请求亲王提供暹罗的进出口统计、人口普查数字等,并就课税等在暹中国人的状况交换了意见。进而询问了暹罗与日本的缔约情况,另外还批评了欧洲、特别是法国。而后表明中国也应该学习国际法以便可以妥善处理事务,暹罗方面也表示赞同。[7]128-133,220-230

顺便提一下,亲王是槟榔屿出身的英国臣民,讲一口流利的英语,与经营碾米业等的陈金钟也是故知,这样的人物被皇帝任命为驻外使节,令人感到华南、暹罗(南洋)的中国人社群、中国皇帝、暹罗王权以及西洋的相互关系和互相参与正在进展。其后,交涉进入了新的局面,两国一面强烈地意识到“朝贡”问题,一面探讨在以条约为框架的国际体制中应结成什么样的关系。

三、杨士琦的访暹与暹罗的缔约回避

19世纪80年代后半期以后,两国从进贡到缔结条约、设置领事,谈判的焦点不断改变。70年代后半期以后,暹罗也处于所谓的“近代外交”形成期,出现了掌管领事派遣、财务和外交的大臣专管财务,以往其掌管的外务行政趋于分离的动向。1892年重新任命了13位相当于大臣的职位,外交部(Krasuang kantangprathet)也作为专门掌管外交的行政机关设立了。而后在1900年代后半期,两国之间围绕缔结条约、设置领事重新开始了交涉。此后,至20世纪30年代又进行了数次交涉,但这都可看作是回避交涉,结果并没有缔结条约。有关交涉的泰语、汉语史料相当多,存在着许多应该探讨的课题。以下简要地介绍一下20世纪初条约的缔结逐渐成为主要问题时1907年底的杨士琦访暹及暹罗方面的应对情况及部分史料。[9]21/13;[11]

这个时期恰好是围绕法国、英国的保护民、臣民税收和裁判权的条约谈判、以及孙文的访暹、反对人头税增税的中国人罢工等事件在暹罗不断发生的时期。在国内和周边地区的形势动荡不安的情况下,可以看到以往围绕进贡的议论及交涉中出现的制约中暹关系的各种问题及交涉的各种要素——例如,无论朝贡还是条约,其内含的权威和力量对比的问题、虽是两国间关系却受到国内条件及地域地政条件等影响、交涉主体与渠道的多样性、同暹罗与欧洲各国缔结条约的关联等——在时代变化的背景下进一步表面化了。

1907年11月2日中国驻法公使刘式训委托暹罗驻法公使Monchao Charun传达以杨士琦为首的使节团计划历访西贡、曼谷、新加坡、爪哇及欧洲、美国一事,希望访问暹罗本国政府,要求对使节提供免费滞留、保护及方便。Charon立即将此事向本国转达,同时提出了对策。他指出,中国驻法公使已许诺本次访问没有外交上和政治上的目的,建议将使节作为王国政府的客人加以款待,滞留期间为了防止与日本的外交机关接触应让暹罗方面的官员紧随左右。他还主张要对中国政府表示即使没有条约,也已将中国人作为暹罗的一员对待。11月25日举行了内阁会议,确认了国王的方针,即可以与其他友好国家一样接受中国,但不能准许设置常驻领事。同日在给海军总司令的私信中重新强调了将中国作为友好国家表示敬意的重要性,同时就接待时海军的责任分担和接待方法(按照西洋的惯例等)做了指示。[9]21/13

11月27日,4名使节由翻译等6名随员陪同,乘两艘巡洋舰(海圻号4300吨,海容号2950吨)抵达。至12月2日离开的大约1周期间,暹罗方面诚恳地接待了他们,日程、访问地点、会见人员自不待言,从服装、姿容到与暹罗官员的谈话、发送电报的对象及词数都做了详细的记录。从字里行间可知双方都充分意识到访问带有外交和政治上的目的,因此其话题并没有正面谈到条约交涉,但却间接地表明了自己的力量,阐述了意见。例如,乘巡洋舰来访本身就暗示了炮舰外交的姿态,但参观过海军接受西洋式训练的情景及最新设备的暹罗官员将此理解为向暹罗官员乃至曼谷的中国人显示中国的发展,以达到令人醒悟的效果,为此暹罗方面也使用海军西洋式地接送使节。而针对谒见国王的要求,暹罗方面当初以国王在大城府为由拒绝了,但接受了看到使节如约没有谈及政治的总务顾问Strobel的建议,11月29日给予了短时间的谒见机会,表示了最大限度的敬意和欢迎姿态。[9]21/13

如上所述,相互之间没有把对政治的关心列入交涉事项,而确认、强调了自古以来的友好关系、敬意及欢迎之意,尽管如此,中国方面偶尔也会向负责接待的官员提出关于曼谷的各外国领事的状况及中国人数量的问题,也谈到了对设置领事的关心。此外还谈到中国的情况,说明中国是人口众多、资金雄厚的大国,但因国内暂时出现混乱,无法发挥力量,现在正朝着繁荣的文明化进展,并叙述道,如果可说是亲戚关系的中国和泰国共同繁荣起来,便可合力将东亚各国牢固地团结在一起。[9]21/13

进而,应该注意借此机会有所行动的不仅是当政者和官员。尽管有报告说一部分广东人贴出反对此次访问的传单,但曼谷的许多中国人仍用三色布、红布、灯笼等把中华街装饰起来,并募捐举行宴会等,款待了使节一行。不仅如此,还出现了客家向使节要求设置领事、暹罗方面感到紧张的场面。此外还有报告说日本(公使馆)也借这个机会会见使节,劝他们设置领事。[9]21/13;[11]

虽然是短暂的停留,但这次访问被认为是划时代的。有人认识到,暹罗方面将中国的正式使节作为王国政府的客人来迎接意味着中国使节改变了迄今为止依赖在暹中国人的方针。并且认为,对不谈政治的前提下的接送及谒见国王,中国使节感到非常满意,他们评价说朱拉隆功国王是无可挑剔的。[9]21/13

另一方面,暹罗方面预测这次访问虽是一时的,但并不是最后的,今后这种访问还会继续下去,并估计中国方面会更强烈地主张设置领事。使节离开3天后的12月5日,暹罗方面召开了内阁会议,其议题是这次中国使节的来访。会议中讨论了围绕中国人状况和中国人统治的问题,并预测暹罗的中国人今后还会继续请求中国给予支援。其背景有如下这些:法国将权力(对亚洲臣民、被保护民的裁判权?)移交给暹罗的结果,中国人必会要求取代法国的(庇护)权力;征税承包人制度修改后国家便直接征税,以往作为中国人社团头目的权威承包人不存在了;代之兴起的碾米厂经营者和商人与政府的关系比较疏远,无法提供庇护;等等。认为今后只要不实行可满足中国人社群需求的统治,他们必然会向中国请求派遣领事。[9]21/13;[12]

内阁会议上,作为对策提出了废除外交部属下的港务左局并将其移交给统辖中国人的首都部。港务左局至少在19世纪中期作为港务局的一个局,管辖过从事对外贸易而居住在暹罗的外国人社群和泰国沿海地区,并负责管理对中贸易和中国人社群。[13]35-87如前一节所述,该港务左局长在围绕进贡的交涉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19世纪末,在作为“却克里改革”的部分部、局重组的过程中,被置于外交部的管辖之下。另外还指出,20世纪初对中国人社群的统治出现问题时,如果港务左局在外交部的管辖之下,就会将中国人作为外国人对待,重新提出了中国人待遇和中国人统治体制这一课题。[12]

另一方面,暹罗的中国人在中国革命运动趋于高涨的背景下开展了积极的活动。1908年,在前一年接待中国使节时曾请求设置领事的客家提出了设立客属会馆的申请。同一时期受到新加坡的活动的影响,提出了设立暹罗中华总商会的申请,而担心其政治意图的暹罗政府一直没有批准,从而成了问题。而且在1910年6月1日,发生了反对向曼谷的中国人增收人头税的大规模罢工[14],使得暹罗政府痛感统治中国人的困难和中国介入的可怕。

这段期间围绕缔结条约的中国—暹罗间的接触并没有中断。1908年4月14日两国驻法公使在巴黎再次会见。首先出使法国大臣刘式训对暹罗国王诚恳地接待杨士琦一行转达了谢意,暹罗驻法公使Charun也对获得接待的机会表示了高兴和满意。接着中国方面又说希望与暹罗缔结修好条约,请求将此向本国传达。对此,Charun答应传达给本国,但作为个人见解,他提出时期尚未成熟,希望等待适当的时期,并反复提出了这样的见解:暹罗国王一直平等地对待中国人,因此没有必要缔结条约。而当时与英国之间围绕领事裁判权的条约修改谈判正在进行,因此谈到了与诸外国间条约的修改,在撤销领事裁判权的谈判中缔结新的条约对暹罗来说是很窘迫的,建议还是在与诸外国缔结了新条约后再签订同样形式的条约。而中国方面问道,可以不提领事裁判权吗?但Charun反驳说那不可能,刘式训也认可这一点,认为缔结什么样的条约只能仰仗本国政府的见解。此外,Charun反复指出中国人在暹罗享受特别的待遇,拥有与泰国人同样的权利,并说如果缔结条约,应该与这种特别地位相称,享受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待遇。[15]

另外,同一时期在中国驻欧公使之间流传着杨士琦访暹后暹罗方面对缔结条约采取了积极态度的消息,使暹罗方面感到困惑。而成问题的是同时进行中的与瑞士的条约谈判。谈判围绕是否认可领事裁判权问题难以取得进展,瑞士方面也暗示没有领事裁判权的可能性。但对暹罗来说,即使实现与欧洲的第一个“平等”条约,也担心中国很可能以此为例要求签订同样的条约。如果中国方面追问与瑞士签约为何不和中国签约的话,就没有理由拒绝了。即使认识到在国际社会中拒绝缔约是可耻的,也必须拒绝,但要避免直率的拒绝。其背景是担心中国派遣的驻暹领事有可能成为在暹中国人的领袖,领导他们进行反抗和罢工,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仍回答“时期尚早”。[15]

朱拉隆功国王在1908年6月16日给巴黎的Charun的书信中做出了中国迟早会提出缔结条约的预测,并就此提出了对策。其基本看法是缔结条约对中国有很多有利之处,而对暹罗不利。此外,如果拒绝签订条约,可以预想到以下事态:(1)贸易方面的障碍;(2)可能妨碍苦力进入暹罗;(3)有可能煽动在暹中国人进行反抗;(4)行使海军的武力迫使暹罗签订条约。但预测其中较为现实的(3)也不容易进行。他还指出让中国人父亲和泰国人母亲之间生的孩子成为“泰国人”等对策是很有必要的。[15]

其后,1910年6月1日在曼谷发生了抗议对中国人增收人头税的罢工,3个月后的8月末至9月初,朱拉隆功王询问与中国的修好条约,3名大臣阐述了意见。[16]203-220他们都提出如下看法:考虑到暹罗在亚洲的地位及迄今的历史关系、文化上的亲近感,与中国断绝关系、禁止移民是不现实和不利的。在这种看法的基础上认为,在中国人与泰国人及条约国臣民享受同样利益的现实中,缔结条约并不会给两者带来利益,因此没有必要与中国缔结条约。但看到近年来暹罗及诸外国成立中华总商会的动态,预测今后暹罗的中国人可能会要求本国派遣领事及缔结条约,反过来中国政府会乘此机会借口保护暹罗国内的中国人而迫使暹罗签订条约,因此认为要尽早制定对策。

例如,内务大臣考虑到,中国国内陷入混乱,没有力量强制条约的签订,但他广泛分析了各殖民地和东亚各国的形势,提请人们注意即使不行使武力,也有可能采用两个策略的情况。第一,唆使几十万名暹罗国内的中国人反抗暹罗政府的权力,要求中国政府统治,或者支援中华总商会等团体,让他们支持中国政府;第二,中国政府委托德国、日本、英国、法国等与暹罗缔结修好条约的诸外国来保护中国人。但关于前者,这些团体并不讨所在国政府的喜欢,因而其成员只有极少一部分人。关于后者,指出日本、法国也表示关注,之所以没有实现,大概是因为中国政府讨厌两国对中国的态度,或是诸外国相互间担心对方通过统治中国人在泰国获得过大力量而进行了互相牵制。他们认为,中国人在无条约的状态下基本上享受着与泰国人同样的利益,通过缔结条约将他们当作“外国人”,即使是对等的,对双方来说都是损失。

另一方面又说明,还是有必要防备早晚来临的缔结条约的事态,不得不与中国缔约的原因可以考虑以下3点。首先是中国具有了充足的力量;第二是泰国国内的中国人与中国政府团结一致让泰国认可缔约和派遣领事,而后泰国政府和中国政府相互同意缔结条约。关于第一点,认为中国虽然是大国,但现在日本等诸外国虽因铁路建设等产生了对立,但仍追求利益,为削弱中国的力量进行各种各样的活动,因此今后10年期间中国的力量大概不可能增强。关于第二点,详细分析泰国国内约30万余人的中国人的情况,可以知道他们大部分人都专心于经商,并不关心政治。唯一的可能性是第三种情况,与海峡殖民地和爪哇、法属印度支那不同,暹罗的中国人子孙2、3代后都将成为泰国人,一旦缔结条约,只有新来的中国人及其妻子成为中国臣民,这就是两国达成协议上所不相让的条件。进而,对人口普查时仍达到36万人的中国人,在促进他们成为泰国chat(民族)的同时,要充分把握其数量和分布情况,并设置联系雇主和工人的负责官员等,不让没有工作的劳动者集中在一起。此外,在统治方面,要加强作为大前提的军事力量,同时不能把中国人与泰国人分离开来,应同等对待,并提拔中国人官员等,使他们亲泰国化,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

建设大臣(原首都大臣)也认为暹罗的中国人享受着与泰国人同样的利益,没有必要缔结条约。他指出,要特别注意中国人并非团结得坚如磐石这一点,为了抑制下层工人利用暹罗中华总商会等对政府表示不满,应该团结富裕的商人,将商会的活动限制于“商业的”活动。另外,农务大臣认识到只要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依赖中国人的力量,就不可能断绝关系,阻止移民流人,担心中国政府致力于中国各地的开发,使得移民减少。此外,他们强调通过结婚、教育及宗教来促进中国人的泰国化的重要性,同时指出在收集有关东亚、中国形势的信息方面采取具体对策的必要性。而且在外交方面也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主张在向东方的政治中心东京派遣外交官的同时,也向日本和中国派遣留学生,让他们通晓两国的习惯,回国后录用为官员等。

四、结束语

以上根据暹罗方面的有限的史料概述并考察了围绕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初期暹罗与中国之间所进行的进贡和条约的交涉过程,下面拟整理一下上述的论点和课题。

首先必须再次指出,根据暹罗方面的史料论述中暹关系时,无论是“朝贡”还是“条约”,仅将中国(清朝)皇帝和暹罗国王作为主体来探讨两者的关系,只能考察其关系的一小部分。中暹关系不仅包括中国(清朝)皇帝、暹罗国王及分别代表着他们的官僚,而且居住在暹罗国内的相当数量的中国人社群、以及中国的华南(广东、福建)地区的地方官和商人也是重要的组成要素,他们有时作为交涉的当事人,或者作为影响交涉的势力而存在着。换言之,至少可以认为暹罗方面的史料中所见的两者的“对外关系”是由中国(清朝)皇帝、暹罗国王、暹罗的中国人社群、华南地区的地方官及商人这些相互关联的4条轴构成的多轴的、多元的“复合关系”。

出于这种多轴的、多元的复合关系,1854年以后暹罗与中国之间进贡和条约都没有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国没有进行过交涉。不仅如此,与中国结成何种关系这一问题对暹罗来说一贯是重要而深刻的问题,其重要性不单是两国间的问题,有时也是对与西洋各国的关系产生影响的问题。因此,仅将19世纪后半期以后暹罗的对外关系看作向条约关系的转换是不充分的,将与欧美的条约关系置于这种多轴的、多元的与中国的关系的脉络中来理解的观点也是必要的。

此外,暹罗方面围绕进贡、缔约的讨论显示了如下状况:在难以应付的情况下,不得不收集情报,互相提出问题,考虑各种相关要素,边衡量得失边做出判断,而后进行谈判。对中进贡长期中断,而且也没有缔结条约,这至少从暹罗方面来看,可以说是因为两者之间的关系很深,问题涉及面很广且很复杂,所以未能单纯地选择哪一种对策。因此,对暹罗来说,进贡中断、无条约的状态与其说是过渡的状况,不如说是从主体上选择了回避决定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国王、中央政府,地方官员和商人、商会和会馆等民间组织等多种多样的主体趋于表面化,从而进行了交涉。在交涉过程中表面化的主体和各种问题并不是分为内政与外交、国家与民间、西洋与暹罗、中国等几个部分,而要求从中国与暹罗双方在没有进贡、条约的时代如何管理大量的中国移民人口这一观点来重新定位,将它们相互联系起来加以探讨。

另一方面,通过与19世纪后半期“条约即对等”的认识相比较,暹罗方面已逐渐明确地认识到“进贡即服从”。但是,简单地放弃进贡、没有马上缔结条约是因为存在着这样一种现实:面对大国中国,这种比较、尤其是条约应该说是以两国间的对等关系为原则的。在国内拥有许多中国人的背景下,拒绝中国提出的进贡要求时甚至要担心其介入,而缔结条约时也将不得不面临通过领事裁判权等以条约的形式来表现中国的强大影响力的事态。另外,象征着文明的条约往往也被理解为关乎权威和面子的事体,因此也未能直率地加以拒绝。

在这种情况下,在同时代的人们的眼中,与欧美的条约并非作为不同原理的事体与“朝贡”完全分离,两者时而相互重叠,被认识为国家、国王的“身份”和权威的问题,或者成为了利用条约和宗主权的殖民地化威胁论的根据。此外,与中暹关系相关,条约超出单纯的两国间关系,被作为现存的地区秩序中的国家的“身份”和国家间的地位高低问题来考虑。另外还应该注意,正如主张天津路线所象征的那样,交涉中“西洋”要素有时可能被作为避免与中国对峙的手段和逻辑来使用。今后将更有必要结合时代的脉络,慎重地按照同时代人的观点对“朝贡”和“条约”的概念进行重新探讨。

本文根据泰语史料概述了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初期暹罗与中国的交涉过程的一部分。回头来看,前言中所介绍的批评中国的蒙固王的布告与身穿蟒袍的蒙固王及朱拉隆功王似乎并不那么矛盾,可以把它们看作考察更为深入的历史课题的开端。

收稿日期:2007-11-15

注释:

①本文摘自小泉顺子著《历史叙述与国家主义——泰国近代史批评序论》(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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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贡品”和“条约”之间_泰国国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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