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我国跨世纪支柱产业培育与发展的战略思考_投资结构论文

加快我国跨世纪支柱产业培育与发展的战略思考_投资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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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是培育和发展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和建筑业等支柱产业,力争在“九五”时期使这些支柱产业带动经济增长和结构升级的作用增强,在下个世纪初的十年使这些支柱产业成为推动国民经济成长的主要动力。

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来看,加快我国跨世纪支柱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既面临有利机遇,又遇到严峻挑战。一方面,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结构和相应的投资需求结构已开始向更高的层次转变,一系列新产业发展所需的国内市场条件已经形成。为不失时机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过程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另一方面,我国所确定的跨世纪支柱产业相当一部分属于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具有较高的规模经济要求和技术素质要求,我国存在着基础薄弱、起点不高的问题,而且这些产业在发达国家已是成熟产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生产高度集中于少数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公司,这些国外大公司凭借其大规模生产的成本优势、高强度投入形成的技术开发优势和销售网络广泛的营销优势开始进入我国,对我国同类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和挑战。有鉴于此,加快我国跨世纪支柱产业的培育和发展,要有新思路、新举措。否则,就会贻误时机,错失机遇。

一、明确支柱产业的发展重点

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开始把石化、机电、汽车和建筑业等作为支柱产业重点扶持,不少省、市、自治区纷纷选择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作为本地区的支柱产业。据有关方面统计,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选择机械工业作为支柱产业的有25个,选择电子工业作为支柱产业的有24个,选择化工工业作为支柱产业的有23个,选择汽车工业作为支柱产业的有22个,选择建筑和建材工业作为支柱产业的有19个,地区之间支柱产业选择的重叠度较高。尽管各个地区的支柱产业都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的,但是,地区之间支柱产业及相应产业结构“趋同”,不仅无法使各地以最低成本形成规模经济效益,而且也使各地有限的资源处于低效率配置状态,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要避免不同地区支柱产业及相应产业结构趋同化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冲击,根本的出路并不在于各个地区去选择与其他地区互不重叠、互不“同构”的支柱产业,事实上没有这个必要也没有这个可能,而在于各个地区正确把握自身的经济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取向,按要素禀赋特征确定本地区比较优势,明确本地区支柱产业的发展战略重点,集中力量,在有限目标上构造局部优势。为此,要着重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要正视新一轮区域产业结构趋同的现实,在充分考虑国家整体布局和市场容量的基础上,各个地区选准本地区支柱产业的发展重点,扬长避短地发展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行业和产品,形成经济规模,实现集约经营,并尽快从以传统技术为主的发展阶段过渡到以高新技术为主的发展阶段,在以“朝阳技术”取代“夕阳技术”的基础上实现支柱产业向高层次转换,及早在某些领域抢占领先地位。

二是要抓住新一轮区域产业结构趋同所带来的机会,重塑区域同产业分工合作关系,下决心改变原有的以“大而全”、“小而全”为特征的低层次、封闭型的产业配置格局。当务之急,是要考虑在省际之间着手发展产业联合与合作,一方面根据不同地区技术层次差异,在同一支柱产业的不同行业、不同产品间,或在同一产品的不同工序、不同零部件间进行水平式分工合作,另一方面鼓励对支柱产业的重点项目跨地区、跨部门投资和联合投资,促进省际间产业的互相融合,提高省际间产业的互补性、关联性与耦合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我国产业配置和总体生产力布局,使区域比较优势得到更充分的发挥,进而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我国产业的竞争力。

二、抓好支柱产业的经济规模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培育和发展支柱产业必须突出抓好支柱产业的经济规模,提高支柱产业的集中度。只有这样,才能降低平均单位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形成自主的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推动产业技术进步;进而才能实现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并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一般来说,发展规模经济、实现集约经营的过程也就是产业组织结构大型化和集团化的过程。正因为如此,当代西方国家几乎所有重要产业都是由若干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构成的,都是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唱主角。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跨世纪支柱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同样要突出抓好支柱产业的经济规模,实施大企业集团战略。

实施大企业集团战略,基本前提是要把握好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出发点。一般来说,可以有两种出发点:一种是从“抓大”出发,选择现有规模较大的企业来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另一种是从国家产业政策出发,选择肩负支柱产业发展战略任务的骨干企业来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显而易见,这两种出发点在政策内涵上并不完全一致,从前者出发选择的标准主要是规模;从后者出发选择的标准既要考虑规模更要注重产业定位。在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上,实施大企业集团战略的迫切性主要来自于尽快实现“九五”时期我国支柱产业发展目标以及增强我国支柱产业竞争力。因此,只能选择少量规模较大、素质较好、又肩负支柱产业发展战略重任的骨干企业,在一个相对小一些的范围和相对高一些的层次上具体实施大企业集团战略。应当强调的是,实施大企业集团战略并不是要把所有规模较大的企业统统搞大,都去实现大型化、集团化,如果这样做将会导致新一轮代价沉重的支柱产业重复建设。

实施大企业集团战略,关键所在是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作用定位。一般来说,也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以政府为发展主体,由政府出面组织一批企业组成集团;另一种是以企业为发展主体,由企业根据市场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和自愿原则,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以资产联结为纽带,通过兼并、参股等手段组建集团。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集团的长远发展考虑,从现实的经验和教训出发,显然应当使企业成为集团的发展主体,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指导、支持和协调,为企业集团的发展创造条件,帮助企业排除各种体制的和利益的障碍。

实施大企业集团战略,有效途径是要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不仅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而且包括行业结构的调整和区域结构的调整。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要以强化大企业集团的主导作用为重点,一方面集中力量引导和促进支柱产业内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企业,以名牌产品或拳头产品为龙头,按优势互补的原则,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的限制,实行“强强”联合,加快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增强国内外市场的产业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控股经营、兼并收购、破产重组等方式,将一大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改组成为大企业和企业集团配套服务、从事专业化生产经营的企业群体,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支柱产业发展所要求的以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为骨干、众多中小企业为基础的企业组织结构,改变原有的支柱产业内企业散而乱、规模不经济和规模经济效益低下的状况。行业结构调整要以增强重点行业的竞争实力为重点,贯彻以存量结构调整为主、增量结构调整为辅的原则,一方面充分挖掘重点行业存量资产经营潜力,提高存量资产经营效益;另一方面用好用活增量资产,适度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倾斜,提高增量资产投资效益。区域结构调整要以改变重点支柱产业投资项目分散布点、重复建设现象为重点,根据不同地区要素禀赋、技术水平的不同,搞好支柱产业重点项目的区域布局,形成地区间合理分工、优势互补的格局。

三、强化支柱产业的技术进步

从结构转换的高度来观察,我国支柱产业发展面临着的强制约,不仅在于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缺少规模经济化、经营集约化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更重要的是在于产业技术进步缓慢与产业技术创新不足,许多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自主开发能力较弱,已有的科技成果没有很好地推广应用,引进的先进技术也没有很好地消化吸收,企业技术装备和工艺落后,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价值低,严重制约了支柱产业竞争力的提高。这一方面说明了强化支柱产业技术进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说明了强化支柱产业技术进步可以极大地促进支柱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的是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加快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首先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支柱产业内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制的步伐,建立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实现组织结构调整和公司制改建过程中,根据企业、公司自身资产的性质和专业化分工要求,进行内部产权结构和生产结构的合理调整,建立专业子公司或分公司,在母公司的指导下,子公司要依据整个集团的发展战略,逐步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条件成熟的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次要围绕企业制度创新推进政府职能的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将部分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母公司培育为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代表国家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对授权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使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真正成为技术进步和科技投入的主体。

(2)搞好产业技术创新的分工。大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将技术创新的重点放在关系到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和主导产品上来,而将其它的局部和配套技术、工艺和产品的创新交给中小企业或协作企业完成。实行这样的分工,可以缓解我国支柱产业技术创新投入资源不足的矛盾,改变支柱产业技术创新投入分散且投入重复的局面,提高支柱产业技术创新投入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提高支柱产业技术创新率和产业技术水平。

(3)抓好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强化支柱产业的技术进步,可以通过上新项目、建新企业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原有企业技术改造来实现。尽管新建一些能够带动支柱产业技术进步的重点项目是必要的,但主要还是应当依靠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要围绕上质量品种、上技术水平、上经济规模、上经济效益,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积极利用高新技术对支柱产业内现有的重点企业进行整体性的技术改造,以“朝阳技术”取代“夕阳技术”,实现我国支柱产业向高层次转换。

(4)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和扩散。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水平和层次,有选择地吸收和利用外资重点发展一批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嫁接改造项目”,带动我国支柱产业技术水平的跳跃式提高,并在引进提高起点的基础上通过消化、吸收引进的境外先进技术,提高我国支柱产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

(5)改革产业技术进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管理方式上,要从计划调控为主向政策引导和市场引导为主转变;在组织形式上,要从政府部门为主向企业为主转变;在运行机制上,要从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自独立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向产、学、研有机结合转变;要深入研究分析新形势下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工作所面临的情况,制定有利于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技术创新的法规、政策和措施;要积极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产业技术创新工作,形成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技术创新的合力;要着重抓好一批产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决策能力,以及引进技术的吸收、消化和创新能力;要鼓励和支持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加大技术创新经费投入,加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要积极吸引国内外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或直接进入企业集团,推动产、学、研的联合;要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面向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四、加大支柱产业的投入力度

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来看,我国仍处于既要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又要培育和发展支柱产业的发展阶段,将面临建设资金短缺的困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拓宽支柱产业重点建设筹资渠道,走出一条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增加支柱产业重点建设资金投入的新路子。

(1)建立财政投融资基金,加大政府财政的投入力度。所谓“财政投融资”,通常是指政府为公共基础设施和需要政府扶持的重点产业筹集、融通建设资金的金融活动,这部分资金的筹集和运用与一般财政资金最根本的区别是它既带有政策性、又带有偿还性。财政投融资基金主要通过发行政府建设债券、政府对外借款等渠道筹集。此外,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国有土地批租收入、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的沉淀部分也纳入财政投融资基金。其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财政向有关银行提供融资贷款,再由银行向支柱产业重点项目发放贷款;二是由财政直接向支柱产业重点项目提供贷款。

(2)建立重点产业信贷基金,加大银行贷款的投入力度。建立重点产业信贷基金,不仅有利于扩大支柱产业重点建设资金来源,而且有利于强化对银行信贷行为的约束,形成银行信贷对支柱产业重点建设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一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由中央银行根据年度新增基础货币数额,按照一定比例以再贷款的形式向基金提供资金;二是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一部分,由中央银行按照一定比例将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一部分转为基金;三是发行重点建设融资债券,将一部分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基金。其资金运用要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柱产业重点项目,特别是其中还贷能力强、已峻工投产但还拖欠工程款和当年或一两年内可竣工投产的项目。

(3)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加大社会资金的投入力度。从目前来看,为增加支柱产业的投入,在直接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债券发行受国家宏观计划指标控制,融资规模较为有限;股票发行不仅受额度指标的限制,而且还受上市条件的严格限制。在这种格局下,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为支柱产业开辟一条新的直接融资渠道。产业投资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又称为“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的设立、募集和管理方面与一般的证券投资基金没有什么不同,但它不是以证券市场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而是以实业(产业)项目作为主要投资对象,一方面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筹集到规模较大、成本相对较低的支柱产业发展资金;另一方面它又是以股权形式投资于支柱产业,可以改善企业资产结构,并以基金强有力的产权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可以强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避免盲目投资与重复建设。在发展初期,可以分别设立一家跨行业的全国性产业投资基金和一家跨地区的区域性产业投资基金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设立多家投资于特定产业的专业性产业投资基金和投资于特定地区的地方性产业投资基金,形成多元竞争、相得益彰的格局。

(4)进一步拓展利用外资渠道,加大外资的投入力度。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鼓励和引导外资参与支柱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以及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确保引进的外资更为有效地用于资本形成和培育新经济增长点。要在吸收和利用外资方面有新的突破,至关重要的是创新利用外资的形式。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要大胆尝试通过对外出让部份股权方式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某些支柱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在借用外资方面,要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从支柱产业中选择一部分条件较好的现有企业,以自身信誉和资产担保,在自身偿还能力的限度内,经批准直接到海外发债;或从支柱产业中选择一部分经过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经批准在国内证券市场发行B股和H股,以及直接到境外上市。在利用好外商直接投资和借用外资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发展中外合资的共同基金,这样做既可以较大规模地引入外资,又不加重债务负担,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境外投资者对我国支柱产业和重要企业形成某种程度的控制。

五、完善支柱产业的扶持政策

首先要实施有利于支柱产业发展的产业组织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产业政策体系,并且加强政策配套,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在支柱产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当务之急是完善产业组织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1)加快制定产业组织政策的步伐。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国情的产业组织政策,推动支柱产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要根据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的技术经济特点和资源特点、国民经济长期发展战略和市场情况以及国内外先进技术发展趋势,修订和完善不同行业的最低生产规模标准,形成一种阻碍低于经济规模企业进入的政策壁垒。(2)抓紧制定和完善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的地区产业布局政策。要将国家产业政策具体化到地区布局和对某些产业及市场的占有上,引导各地区按要素禀赋特征确定地区比较优势,选择和发展地区主导产业,带动和发展与之配套的相关产业,逐步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地区产业结构低水平雷同、自成体系的状况。(3)加强对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布点和盲目发展的项目,限期纠正。

其次要实施有利于支柱产业发展的投资政策。改革现行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支柱产业内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投资权限,使其成为真正的投资主体和融资主体;选择有条件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将一些重点项目委托其进行投资建设,以发挥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在调整产业结构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作用。此外,在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限额内,要优先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支柱产业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要实施有利于支柱产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各类银行要优先考虑支持支柱产业内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的信贷需求,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对部分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所承担的政策性建设项目,要给予相对优先的政策性贷款支持;债券、股票发行计划要重点考虑支柱产业内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融资、扩股需要,在选择股票上市企业时要优先安排支柱产业内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上市。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部分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支柱产业内的新建项目参股,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直接结合;扩大支柱产业内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境外融资权,经批准可直接利用国际商业贷款、直接到境外发行债券和股票。支柱产业内大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经资信审查和批准后可改组为信托投资公司,并适当延长其在资金市场融资的时限。

第四要实施有利于支柱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利润分配政策。要研究一套有利于支柱产业集团化经营、激励提高规模经济水平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如统一企业集团的财税解缴渠道,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返还新增所得税以弥补大企业和企业集团自有资金的不足。对企业集团成员的投资收益分配采取“先分后税”的办法,即先按投资比例分配实现利润,然后各成员企业再分别向属地财税部门解缴所得税。对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国有资产股权收益,允许适当留作企业、母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或作为增加的国有资本金,或用作补充的流动资金。

最后要实施有利于支柱产业发展的外贸政策。要继续扩大支柱产业内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外贸自主权,根据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实际业务需要适当扩大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大力提倡支柱产业内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开展与外贸企业的联合;鼓励有条件的支柱产业内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开展境外投资和经营,以扩大产品出口能力,按规范化的跨国公司模式发展。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支柱产业内有条件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通过与外商合资合作进行改造或新设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寻求境外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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