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盐法的基本内涵_唐朝论文

论榷盐法的基本内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涵论文,论榷盐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唐代榷盐制是中国盐业历史上重要的盐法制度。有关它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历史意义,已有诸多文著论及。本文拟就榷盐制的基本内容作详细条缕,包括盐产的管理、榷卖与招商、税额与计帐、榷利的储运与入库、榷税的转嫁与归宿五个方面。

自刘晏改第五琦的官运官卖为商运商卖,唐代榷盐法一直未脱出这一轨道。在此,我们试截取榷盐制度之横切面,条缕榷盐法的基本内容。

一、榷盐制下对盐产的管理

榷盐是国家税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基础同其他税收一样,也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榷盐收入与盐业生产有着直接的联系。第五琦、刘晏都意识到了这一点,而将盐业生产的管理作为榷盐制度的重要内容。榷盐制下对盐业生产的管理,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设立盐籍与特许生产制度

第五琦变盐法时就规定:

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1〕。

此制为刘晏所继承。旧业者,即榷盐法实施前的自营业盐者,这些人往往“世煮盐为生”。浮人即游离于土地之外的人户。唐政府为这部分人单设盐籍,凡取得盐籍之人户,即不属州县,而归于各盐场、监、院,由盐铁机构掌管。如《新唐书·食货志》言:

盐民田园籍于县,而令不得以县民治之。

对盐籍下的农户,国家给予“免其杂役”等项优待。元和(公元806 —820年)中,铁盐使皇甫圼又重申:

应管煎盐户及盐商,并诸监院亭场官吏所由等,前后制敕,除两税外,不许差役追扰,今请更有违越者,县令奏闻贬黜,刺使罚俸,再罚,奏取旨施行〔2〕。

不在盐籍者,严禁从事盐业生产,如太和二年(公元828年)三月, 度支奏:

京兆府奉先县界卤池侧近百姓,取水柏柴烧灰煮盐,每石灰得一十二斤盐,乱法甚于咸土,请行禁绝〔3〕。

2.盐业生产在盐吏的严密管理下进行

实行榷盐法后,唐王朝规定所有制盐生产都必须在官办盐场中进行,由场、亭等官吏直接进行监督与管理。刘晏变法时就对盐业生产“随时为令,遣吏晓导,倍于劝农”〔4〕。此后, 对生产的控制与监督日甚一日。以池盐为例,在两池诸盐场中,榷盐史下有推官一员、巡官六员、院官二员,还有胥吏一百三十人、 防池官健及池户四百五十人〔5〕;盐州榷税使下有推官一员、巡官二员、胥吏一百三十人、防池官健及池户四百四十人;温州榷税使下有推官二员、巡官二员、胥吏三十九人、防池官健及池户百六十五户〔6〕。 在这种条件下进行生产的盐户、池户比屯田中的屯丁、官手工业中的工匠处在更严密的监督之下。

不过,盐户除从事盐业生产外,又往往有田园在县中,进行其他生产。盐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如解池只能在二月至八月间进行生产,海盐生产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因此,在不进行盐业生产的情况下,盐户可以从事其他劳作。到产盐时令,官府则向盐户征召盐丁,从事制盐生产。唐代海盐生产中,盐丁以灶为单位编制,当如宋代情况“盐灶一所,盐丁四十余”〔7〕。开元前幽州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与之相类。 池盐、井盐生产中劳动者的具体配置情况不详。

3.盐司对诸盐场有严格的配课制度

榷盐法下,盐业产量是榷利收入的首要一环。因此,中央盐司对下属诸盐场严格规定产量定额,如对越州兰亭监管下盐场规定道:

会稽东场、会稽西场、余姚场、怀远场、地心场,配课盐四十万六千七十四石一斗〔8〕。

规定得十分具体。各盐场又将课额分摊到诸灶盐丁身上,严加摧勒。唐后期诏书中每每有盐户积欠的记载。对于盐户之积欠,盐铁机构或“囚系多年”,或“展转摊征”,致使“簿书之中,虚有名数,囹圄之下,常积滞冤”。

4.盐户所产之盐要全数上交,不得隐漏

场、亭盐吏对所产食盐有严厉的检查,如贞元(公元785—804年)中为解池榷盐官的史牟,有“外甥十余岁,从牟检畦,拾盐一颗以归,牟知,立杖杀之”〔9〕。可见私留食盐,罪莫大焉。

由以上四个方面不难看出,榷盐法下的盐业生产实际上是在官府严格控制下的官营盐业,与其他官手工业无本质区别。正由于此,唐王朝才能更有效地压低成本,高抬榷价,牟取超额利润。

二、榷卖与招商

榷盐法下的榷卖方式,一言以蔽之,即“但于出盐之乡置盐官,收盐户所煮之盐转鬻于商人,任其所之”〔10〕。

1.招商

刘晏榷盐法的核心是商运商销,盐商是实现榷利的媒介。因此,自刘晏始即实行“广牢盆以来商贾”的政策,凡官府确认的盐商均可入于盐籍,享有“居无征徭,行无榷税”的权力。场、监及一部分巡院均设有粜盐官或招商官。李白子伯禽就曾充嘉兴监徐浦下场粜盐官〔11〕。《云笈七笺》中也有关于巡院招商的记载。此外,盐场、盐亭又在外地或附近设有一些粜盐小铺,以方便商贾,增加榷利。盐商可以分别到以上地方粜取食盐。

由于院、监距盐场、亭有一定的距离,为节省官府的转输之劳,唐政府鼓励盐商直接到场、亭等生产地采购食盐。 如长庆元年(公元821年)三月盐铁使王播奏请:

诸监、院粜盐付商人,请每斗加五十文,通旧一百九十文价;诸处煎盐亭场置小铺粜盐,每斗加二十文,通旧一百六十文价〔12〕。

场、亭榷价较之监院每斗要低三十文。实际上,在一些僻远的盐场,则以更优惠的条件吸引盐商前往。如岭南恩州的诸石桥场,因其“去府最远”,故商人交纳“一百石榷课”,即可“支销正货三、五千”〔13〕。

2.榷价的支付

商人可以钱或以货支付榷价,刘晏规定:

商人纳绢以代盐利者,每缗加钱二百〔14〕。

至包佶领盐铁,更“许以漆器、玳瑁、绫绮代盐价”〔15〕。但唐宪宗时,一方面由于钱荒问题的日益突出,官府极力要回笼货币,十分欢迎商人纳钱籴盐;另一方面,纳物代钱,因物之估价无固定标准,商人可以以次充优,而场、监之吏为增加课利,“虽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广虚数以罔上”〔16〕,“滥作无用之物”〔17〕入于国库。以至运往边地的绢帛,手触即裂,将士聚而焚之〔18〕。这都迫使唐王朝改变政策,强调以钱纳榷。宪宗曾再三强调:

盐利、酒利,本以榷率计钱,……不可废去钱额〔19〕。

对纳盐的商人实施优惠政策,规定:

所由招召商人,每贯加饶官中一百文换钱〔20〕。

3.飞钱的运用与钞引制的萌生

纳钱比例增大后,钱币的运输成为重要的问题,铜钱转输往往耗费巨资。兴元元年(公元784年), 判度支元琇“以京师钱重货轻,切疾之,乃于江东监院收获见钱四十万贯”,欲使江淮转运史韩滉“转送入关”。滉奏云:“运千钱至京师,费钱至万,于国有害。”〔21〕其中虽有虚夸,但运钱耗资之巨是无疑的。在这种情况下,飞钱与便换便被运用到了榷盐法中。

《新唐书·食货志》称:

宪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以取之,号飞钱。

盐铁、度支、户部等官署因皆有分司驻于各地,便自然成为飞钱兑换的机构。元和七年(公元812年)王播奏称:

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谓之便换〔22〕。

飞钱用于榷盐法后,盐商大贾可以将钱交到指定地点后领取票券往盐场兑盐,免除了盐商与官府的转输之劳,故而迅速流行。

榷盐法中的便换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所谓“巡院纳榷,小铺粜盐”〔23〕。纳榷,即付榷价后换取盐券。扬州、白沙二处巡院曾一度改名为“纳榷院”,可谓名符其实。这使诸巡院往往积蓄着大量钱币。如会昌初,崔铉辅政,奏称前盐铁史王珙“领使日,妄破宋滑院盐铁钱九十万贯”〔24〕。可见巡院储币之巨。由于巡院多设于便于转输的交通要道,因此,所储钱币随时可以调入京师或就近赡军。

其二,商人入钱京师,取券往盐场兑盐。长庆元年(公元821 年)正月所颁《南郊改元敕》称:

京城坊市,聚货之地,若物无集处,即弊生其中,宜委度支盐铁使于上都任商人纳榷,籴诸道盐〔25〕。

后来的榷茶法也援用这种便换方式,户部侍郎庾敬休于太和五年(公元831年)奏:

剑南道税茶,旧例委度支巡院勾当榷税,当司与上都召商人便换〔26〕。

可见这种便换方式的实行是比较普遍的。

榷盐法中便换的两种方式,与北宋的钞引制颇有相似之处。北宋人观念中,往往视钞引与飞钱为一物。宋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中书房定盐法条约八事称:

不如止以当月钞数立额,却置场卖钞,飞钱为便〔27〕。

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神宗谓臣下曰:

本欲榷盐价,飞钱于塞下〔28〕。

可以认为榷盐法中飞钱的运用就是北宋钞引制的先声。

由榷盐法中飞钱的运用,我们又可以联想到刘晏初变盐法时的规定,《新唐书·食货志》云:

商人纳绢以代盐利者,每缗加钱二百,以备将士春服。

既然纳绢是为备将士春服,以刘晏之机敏成算,当不致于使盐商们远赍匹段往诸盐场付直取盐吧?恐怕亦如后世纳榷之制,于上都或某些需要地点纳绢,然后,取得凭证往诸处籴盐。果如此,则唐代榷盐法伊始,就已萌生交引制与入中法了。但史料阙略,我们无法进一步加以证实。

三、税额与计帐

1.计征标准

税收的计征标准有从价税与从量税两类。唐代的榷税属于后者,即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为标准,采取固定税额而征收。计征一般以盐的体积为标准进行。第五琦变盐法,“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即以斗为计征单位。此沿至唐末未改。

从量税的税率一般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而是采用定额税率,即按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税额。榷盐法中,采用了地区差别税额与浮动税额两种方式。地区差别税额包括生产条件差别与运输条件差别两项。如河东解池采用晒制法产盐,单位产量中所耗活劳动少于海盐生产,因此,其榷税往往高于海盐。如永贞元年(公元805 年)江淮盐斗榷二百五十文,解盐则斗榷三百文〔29〕。运输条件所产生的差别税额如前引诸盐商在煎盐亭场所置小辅粜盐时,斗榷二百六十文,在监院则斗榷二百九十文。唐代榷盐中的浮动税额也十分流行,自第五琦定榷盐斗榷一百文后,以后诸朝多有浮动,最高者曾达斗榷三百七十文。其浮动之动因是据国计所需,并非根据生产与社会经济之状况。

2.计征之考课

榷盐制中有严密的计征考课制度。监、院、场均为独立考课单位,《白氏长庆集》卷六三《议盐法之弊》中道:

主者岁考其课利之多少而殿最焉,赏罚焉。

每一考课单位都有具体的征榷数目,亦即粜盐数额。《大唐国要图经》云:

唐朝应管诸院,每年两浙场收钱六百六十五万贯,苏州场一百五万贯〔30〕。

开成二年(公元837年)三月,盐铁使奏曰:

得苏州刺史卢商状,分盐场三所隶本州,元粜七万石,加至十三万石,倍收税额,直送价钱〔31〕。

原粜盐七万石就是这三所盐场的课额。课额不充者,皆作欠逋处理。唐后期诏令中,每有盐场、监院逋欠诸色钱物斛斗的记载〔32〕。在这种情况下,场、院官吏“各虑其课不优也”,“各虑其商旅之不来也”〔33〕。因此,或对盐商“羡其盐而多与焉”,或“多是诛求,一年之中追呼无已,至有身行不在,须得父母妻儿锢身驱将,得钱即放”〔34〕。形同勒索。

3.计征单位

榷盐法下的计征单位自始至终皆以钱计,在不纳钱币而纳实物的情况下,也是折合成钱贯收取。“商人纳绢代盐利者,每缗加钱二百”即其例。如穆宗诏令所称“盐、酒本以榷率计钱,与两税异,不可除去钱额。”

4.计帐与实估、虚估

榷盐的计帐本应十分简明,但由于受到实估与虚估的影响,变得复杂起来。

中晚唐时代的榷盐、税酒及两税多以钱计,由于钱荒等一系列原因,不可能尽数收钱,尚须收取绢帛等实物,这就产生了给这些实物估价的问题。当时的估价有两套标准:一套是由中央王朝定估,称省估,由于它的估价高于市场价格,故又称虚估。虚估的盛行,人们普遍归之为两税法“约法之初,不定物估”。其实,虚估之始作俑者应是刘晏,如前引商人纳绢者“每缗加钱二百”,即为十分典型的虚估。此后,虚估之风在榷盐法中迅速蔓延。德宗朝包佶为盐铁使,“许以漆器、玳瑁、绫绮代盐价,虽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35〕至贞元十四年(公元798年)六月,皇甫圼正式奏定:

诸道州府监院每年送上都两税、榷酒、盐利旨米价等匹段加估定数〔36〕。

这样,盐利的记帐就出现了实估与虚估二套数额。李锜为盐铁使,更是“多为虚估,率千钱不满百三十而已”〔37〕,实、虚估之比高达6倍。此后的实、虚估之比例也大致稳定在2.5倍至4倍左右。读一下《册府元龟》卷四九三所列元和(公元806—820年)中榷利计帐帐目,实、虚估之比例及计帐方式可一目了然:

(元和)四年二月,诸道盐铁转运使李巽奏:江淮、河南、河内、兖、郓、岭南诸监院,元和三年粜盐都收价钱七百二十七万八千一百六十贯,比量未改法已前旧盐利总约时价四倍加抬,计成虚钱一千七百八十一万五千八百七贯。贞元二年,收粜盐虚钱六百五十九万六千贯。贞元二年,收粜盐虚钱七百五十三万一百贯。元和元年,收粜盐虚钱一千一百二十八万贯。二年,收粜盐虚钱一千三百五万七千三百贯。三年,收粜盐虚钱一千七百八十一万五千一百贯。谨具累年粜盐比类钱数,具所收钱除准旧例克盐本外,伏请伏度支收管。从之。

五年四月甲午,诸道盐铁使奏:元和元年盐利钱虚估一千八百

五万三千六百贯。

六年四月,盐铁转运使、刑部侍郎王播奏:江淮、河南、峡内、岭南、兖、郓等盐院,元和十五年粜盐都收价钱六百九十八万五千五百贯,比量未改法已前旧盐利总约时价四倍加抬,计成虚钱一千七百一十二万七千一百贯,改法实估也。

八年四月,盐铁使、刑部侍郎王播奏:应管江淮、兖、郓等盐院,元和七年计收盐钱六百七十八万四千四百贯,比未改法已前旧盐利总约时价四倍加抬,计成虚钱一千二百一十七万九十贯。其二百一十八万六千三百贯,克粜盐本;其一千四百九十九万二千六百贯,克榷利。请以利付度支收管。从之。

七年四月,盐铁转运使、刑部侍郎王播奏:元和六年粜盐除峡内盐井外,计收盐价钱六百八十五万九千二百贯,比量未改法已前旧盐利总约时价四倍加抬,计成虚钱一千七百一十二万七千一百贯,改法实估也。

八年四月,盐铁使、刑部侍郎王播奏:应管江淮、兖、郓等盐院,元和七年计收盐钱六百七十八万四千四百贯,比未改法已前旧盐利总约时价四倍加抬,计成虚钱一千二百一十七万九十贯。其二百一十八万六千三百贯,克粜盐本;其一千四百九十九万二千六百贯,克榷利。请以利付度支收管。从之。

计帐中实、虚估并行,但在榷利的实际征收中,一般是就实不就虚。刘晏“每缗加钱百钱”的做法只是榷盐法初立时“以来商贾”的权宜之计,若长此以往,政府榷利必受影响。因此,元和(公元806—820年)中即明确规定榷利须折纳者,须“折纳实估匹段”〔38〕。这就形成了“以实估敛于人,虚估闻于上”的现象。因此,随着“钱重物轻”的发展,榷利税额“所纳渐多”。

如上所述,榷利以实估起征,以实、虚两套数额入帐。但唐王朝在支出之时,却又多以虚估计帐,“出给之时,又加虚估”〔39〕。如会昌元年(公元841年)户部奏:百官俸料,一半匹段给见钱, 其余则以虚估计。“每贯给见钱四百文”〔40〕。又如,宫市所用,“皆盐估敝衣,绢帛,尺寸分裂酬其直”〔41〕。白居易《卖炭翁》所吟:“一车炭、千余斤……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即是其直实写照。唐王朝这种对“实估”、“虚估”的“妙用”,短期内可能的确达到了“广求羡利,以赡库钱”的目的。但它造成的计帐方式的混乱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弊端却又是它始料不及的。

四、榷利的储运与入库

1.榷利的转输

榷利征收后,首先面临的就是转输问题。唐代榷盐法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自大历以来,盐铁使一直兼诸道转运使,以至于时人每将盐铁转运视为一职,这为榷利的转输带来了莫大方便。

具体转输事宜,多委巡院主持。刘晏时“以盐利为漕佣,自江淮至渭桥,率万斛佣七千缗,自淮以北列置巡院,择能吏主之,不烦州县而集事。”〔42〕巡院既然司掌漕运,则盐利之转输亦当为其职责范围中事。此后,除大中时裴休改革漕法,命“所在令长兼董漕事”,“敕巡院不得侵牟”〔43〕外,巡院一直执掌转运事宜。一般情况下,盐铁使多以判官驻转运要冲甬桥,督察巡院节级相输榷利。但在特殊情况下,盐铁使也亲督榷利之转运,如德宗建中未出奔梁洋,“盐铁使包佶以金币溯江,将进献”〔44〕。

转输路线,因地因时而异。江淮盐利多由扬州发运,沿汴宋路北上,再西上黄河入渭至长安。此路受阻时,则多由长江西上,沿襄汉路北进。元和(公元806—820年)中又开淮颖水道,《唐会要》卷八七记道:

自淮阴溯流至寿州西四十里,入颖口,又溯流至颖州、沈邱界,五百里至于陈州项城,又溯流五百里入于溵河,又三百里输于偃城。

元和十二年(公元817年),即诏:

以诛蔡之师食窘,促令盐铁所挽皆趋偃城下〔45〕。

池盐、井盐榷利之转运难可考索。解盐之利可能是通过陆道抵关中。解池在中条山北,南下黄河十分不便,极可能到绛州,过蒲津桥而往关中。唐末每称解池贡盐若干车,既以车运,则道由陆路无疑。

2.榷利之委储

唐代榷利入库前多委于诸巡院。入库后,也有相当一部分仍委于彼。巡院一方面汇入盐商所纳榷价,另一方面又可将榷利加以转化。或市轻货输京师,或以榷利和籴米粮,或分榷利就近赡军,是盐利的重要委藏所在。巡院之委储量首推扬子院,此院兼容江淮闽中盐利,所入当占全部盐利之半数以上,时人每云盐铁“货财在扬州者,填委如山”〔46〕,“扬子者,盐铁之委藏也”。建中四年(公元783年), 盐铁使包佶一次就由扬子院发运钱帛八百万〔47〕,亦可见其委储之巨。扬子院之次,当数河阴院。河阴位于黄河与运河的交汇点,是江淮北运物资的重要集中地。贞元十五年(公元799年),唐廷以汴州累遇兵乱, 移汴州院于河阴,元和初又增置仓屋一百五十间,大大扩充了其委储能力〔48〕。宪宗赐魏博钱一百五十万贯,即完全取自河阴院〔49〕。

榷利入库后大部分还是储于大盈内库或左藏库。

第五琦为盐铁使,因“京师豪将,求取无节,琦不能禁,乃悉租赋进大盈内库,天子以给取为便,故不复出”。至杨炎为相,上言“请出之,以归有司”。德宗遂诏:“今后财赋皆归左藏库,一用旧式,每岁量进三、五十万匹绢帛以入大盈,度支具数先闻。”〔50〕此后至唐末,赋入一直归于左藏,榷利之入京师者亦多集中于此。

除左藏外,会昌(公元841—846年)中李德裕请置备边库,令“度支、盐铁岁入钱帛十二万缗匹”〔51〕,此库后易名延资库,所入渐有增加。

3.榷利之入库

唐代榷利入库制度的奠基者是大历年间(公元766—779年)的盐铁转运使韩滉。《通鉴》卷二二四云:

自兵兴以来,所在赋敛无度,仓库出入无法,国用虚耗。滉为人廉勤,精于簿领,作赋敛出入之法,御下严急,吏不敢欺。

具体而言,唐榷利之入库有这样几项内容:

其一,盐铁使所获榷利尽数归度支收管。如《唐会要》卷五八载贞元四年(公元788年)德宗诏称:

度支自有两税及盐铁、榷酒物以充经费。

元和年间(公元806—820年)盐铁使上纳榷利奏文亦均言除克盐本外,其余盐利请付度支收管〔52〕。至大中七年(公元847年), 度支所领依然包括租税、榷酤、盐利。这与唐人所言“度支掌内,盐铁转运掌外”是一致的。

其二,榷利收入虽由盐铁使总其数奏闻,但入库之时,则以院、监为单位进行。如《唐会要》卷八八载元和十三年(公元813年)规定:

盐铁使所收,议列具一年都收数并已支用及送到左藏库欠钱数,其所欠亦具监、院额,缘某事欠未送到。

这是基于当时对榷利的考课也是以院、监为单位。

其三,虽然榷利入库之计帐皆以钱贯,但入库之时亦间以大量实物。除折估所入外,还有以盐利市轻货者。如两池盐利,本以实钱一百万贯为额,至大中元年(公元847年)正月敕“但取匹段精好, 不必计旧额钱数”〔53〕。兴元元年(公元784 年)盐铁判官王绍亦以盐利市轻货,“以江淮缯帛来至”〔54〕。另外,唐王朝还往往将榷利就地籴米入库,巡院长官往往兼领和籴事宜,如高骈领盐铁时所委知扬子院官吴尧卿即兼榷粜使。有些盐池甚至直接课以米石。如乌池,“每年粜盐收博榷米以一十五万石为定额”〔55〕。

其四,入库时间及程途有具体规定。每年二月,盐铁、度支等要将上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钱数闻奏,并中书门下”〔56〕。运送榷利,须按程限抵达,“有违程限”者,“请停给俸料”〔57〕,诸州府对榷盐之利不得擅自截留,“若不承度支文牒,辄有借使及擅租赁回换,本州府录事参军,本县令专知官,并请同入已枉法赃科罪”〔58〕,以保证榷利的正常入库。

五、榷税的转嫁与归宿

唐代榷税的纳税人是盐商,盐商纳榷取盐,即完成了向政府的纳税手续。表面看来,盐商似乎是榷税的负担者。其实,盐商通过提高食盐价格,将税额转嫁给了消费者,消费者通过支付高额盐价交纳了税项。唐榷盐法下食盐的市场价格,一般均在榷价的两倍以上。盐商利用这种价格关系,使榷税的归宿最终还是落到了百姓身上。

榷盐法中榷税转嫁的态势可以通过供求结构加以分析。盐是国计民生的必需品,其需求量相对稳定,可以视为无弹性需求。无弹性供求关系如图所示〔59〕:

使S与P分别代表食盐的供应曲线与需求曲线,均衡榷价为P[,0],均衡税收为Q,设征收定额盐税, 则供应曲线就会依税额指数之提高向上移动。由这一态势可以得出这样两点结论:

其一,随供应曲线的移动,榷价上升,市场价格亦当提高。购买人必须付出更高的价格才能得到供应。榷价上升部分的负担完全落到了消费者身上。

其二,榷价上升与税收总量不一定成正比,在榷价均衡的范围内,税收量随榷价之提高而增加,如榷价自P[,2]增至P[,1],又增至P, 均可带来税入的增加,但榷价一旦超越了均衡状态,则榷价越高,税入总量越少。如若榷价升至P[,3],税入总量不但远低于榷价为P时,而且仅与低榷价的P[,2]所入相当。不过,在无弹性需求中, 这部分供应并不消失,而是转化成私盐分割了政府的盐利收入。唐后期每以提高榷价的方法增加税收,在执行中常常发生这种偏差,这是唐后期榷盐法中盐利下降的一个原因。

A study of Basic Conotation of Defined Salt Law

Qi Tao

Abstract

The defined salt Law of the Tang Dynasty was an importantsalt law in Chinese salt history. The writer describes itsfive contents in cluding salt owner's managewent, invitingtradsmem,taxing,transportation and tax transfering.

注释:

〔1〕《旧唐书·第五琦传》。

〔2〕《通考》卷十五“征榷”二。

〔3〕〔5〕见《唐会要》卷八八。

〔4〕《新唐书·食货志》。

〔6〕见《旧唐书·食货志》。

〔7〕《海盐澉水志》卷下。

〔8〕《嘉泰会稽志》卷十七。

〔9〕《国史补》卷中。

〔10〕《通鉴》卷二二六。

〔11〕见《太平广记》卷三○五。

〔12〕《唐会要》卷八八。

〔13〕《岭表录异》。

〔14〕〔15〕〔16〕《新唐书·食货志》。

〔17〕《白氏长庆集》卷六三《议盐法之弊》。

〔18〕《旧唐书·王播传》。

〔19〕《旧唐书·食货志》。

〔20〕《册府元龟》卷五○一。

〔21〕《旧唐书·元琇传》、《新唐书·韩滉传》。

〔22〕《唐会要》卷八七。

〔23〕〔24〕〔25〕《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二《停淄青等道粜盐敕》。

〔26〕《册府元龟》卷五○四。

〔27〕〔28〕《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盐法杂录》。

〔29〕《新唐书·食货志》。

〔30〕《吴郡志》卷一。

〔31〕《册府元龟》卷四九四。

〔32〕参见《唐大诏令集》卷七三《乾符二年南郊赦文》等。

〔33〕《白氏长庆集》卷六三《议盐法之弊》。

〔34〕《樊川集》卷十《十盐铁裴侍郎书》。

〔35〕〔37〕《新唐书·食货志》。

〔36〕《册府元龟》卷四九三。

〔38〕《册府元龟》卷四八八。

〔39〕《陆宣公集》卷二二。

〔40〕《册府元龟》卷五○八。

〔41〕《顺宗实录》卷二。

〔42〕《新唐书·刘晏传》。

〔43〕《新唐书·裴休传》。

〔44〕《新唐书·伊慎传》。

〔45〕《文苑英华》卷八○三,沈亚之《淮南都梁山仓记》。

〔46〕《通鉴》卷二五七。

〔47〕《通鉴》卷二二九。

〔48〕〔53〕〔55〕〔56〕见《唐会要》卷八八。

〔49〕见《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七《宣慰魏博诏》。

〔50〕《唐会要》卷五九。

〔51〕《新唐书·杨炎传》。

〔52〕《册府元龟》卷四九三。

〔54〕《通鉴》卷二三一。

〔57〕〔58〕《唐会要》卷五九。

〔59〕参见[美]埃克斯坦《公共财政学》第五章第三节,中国财经出版社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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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盐法的基本内涵_唐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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