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法国中小企业政策简介_中小企业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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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日本和法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两国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普遍采取针对性政策和措施,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扩大了出口,为各国经济的繁荣做出了突出贡献。本文拟就此作了一些简要的介绍,以期为我国中小企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某些借鉴和参考。

一、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

日本中小企业既是社会稳定的基因,又是大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据1993年统计,日本企业数合计654.17万个,其中大企业5.74万个,仅占0.9%,而中小企业(批发业职工少于100人、零售业和服务业职工少于50人,其他产业少于300人的企业)数为648.43万个,占全部企业数的99.1%。它们集中分布在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和服务业。

二战后,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一)五十年代中期前,是以金融政策和卡特尔政策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性政策。金融政策是通过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府金融机构和完善信用补助制度为中心来实施的。如1953年建立了以长期贷款为目的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还制定了对中小企业从民间金融机构借款的债务实行担保的“信用保证协会法”。至今,日本已有7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卡特尔政策即通过限制竞争来谋求中小企业稳定的组织政策。1952年日本就制定了承认中小企业团体控制事业的“中小企业安定法”。(二)六十年代推行的是中小企业现代化政策,其中主要是设备现代化。从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的设备现代化政策,体现在以进行设备资金贷款的都道府县予以补助为内容的“设备现代化资金贷款制度(1954年)和“中小企业振兴资金等扶植法”(1956年)上。除以纤维工业、机械工业为对象的设备现代化外,其他行业亦根据“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1963年)有步骤地开展了现代化。(三)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所实施的是重视人才、技术和信息现代化的政策以及转产等产业调整政策。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结构,1967年建立了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贷款的“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另为限制与大企业的竞争,制定了“大规模零售店法”(1973年)和“部门调整法”(1977年)。1980年日本成立了“中小企业事业团”,负责对中小企业进行信息服务和人才培训。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从对象和手段上看,有如下内容:(一)在政策对象方面,可分为整个中小企业为对象的一般政策和以特定的中小企业群体为对象的特定政策。一般政策是为了消除由于人力、财力、物力及信息市场的不完善给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而保证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体的政策有劳动政策、金融政策、交易条件公平化政策、诊断指导政策等。特定政策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特定行业为对象的诸如行业现代化政策和结构性萧条产业的调整政策,另一种是以特定的中小企业为对象的诸如对零售企业和承包企业的政策。(二)在政策手段方面,有金融、税制、补助、限制、提供信息、产品的优先购买等多种手段。在金融方面,主要是通过政策的中小企业专门金融机构和对中小企业事业团的一般会计出资和财政贷款,为之提供低息资金。在税制上,减轻中小企业税负,如设立了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法人税减税税率。与特定政策配套的补助措施包括建立现代设备特别折旧制度,对进行贷款事业、企业诊断与指导事业的地方公共团体和中小企业团体支付补助金等。1966年,日本制定了“政府公共团体需求法”,保证中小企业接受官方订货的平等机会。至于限制竞争和信息服务方面,前文已有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二、法国的中小企业政策

法国官方通常把职工人数在10-499人之间的企业统称为中小企业。目前,法国中小企业约3.5万个,其就业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一半,产品出口量占全国的1/4,企业投资占全国的1/3。它们在商业、手工业、服务业和农业中占有优势,在工业部门,则集中在木材、家具制造、纺织和服装业。

本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后,法国政府把扶植中小企业作为工业政策的三大原则之一。当前,法国中小企业政策的重点是从财政、技术、信息、人员培训和组织管理多方面提供援助,保证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通过抑制通货膨胀,降低存贷利率,减轻企业负担等措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概括起来,法国政府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一)扶植创办中小企业。①成立有“国家新建企业局(ANCE),负责向创办企业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其他援助。该局在全国各地设有接待中心,配合各地商会、创业者俱乐部、扩展委员会等组织开展工作。②简化创办企业的申报及审批手续。③允许创办“单人责任有限企业,即个人创办经营一个企业,无需用个人的全部财产作担保。④1984年建立了“创业假或重建企业假制度。”根据这种制度,职工可停薪留职请假一年(并可顺延)去创办或恢复一个企业。若失败,还可回到原职位,享受同等待遇。

(二)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的困难。如1990年,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资助额为22亿法郎,其中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资助5.6亿法郎,技术推广资助12亿法郎,重点资助2.9亿法郎,其他零星资助1.5亿法郎。①为中小企业设有共同风险投资基金、职工基金和保障基金等。1982年建立的法国风险资本保障公司(SOFARIS)对参与贷款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资助创办新企业、企业转让和为出口提供保证金等。②设立简单参与贷款和再投资特别贷款。再投资特别贷款是为帮助负债过重的中小企业能正常生产经营于1983年设立的。③严格执行国家订货的支付期限。法国政府对国家订货市场的支付期限有两项规划:一是共和国专员负责监督地方行政单位必须在45天内签发付款通知书;二是当付款通知书尚未到期时,中小企业可提前向中小企业装备信贷局支取订货款项。

(三)鼓励中小企业加研科研和使用新技术。法国政府从提供科研贷款、帮助培训科研人员、组织科研协作和改进专利权、生产许可证制度等方面,鼓励中小企业开发利用新科技。①国家科研推广局(AVVAR)向中小企业提供科研贷款,并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在科研方面的合作,即“资本——技术联合”。另当中小企业遇到技术开发利用难题时,可向国家科研推广局申请津贴,最高可达投资的70%。②协助中小企业培训科研人员。为此,法国在1984年成立了“中小型工业技术委员会”。③政府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关技术咨询服务,并简化申请专利手续,减少申请专利的费用。

(四)帮助中小企业完成技术改造和管理现代化。①设有工业现代化基金和地区咨询援助基金。工业现代化基金发放的贷款中,有1/2是给了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为争取外部咨询,可向地区咨询援助基金借款。②通过广泛的质量宣传和改善企业技术水平,督促中小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③政府向企业放权,并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数据库为中小企业提供适用信息。

(五)资助中小企业扩大招工和职业培训,鼓励科技人员向中小企业流动。①法国政府1983年规定,凡中小企业为满足地方需要扩大招工,每年招工一名可从政府得到40,000法郎的津贴。②与国家签有“就业——培训合同”、“就业——科研人员培训合同”、“就业——指导合同”、“就业—一适应合同”和“就业——培训——生产合同”的中小企业招工和培训,国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③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增聘科技人员给予资助,对每增聘一名科技人员的企业发给15万法郎的资助,当企业与科技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后,即可得到资助的一半,另外的一半将在一年后获得。

(六)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出口业务。1984年以后,法国把对外贸易的中心转向中小企业。①为中小企业提供出口信贷及有关产品和市场信息,对出口进行指导。②简化海关手续。如根据有关规定,经过海关登记。从事对外贸易的中小企业享有在住所地办理报关手续等权利。③采取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外汇管理措施。如法国政府规定,营业额低于3.5亿法郎的中小企业,在外国的投资可以全部或部分不用外汇支付。

(七)采取减税、免税或其他优惠措施,刺激中小企业的发展。法国政府规定,中小企业的继承税可缓交五年,并可减免部分出口税;另凡雇员达10人或超过10人的中小企业,在五年内可以逐步减轻建筑税和运输税。此外,法国政府还通过协调大中小企业间的关系,加强中小企业困难预报制度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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