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和现实依据_劳动价值论论文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和现实依据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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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207(2003)01-0070-04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是否具有一致性——问题的提出

江泽民同志的“七一”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这是我国分配制度改革和分配理论的历史性突破,是我党首次以纲领性文件的形式表达出的对丰富、发展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迫切要求。它立即引发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

在这场大讨论中,许多人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按生产要素分配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否一致?它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在这一问题上,有两种比较典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是两回事,价值的分配并不取决于价值的创造,这一观点实际上肯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一致性,或者说回避了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另一种观点则修正(或者说否认)了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了价值,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这一观点实际上否认了按生产要素分配与传统的劳动价值论的一致性。

那么,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到底何在?它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否具有理论上的一致性?本文就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以就教于仁者。

二、生产方式——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决定因素(实然依据)

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包括所有制形式、分配方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三方面。其中,所有制形式和性质决定其他两个方面,“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1]。因此,分配方式的理论基础(也是客观基础)是生产力水平和所有制形式。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生产资料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与这种特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必然有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从马克思有关生产方式的理论出发,价值的创造与分配确实可以被当成两回事。按生产要素分配根本无需到价值创造那里找“说法”,人们也没有必要因为要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而去费神地论证物化劳动(非劳动力要素)是否创造价值之类的问题。人们确实可以轻易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具有理论上的一致性。

因为生产方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就具有阶段性和历史性。随着生产方式的不断变化发展,当按生产要素分配赖以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复存在时,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从外在的或者说从实然状态去分析,生产方式又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然依据”。

三、价值的创造与实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根据(应然依据)

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从来没有把劳动价值论作为分配关系的依据……马克思从来没有说过,只有参与价值的创造才有参与分配的权利。价值创造不是价值分配的理由。”[2]笔者认为,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推断逻辑。

马克思主义认为,剩余价值是指由工人创造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剩余价值就是剥削;“无偿劳动的占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通过这种方式对工人进行剥削的基本形式”[3]。我们不难从这些理论的逻辑中作出如下推断:因为剩余价值是工人劳动创造出来的,因此,理应归工人所有;而资本家因为未创造剩余价值,因此,其占有的剩余价值是无偿的、剥削而来的。这不蕴含了“价值的创造决定价值的分配,不创造价值却参与价值的分配是不合理的”这一思想吗?否则,就不要用“无偿”、“剥削”这样的词了。

那么,承认价值的创造是价值分配的依据,是否意味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矛盾了?笔者认为,两者并不矛盾,两者仍然是一致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方面,从劳动的主客体的统一性来看,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起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价值的源泉是劳动,而劳动是一个动作、一个过程,它没有独立的存在状态。要使劳动得以存在,必须把劳动的主体——劳动力(或劳动者、劳动力要素)与劳动的客体——非劳动力生产要素(或物化劳动)结合起来,即只有把不同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才有劳动这个动作,才能创造价值。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往往只看到劳动主体对价值创造的作用,而忽视甚至否认劳动客体(非劳动力要素或物化劳动)的作用,由此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当作劳动主体价值论。其实,马克思曾准确认识到劳动是主体和客体统一的整体。他说:“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4]这里,人是劳动的主体,自然就是劳动的客体,人与自然的统一(主客体的统一)形成劳动过程,即劳动既离不开主体也离不开客体。所以,只要承认劳动主体对价值创造起作用,客观上也必须承认劳动客体(一切非劳动力生产要素)对价值创造起作用。

另一方面,承认物化劳动(非劳动力生产要素)在创造使用价值(社会财富)中的作用,就必须逻辑地承认它们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传统经济学理论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作用,但同时却不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作用,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二重性,是对商品的不同角度的认识,而不是两个东西;并且使用价值还是价值的基础和物质承担者。“对于这同一事物,只要物化劳动起到创造作用,那么在逻辑上就必然要承认物化劳动既对使用价值的创造起作用,又对价值的创造起作用。只承认物化劳动对创造使用价值起作用,不承认物化劳动对创造价值起作用,是对商品二重性的割裂,也是对劳动二重性的割裂。并不是说商品具有二重性,就可将商品分为两种实体存在,一种实体表现为使用价值,一种实体表现为价值,没有这种逻辑,现实不存在这样的划分。”[5]

从以上两方面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劳动价值论从其内涵和逻辑上承认了包括劳动力要素和非劳动力要素在内的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我们在强调活劳动创造价值、是价值的源泉的同时,实质上已经承认了物化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我们在承认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有足够的理由分配价值的同时,确实不应该否认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价值分配的合理性和权利。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的、应然状态的依据,劳动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具有理论上的一致性。

另外,从价值的实现角度看,我们也能找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根据或者说是应然依据。我们知道,一物要成为商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它必须是劳动产品,同时它必须用来交换。同样,“价值”要成为现实的、真正的价值,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凝结有人类劳动,必须用来交换。农民的口粮、仓库中卖不出去的产品,虽然它们都凝结了大量人类劳动,但由于它们不用来交换或交换不成功,它们就无价值可言。所以,劳动创造“价值”,这个“价值”还只是潜在的“价值”,只是具备了成为真正的、现实的价值的可能性,只有通过交换,为市场接受,它才能真正成为价值。而在交换中,交换对方的目的是为取得使用价值,而使用价值又是由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创造的,这等于证明价值的交换成功与否,潜在的、可能的“价值”能否成为真正的价值,生产要素(通过使用价值)起着关键性的、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因此,应该让所有生产要素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一样参与价值的分配。

四、市场经济——使按生产要素分配成为必要和必然的选择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给要素所有者的报酬,实质上就是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而要素价格的波动会自发调节社会资源(即生产要素)在社会各部门间的流动,以达到资源分布的最优化和产出最大化,这一过程实质就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说,按生产要素分配和市场配置资源是同一过程,市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在执行资源配置的职能。我们也可以说没有按生产要素分配就不可能有市场配置资源,也就根本谈不上市场经济。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占有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每一个经济主体的本性,每一个经济主体都会按“最大——最小”原则去追求付出最小化和获取最大化的结果,这是经济人选择行为的普遍规律。而且,生产要素的投入是一种高风险的选择行为,“种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的情况经常会发生。因此,如果我们剥夺了生产要素的投入者谋求利益、获取报酬的权利,必然会扼杀他们投资经营的积极性,他们会选择不投资或少投资,即使投资,也会选择经营不负责任。这样的经济是没有活力的,是不会长久的。

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平衡原则

效率优先就是要使生产要素投入者能按投入要素的数量、质量、贡献取得报酬,多投多得、高质高得、贡献大者大得。兼顾公平应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使各生产要素投入者公平地按投入要素的质、量取得报酬;二是对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带来的收入悬殊、贫富悬殊实行平衡,保证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劳动力要素投入者收入的数量问题。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现代社会被称为“人力资本”,当其所有者将其投入生产经营后,应该得到两种收入:一种收入是收回的劳动力“成本”或称为“折旧费”,这一部分就是马克思说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即工资;另一种收入是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取得的报酬。这两部分收入相当于资本家投入资本后收回的成本(预付资本)和得到的利润。劳动者应得的两种收入中,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所得到的收入、报酬只能是后一种,而前一种收入只相当于劳动力成本、折旧费,根本不能称之为报酬。但是,在理论界,大家又往往忽视了后一种收入的存在,把劳动者排除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范围之外。在实践中,不仅绝大部分劳动者被剥夺了按劳动力要素分配的权利,而且许多人连自己的劳动力“折旧费”、“成本”回收权也被部分地剥夺了。在许多私营企业中,工人不能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而且劳动条件恶劣,克扣拖欠工人工资、不给工人办理养老保险(这是最典型的劳动力折旧费)等情况还时有发生,这就犹如拿了别人的钱进行投资,不仅不给别人利息,而且还克扣了别人的本金。虽然此种情况经常见诸新闻媒体,但并未引起应有的重视。马克思在其《资本论》第一卷第八章中曾说过:长期的资本稀缺会导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成为资本约束型或资本主导型的市场,进而导致资本垄断价格及垄断地位的形成,从而造成竞争不公、交易不公。在劳资关系中,会出现资本家依据对生产资料的垄断而对劳动者实行强权、压迫、盘剥。具体表现为资本家任意压低工人的工资、降低工人的生活标准和劳动条件、加大劳动强度、随意辞退工人、对工人进行精神上的折磨和奴役等等。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发生过,后来经过工人的抗争,加上马克思主义观念的影响,西方国家逐步承认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了劳动者的一系列基本权利。目前,我国普通劳动力已严重供过于求,而资本则相对稀缺,在资本与劳动力不对等的交易中,不断有强权、压迫、盘剥现象的发生。这时,政府就必须在制度上加以管理和规范,而不能期望于投资者的道德约束,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代价去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二是非劳动力要素投入者报酬的性质问题。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这部分收入是剥削收入。从前文分析中可以看出:与投入的生产要素的质、量、贡献一致的收入,是不能称之为“剥削”收入的,因为它在价值创造中做出了巨大贡献,不符合剥削“无偿占有”的一般特征。只有超出其恰当限度的“加价”部分,才是剥削收入,这些收入往往是对劳动力的“折旧费”、“成本”的部分以及劳动者应得的按要素分配报酬的部分或全部的无偿占有。这一观点的澄清,有助于我们通过理论、观念上的宣传和政策上的支持,帮助私营企业主从“剥削”的阴影中走出来,挺直腰杆大胆创业;有助于人们从对私营企业主的偏见中走出来,给私营企业主创业创造良好的舆论、政治、社会环境。

三是目前我国出现的贫富悬殊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造成的,而恰恰是因为社会未能实现公平的、效率优先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目前,我国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已十分突出,来自不同渠道的信息表明,我国的基尼系数已在4.0的警戒线上徘徊,但我们不能把这一现象简单地归因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虽然按生产要素分配可能会因贯彻效率优先的原则导致贫富不均,但它绝不是目前贫富悬殊的主要原因。目前,贫富悬殊的主要原因应该是不法收入和不合理收入。走私、坑蒙拐骗、制假贩假、偷税漏税、借公济私、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以及政策性垄断部门的高额垄断收入、政策性漏洞给一小部分人带来的巨额收入等,这些非法的、不合理的收入,不平等的交易,大量挤占了普通职工和农民本来低微的合法收入,使得公平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得不到实现,是贫富悬殊的主要原因。中国人有“不患贫而患不均”的民族情绪,而上述不法收入、不合理收入造成的不均才是人们最“患”且痛恨的东西,是最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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