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初查工作的几点思考论文_邱福恩

反贪初查工作的几点思考论文_邱福恩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摘要:初查是检察机关决定立案的前期,初查工作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做好初查工作能为案件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初查;反贪污贿赂;线索

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初查是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线索,在立案前进行调查核实的司法活动,也称立案的调查。初查的基本做法是通过秘密调查的方式获取必要的事实证据,来证实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涉嫌犯罪①。做好案件初查在反贪办案中属基础性工作,是成功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关键性的第一步。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反贪办案一线工作经历,并立足于相关规定,就如何做好反贪初查工作谈几点体会。

一、注重线索筛查,提高立案率

初查工作中,对简单的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在错综复杂的信息中寻找有价值的部分,是初查工作首要的任务。办案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往往存在举报内容事实不清、犯罪行为隐密等特点,办案人员仅依靠对举报材料的书面分析研判,很难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是否应当立案侦查。尤其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传唤、拘传的时间进行严格限制后,欲通过立案后的短期接触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模式已经不合时宜②。因此说充分分析各类线索,对于确立如何开展初查工作尤为重要。

一是对只有只言片语的线索。实践中,这类线索多来自于匿名信或匿名电话。举报人往往是知情人或者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某些“把柄”,因为怕报复,所以采取匿名的方式。因此,此类线索成案率较高,工作中,要认真分析和评估案件线索的来源及可靠性,以确定初查工作测重点。

二是对举报材料内容十分复杂丰富的线索,要特别慎重。尤其是来人举报或实名举报的,从提供的举报材料来看,犯罪问题看上去相当严重,然而一旦细查起来,很多问题却又查无实据,单从线索和举报材料上很难发现问题和取得实质性进展,因此,对待这类线索要采取审慎的态度,既要相信犯罪问题的存在和严重性,重视举报材料,又不可过分依赖材料。要从举报内容入手,把材料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一一分析和归类,找准切入点展开初查。同时,对初查结果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二、谨慎部署,做好初查工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初查既是对案件线索的筛选和过滤,更是对案件线索价值的深化和发展,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认识上不断深化,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以达到最后认清案件本质、实现对案件事实认识、法律认识的质的飞跃过程③。因此,围绕线索,制定周密计划是初查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环节。在制订初查计划时,侦查人员必须坚定信心,

一是分析预测,选择突破口。围绕立案标准以及初查的目的和任务,对犯罪性质和事实概况,初查工作前景,以及主要障碍等进行分析预测,选择突破口。

二是注重方法、步骤。由于初查采取秘密方式进行,因此,很多细节需要考虑清楚。从初查时间、方法、手段,哪些人可以接触,如何接触等,都要做好计划安排。特别是对于不熟悉的行业、部门,应如何调查才不会“打草惊蛇”要制定计划方案。

三是必须做好“三个隐秘”。即身份上隐秘,办案人员隐蔽身份开展初查。要防止因过早暴露身份而影响案件的查处,掌握初查主动权,使初查工作可进可退;意图上隐秘,即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隐秘办案意图,让知情人或嫌疑对象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放任甚至“配合”调查取证;知情范围上隐秘,初查工作的全过程,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控制知情面。要求专人初查、专人汇报、专人指挥,使初查工作始终在封闭的空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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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用技巧,确保初查实效

“依谋取胜、胜于力敌”。初查工作中有很多技巧,对于突破案件有较大帮助。

一是语言技巧。要突出“探究”、“引入”、“挖掘”功能,使知情人、关系人主动把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提供出来。不能采用强硬、压制、威胁类的语言,不能让对方产生逆反、排斥、对抗的心理。比如:对受贿案件中行贿人的询问,可用“这事同你关系不大,我们不是针对你来的”等语言,以打消行贿人的心理顾虑。

二是拓展技巧。在案件初查过程中,一个线索的价值不仅仅局限于材料表面,需要办案人发挥敏锐性和判断力,拓展挖掘,扩大案件线索的“案源价值”。要树立怀疑一切和有罪推定的理念,尽可能地考虑到被调查对象犯罪的种种可能性,使拓展技巧发挥的淋漓尽致。

三是密获技巧。在案件初查过程中,对某些很难找到的被调查对象,可以采取密获技巧,获取有关信息和证据。比如:在对一起受贿案件初查中,一被调查人迟迟联系不上,由于该被调查人不在其户籍所在地,而且很多人也不知其具体住所,初查工作举步维艰。后经某知情人的指点,干警们运用化妆法和跟踪法,通过化妆调查,发现了被调查人的车辆。又通过对该车的查询,发现其住所并找到该被调查人,从而,为案件突破获取了关键性证言。

四、把握初查时机,争取一击制胜

初查要突出一个“快”字,案件一旦进入初查阶段,就要根据案件特点快速初查,绝不给被查对象留下逃跑、毁灭罪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任何机会。

初查中,一是要有“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的紧迫感。做到快速初查,提高办案效率,以快制胜,绝不能给说情者留空隙,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喘息的机会。只有抢抓了时间,获得了证据,才能使案件立得起、诉的出、判得了。同时,在初查工作中,了解被举报人是否有涉案嫌疑的同时,也应当注意相关被谈话人的安全防范工作④。

二是集中力量协同作战。要有效整合办案资源,对被调查对象的询问、知情人的询问、获取相关书证等工作要同步进行、平行推进,迅速及时地分割取证,以防串供、串证和毁灭证据等问题的发生。

三是及时固定证据。在初查时要树立侦查意识,坚持询问证人在警务区进行,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及时锁定证据,防止无效取证。四是对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初查线索,要有长期经营的意识,做到快慢结合,切勿打草惊蛇,一旦发现蛛丝马迹,要果断立案,确保办案实效。

综上所述,只要反贪干警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及相关规定,认真地履行职责,就一定能够提高案件线索初查成果,不断地提升案件线索初查的成案率,更好地履行好法律赋予我们的反腐倡廉的职责。

参考文献:

[1]陈元《浅谈反贪初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第118条: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3]刘国清主编,《案件线索分析与初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初查应当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提前制定安全防范预案,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论文作者:邱福恩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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